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优化资源开发模式 加强经济利益调节——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调研报告
编者按 如何转变旧的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如何转变旧的发展理念,科学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政策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战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遵循人地协调发展的规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把矿业活动限制在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限度内,特别是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目前矿政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委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了《关于建立建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项目。项目组先后赴江西、浙江两省重点开展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地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我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提出一些符合客观实际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现将调研报告的精华部分选编刊发,谨供读者学习交流。
一、现状: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双重效应
矿业开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双重效应: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财富的积累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同时也引起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带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经济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财富积累,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由于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我国矿业获得持续高速发展。2005~2007年,我国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资源全球化的今天,资源的占有、资源的开发以及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矿业市场,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依赖的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调整结构,夯实基础,理顺关系,蓄势待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
首先,矿山及其选、冶部门直接排放的废气、粉尘及废渣使大气污染并产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业和煤炭行业最严重,污染物多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质,以及汞、砷、镉等有害物质。其次,我国矿业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矿、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等。众多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随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废水以酸性为主,并多含大量重金属及铜、铅、锌、砷、镉、六价铬、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悬浮物。再其次,矿山尾矿尤其是浮选尾矿中残留的选矿药剂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机絮凝剂、表面活性剂等,受到阳光、雨水、空气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有害气体、液体或酸性水,加剧重金属的流失,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矿山的废石、废渣的堆存还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矿业及相关行业固体废弃物堆存情况相当严重,所占比重超过了总固体废弃物的85%。
矿山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减少。疏干排水及废水废渣的排放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统失衡,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河水断流、地表塌陷,产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响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大规模的采矿活动常使地形发生较大改变,破坏原始地貌。矿山开采在占用土地的同时,还对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占用的土地面积约586万公顷,破坏土地157万公顷,并以每年4万公顷速度递增,破坏林地面积16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不当还会诱发冒顶片帮、地表塌陷与裂缝、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冒顶片帮是地下开采空间顶板和边帮岩石冒落、崩塌,是矿山开采最直接的地质灾害。据统计,我国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冒顶片帮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占矿山总事故死亡人数的18%。采矿活动引起大面积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时,地表出现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缝。近十余年来,金属矿山地表塌陷呈急剧上升的势头。受采矿影响而引起的山体滑坡在全国许多矿山时有发生,废石堆积体、尾矿库等都可能诱发泥石流。据调查,全国有9000多座尾矿库,一半以上没有安全许可证,大部分是病库、危库、险库。
二、回顾: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历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的初创时期(1972~1984年)。这时期,我国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爆发,开始纠正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行为,并对重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开始进行治理。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始建立并初具规模,保证了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1982年,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针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机构和法制建设还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仍然处在一种无序状态。虽然一些国有大型矿山对矿山环境开始保护与治理,但大多数矿山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20个世纪60、70年代,一些矿山就开始了土地复垦,但复垦率极低,在70年代我国有色金属矿山复垦率仅12%。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国最早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始于1983年,当时以云南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 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来,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思想影响,放松了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根本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采技术落后,开发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停滞不前,举步维艰。统计数据表明,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矿山废气处理率仅12.24%,有色金属矿山工业废水复用率58%,土地复垦率停滞不前。一些中小矿山对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序开展期(1990年至今)。此时,我国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构逐步建立,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呈有序发展态势。原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环境司,专门承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府职能。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地质环境处及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站),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
2002~2005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和各产业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已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严格禁止土法炼焦、炼硫、炼铁等,加强了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矿山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的不正之风,维护了矿山生产的正常秩序。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案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剖析
项目组选择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一是调研德兴铜矿典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和问题,分析德兴铜矿资源开发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总结德兴铜矿集团创建绿色生态矿山的成功经验。二是对浙江省进行调研,浙江省不仅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也起到了积极的典范带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经过几年的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一)江西省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江西省德兴铜矿是世界五大斑岩铜矿之一,亚洲第一大铜矿山,我国最大的露天采矿场,是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德兴铜矿在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效果显著,成绩斐然,被誉为全国著名绿色矿山,同时被确定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之一。
德兴铜矿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酸性废水对大坞河水及两岸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水质呈褐色,鱼虾绝迹,种植物减产。二是采场的固体废弃物占据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森林植被减少,形成多个废石裸露区,改变了这些地区地貌、水系和小气候特点,产生热岛效应,打破了矿山原有的生态环境格局。
近年来,德兴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酸性废水等方面加大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江铜集团就开始进行生态复垦的试验研究,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德兴铜矿1号尾矿库近90公顷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盖,坝体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净化水池发展水产业,基本实现了生态恢复的目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兴铜矿在露天采矿场边坡、废石场等地开展生态恢复实验,建立植被生态恢复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德兴铜矿已完成水龙山废石场生态复垦工程、铜厂采矿场工程机械工段绿化工程、南山堆浸厂绿化工程、大山厂原矿工段绿化工程、富家坞采矿场绿化工程、富家坞联络道绿化工程等等。德兴铜矿全矿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绿化面积达1110.83万平方米,绿化率96.80%,绿化覆盖率达30.28%,职工人均占有绿地面积897平方米。
被酸性废水浸泡的大坞河一直是江铜集团治理的重点。2001年通过国际互联网招标,从加拿大引进HDS先进技术治理酸性废水。将酸性废水一分为三,1/3 用于废石场喷淋浸出铜,每年回收铜金属1500吨;1/3排入尾矿库与库中碱性水中和后,返回选厂作为生产用水;1/3引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坞河,排放的水质已基本达地面水的标准,大大改善了大坞河水环境。
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经验主要有: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以我为主,不等不靠;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矿山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完成;同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走集约化规模生产的道路,通过矿山企业兼并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环保投入,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乱采乱挖、盗矿,破坏环境的行为。此外,德兴还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主动协调好与矿区居民关系,共同参与建设绿色家园活动。
