1. 多地明确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都有哪些
2018年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将加速,预计以授权经营体制为主的国资改革,将成为新一轮改革的“牛鼻子”。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认为,随着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出台,监管力度将加大,也会更具针对性。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也表示,出台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后,监管将更细化,会有很多新的内容。例如在北京市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中,记者就看到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部分中,专门有一项是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审批的内容。
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看来,2017年的公司制改革将为今年“管资本为主”的监管带来新契机。“公司制改革推进国资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但很长时间以来,受限于国企机制的问题,国资监管很难在‘管资本’上获得突破,央企的公司制改革为‘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路径铺平了道路。”长期以来,国企改革受国资改革拖累,主管部门成为改革主体,企业则成了执行主体,企业经常不能决定自己的改革命运。2018年以国资改革为主,是找准了症结,牵住了国企改革的“牛鼻子”。
由管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向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转变,首先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关键是经营权的“放”“让”“授”。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强化了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其中,授权8项,涵盖了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审批等企业呼吁多年的事项。李锦表示,2018年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改革势必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建立三层框架,把权力授给投资公司、经营公司与实体公司,相关公司的组建将扩围。
“现在要探索的,不仅是上面肯不肯授权,还有中间会不会接权。”李锦表示,设立国资投资运营公司的目的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层,避免前者对后者的直接干预。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平台公司是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改制设立的,行政管理色彩没有根除,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运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2018年国企改革的看点之一。
做到权责分明才好。
2.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财务监管
1、试行会计委派制,实行内部控制人制度。拟成立“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并试行会计委派,等相关制度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委派会计由区国资办统一管理,保证了委派会计的独立性,强化了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
2、改革资金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措施。针对国有公司参与政府项目开发并承担投融资业务的现状,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控制财务风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
3、规范财务运作,加强财务监督。安排部分资金流量大的国有公司实行统一审计,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关注重点事项,跟踪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审计,协调处理财务调整和规范。
4、构建新的国有投融资平台,加强融资建设力度。完成对白沙北城投资公司、庄桥三江新城公司和农业局江河水利投资公司出资及组建,分别对大庆新村改造、宝庆寺地块改造和姚江东排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进一步增强融资力度,保障工程顺利完工;出资对正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组建及相关操作规范的拟订,效缓解我区中小企业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信用担保难的问题。
5、加强历史遗留国有产权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包括原湾头出资房产处理、工业A区房产变更、高速连接线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对友利房产增加出资,区资产经营公司厂房拍卖,原一农机职工住宅遗留事项调处,荪湖公司与洪塘街道间财务清理和规范,原湾头公司与相关方的财务清理和规范等等。
3. 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外各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是搞不好,关键是采用什么方式去搞西方国家如何“看管”国企。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漫长过程中,不断结合本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方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也不尽一致,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履行出资人职责却有着不少共同特征。 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体现了以法治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政策法律体系。从法律角度分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法,用于规范全部各类企业的行为。如"公司法"、"安全生产法"等;另一类是特别法,主要用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采购、国有股权处置、国有资产审计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1922年就制定了《国有财产法》,1948年又颁布了新的《国有财产法》,一直沿用至今。新西兰也于1986年颁布了《国有企业法》,规定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为政府管理国有企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不少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制度,对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本再投入实行法制化管理。法国、英国、德国和芬兰等国,在推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也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民营化的有序进行。如法国议会1986年8月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民营化实施方法的法律》,对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国有资产的退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 明确的机构行使出资人监管职责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一般都是严格分开的。新加坡政府为了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监管,于1974年成立了淡马锡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代表新加坡政府持有并管理政府在国内外各大企业的投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淡马锡控股公司接受新加坡财政部监管,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报告。目前,淡马锡控股公司拥有21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与金融服务业、电信与传媒业、运输与物流业、能源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与工程、房地产等。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宗旨是"培育成功企业,创造新加坡未来"。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成立,迅速扭转了新加坡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局面,创造了一系列令世界瞩目的骄人业绩。法国政府于2003年7月成立了国家参股局,将原来分散在能源、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起来,不论是金融性资产还是非金融性资产统一由国家参股局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国家参股局的主要职责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参与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管理,组织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上市,对国有企业运营风险进行管理等。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但政府根据授权在政府现有机构内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如瑞典政府在工交部内专门设立了国企局,专司出资人的职责,统一负责全国国有企业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能。