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解释信托收据,并说明如何运用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
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内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容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
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
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
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
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Ⅱ 国际贸易信用证的作用是什么
1、对进口商的作用
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的任务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因此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其中,FOB、CFR和CIF买卖合同下装船海运提单是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凭证和买方在目的地据以提货的凭证,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货凭证。
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缴或免缴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开证。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2、对出口商的作用
保证出口商凭单据取得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时不付款,而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这种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用作出口押汇取得贷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凭相符单据借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以银行引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这就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进行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可以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2)信托收据对卖方的影响扩展阅读
风险
1、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
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3、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6、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
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7、伪造保兑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8、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非证交易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Ⅲ 在信用证、D/P和D/A三种支付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哪种最小为什么
对卖方而言,D/P的方式风险最大,这个要基于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D/A其次,这个对卖方有点保证,信用证的方式的风险是最小的。
D/P叫做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付了货款以后代收行才会把相关的单证给你,D/A叫做承兑交单(一般会有个期限),就是进口商做向银行保证在多少天内会付款,银行就会给你提单了.理论上风险当然是做D/A大一些,因为D/A下进口商只要答应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付款就可以了,但只不过是个承诺,万一进口商不想付了,你也没什么法.在实际操作中,D/P和D/A的风险都差不多.比如D/PAFTER30DAYS和D/A的性质就一样了,进口商会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USTRECEIPT)先向银行借出提单提货,这叫做"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货(D/P.TR),这样一来和D/A没什么实际区别了,还有些国家,会按照"本国惯例"操作,比如芬兰,伊朗等,就是货到付款,这样一来又和D/A一样了.(还有什么由于质量,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进口商拒付就不在这里谈论了)所以无论是D/P还是D/A都是有风险的,对于不同的客户要选择好不同的PAYMENT.
D/P是付款交单。一般是老客户这样,存在的是信用风险。只要是大公司的话一般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他是真心的和你合作,都会付款。
D/A是承兑交单,这就要很有把握的人,不是多年的客户很少这样的,除非很小的金额。风险很大
L/C看实际情况拉,要是你知识上不出什么问题。一般没有什么风险,但怕就怕人家玩的是智商,出软条款。但实际上风险很大的,因为只要有一条你没做到你就拿不到钱。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你做到证上的条款,就一定可以拿到货款。
Ⅳ 托收的利弊
托收的利弊 2009-2-4 11:07:00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但是,由于托收方式属商业信用,存在着收不回贷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其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持慎重态度,就卖方而言,使用托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要切实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他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款,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应争取CIF条件成交。除办理货物保险外,还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4、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不同,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Ⅳ 什么是信托收据
银行客户(进口商)在货物或货权凭证由银行控制时要求不付款提取货物所签发的文件。
信托收据内容通常由银行决定。文件中明确规定,获得货物或货权凭证的客户仅以银行代理人身份处理业务。若将货物提出,则应以银行名义存仓;若货物售出,则应将货款立即交与银行;银行并有权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货物。
银行规定这些条款可防止客户倒闭财产清算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客户是否按信托收据中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完全凭客户信用,客户可能完全不按规定处理,因此一般的银行都不接受资信较差的客户的信托收据。如委托人指示(授权)代收行接受信托收据时,则一切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
拓展资料:
信托收据是按照信托收据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货,受贷款者的委托销售存货。这种借款方法为汽车经销商、机器设备经销商、高级耐用消费品经销商等广泛应用。假如某汽车制造商同意发运一批汽车给某经销商,于是,该经销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车款。
该经销商在具体规定存货处理办法的信托收据即保证协议上签字后,金融公司把车款付给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可以出售汽车,但必须将车款交给金融公司偿还欠款。信托存货和流动留置权支配的存货不同,前者要按照顺序号码或用其他办法逐个鉴别。
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对存放在经销商那里的汽车进行查点。这些汽车的顺序号码要同保证协议上列出的汽车号码逐个核对。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该经销商出售汽车所得款项有没有如数交给金融公司。
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
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权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
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权的维护。
信托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权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托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支付卖方的款项。银行为了保护其债权,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的款项。
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托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信托关系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托关系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Ⅵ 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和承兑交单(D/A)。的区别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Ⅶ 关于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问题
都是 只是前提条件不一样
Ⅷ t/r是什么结算方式
信托收据结算方式。
信托收据(T/R):是指进口商借单时出具的物权仍属于银行的书面保证条件;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T/R),又被称为受托人收据(lee receipt)或留置权书(letter of lien)或信托证(letter of trust)。