(二)浙江省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浙江省大力实施“千矿整治、百矿示范”工程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计划,通过矿区整治与景观再造、矿区整治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矿区整治与建设用地复垦相结合的措施和办法,着力改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2008年颁布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管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减少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浪费,确保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逐步走上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技术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对废弃矿山的治理本着“土洋结合、以土为主”的治理思路,分别采取台阶式、板槽式、回填种植式、筑穴及混喷式、人工促进自然复绿式、平整综合利用式、四旁绿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树遮挡式、挂网客上喷播式等多种整治复绿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积极主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把“生态舟山”“绿色舟山”作为战略目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实现矿山环境的整治从单纯追求数量治理向质量治理转变。舟山市“百矿示范”工程——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就是一例。庆丰采石场位于定海城区东南火龙岗山西麓,自20个世纪50年代以来,开采从未中断,已形成宽300余米,坡缘周长约700余米,开采面高达140余米的人工陡坡。随着市区的不断扩大,采石场周边已开发为居住用地及部分军事用地,矿山开采严重地威胁着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时,由于该采石场规模大,在城区的大部分地区都能见其裸露的山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决定关闭庆丰采石场,并对关闭后的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整个工程采用扫石墙+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态复绿的优化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招标方式,为降低复绿工程成本,将部分矿山复绿任务“捆绑”交由开发企业限期完成,以解决矿山土地开发的前期投入。由于因地制宜地选择整治复绿施工方法,使采石场周边遗留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明显减少,矿山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改善了矿区及周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环境。2008年5月,通过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的竣工验收。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绿化总覆盖率达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盖率达30%,草本植物覆盖率70%,矿山生态环境复绿总面积达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设用地,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四、问题:制度机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产权制度仍未建立,无成本开发,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滞后,总体来看,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不到位,重开发、轻环保。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宁可牺牲环境,也要保GDP增长。
(2)环境产权制度未建立。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复杂关系使生态环境归属模糊,产权不清;一些企业未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如何合理界定环境产权,探索有效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的资源环境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无环境成本开发,资源价格机制未理顺。目前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也没有将环境生态成本纳入其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没有理顺。矿产品开发成本缺失是矿山企业尤其是民营矿山虚增利润,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矿山生态环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于矿产品环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挤进了矿业利润,进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个生产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矿山企业受益而当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态环境的破坏成为受害的主体。受益受损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对称。
(5)资源开发模式不合理。当前主要存在三种开发模式:只开采矿产资源,不治理环境;先开采,后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前两种资源开发模式不可取。把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才是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正确之路。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现有评价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矿山评价要求,而且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或根本无执行标准,给一些企业治理环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间。
(7)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手段落后。我国已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经费缺口大,治理率还不高,加上技术相对落后的粗放型治理状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任重道远。
(8)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协调,职责交叉、分散,标准不一,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各种标准,未能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难以到位。
(9)监管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专门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关,基本采用多部门不定期联合执法,缺失监管责任主体,使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监管真空。
(10)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鉴于矿山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仅仅一些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够的。
五、建议:加强宏观调控,用好经济调节的杠杆
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们从八方面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政策建议,仅供决策部门在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中作参考。
(一)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种种问题,关键是要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着力点是要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协调发展,既要通过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资源环境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随时监测目标的运行发展状态,并根据警报信息和响应系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发展,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兼并(收购)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不具备环保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形成规模经营,才能使资源配置合理,杜绝乱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混乱现象,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源头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产权不明晰和缺乏产权主体,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因素之一。为了调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产,逐步列入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构建,一是要以战略环评为前提,对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对生态补偿主客体之间利益分配作出客观评价。二是要对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收费,生态环境补偿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避免重复收费。
(四)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优化利益分配
(1)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分配机制。资源税应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而征收的。这种级差收益随着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因而税率也不同,应根据不同类型资源、不同开采条件计算出不同税率。实行开采优质和稀缺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将一部分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加强国家对资源开发的调控,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产生短期行为,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加剧生态环境破坏。
(2)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税费立法。将矿产资源补偿收费和生态环境补偿收费逐步完善为资源环境税费,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税目,提高矿山企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建立资源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对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入“三同时”制度优秀的企业和三废资源化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资源环境税率,降低信贷投资门槛,增加经费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
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主要是获益方向利益受损方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补偿。受损方需要获得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域或限制开采区域的经济损失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资源输出补偿。受益方则按地区按比例分配上述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受损方经济发展机会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跨区域、跨流域财政转移支付评估和管理协调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建议由国土资源部协同环保部来统一协调,先试点再全面推广。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由于牵涉不同的行业部门,以及部门自身的局限性,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际还未完全建立。因此,评价体系标准的建立是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关键。同时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
(七)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监察执法中采用分权执法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确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其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监理制度,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建设