意大利政府则由经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责。芬兰政府虽然目前实行的是部门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但政府已认识到分散管理体制的弊端,正在实施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整合,2004年已正式成立了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统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部际协调,计划于2007年之前正式成立政府统一监管国有企业的机构。 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体制基础和制度保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管理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遵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准,普遍建立了规范的董事会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方法选好董事。法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红利分配,任免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其中:专家代表是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为做好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工作,国家参股局按照职业化的原则建立了董事人才库。法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由政府提名、董事会通过,并根据法律由总统任命。同时法国政府还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督。国家稽查员是由各相关部门直接选派,常驻企业,可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可以兼任首席执行官,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统一和快捷。但英国、瑞典等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一般不兼任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是非执行董事。在英国、瑞典的大多数企业,除了首席执行官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人员大多都不进入董事会。多数企业董事会均设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服务。专门委员会一般包括:提名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上述委员会基本都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国家通过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命来体现对国有企业的意志。董事会在德国则是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在500名雇员以上的国有企业中,设立3至20人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0%由联邦政府代表、50%由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普通职工、管理人员和国家代表有一定的比例要求。 严格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都建立了严格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始终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紧密挂钩,采用多种方式优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最大限度地把对企业负责人的近期与中长期业绩考核和相应的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法国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考核主要采用签订经营目标合同的方式进行,通过合同来确定企业经营目标。目标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不仅有年度目标,而且还有长远目标;不仅有经营目标,而且还有公共服务目标,具体指标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要求来选择。目标合同完成的好坏,直接同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和任免挂钩。法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薪酬水平要比公务员高很多,但比民营企业低30%左右。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为了有效地提升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全面采用经济增加值(EVA)的考核方法,不仅大大提高了经营者资本成本和股东回报的意识,而且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比较完善的国有企业运营监测体系为了防止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并促进其提高经营业绩,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法国国家参股局建立了月度报表报送制度,企业必须每月向国家参股局提交经济运行报表,其内容包括主要财务指标、主要经济运营指标、重大经营活动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并建立了企业主要领导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与国家参股局会晤制度,介绍企业整体发展状况、市场前景及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求企业指定专门部门与国家参股局建立经常性的接触。法国参股局还要参与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论证,并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批。法国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审计院,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瑞典工交部国企局还设有专门的分析员,定期分析行业和私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水平,对比后提出国有企业的相应指标建议。每年11月起,国企局就要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业绩进行分析、评估,包括董事的表现、能力等,向工交部部长、主管副部长提交报告。美国、英国等国家政府要求,不论是国有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都要通过网站等方式按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和全社会的监督。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在过去近三十年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体制,不仅第一次实现了政府层面上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开,实现了政企分开,而且也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改革发展目标,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就一定能够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来!
4.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5. 课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加快构建国企投融资平台
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郭励弘
文章认为中国的投融资改革严重滞后版 ,其原因不仅因为受到国权资国企延误改革的拖累 ,而且还因为它既秉承了传统计划经济最核心的内容 (即政府配置资源 ) ,又在渐进改革过程中衍生出了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特色”。投融资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其根本措施是完善出资人制度 ,将投融资管理的重点从项目管理转向资本市场管理 ,从“投”转向“融”。文章指出 ,中国投融资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 :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资信评价体系 ,以资信等级为依据 ,实施对出资人融资能力的宏观调控。放弃项目的行政审批 ,形成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信贷决策三权鼎立 ,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投融资格局。严格金融监管、放松金融准入 ,严格市场清除、放松资本管制 ,培育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厘清企业制度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6.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拓展资料】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7. 怎样做好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管工作
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8.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9. 国有企业融资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吗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功能定位。二是组建方式。三是授权机制。四是治理结构。五是运行模式。六是监督与约束机制。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10.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