信托法律网将其含义概括为: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或信用),并以所提供的动产标的物之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受托人(例如进口商)则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对前述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把处分标的物的对价(即款项)交付给委托人(例如开证银行)。
这种交易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信托收据制度”,通常是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服务,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许进口商凭借其所出具的信托收据先行领取单证提货以出售,然后以销售所得的款项清偿票款。
在这样一种贸易金融制度中,信托法律网总结其法律关系如下:银行是委托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则银行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托法律网提示:这种信托收据制度在早期是依据习惯法来处理的,但是,美国后来专门制订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说的“统一信托收据法”,由此使信托收据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发展道路。
尽管信托收据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托收据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 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
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券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
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券的维护。
第二、信托收据是以委托人—银行对进口货物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利为前提的。因为各国信托法制都要求信托关系建立,需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基础。
由于进口贸易中,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等的所有权主题通常是买方(进口商),因此要使银行取得货物的合法权利,银行和进口商意见必须在构建信托关系之前通过协议将货物的权利转移到银行身上。
如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在信托收据中声明所有权归属于银行或通过订立质押协议将货物出资给银行。
具体选择有赖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法律对质押法律关系不允许质权人将质物叫给出资人,且没有给予进出口贸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则银行必须以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保证信托收据及其构件关系的合法性。
如果法律对质押关系中质物的占有和处分有特别的例外规定,则可以质押关系作为信托关系的基础关系。
第三、信托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券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托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制服卖方的款项。
银行为了保护其债券,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有限用语偿还银行的款项。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托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
信托关系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托关系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券、债务。
以为各国信托法都强调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相对独立性,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受托者不论以任何人的名义,不得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也不得对此取得权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况,经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财产者不在此限”。
信托财产的债券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两相抵消。”“信托财产必须与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但对钱款形式的信托财产,只要分清计算即可。”
第四、信托收据所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托关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信托关系主题与信托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题一方——银行是地针对信托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券通过协议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系。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据下,委托人与受兔热闹意见不仅有信托关系,而且有债券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券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关系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信托收据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质押关系而产生,则受托人——进口商仍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知识因为受托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
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托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请宽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
(4)针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财产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将所得收益用语偿还银行的债务,信托关系也就终止了。
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
(5)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才由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中,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托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之后。
T/R:纺织术语简写。T为涤纶的简写,R为RAYON的简写。表示涤纶(POLYESTER)的成分占到60%以上与人棉(RAYON)混纺的混纺纱线或者面料。
Ⅸ 信托收据的简介
1.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2.单据须属于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3.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3.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3.4安排出售货物。
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Ⅹ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
收行违反托收规则,私自放单给付款人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担赔偿责任。付款交单是D/P。其次,我们要知道,信托收据是银行给予其客户的一直信用便利,通过这一方法,买方可在付款前取得并转售货物,但是银行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即如果到期买方不依约还清货款,银行应对卖方负全部责任。所以,我方应该找银行负起责任,获取赔偿。
拓展资料:
1.题要分成两方面来回答:买方取得货物所有凭证是向代收行借取,但是并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如买方取得货物后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此责任我司应该向代收行进行索赔。如果经过我方同意买方才能取得提货权,由于所进行的是承兑交单,主要看对方信誉如何,才能取得货款。
2.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需要对受益人付款,与原开证申请人是否倒闭无关。因此,开证行的信誉和开证行是否存在倒闭的风险,是受益人是否继续执行信用证的关键点。那么,就本案而言,只要开证行的信誉好,且不存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继续发货,且发货后只要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收款就有保障。
3.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方面,2008年下半年中国外贸形势不好,国家在10月和11月两个月内已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来刺激外贸企业出口。
4.企业商品,产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它可以是自己生产的,也可以是通过收购别人的产品来实现.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或民族工业,一般的国家都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加以鼓励或约束外贸行为,一个企业要从事外贸业务,就必须得到相关国家的行政许可,即取得进口出口权,否则就是非法交易。从事外贸的企业审批往往比较复杂,要通过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商会、政府主管部门来实现,同时企业的从事的活动还要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