当前尽快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亟需为矿山生态环境的资源性及其产权归属和产权转让、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及尾矿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个统一的、适合各行业、各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时制定配套的相关法规,使矿山生态环境产权、保护目标、恢复标准、监督职责更加明确,资金管理更加精细、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更加健全。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7月3日,作者为《关于建立健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张光弟、张兴)
㈡ 国外土地复垦研究现状
土地复垦始于工业发达的国家,主要是由于工业的发展使土地损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20世纪中叶,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加快了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工程技术措施的实施,土地复垦迈入了科学复垦时代;到1970年以后,矿区土地复垦集采矿学、生态学、农学、地质学和林学等学科于一体,发展成一门与多种行业、多个部门密切联系的系统性工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矿区土地复垦已进入稳定、健康、蓬勃的发展轨道。
美国和德国是最早开始土地复垦的国家。美国的土地复垦主要从露天煤矿复垦发展而来,其在1918年就在印第安纳州煤矿的煤矸石堆上进行植物再种试验。美国学者主要研究露天矿(尤其是煤矿)的复垦和采矿废弃土地复垦,注重土壤的重构及改良方法、植被再生技术、农业及林业生产技术和侵蚀处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近年来,美国的研究特别关注复垦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生物修复和复垦区周围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其研究热点。
德国对复垦的要求较高,德国学者从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等综合考虑,以整个生态系统的变化和人群对环境的要求为出发点,“以人为本”理念体现得更为明显。德国的复垦模式基本延续表土剥离——开挖及回填填筑——覆表土——培肥这样一个传统复垦过程,但它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都较为先进,在维持复垦区域生态环境平衡的同时,追求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前,德国已从以复垦为农业、林业用地,向复垦为物种保护、土壤生物重构和生态休闲旅游综合用地发展,也就是混合型土地复垦模式。
加拿大已在多个领域对土地复垦进行研究,特别重视对石油、油母页岩和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的土地的复垦。加拿大学者认为土地复垦并不是要求恢复成原貌,而是要求因地制宜,但不能低于原来的生态水平。加拿大不仅每年组织召开国际土地复垦年会和编辑出版《国际露天采矿、复垦与环境》杂志,政府还出资支持土地复垦研究。
澳大利亚对土地复垦和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被认为是当今最先进而且成功处理损毁土地的国家。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立法框架,对复垦中涉及的各项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澳大利亚的土地复垦多采取“边采边复”的模式,注重复垦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目前很多技术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法律要求、政府和公众监督下,土地复垦已成为该国复垦义务人的自觉行为。
英国也是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模式,这样大大地减少了土地灭失面积。英国政府还根据损毁土地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给地方政府所划拨复垦经费。复垦后的土地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经营以弥补复垦费用的不足。由于政策、资金落实到位,英国的土地复垦成果显著。
此外,Yuri Gorokhovich等利用GIS技术对矿区废弃地的复垦进行了研究;Sahadeb De等利用生物工程复垦措施对印度东部的拉尼甘杰煤田废弃地进行了研究,选取了适宜当地复垦的植物;Dimitris Damigos等运用了多种评价模型,对希腊煤矿挖损土地复垦后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复垦对策;Duglas Baker对合成材料在无土壤覆盖的纯生物复垦技术及抗侵蚀工艺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研究;Robert B.Atkinson认为应该把弗吉尼亚地区的湿地也纳入到煤矿废弃土地生态环境恢复过程;Richand J.Hobbs通过生态环境重建实验研究,提出“保存大斑块和交通便捷性是土地复垦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植被恢复”;Dimitris Kaliampakos和Dimitris Damigos等人对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进行了分析,对土地复垦规划和矿区施工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国外土地复垦的研究有以下特点:
(1)健全的法规。国外土地复垦研究领先的国家都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保障了复垦的执行力度和达到较高的复垦率。
(2)多学科、多领域。土地复垦吸引了矿业、农业、林业、土壤、生态、化学、地质、生物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极大地促进了土地复垦研究发展。
(3)方向的转变。土地复垦研究已由原来的煤矿复垦向其他采矿、污染、自然灾害、水电建设、人为破坏等类型损毁土地复垦拓展;复垦措施也由工程复垦向生态复垦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原则运用得更多。
(4)国际化和产业化。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更加密切;复垦产业化发展更为明显。
㈢ 澳大利亚:恢复废弃矿区走可持续生态矿业之路
此文系作者和李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刁淑丽(内蒙古赤峰市委党校)合作。原载《国土资源》2005年第5期
澳大利亚是世界重要的矿业大国之一,每年矿业为该国的经济带来约400亿美元的产值,不仅在矿产品出口方面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矿产资源评价、矿区设计和矿业开发方面向全球70%以上矿区提供了相关软件,更令世人关注的是其矿区生态恢复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这与澳政府重视恢复废弃矿区、严管生产矿区的生态环境,坚持走可持续生态矿业之路不无关系。
目前矿业部门总费用的0.5%和矿业周转金的0.7%用于与环境恢复有关的支出。近年来,矿山企业在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投资达2.5亿澳元。具体做法体现于注重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生态系统的研究;立法保证废弃矿区的生态恢复资金来源与税收鼓励;严格矿业环境保护规范管理,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规划并监督实施。
1 重视矿区生态恢复技术研究
澳大利亚矿业部门为贯彻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矿山对周围生态的破坏,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生态系统,采取预防性原则防止环境退化。1996年~1997年,矿业部门投资3.69亿美元用于废水管理、水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生态系统的保护,并且从土壤保持和植被选择等方面加强研究,取得了可喜成绩。如利用废石保护表土以降低因采矿造成的土壤侵蚀;将提炼铝土矿产生的能够吸收磷的矿渣加入到沙质土壤中以增加土壤肥力;利用推土机或铧犁松动被重型机械碾压的硬质地表,加快恢复区内的水渗透速度,促进营养物质的循环。
在植被选择和种植方面,研究选择不育的、不结果的外来物种防止非本地物种繁殖;开发利用种子处理和储藏技术及各种工程措施,降低恢复成本提高植被种植效果。另外,为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延续,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建立临时栖息场所、恢复水生栖息地等。
2 立法保证废弃矿区的复垦与生态恢复资金
在澳大利亚,尽管受采矿影响的地区占国土面积不足1%,但没有管理的矿区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随着大量废弃矿区环境问题的逐渐显现,澳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严格限制管理开发矿区生态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以保证废弃矿区复垦与生态恢复资金的来源。
2.1 针对废弃老矿区建立复原基金
为恢复废弃矿区的生态环境,制定浅层矿物开采法(The Sur-face Mining Low),针对1977年8月3日之前全部或局部废弃矿区收取开采费建立复原基金。该法规定:对露天煤矿每吨收取15澳分的开采费,对褐煤收取每吨10澳分的开采费建立复原基金。此外,该基金还包括捐助、逾期付款利息、罚款、管理费及本金利息。该基金自1978年1月30日起收取第一笔开采费至2004年6月30日止,共征收总额为70多亿澳元。
2.2 推行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为了更广泛的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步骤和承诺转化成对自然资源的实际管理,为了制止和逆转威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消极势头,已经通过加大现有计划的步伐以及推行新的创新机制来保护保护区内外的生物多样性,同时结合联邦、州和领地及当地政府所做的工作。为保护区内外的栖息地范围和物种群体数量,确定更为量化的目标,更加强调现有项目和新项目以及措施的成效;考虑到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收购和保护协定进行投资,提高生物多样性管理的知识基础;扩大研究项目,特别是支持对保护系统的编目、检测和开发工作;进一步将生物多样性目标结合到非保护区土地管理中,同时开发新的相关措施(例如保护权、契约、管理协议);与土著人密切合作,为属于土著人所有和管理的14%领土进一步制定生物保护计划和机制;进一步将可持续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战略目标转化成具体目标。
在矿业开发方面,采取合作性的方式,运用管理、经济和自愿性手段,促使政府、工业和社区组织之间互相沟通,发挥自愿性措施和协议的作用,共同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改善了矿业的环境状况。为减少勘探时期、矿山开采期间及闭坑之后的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对相关管理条例作了扩充和更新。另外,为了补偿因矿山关闭之后遗弃无主以及不能进行恢复而造成的损失,采取涵盖恢复费用的保证金制度。
2.3 建立废弃矿区复垦及信托基金
澳大利亚1995年版矿产资源法第10章第2节“废弃矿区的复垦及信托基金”181条规定:
(1)在州政府金库中建立矿区复垦信托基金;
(2)该信托基金包括:由议会批准的用于该目的的任何款项;任何来自出售建筑物、机器或其他财产所获款项;任何由部长根据第198条规定罚没的保证金或交纳的保证金;任何为此目的而收到的款项;任何金库向信托基金支付的款项。
该项法律实施以来,废弃矿区的恢复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以塔斯马尼亚州为例,2000年~2001年,由该州矿产资源部、初级工业水资源及环保部共同对塔斯马尼亚酸性物质排放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并制定了相关标准;根据矿产资源法(1995),在1997年建立了矿区恢复信托基金;该州主要相关矿区的酸性物质排放都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在2001年提交了一份关于Mt Lyell酸性尾矿排放补充措施的可行性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完全或部分电解铜矿成分回收等几项可供选择的方法及相关成本。2003年颁布了关于降低酸性尾矿排放指标的法令。
2.4 与生态恢复相关的矿业税收减免
澳大利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法规,对采矿、石油和采石业制定有专门的税收减免条款。
勘探支出减免税:对矿产开发的可行性研究以及采矿或采石之前的环保影响研究,如果相关支出发生在应交纳所得税的阶段,与该类支出相关的经常或资本支出完全免税。
资本支出津贴:油田和采石厂所发生的与环保相关的资本支出可部分减免。采前准备方面的道路、铁路、管线等和矿区辅助车间、仓储设施等的支出也可部分减免。
(环境)复原支出:复原指的是把废弃矿区全部或部分大致恢复到采前环境水平,如海上石油开采复原是指完全拆除近海石油平台,在同一财政年度,因复原发生的任何经常或资本支出完全免交所得税。复原支出的减免还包括勘探方面的补充性工作。
2 严格规范管理矿业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严格的矿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现在明确的规范要求、全面系统的生态恢复规划以及完善的监督体系。
2.1 明确的矿山环境管理规范
1996年,澳大利亚矿业协会发起制定了矿山环境管理规范,规定了从最初的勘探、闭坑到最终的矿山恢复各个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框架,明确要求矿山对所有的活动承担环境责任,密切与当地社区的关系,将环境管理综合到工作方式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活动的环境影响等。由于各州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管理,在矿业环境评估方面也立法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如昆士兰州,1994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及以后的修正案要求矿山承包人必须提出经认可的环境管理总体战略,该战略是政府与矿山公司或承包人之间的一项协议,需要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对受到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
2.2 废弃矿区生态恢复规划
废弃矿区生态恢复的目的是生态系统重建——重新获得并保持原有基础资源。在制定生态恢复规划时,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执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考虑实施过程中可能调整的同时,要把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现实的目标。制定的生物多样性规划,必须是可操作性强,步骤顺序清晰。