任何融资行为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着名的太子奶因融资不当,从融资开始到企业倒闭也不过仅仅9个月时间。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在融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在今年金融紧控形势下,融资风险可以说存在于各家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根据多年的投融资经验,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总结融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条:
1、国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融资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极不稳定,一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它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到正常的资金供给,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筹集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直接影响了企业资金链连续性,并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据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融不到资金是企业经营困难,融到的资金成本过高,造成还贷压力过重,致使企业难以放手经营。
2、经营的不稳定性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那些经营不佳或销售渠道不畅,或竞争实力不够或难以实行多元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首先受到市场的冲击。而经营风险的增大又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破坏,进而更难满足市场融资的条件,融资更加困难。
3、管理水平低下所导致的融资风险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制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企业的后劲不足。高开业率和高废业率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从而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非常谨慎。在我国,中小企业5年淘汰率近70%,约30%左右的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长潜能,七成左右发展能力很弱,能够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占1%.因此,中小企业无论是进行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诸多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往往很大。
4、信用危机所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的中小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相对于大企业的很多信息的公开化和容易以极低的成本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一方面加大了银行或投资人贷款和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融资风险“潜伏期”识别融资风险“潜伏期”的警兆是指建立在大量资料分析基础上的反映融资风险大小以及是否带来财务危机的先兆。这个信息资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信息;二是与企业相关联的外部市场所处行业的信息。潜伏期的融资风险主要是企业对融资活动的控制风险,主要反映企业是否可以融到资和是否正确融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中除了内源融资以外,在外源融资中,债权融资仍占主要地位,因此对其融资风险的预警中债权融资风险要特别关注。从融资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控制角度综合分析,将潜伏期警兆分为:外部融资市场的成熟度不高;融资主体自由度不高;不进行融资方式分析;不关注资金成本;融资活动不符合融资的优序排列;企业同期平均资产收益率略低于债务资金成本率。
2、融资风险“发作期”识别“发作期”融资风险的警兆一般呈现出景气警兆的特征,即反映财务景气的程度和状况。这可分为财务警兆与管理警兆两方面:
财务警兆包括:(1)资不抵债,这意味着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偿债危机,有被清算重组、变卖资产的可能。(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负数。这表明企业获利能力的原动力出现故障,没有新经济来源以抵消资金成本。(3)存在大额的逾期利润。这表明股权融资面临巨大风险,无法保障资本投入者的投资回报。(4)信用等级下降,这是偿债能力下降的必然结果。(5)融资活动受到严重阻碍,面对好的项目,无法获得外部资金支持。
经营管理警兆包括:(1)主营产品核心竞争力下降,属夕阳产业产品,这表明企业的盈利严重下降,并且没有发展前景。(2)管理混乱,人力资源短缺,这表明经营业务不景气,难以得到内外部人员的认可。
3、融资风险“恶化期”识别恶化期的警兆表现是发作期的警兆未能得到控制,融资风险进一步转化为企业财务危机或者财务危机的结果。其表现如下:(1)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如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大大超过100%,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等。(2)已经不具备偿债能力,即不仅无法偿还借款,并且得不到债权方的展期许可,很可能会被借款人接管企业或进行清算。(3)企业出现非季节性的异常的停工、停产现象,这是企业破产的先兆。
3、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方法
1、从财务分析入手,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小企业限于其人员素质问题,财务分析的能力较差。因此,为防范融资风险,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资金运作人员就应加强日常财务分析。
2、从企业管理入手,加强企业投资融资项目的审核与管理:(1)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在设计组织结构时,既要职责明确,还要建立经济业务处理的分工和审核制度,特别是严格规范财务工作体系。(2)对每一个资金运作项目都应有科学的严谨的可行性评价,不能盲目投资,也不能盲目融资,虽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现状,但具体到个别企业的资金管理部门应从个体实际出发,越是困难的企业面对融资时越要谨慎,关注融资成本、融资顺序与融资方式。(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财务工作中对偿债工作的监督与控制,健全各类融资活动的后续跟踪管理。(4)建立并实施融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对于企业融资风险的预警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采集与整理、分析与加工等程序应该是时时进行的,因此要求企业具备一套比较完善管理机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人员不多,资金实力不雄厚,考虑到预警的成本问题完全可以不设专门的职能部门来执行预警系统。只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赋予每一个员工实时收集信息、传递信息的责任,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兼任预警机构人员。
3、从融资方式入手,加强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融资渠道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信用水平、社会认可的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金融市场来帮助企业融集资金。
4、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方法
1、在创业阶段,在企业资金来源的问题上,科研人员、创业人员等私人资本的资金已经不够,资金的需求逐渐转向风险资本,此时,创业者也可能会请求银行给予贷款,但可能性较小即使能得到此类贷款,也大都是短期借款,且数额不大,同时,此阶段由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较差,如果所借得短期贷款过多,其负债率越高,利息负担越重,资本结构就会越不合理,严重的可能产生财务危机。该阶段需要的是长期资本,换言之,企业需将股权出售。所以创业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最优融资策略是吸引风险投资。
2、在成长阶段,这时由于中小企业已经度过生存难关企业的发展前景也已基本明朗,企业形象、产品品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社会各界投资者对其投资已产生诱惑力。该阶段的融资方式是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相结合,此阶段企业的成长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自我积累、风险资本和借贷资金。
3、在成熟阶段,企业的最优融资策略是债务融资,此时,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稳健经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从事货币经营的特殊企业,需要扩大客户群,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银行提供了广阔的潜在市场,当中小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收益率高,资产规模较大,可抵押的资产越来越多,此时,银行也愿意为进入该阶段的中小企业贷款。因此,该阶段当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成为企业资产的主要来源。
对于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增发新股、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