在制定规划时,还应考虑某些方面的细节,如原生表土是否已经被破坏。在原生表土已被破坏的地区,要考虑深层土壤同再生植被的交互作用;在表土保存较好的地区,则应更多地考虑影响物种的恢复及种植方面的空间和时间因素。规划中的监测标准及满意度评价,应该着眼于长远自然本土生态系统和植物多样性的恢复。另外,还应考虑如原生物种对表土丧失后,深层土壤物理和化学特征的适用性及耐受性,复垦的具体生物、植物等方面的问题。生态恢复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几点:恢复速度、经济因素、成本利润可实现性以及后续维持所需的管理费。
2.3 生态恢复目标与监测
澳大利亚对矿区生态的恢复及持续监测相当重视。如澳大利亚Beverley铀矿关闭和复垦的主要目标是拆除加工处理设备、关闭水池和水井;拆除相关基础设施如围墙、通道等,使矿区恢复到开采前的原貌。按照生态恢复方案,一个开采矿区在开发期间即应该渐次开发、使用、关闭和复垦。复垦应在矿山开发的每一个局部区段完成后马上进行,从而使整个采矿活动结束后,关闭矿山时所需进行的复垦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为保证矿区生态恢复的效果,要在矿山商业开采结束后7年内持续进行植被维护、地下水取样、排水装置维修等方面的监测。
澳大利亚红柳桉林区铝土矿复垦目标是“还矿区一个采前原有的、能够自我生存的生态森林环境”,该地区特有的保护目标是“创造一个同本土桉林生态环境相似的植物群落、动物区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复垦区域执行了多种监测程序。在复垦后的最初9个月,检查对植物树木和地表以下施工的要求是否满足;在15个月内,检查物种的数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Alcoa矿区近年来的改进复垦实践和植物生态、植被模式、树木的生长状况、单位面积生物数量、营养循环、水资源利用、木林质量,以及动物种群引入和生态作用的研究表明:动物所需的食物和生存环境都满足了要求。复垦区物种的丰富程度由1992年仅为一般林区正常水平的60%升至1999年的96.8%。复垦区域已基本达到西澳大利亚州立标准。
㈣ 矿山地面塌陷与复垦
5.4.3.1 开采塌陷
地表下沉和塌陷范围一般大于采空区面积。当采空区为长方形时,下沉塌陷盆地大致是椭圆形(图5-4)。椭圆盆地的范围与沿煤层走向方向的移动角δ、沿倾斜方向的移动角β、γ有关。
不同倾角α的煤层,其下沉塌陷情况有所不同。煤层上覆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地表沉陷的影响甚大。在煤层倾角相同的情况下,移动角随岩石强度的增大而增大。一般情况下,基岩的移动角值为50°~90°,表土的移动角为45°~55°,因此,覆岩越坚硬,地表下沉范围越大。按覆岩性质区分的移动角数值如表5-3所示,利用表5-3数据以及所研究的矿井实际相关资料采用正规作图法,即可对相应煤层采动后地面塌陷范围做出预测。据陕西韩城象山煤矿实测资料分析,采空区面积在2ha时(即100m长的工作面推进200m时)是地表移动活跃期,大部分塌陷裂缝在此时产生。统计资料表明,地面塌陷面积与井下煤层开采面积之比平均值为1.2,塌陷体积与开采体积之比平均值为0.6~0.7,缓倾斜煤层,地表最大下沉深度一般为煤层开采总厚度的70%(表5-3)。
图5-4 地下采煤地面沉陷示意图
A—倾斜煤层;B—急倾斜煤层
1—塌陷区;2—裂缝区;3—移动区;4—采空区;5—采空区水平投影面;6—移动边界线
表5-3 不同硬度覆岩移动角
5.4.3.2 开采塌陷指数
开采塌陷造成地表塌陷区面积大小及深度与矿层产状、开采深度,以及采空区管理方法等因素有关。塌陷裂缝区面积与采矿规模呈正相关。如在地下采煤中,人们习惯用每采万吨煤地面塌陷的土地面积(ha)作为一个指标反映地表形态的破坏程度,通常称其为塌陷指数或塌陷率,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煤炭开采量与塌陷占地的相关性。各矿区和各地区均有其平均数值。比如,1996年和2000年陕西煤矿塌陷指数为0.258 和0.237,甘肃为0.236和0.221;宁夏为0.378 和0.368,新疆为0.146 和0.160,青海为0.178 和0.188等。
经验表明,煤矿塌陷影响边界值可通过煤层开采边界外推0.5 倍采深来确定。采深H=500m,则塌陷影响边界值约为250m。塌陷区面积约为煤层开采面积的1.2 倍,最大下沉值为煤层采出厚度的70%~80%。
1995~2003年间陕西185煤田地质勘探队、神府煤炭勘测设计分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等单位在陕西、内蒙古神东矿区大柳塔矿1203工作面、补连塔矿2211工作面、榆家梁矿45101工作面和孙家沟矿88101工作面地表设立了观测站,进行了井下采煤地表塌陷的实地观测,有关实测(计算)值列入表5-4。利用移动和变形分布函数表(表5-5),计算出走向正断面上的移动和变形预计值(表5-6),按表5-6的相关参数值作矿区地面移动和变形曲线图(图5-5)。
地表与岩层移动过程受地质及采煤等条件的影响,通过对各矿井工作面观测资料及综合数据(表5-4),即可对地面移动和变形主要参数进行预计。预算步骤:
表5-4 神东矿区矿井工作面开采塌陷实测(计算)值
(1)确定预计参数:
拐点偏距So=30m,
主要影响半径
(2)预计最大移动和变形值:
最大下沉值Wo=mqcosα=3.7×1000×0.6×cos2.5°=2255(mm);
最大倾斜值
最大曲率值
最大水平移动Uo=bWo=0.27×2255=609(mm);
最大水平变形值
(3)预计走向主断面上的移动和变形值:x轴原点选在距工作面实际边界So=30m(由于So为正值,应向采空区方向量取)的O点处,指向采空区(图5-5)。进行预计算时要利用移动和变形分布函数值表(表5-5),预计算方法及结果见表5-6,由表5-6数据作出神东矿区地面移动和变形预计曲线,如图5-5所示。
图5-5 神东矿区地面移动和变形预计曲线图
1—下沉曲线;2—倾斜曲线;3—曲率曲线;4—水平移动曲线;5—水平变形曲线
A—实际煤壁位置;B—计算时采用的假想煤壁位置;ABC—下沉前原始位置;AB1C1—下沉后顶板实际位置;D—拐点;So—偏距
表5-5 地表塌陷移动和变形分布函数值表
注:当
表5-6 走向正断面上的移动和变形预计值
5.4.3.3 地面塌陷及地裂缝
5.4.3.3.1 工作面超前影响
工作面推进过程中的超前影响可用走向正断面图说明(图5-6),工作面由开切眼推进一定距离到达A点后,岩层移动开始波及到地表,这一距离称为起动距,地表开始下沉是以观测地表点的下沉距达到10mm时为准,起动距大小主要与顶板岩性和采空面积有关,一般工作面推进(0.2~0.3)H0(H0为平均开采深度m),或采空面积达到(25~33)H0(m2)时地表开始下沉。如按面积计算,大柳塔矿1203工作面起动距在10~13m之间,故确定其起动距为0.2H0。
图5-6 工作面推进过程中的超前影响
当工作面推进至B点时,得下沉曲线W1,工作面前方1 点开始受采动影响而下沉,而推进距离约为1.4H0即85m时(C点),得下沉曲线W2,地表2点开始受影响而下沉。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其前方地表受采动影响而下沉,称为超前影响。L1、L2、L3为超前影响距。ω1、ω2、ω3为超前影响角,榆家梁矿超前影响角为79°,当工作面回采结束,地表移动稳定后,该角等于边界角 δ0(64°)。神东矿区综合超前影响距 L=H0ctgδo=130 ctg61°=72m。
5.4.3.3.2 地表移动盆地
实际观测表明,通常在采空区的长度 D2和宽度 D1均达到和超过(1.2~1.4)H0(H0为平均开采深度)时,地表可达到充分采动(地表移动盆地出现平底)。神东矿区D2/H0=15.7,D1/H0=1.51,地表可达到充分采动。
工作面回采结束,地表移动盆地如图5-7 所示,神东矿区移动盆地分为三个边界:①由边界角61°所圈定的最外围的边界(取地表下沉10mm的点为边界点),即图中的ACBD;②危险移动边界,是以盆地内的地表移动与变形对建筑物有无危害划分的边界,对建筑物有无危害的标准是以临界变形值衡量的,目前我们采用的一组临界变形值是11,倾斜变形i≤3mm,水平变形值ε≤2mm,曲率k≤0.2mm/m2,以此指标为准在圈定的范围以外为地表移动和变形不产生明显损害的地带,在圈定的范围以内为地表移动和变形对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带,在神东矿区这一带以其移动角75°所圈定,如图中的A′C′B′D′;③移动盆地的裂缝边界,神东矿区以裂缝角79°所圈定,如图中的A″C″B″D″,显然ACBD面积>A′C′B′D′面积>A″C″B″D″面积,我们把A′B′C′D′面积称为采空地表塌陷面积,其中包括裂缝发育面积。移动盆地长轴应为工作面长加工作面停采后超前影响距 L=H0ctgδ=130ctg75°=35m,再加开切眼煤柱一侧上方地表移动距55-30=25m(图5-7),即2044+35+25=2104m,塌陷面积为2104×266=559664m2,为开采面积的1.4倍,各工作面的塌陷面积和开采面积比值如表5-7所示。
图5-7 神东煤矿区地表移动盆地边界示意图
5.4.3.3.3 地裂缝
神东矿区煤层上覆岩层以砂岩为主,泥钙质胶结。砂岩抗压强度为22~48 MPa(厚度加权平均抗压强度为42MPa)。煤层抗压强度低,遇水易泥化、软化和风化。覆岩中形成冒落带、裂缝带和弯曲带,地表则产生缓慢连续变形,但如开采深度小,冒落带和裂缝带可直达地表,地表产生非连续变形,如大柳塔矿1203工作面,实际采高m=3.5m,采深H0=61m,H0/m=17。据有关资料,一般情况下,软弱岩层形成的冒落裂缝带高度为采高的9~12倍,中硬岩石为采高的12~18倍,1203工作面顶板属中硬岩石,如按冒裂带高度为采高的18倍计算,为63m,则已达地表,此时,在采空区外边缘形成的裂缝与采空区贯通,构成向工作面涌水溃沙的通道。冒裂带之上是弯曲带,弯曲带内岩层在水平方向处于双向受压状态,其压实程度较好,具有隔水性。弯曲带高度主要受开采深度的影响。当采深很大时,弯曲带高度可大大超过冒裂带高度,此时,开采形成的裂缝不会到达地表,地表移动和变形相对较缓,有时在地表也可能产生一些裂缝(由地表拉伸变形所引起),但这些裂缝表现为上大下小,到一定深度(<5m)时一般自行闭合而消失,通常不和井下裂缝相沟通,其他三个矿的地表裂缝就是这种情况。但由于沙土松散层具有湿陷性,这种裂缝破坏带,遇雨水冲刷侵蚀会形成再次塌陷破坏。对这类裂缝进行填实碾压可防止再次塌陷破坏。
表5-7 工作面开采和地表塌陷面积及万吨煤地表塌陷面积
注:①煤容重取1.35t/m3,工作面回采率取64.4%(大柳塔12032工作面数值),但矿区工作面回采率为65%~94%,平均为88%。
②即万吨煤地表塌陷公顷数。
③据神木县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到2001年底大柳塔矿产煤3676×104t,地面塌陷7700872m2,即万吨煤塌陷指数为0.21ha,与全国均值0.2ha持平。
④据神木县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到2001年底榆家梁矿产煤500×104t,地面塌陷552000m2,即万吨煤塌陷指数为0.11ha,比全国均值0.2ha低45%。
综上所述,可见:
(1)由表5-6 和图5-8 可见,地表出现的最大倾斜处(x=0)倾斜值i(0)为41mm/m,下沉值W(0)=1128mm,是最大下沉值Wo=2255mm的1/2,此点的曲率值为K(0)=0;且当x<0时,K(x)>0,下沉曲线上凸;x>0 时,K(x)<0,下沉曲线下凹,倾斜出现最大值的地表点(即x=0 的地表点)是下沉曲线由凸变凹的转折点,该点上的曲率值为0,称为下沉曲线的拐点(D点)。
(2)地表的主要移动和变形值均发生在x=-γ~+γ的范围内,称γ为主要影响半径,主要影响半径γ与采深H0和主要影响角β的正切tgβ有关,
(3)不考虑顶板的悬臂作用时,下沉曲线的拐点在实际煤壁A的正上方,而顶板的悬壁作用是存在的,拐点D在假想煤壁B的正上方,故So实际上是由悬壁作用引起的拐点偏移距离,称之为拐点偏距,矿区地表移动平均拐点偏距为30m,假想煤壁为采空区的计算边界。
(4)神东矿区三个实测工作面万吨产量地面塌陷面积为0.35~0.42ha,矿区平均值为0.387ha,比全国万吨煤产量地面塌陷面积平均值0.2ha几乎高出1倍,主要原因是工作面采深小、煤层采厚大。
(5)根据神东矿区有关开采参数及松散层和基岩移动角数值,设定了两个地表保护面积5×100m2及5×320m2,作出相应的保护煤柱,估算出前者的压煤量为16×104t,后者为24.8×104t,留设保护煤柱使部分煤炭留在地下暂时或永远无法采出,造成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一般村镇居民点和耕地是否留设煤柱加以保护,或者迁移部分人员并征用相关土地,就需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
5.4.3.4 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渣和废石,排放压占了大量土地,废水排放、废渣扬尘污染了土地,也严重损害了周边土地经济价值,严重者会丧失耕地功能。因此,从保护环境及土地价值方面出发,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对破坏与压占的土地尽可能地恢复治理,消除污染危害。在矿山闭坑后对废弃的土地进行全面的恢复治理,恢复其使用价值,重新作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业或工业、城乡建设用地。
对破坏土地的复垦,是将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因挖损、压占、塌陷破坏的各类废弃土地,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生物措施,使其重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并加以利用的一种活动。从广义上讲,矿山土地复垦是采矿工程的延续和组成部分,最佳的复垦方法与采矿工艺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协调进行,既满足生产需求,又符合复垦的需要,从而达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土地复垦已成为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根据采矿方式、矿区地形和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矿区的土地复垦方式。按照矿山土地复垦对象的不同,主要有塌陷区复垦、废渣堆场复垦、露天矿采场复垦、尾矿库复垦等;按复垦主要用途分有农业复垦、林业复垦、建设用地复垦、休闲复垦等。
5.4.3.4.1 塌陷区复垦
矿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破坏大量良田,毁坏村舍和地面建筑物,造成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矿山企业和受灾居民的矛盾愈来愈严重,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合理整治矿区塌陷、地裂缝区,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由于采矿塌陷的土地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采煤塌陷地的权属不清、复垦政策与管理机制不健全、复垦资金渠道不落实、复垦理论远远落后于实践等问题,致使采煤塌陷土地的复垦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地下开采引起的塌陷区,因其所在地区的地势地貌、水文气象等条件的不同,对土地的破坏程度和复垦方法均有所不同。对于山地和丘陵地带,只要将局部的塌陷漏斗或塌陷坑、裂缝进行填培并加以平整,即可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对于平原地区,若潜水位较低,地区降雨较少,塌陷区不会常年积水,复垦时只需进行回填和铺垫表土,即可进行种植或做他用。若潜水位较高或降雨较多,塌陷区会常年积水,复垦时需排除积水或整治水面及周围环境,用于养殖及游览。
通过矿井回填系统,将地面矸石山和洗煤厂外排的矸石用风力充填和水力充填法回填采空区,既可减少岩层和地表移动,降低地表沉陷的目的,又可大量消耗煤矸石、减少地面污染,还可起到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作用。德国、苏联、捷克常用此法,焦作矿务局也曾采用此法回填采空区,得到很好的效果。
图5-8 煤矿区土地复垦鱼刺图
我国对地面塌陷裂缝的治理主要是通过对塌陷区的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实现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有规划地对塌陷裂缝区开始进行复垦,在淮北、淮南、徐州、大屯和平顶山等煤矿区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提出了许多综合治理模式(图5-8)。徐州庞庄煤矿在分层充填、分层振压塌陷区矸石地基上,建造了一层或两层农村住宅627 栋共6.9×104m2,并经受了地下两层煤、4个工作面的开采影响,房屋无一损失。综合防治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的办法包括:①煤矸石粉煤灰充填;②取土复垦;③剥离复垦;④综合利用塌陷地;⑤生态养殖治理塌陷地等,如图5-9 所示。固体废物作充填材料兼有掩埋废物和复垦塌陷区的双重效益。如淮北岱河煤矿将下沉深度5m的塌陷区充填的矸石地基强夯后,建起1650m2的四层大楼供工会、幼儿园、矿区中学使用。但是,煤矸石和粉煤灰一般只占回填塌陷区总面积的20%,因此,还必须采用非充填方式来复垦部分塌陷区。非充填复垦主要是采取挖深垫浅的办法对塌陷区进行综合整治,将塌陷盆地底部深挖成能蓄水养鱼的深水池塘,使其同时具有蓄洪和浇灌功能,周围坡地可改建为水平梯田。我国西北大部分地区属黄土高原和丘陵地区,塌陷后地形地貌无明显变化,所破坏土地如果需要耕种的话,只要将局部漏斗式塌陷坑和地裂缝进行充填平整即可。
陕西与内蒙古接壤处的神东矿区,建成了5座排矸厂,集中处理煤矸石。采用分层排放、填沟造地方式,上覆黄土,平整后种树种草,使矸石山变成绿地。宁夏煤矿区通过收集资料,调查访问、地面物探、钻探等查明历史至今的采空区范围,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跟踪观测,掌握地面塌陷与塌陷发生的规律,对其发生的区域、范围、深度、时间和速度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预测预报。对于地面要求尽量减少塌陷的区域,采用条带式、房柱式等开采方法采煤,还可采用钻孔离层注浆、煤矸石回填等方法充填采空区,避免或减少覆盖岩层沉降。对已经发生塌陷的区域,可利用煤矸石、电厂粉煤灰和少量的生活垃圾回填,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和农业土地复垦,在地面积水区养鱼、修建景点等多种办法治理。如宁夏石嘴山用现存的矸石,采用平翻方式充填塌陷区,营造出多处绿化和建设用地。
5.4.3.4.2 排渣场复垦
矿山弃土弃渣、废石排放,占压了大量土地,其本身又是矿区的重要污染源,对大气、水体产生污染,同时还引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排土场复垦就是整治废石堆场,恢复土地,进行种植,控制或消除废石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排土场在设计时就应考虑未来的复垦工作,在剥岩时要将表土层与废石分别采集和堆放。在复垦时根据排土场的位置、形状、废石性质和水文气象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方案。
5.4.3.4.3 露天矿区复垦
露天矿开采初期就要考虑将来的采区复垦工作,将矿床之上较为肥沃的表土层剥离单独堆放,尽可能保持原有土壤结构。在采空区回填时,将大块废石或有害岩土置于矿坑底层,表层铺上原来的表层土,或另取适宜耕作的新土覆盖,经平整后选择合适的植物进行栽种,或作他用。
整治露天矿开采土地破坏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把土地复垦作为整个露天矿开采工艺中的一个环节。比如我国建材601金刚砂矿的开采顺序是:表土剥离——表土储存——采矿——选矿——尾矿回运并充填采空区——表土铺敷——整平及渠道修筑,而后交农民施肥种植。采矿、剥离及复垦方法如图5-9所示。
图5-9 采矿、剥离及复田方法示意图
1—覆土堆;2—含矿层;3—已恢复农田;4—回填废石;5—红色砂岩
复垦作业就是将废石和覆盖土送入内排土场(采空区)中,要求尽可能与开采前地面标高一致,特别是表层种植土应保持原有土壤结构,能种植作物。该矿原先只采矿不复垦,开采后矿区成了三山(表土山、废石山、尾矿山)两池(水池、尾矿池)一无(无良田)区,造成工农关系紧张,如不复垦,矿山则无法继续生产。开始复垦时只是进行堆山填坑搬土,效益差,费用高(3万元/ha),采用开采复垦相结合的复垦法后,费用降低到0.45万元/ha,效益提高。
晋陕蒙接壤的准格尔煤田位于干旱的黄土高原地区,矿区所在区域水土流失严重,地表支离破碎,植被稀疏。在矿区捣蒜沟进行了综合整治工程试验。捣蒜沟原是一条自然冲刷沟,露天煤矿开采将最初剥离物填充此沟,形成梯形台阶式区域。捣蒜沟堆土场总排弃量为75.28×104m3,堆土场平台总面积为2×104m2,4个边坡总面积为1×104m2。
神东矿区马家塔露天煤矿复垦建设的新思路是治理与经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复垦采取边剥离边回填的采煤方式,分层回填,废石生土在下,表土在上。回填后形成复垦区面积113.33×104m2。1999年秋季,在复垦区20ha土地上垫红泥0.2m,分别种植了蔬菜、玉米、土豆、葵花、荞麦、优质牧草等,长势良好,效果显著。同时利用氧化塘处理后的污水作为水源,针对复垦区土壤保水能力差的特点,在复垦区全面布设灌溉管网,采取固定式或移动喷灌,持续有效地提高了土壤与近地层空气的湿度,解决了复垦绿化中的干旱制约难题。马家塔复垦区目前已形成治理与经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格局。绿化覆盖率达到80%,较开采前提高了15.8倍。共种植牧草46.7ha,栽植灌木10万株,乔木2万株。被水利部评为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基地,被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评为AA级旅游区,一个新型现代化的人造生态园已基本形成。
5.4.3.4.4 尾矿库复垦
尾矿库在停止使用后,由于水分的蒸发和排泄,表面干涸而暴露在空气中,形成一层不透气的外壳,整个尾矿库类似一个沼泽地,承载能力很低。在大风季节,干旱地区的尾矿库库区笼罩在灰蒙蒙的粉尘之中,风停之后,农作物和建筑物上飘落灰尘,影响居民健康,这也是西北地区日渐强烈的沙尘暴的一种物源。因此,尾矿库的复垦工作首先要处理和改善其表面结构,提高其抗风蚀能力。一般的复垦步骤是:挖松表面的坚硬外壳,表层挖松后用碎石充填,对酸性尾矿用石灰石中和其酸性,对碱性尾矿用白云石中和其碱性,平整尾矿堆表面,铺垫表土并掺入中和药剂和肥料,种植或作它用。当尾矿及残留药剂中含有毒物质时,要研究这些有害物质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这样,既缓解了城市用地紧张,又有效地解决了尾矿库粉尘污染大气的问题。
㈤ 白中科的发表论文
发表论文130余篇,其中SCI/EI10篇。
1、第一作者论文
(1)矿山土特性与林业利用,森林与土壤,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12
(2)山西采煤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及其土地复垦可行与必要性研究,走向21世纪——中国首届青年环境论坛,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5
(3)论我国土地复垦的效益,生态经济,1995, NO.2
(4)黄土区露天矿排土场土岩的特性、培肥与复垦种植,土壤地质,中国地质出版社,1994.5
(5)现代化大型露天矿废弃地的物理特性与水土保持,矿山废地复垦与绿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2
(6)安太堡露天煤矿排土场表层岩土径流特征与复垦种植,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矿土地复垦研究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8
(7)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岩土侵蚀时空变异规律的研究,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矿土地复垦研究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8
(8)山西露天矿排土场地表排土工艺与复垦种植的关系,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矿土地复垦研究论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8
(9)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环境重建研究,生态经济,1996,NO.2
(10)矿区废弃地复垦中的土壤学与植物营养学问题,煤矿环境保护,1996,NO.5
(11)Major problems and special techniques associated with reclamation of coal spoil piles in China,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logical Engineering (7-10 October ,1996)
(12)Ecological restoration for mined degraded land of China,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logical Engineering (7-10 October ,1996)
(13)安太堡露天煤矿水土流失特征与控制,煤炭学报,1997,NO. 5
(14)山西煤矿区土地复垦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7,NO.2
(15)Revegetation of mine soil on surface mine in loess area,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oil, Human and Environment Interaction,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Press,1998,
(16)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剧烈扰动土地生态重建研究,应用生态学报,1998,NO.6
(17)露天煤矿排土场人为加速侵蚀及分类研究,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报,1998,NO.1
(18)试析平朔矿区土地复垦新技术,煤矿环境保护,1998,NO.6
(19)试论矿区生态重建,自然资源学报,1999,NO.1
(20)安家岭露天煤矿土地利用结构预测,煤炭学报,1999,NO.2
(21)机修梯田与矿区废弃地的再利用,科技导报1999,NO.4
(22)大型露天煤矿生态系统受损研究——以平朔露天煤矿为例,生态学报1999,NO.6
(23)Land Reclamation and Ecological Rehabilitation of degraded land of Opencast mine of Pingshuo Ataibao,China,Beijing International Land Reclamation and Restoration 2000.5
(24)中国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矿退化土地生态重建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00,NO.4
(25)关于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几个问题,冶金矿山设计与建设,2000 NO.4
(26)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效益演变与配置研究,自然资源学报,2001,NO.6
(27)工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与可持续发展,科技导报,2001,NO.6
(29)大型露天煤矿土地复垦规划案例研究,水土保持学报,2001,NO.5
(30)我国煤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重建,跨世纪土壤环境保护战略,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3
(31)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生境再造与群落重组背景研究,跨世纪土壤环境保护战略,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2.3
(32)黄土高原大型露天采煤废弃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以平朔露天矿为例,第三届海峡两岸山地灾害与环境保育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7
(33)重建矿区生存空间,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4
(34)平朔露天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14年,迈向21世纪的土壤科学论文集,2002.2
(35)重建矿区生存空间,避免人口大迁移,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 ,NO.1
(36)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环境条件分析——以平朔安太堡露天矿为例,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的地学问题研究,地质出版社,2003.5
(37)山西矿区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18年回顾,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4
(38)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转型研究面临的问题,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NO.4
(39)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学研基地的构建,中国地质教育,2005,NO.3
(40)工矿区生态修复技术及案例分析,北京生态建设国内研讨会,2005,8
2、通讯作者论文
(1)黄土区露天矿排土场生态建设中水分调控技术的研究,煤矿环境保护,2002,NO.5
(2)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植被恢复过程中的植被动态,生态学报2003,NO.8
(3)矿区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研究进展,水土保持学报,2003,NO.6
(4)植被根系与土壤抗冲抗蚀性的研究综述,水土保持研究,2003 ,NO.5
(5)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能源环境保护,2003 ,NO.5
(6)黄土区大型露天矿生态破坏过程中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3 ,NO.4
(7)黄土区大型露天矿排土场水土流失评价,煤炭学报,2004,NO.2
(8)黄土丘陵采煤塌陷地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1
(9)黄土区大型露天矿排土场水土流失致灾因子的确定,能源环境保护,2004,NO.3
(10)黄土区大型露天矿复垦土壤基质原始形成环境及化学特征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2
(11)矿区生态重建过程中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2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NO.3
(13)Potentiality Study of Settlement Consolidation in the Urban-rural Fringe,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英文版),2004,NO.4
(14)城乡交错带居民点整理潜力研究——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为例,农业工程学报,2005,增刊
(15)运城市果园土壤主要微量元素含量与分布特征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5,NO.3
(16)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工程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方法亟待研究,露天采矿技术,2005,NO.
3、其他合作论文
(1)Improvement of mine soils by growing grasses in semi-arid areas and its ecological effects,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rid-desert soils ,August 20-29,1993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s
(2)粗颗粒固体废弃物堆场的无覆盖复垦种植,土地复垦技术,1993,NO.1
(3)矿山土地复垦中利用方向的决策,土地复垦技术,1993,NO.2
(4)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岩土侵蚀及其控制技术的研究,水土保持学报,1994,NO.2
(5)黄土高原土地破坏与复垦的流域管理,中国土地科学,1994,NO.2
(6)复垦地种植利用方向的模糊评价,山西农业大学学报,1995,NO.4
(7)山西煤矸石风化层中重金属元素及盐分对复垦利植的影响,煤矿环境保护,1995,NO.4
(8)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复垦决策的商榷,资源环境与持续发展战略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5
(9)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排土场时空变化与水土保持关系,水土保持持续发展——第三届全国水土保持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12
(10)当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症结及解决思路,煤矿环境保护,1996,NO.6
(11)Problem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the large surface mine on the Loess Area,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logical Engineering (7-10 October ,1996)
(12)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规划决策支持系统,煤矿环境保护,1997,NO.2
(13)黄土区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专家系统的研制,煤矿环境保护,1997,NO.5
(14)露天矿排土场生态分类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7,NO.5
(15)大中型矿山废弃地复垦对策,中国煤炭,1997,NO. 1
(16)山西矿区农业持续发展的择诀:矿区生态重建,山西农业大学学报,1997,NO.1
(17)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ining Land ——Taking Xiaoyi Bauxite Mine for Example,Ecological Engineering(美国) ,1998,被SCI收录
(18)采矿废弃地生态重建专家系统的研制与应用——以安太堡露天煤矿为例,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报,1998,NO.3
(19)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信息系统的建立,计算机与农业,1998,NO.3
(20)黄土区大型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专家系统的程序设计,煤矿环境保护,1998,NO.2
(21)矿区“生态重建”效益的阶段性及其定量评价探讨,煤矿环境保护,1998,NO.3
(23)Ecological Rebuilding and land reclamation in surface mines in Shanxi Province, China,Journal of Ecological science
(24)阳泉煤矸石山浅层矸石风化物水分特征初探,煤炭学报,1999,NO.4
(25)露天煤矿土地破坏预测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9,NO.2
(26)露天煤矿待复垦土地生产潜力评价方法研究,煤矿环境保护,1999,NO.2
(27)露天煤矿废待复垦土地评价模型的建立,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1999,NO.1
(28)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重建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系统分析与总体设计,生态学杂志,1999,NO.2
(29)大型露天煤矿生态重建的效益分析,生态经济,1999,NO.5
(30)沙棘对黄土高原地区露天煤矿土地复垦的作用,水土保持通报,1999,NO.5
(31)煤矸石山立地条件与林业复垦研究——以山西统配煤矿为例,山西林业科技,1999,NO.1
(32)露天煤矿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单元类型划分,山西农业大学学报,1999,NO.1
(33)山西矿区土地的持续发展与生态系统重建,山西土地,1999,NO.2
(34)刍议中国土地复垦与矿区生态重建的特殊性,第六 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会议——世纪之交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论文集,1999,10
(35)安太堡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重建限制因子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第六 次全国土地复垦学术会议——世纪之交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论文集,1999,10
(36)安太堡露天煤矿排土场刺槐生长状况研究,煤矿环境保护,2000,NO.2
(37)黄河中游地域露天煤矿排土场复垦方式特殊性的探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0,NO.4
(38)安太堡露天煤矿复垦土地野生植物侵入研究初报,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0,NO.4
(39)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utilization structure in Antaibao opencast mine,北京,国际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学术讨论会,2001
(40)大型露天煤矿废弃地生态重建的理论与方法,水土保持学报,2001,NO.5
(41)大型露天煤矿人工扰动地貌生态重建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NO.3
(42)安太堡露天煤矿复垦地土壤养分相关研究,煤炭环境保护,2001,NO.5
(43)工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与可持续发展,中国土地科学,2002,NO.2
(44)安太堡露天煤矿排土场植被恢复的主要限制因子及对策,水土保持研究,2002 ,NO.1
(45)矿区生态重建中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煤矿环境保护,2002,NO.4
(46)露天矿大型排土场水蚀控制的径流分散概念及其分散措施,煤炭学报,2003,NO.5
(47)平朔安太堡露天矿排土场土壤种子库研究,水土保持学报2003,NO.6
(48)露天矿大型排土场水蚀特征及其植被控制效果,水土保持学报,2004,NO.1
(49)大型排土场“径流分散”水蚀控制模式及其设计探讨,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4,NO.1
(50)大型矿区工业旅游及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研究——以平朔矿为例,生产力研究,2004,No.4
(51)基于生物学科系统回顾法的智能信息处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NO.3
㈥ 爱护环境
传统上,采矿业一直被尊为农业之后最重要、历史最悠久的人类活动, 它为世界文明做出巨大而非凡的贡献。与此同时,采矿活动也对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1]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与世界人口的迅速增长,消除矿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过去几十年来,人们广泛地认识到复垦是整治受损地,恢复其原貌的理想补救方式,而且也是矿山开采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社会对这一共识积极响应,自1985以来,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出台新的矿产法,或大幅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国的矿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且复垦率和标准均偏低。[2]此外,由于中国地域广阔,矿山各不相同,所需复垦的面积大、分布广。持续增长的人口,日益严重的荒漠化以及水土流蚀,都加剧了业已严峻的耕地短缺问题。矿地复垦,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正在受到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中国的复垦工作有其自身的特征,但是,国际复垦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世界矿地复垦的立法考察
(一)世界矿地复垦的立法综述
矿业项目资本密集、存续期长、风险不易预测,而且,往往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后果。为有效降低采矿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政策与立法。相较而言,发达国家的复垦政策与立法较为详尽、明确、可操作性强;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与立法则相对分散、笼统、可操作性差。美国1977年出台的《露天开采治理与复垦法案》(以下简称《复垦法案》)详尽规定了包括原有矿和新开矿作业的标准和程序及复垦技术与目标。例如,规定将使用土地恢复到原用途要求的环境:稳定矿渣堆、恢复表层土壤、尽可能降低矿山排水危险、因地制宜种草植树,等等。《综合环境效应、赔偿与责任法案》,即众所周知的“超级基金”,规定了逆向责任追究制度与连带责任制度,责成以往矿主中最富有者整理并修复弃用地,然后由自行向其他责任方索偿。
发展中国家的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是政府的重要税源。[4] 所以,立法面临两难的选择。习惯上,复垦规定散见于有关采矿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如,矿产法、环保法、水法和土地法等。),分散而笼统,缺乏像美国《复垦法案》一样的专门立法。比如,南非法律只要求采矿企业“拆除所有建筑物”以及“清理所有垃圾”。这种泛泛的规定不仅不利于操作,而且会给权力部门留下较大的自由支配权与协商权(Basset, 1998, PP6-7)。此外,发展中国家大多注重矿山关闭后的环境治理,忽视开采过程中的同步整治。比如,中国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前一年向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提出闭坑报告(第21条)。显然,这一规定对矿山企业进行环保勘探与开采鼓励不足。
在管理体制上,发达国家先行改变分散的职能机制,建立单独的环保主管机构,赋予其不断增强的独立管理职权(Walde, 1993, P58; Wagner, 1993, P13)。美国环保署于1970年成立,成为联邦环境事务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制定联邦环保法的实施细则、协调冲突与矛盾、监督法律与法规的实施以及环保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工作,并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该署下设各部门具体分管各种污染问题,每一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并设有执法或监督办事机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设立了国家环保机构。但令人遗憾的是,少有像美国环保署那样能够真正独立行使环保职能的,大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不明,权限混乱(Otto et al., 1999, P326)。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国家环保局)于1998年被升格为部级单位,但截至目前,该机构既无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权,也无环保法的直接执法权(世界银行,1997,P87;Hand, Internet; Palmer, 1998, P69)。
在立法技术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复垦计划与采矿许可证的签发结合起来,要求投资者在申请开采许可证时提交一份作业计划,详细说明开采方法及矿地整治计划。与此同时,很多国家引入激励机制,如缴纳保证金制度。即矿业公司在采矿作业开始前上缴主管部门一笔资金,作为其履行矿地治理义务的保证金。还有的国家创立行业自律机制,作为环保法的补充。美国自1986年以来,为实施矿地复垦的模范煤矿颁发年度奖励,以强化矿业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励环保作业。另外,一些国内法开始加入促成公众参与采矿各个阶段作业的内容(ELI, 2000, P26)。美国几部主要的环保法规(包括空气、水污染,危险废弃物和有毒垃圾等)都允许市民提起诉讼,同时还允许市民就矿业公司违反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ELI, 2000, P29; 世界银行,1992,P89)。美国、秘鲁和巴西要求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先行召集听证会,然后进行采矿项目的核准 (ELI, 2000, PP26-27)。从世界范围来看,矿地复垦立法呈现出注重设立独立的环保职能机构、全过程立法,强调经济手段、鼓励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的特点。
(二)中国矿地复垦的立法现状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复垦工作起步较晚。因地域广袤,矿种繁多,环境破坏的面积也相对较大,[5]加之资金、技术资源匮乏,使其复垦工作具有与他国所不同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前,人们自发在矿区废弃地上小范围地尝试种植、放牧与开发建设。80年代初,中国启动了针对沉降矿区的综合复垦计划。 1988年出台《土地复垦规定》(简称《复垦规定》)。它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将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第2条)。它规定了工业主管部门、矿山和个人对治理被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矿地复垦的规范性文件。1995 又颁布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至此,中国矿地复垦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中国矿地复垦立法所面临的挑战
3.1 法规分散、笼统,权利与义务界定模糊
长期以来,中国的环保一直侧重于空气污染与水污染的防治。复垦要求常常笼统地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6]《复垦规定》的出台克服了分散的问题,但是,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很难在市场机制下进行操作。传统上,中国实行国家征用被破坏土地,费用由国家和矿业公司(乡镇与私营企业除外)分摊的单一做法(Zhu, 1996, P19; Wang, et al., 1999, P59)。国有企业大都经营亏损、社会负担沉重。这种背景下的复垦,结果只能是先征用后废弃。虽然以“谁破坏,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为指导,但是,《复垦规定》既没有明确界定破坏者的责任与义务,也没有明确复垦者应享有的权益 (Li, 1999, P14),特别是在土地复垦后的利益再分配和所有权问题上(Luo et al, 2000)。这些不利因素将大大挫伤那些意欲复垦者的积极性。
3.2 管理体制庞杂,协调性不足
中国的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然而,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中央一级部和局在地方没有其直辖的分支机构,而是与地方政府平起平坐。换句话说,中央一级的部门无法直接调控地区与地方一级管理部门(亚洲开发银行, 2000, PP146-147)。[7] 横向看,同级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工业管理等部门都有义务执行国家的复垦政策。国家环保局负责空气、水、和其它生态环境污染,国务院下属的国土资源部负责履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分级、征用、划拨与分配等职能。交叉重叠的目标与任务往往导致“重复管理,或是责任推委”(柏林报告,1999,P66)。利益冲突往往会造成相关部门间缺乏合作与信息沟通,甚至会经常发生相互拆台、倾轧等现象(亚洲开发银行, 2000, P145),最终导致环境政策执行不力。中国所特有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它长期既缺乏能组织协调、强有力的公共机构,又无一套管理部门例行的领导程序(亚洲开发银行, 2000, P146)。矿地复垦计划涉及多个部门与学科,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权威主管部门来组织协调整个复垦工作。
3.3 资金匮乏,融资渠道不畅通
资金不足是中国实施矿地复垦所要面对的又一大挑战。国家与企业分摊复垦费用的瓶颈前已有述。迄今为止,大部分地方政府仍然要求煤矿企业对煤矿破坏土地先行征用,而后进行复垦。换句话说,采矿企业必须先行支付耕地征用费,然后再承担土地复垦费用(Wang et al., 1999, P60)。显然,这种做法不利于鼓励企业实施复垦。[8] 有些煤炭企业只好从维简费中切出部分费用,用于复垦。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征地费属于正常的财政收入,以此实施昂贵的复垦计划,他们不大情愿,也却有难处(Zhu, 1996, P20)。
国家虽然设立土地复垦专项基金,但真正能够到位并见效的屈指可数。[9]《复垦规定》鼓励企业或个人承包复垦(第13条),但缺乏鼓励与扶持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潜在的资金来源。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应缴纳复垦费(第31条),专款用作复垦基金。但是,缺乏具体金额的规定很可能导致复垦资金支付迟延或筹措困难。
四、中国矿地复垦立法改革建议
4.1 完善现有立法
克服上述不利因素,必须立足现有立法的改革,出台一部全面的矿地复垦法,辅之以详尽、易于操作、包括管理程序和工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像美国《复垦法案》那样,明确界定各级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的义务、责任,规定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来源、相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复垦后土地的验收和再使用,等等, 其中应包括复垦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规定(Zhu, 1996, P21)。所有土地使用者,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应作为主体体现在立法中,因为他们曾经是土地的破坏者,而且将来也会如此。
对于弃用地,可要求采矿企业先行投资复垦弃用地,而后用复垦后的土地换取拟征用的土地 (Zhu, 1996, P21; Li, 1999, P14)。或者,由采矿企业向当地交纳采矿污染补偿费,用以代替土地征用费,以资助当地开展自我复垦计划(Hu Chen, 1994, PP16-17)。 这些措施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可避免耕地长期压占和弃耕现象,同时又能激发复垦行动。
对于新开矿,可效法美国、菲律宾等国的经验,将复垦计划、缴纳复垦保证金与签发采矿许可证挂钩,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合起来。这一要求将有助于加强对开采项目的环境管理,同时促使采矿企业进行自律作业,以期返还保证金。
4.2 健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矿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个统一的权威机构,既能 “沟通矿业和环境两方面信息和标准”(Walde, 1993, P58),又能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笔者以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加大或强化国家环保局的综合协调与监督职能,全权负责复垦工作。由其牵头,下设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矿业公司、技术机构以及当地社区代表组成的特别复垦办公室,统一规制、实施和监督复垦活动。在各地设立直辖于国家特别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代表与当地矿区代表组成的地方办事处,加强合作与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能还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每一级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一致、规范(Andrew-Speed et al., 2000, P99)。此外,应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司法程序中设立公众听证制度,以监督复垦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
4.3 吸纳多元资本,拓宽复垦资金渠道
如上所述,短期内对废弃矿可采取先造地后补地的办法。交换的原则是垦多少,换多少。从长远看,废弃地可以像德国那样通过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得以复垦,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样,也可以辅之以某些激励机制,比如减征土地使用税、允许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等。
对于原有矿与新开矿,有必要实行复垦保证金制度。原有矿可以按产量或销售量缴纳保证金;新开矿的保证金应该在申请开采许可时缴纳。保证金额度应由国家环保局本着合理、适当的原则确定。既要保证足额支付目前的复垦费用与长期维护的费用(比如,有酸性排水的地方);同时又要确保保证金额度不使未来投资者望而却步。较为理想的政策是分阶段、逐步、灵活地调整数额,而非一次性缴纳一大笔保证金。
缓解资金不足的办法还有如减免税收、开展省际[10]与国际间的合作。拓宽国家复垦专项基金渠道,可通过发行土地复垦彩票吸纳民间资本,同时建立一种有效机制来保证复垦专项基金的合理
㈦ 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安全
白中科
1 土地复垦的概念、内涵、对象
土地复垦(Land Reclamation)是指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矿区土地破坏,比由于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原地貌土地破坏更为剧烈,故矿区破坏土地的复垦是所有破坏土地复垦中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土地复垦的目标不同,土地复垦有农业、林业、牧业、建筑、水域复垦等。
土地复垦工程技术包括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和植被重建。对受损生态系统恢复或重建而言,地貌重塑是的基础,土壤重构是核心,植被重建是保证。
土地复垦的主要对象是工矿区破坏的土地。
工矿区是工程建设区、工厂和矿区的总称,是指国土范围内修筑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和开办矿山、电力、化工、石油等工业企业以及采矿、取石、挖砂等建设活动的场地。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极为严重,故矿区土地复垦是工矿区土地复垦的重点。
广义的矿区是指:我国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所在地区,包括生产作业区与当地居民(职工及其家属,以及当地农民等)生活所在地区,这里可能是依托矿业活动演替而建制的乡镇,甚至是县、市、工业小区。
狭义的矿区是指:以矿山生产作业区为核心的小区域,它不同于流域规划的范围以及按地貌界、行政区界划定的区域规划范围,这个范围是根据征地范围、待征地范围、施工开挖、弃渣堆垫地貌部位,弃渣堆垫方式以及洪水、沙害、泥石流的源地而确定的,可能是集中连片,也可能是零散分布。
同时,矿区范围内的乡镇、县市工业小区建设属典型的新兴城镇重建,而与生产作业区、影响区和预防保护区以种植业为主的生态系统重建不同。后者是土地复垦的主体和重点,复垦的时空尺度发端于采矿设计阶段,终止于矿山闭坑后的达到重建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时期。但后者与前者紧密相关。
为便于分类指导土地复垦工程,根据不同依据和标准划分为若干类型:
(1)根据所在区域地貌特征可分为:黄土高原工矿区、东北缓丘漫岗工矿区、南方丘陵山地工矿区、黄淮海平原工矿区及西部风沙工矿区等。由于不同的区域地貌地面组成物质、坡度、地形等因子变化很大,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强度亦有明显差异。
(2)根据行业特征可分为:①采矿系统,包括煤炭开采业、铁矿山、铝土矿、石膏矿、金矿、铜矿、石棉矿、锡矿等。采矿系统以可根据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地面扰动大,水土流失严重,但地下矿的水资源破坏和地面塌陷危害较大。②交通运输业,包括现有的和正在修建的铁路、公路、码头、海港、大型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以山区丘陵区公路、铁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较为严重。③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厂、变电站等,以粉煤灰及其堆积场造成的污染流失为主。④冶金系统,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特殊钢厂、炼铁厂、其他金属工业企业,也可包括炼焦厂,主要是尾矿、炉渣及其他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⑤化工系统,包括硫酸厂、烧碱厂、纯碱厂、磷肥厂、橡胶厂、造纸厂等,以环境污染为主,其次是水土流失。⑥建材系统,包括水泥厂、陶瓷厂、石料厂、挖砂场、石灰场、砖瓦窑等,以扰动地面、挖石取土取砂、破坏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⑦水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输水工程等。大型水库、水电站和引水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河道、沟岸、水资源等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较为突出。⑧城市建设及其他系统,包括市政建设、居民区建设、风景旅游区开发、名胜古迹恢复重建等,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水资源破坏、河道行洪障碍影响较大,特别是山区丘陵区的城市建设更要引起注意。
(3)按废弃物堆积形式可分为:平地堆山式、填凹(如填沟)堆垫式和河岸沟岸倾泻式三类。平地堆山式主要是容易造成滑坡、崩塌以及多种水力侵蚀;沟岸河岸倾泻式缩窄河道,影响行洪,河流输沙量剧增,相比而言填凹堆垫式较为妥当。
(4)按废弃物组成成分可分为:①粗颗粒废弃物工矿区,如铁矿、地下开采煤矿(矸石山)、采石场等,为砾石状排弃物。②细颗粒废弃物工矿区,如火力发电厂(粉煤灰)、砖厂(土状物)、铝厂(赤泥)、采沙厂、化工厂(废渣)、各种尾矿等。
(5)按废弃物含毒状况可分为:①有毒废弃物工矿区,如重金属矿、化工厂等。②无毒废弃物工矿区,如砖厂、水泥厂、采石场、低硫煤矿等。
(6)按生产建设规模可分:大、中、小型工矿区,各行业划分标准不同,一般是以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投资、职工人数、投入产出状况等综合划分。
(7)按权属关系可分为:国有工矿区(包括国家统配和地方国有)、乡镇工矿区、个体工矿区。一般国有工矿区为大、中型工矿区,造成的水土流失严重,但易管理,企业自身调控能力强,能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土地复垦工程,乡镇和个体工矿区属小型工矿区,数量多,分布广,难管理,往往以眼前利益为主,不考虑长远利益,土地复垦工作极为棘手。
2 土地复垦的学科交叉与科学问题
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科学等,其研究需要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国内外从事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专家、学者的背景有土壤学、植物营养学、林学、测绘工程、土地管理、生态学、环境学、生物学、地理学、水土保持学、地球化学、管理学、经济学等,涉及的科研院所有农林院校、矿业院校、地质院校、综合性大学及中国科学院有关院所。土地复垦属于哪个学科曾有过争执,但土地复垦科学研究近20年来的事实证明,淡化土地复垦的学科问题,强化土地复垦的科学问题,更有利于土地复垦问题的解决。如下土地复垦不同阶段面临的问题,就是最好的佐证:
(1)矿区土地(壤)受到破坏后,必须通过详细的调查测试,探讨土地(壤)退化的原因、类型、过程、阶段和程度,尤其和原地貌土壤退化有什么不同。这需要地质地貌学、土壤学、采矿学、测绘工程、水土保持学、水文地质学、环境科学、植物生态学等学科理论、方法的交叉融合。
(2)在矿区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剧烈扰动、土壤质量极度退化的状态下,要重构一个高质量的土壤,就必须对复垦土壤的母质来源进行详细的诊断,特别是对环境和植物有影响汞、铬、镉、铅、砷、铜等污染元素,氮、磷、钾、硼、铁、钼等营养元素进行分析;对某些污染严重的土壤要进行生物修复等措施。这需要地球化学、土壤学、环境微生物学、植物营养学、植物生态学、植物生理学等学科理论、方法的交叉融合。
(3)当复垦土来源背景值清楚后,要对废弃土地的资源再利用目标做出规划设计,结合复垦的目标(优质耕地、林地、牧地等),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重新进行土壤剖面重构、人为加速风化熟化、土壤培肥等。这需要土地利用规划学、土地资源学、资源环境经济学、土地利用工程学、作物栽培学、林木培育学、土壤改良学等学科理论、方法的交叉融合。
(4)为了在短时间内能复垦一个高质量的土壤,必须对重构土壤的水、肥、气、热进行动态监测,并对土壤质量的演变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如重构的土壤能否演变为地带性土壤类型,重建植被演变的顶级群落是什么?这需要土壤地理学、土壤改良学、植物生态学、植物群落学等学科理论、方法的交叉与融合。
(5)矿区生态恢复重建是一个时空跨度较大的持续经济投入工程,如平朔矿区生态恢复重建将可能在100年左右,重建160km2。因此,为了正在开采矿区和今后将要开采矿区的持续发展,尤其是能够较准确地估计和把握矿区生态重建与经济发展的后果,人工正确地诱导生态最终演替方向,保持生态恢复重建的最小风险,准确评价重建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科学预测未来空间的发展趋势,这需要借用现代空间分析技术手段(GPS、RS、GIS、ES技术),引入恢复生态学、景观生态学、环境美学、环境质量评价等学科理论与方法。
矿区土地复垦研究赋予学科新的内涵,研究的学科价值在于:为进一步揭示人类经济活动强度干扰下的极度退化生态系统演替的途径提供理论依据;应用价值在于:为矿区废弃地生态恢复重建、保障矿区生态安全、人居安全、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提供可借鉴的方法和技术。
矿区土地复垦研究需要室内实验室分析、解释、论证野外发生的现象和规律,更需要大型的野外实验室确定生态恢复重建的模式和效果,该野外实验室为地学类相关专业构建野外大型教学、科研复合型基地提供了机会,也为国家土地、环保、林业等部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培养中小学生“热爱自然、保护环境、重建家园、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教育基地的构建提供了机会。
3 土地复垦的基本论点
3.1 土地复垦的态势选择
对人类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系统破损,有3种态势:①不作处理、任其发展;②自然恢复或人工复制出破坏前的土地存在状态;③借助人工支持和诱导,在自然条件的许可下,恢复重建一个符合代际需求的价值取向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第一种态度只会使已退化的生态系统进一步恶化,必将导致不可逆转的灾难,显然不可取;第2种态度只有在原生态系统尚未“超负荷”的情况下,系统有“自净”的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系统可自然恢复。但对目前现代工业造成如此大规模的土地破坏,不可能再靠“自净”而自我恢复,也不可能、更没必要靠人工恢复原状。因此,针对工矿区破坏前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系统及其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只有采取超前、主动、协调、高效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程,才能保证工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一些矿区,要选择意义更为明确的“重建”。
3.2 土地复垦的技术核心
工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包括生境建设和群落建设。
生境建设包括地貌重塑工程、土体再造工程和土壤培肥工程,其核心是“造地”,即为生物群落建造一个良好的生境。
群落建设包括植被重建工程、微生物引入和发展、动物引入和发展。其核心是植被,即在建好的生境上建立人工植被,形成人工群落,这种群落是按人的功利而建的,在一段时间后要获得一定的效益。
土地复垦最根本的是造地、造土。因为气候在破坏前和破坏后一般是不变的,如气温、降雨等。破坏的是土地资源、土壤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但它们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如地表水、地下水及植被都与土壤、土地有关。尤其是当今现代化大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扰动的面积少则数平方公里,多达数十、数百平方公里,导致地貌改变、河流改道、植物群落消失、土地不能再利用、土壤丧失生产力。所以造地、造土就成了土地复垦的基础工程。同时,新造地的熟化培肥和水土流失控制、污染土地的修复、地貌景观的美化与持续稳定,自始至终决定于人工植被的建立,故如何利用采矿移动岩土的便利条件进行填沟造地、地貌重塑、土体再造和植被重建,又如何正确地进行工矿区破坏土地的调查、预测并科学地做出新造土地的适宜性评价,将是造好土地、用好土壤的关键。
3.3 土地复垦的方案特点
工矿区土地复垦涉及自然、社会、经济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故其方案应系统综合;工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应能预测未来的变化趋势,可以指导人们适时、适地采取措施,故其方案应动态可调;工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既要在理论上有指导意义,更重要的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故其方案不仅规划者认可,而且应得到决策者、工矿企业方和民众的认可;工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应注重为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发展当地工农业生产、改善群众生活和促进社会进步创造必要条件,故其方案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应以补偿。因此,工矿区土地复垦方案应具备系统综合、动态可调、实际可操作和损失可补偿的特点。同时,工矿区土地复垦应不断地将多学科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引进、组装、优化、配套、加上必要的创新构成专家系统,解决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
3.4 土地复垦的研究趋势
国内外矿区土地复垦研究表现出如下趋势:①人性化趋势,即“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追求矿区土地复垦以适应人类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需求的趋势愈来愈明显。②可持续化趋势,即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追求资源、环境、人类发展的协调与和谐的趋势愈来愈明显。③全程化趋势,即以循环经济为理念,追求资源勘探、评价、采选、开发、回收、综合利用、生态恢复重建一体化,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最大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④产业化趋势,即以产业链条延伸为关键,体现矿区土地复垦的长期化、专业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复垦结果的多效益化以及枯竭城镇的产业转型的产业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4 土地复垦与生态安全、粮食安全
据概查,目前全国采掘工业,包括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石油、天然气、铀矿、烧瓦制砖、电厂粉煤灰等,累计毁坏面积近400万hm2。而我国土地复垦率目前不到12%,即目前全国仅有40多万hm2的土地得到了复垦利用,仍有300多万hm2被破坏的土地荒芜,每年还以数十万公顷的速度在递增。矿山废弃地通过水土流失、风蚀沙漠化、下湿内涝、盐渍化、土壤污染等多种形式,严重影响着矿区及周边的生态景观,已经发生突变性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着矿山生产安全和人们的生命财产。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不断增长,拉动了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行业的高速增长。但随之带来以土地破坏为核心的生态环境问题愈加严重。
通过土地复垦,可缓解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缓和企业和地方的矛盾,减轻了国家安置农民的负担,促进了社会安定。如把现有的400万hm2废弃地复垦利用,以50%为耕地,即为200万hm2,产量按5250kg/hm2计,每年增加粮食105亿千克,可使2625万人达到“小康水平”或2100万人达到“富裕水平”;30%复垦为林果、牧业、水产养殖用地,即为120万hm2;20%复垦为建设用地,即为80万hm2,可满足我国4~5年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等于节约耕地80万hm2。因此,我国工矿区土地复垦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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