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项目4000-6000万,假设担保费用为400-600W,提成的上限与下限各是多少(河南郑州)
按照行业来说吧,最高能去到40W到60W,,,最低是20到30,,像一般好点的公司都会给中介10个点的佣金的
『贰』 项目融资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无追索权复的项目融资。又被制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这种方式下,以项目自身拥有的资产为担保,以此来保障贷款银行的自身利益,同时,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取决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若该项目未建成或者失败了,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时,贷款银行是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的。
它的特点主要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就是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项目贷款人也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偿还贷款。且项目融资一般是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的。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这种方式下,贷款银行除了以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的保证外,还要求第三方的担保。如果项目未建成或者失败了,贷款银行可以以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额为限,进行追索。
这种方式表现在:贷款人有权在项目建设开发阶段对发起人进行追索,但通过商业完工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有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了。若在经营阶段的现金流不够,差额部分可以向发起人追索。
『叁』 河南股票融资
想配资,找申夏,郑州申夏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做股票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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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配资,对于配资,可能很多股民并不是很了解,所谓的配资,就是变相放大你自己的本金,比方说你有十万,看到一波行情,可以赚20%,那你做的话,就可以赚20%,但是如果你用10万配30万的话,那就是拿40万进行操作,如果按照之前赚20%的话,那就是盈利8万元,这样下来你自身的盈利就会逐步扩大。这就是简单的杠杆原理。
有人会问,配资有没有危险,配资当然有风险,这本身是把双刃剑,用好的话,可以盈利放大,但是用不好的话,也很容易亏损到自己的本金,前边说了10万配30万,那做到什么程度我们公司会强制平仓呢,40万的资金 总资金亏到33万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会给出建议,提出强制平仓的要求。所以对于炒股时间较长,技术相对成熟的股民朋友,股票配资可以帮助你做到以小博大,快速盈利,但是对于一些炒股经验不是很成熟的朋友,建议先锻炼一下技术比较好。
配资的费用 是怎么算的?
有些朋友 想配资,但是对于一些费用不是明白,按照目前郑州市场的标准而言,一般配资的费用都在2.分到2.5分之间,当然这个也会根据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有些公司是按照配资的比例来决定费用的大小。一般而言,比例越小,利息费用就相对低一些,打个比方,1比1和1比5的利息就会大不同。
配资比例多少比较合适?
现在市场上充斥着很多股票配资的广告,但是很多投资者也许不大明白配资比例比较好,现在市场有 1:1 到 1:5的选择,这个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来决定,例如1比1的比例的话,是相对保守的,而1比5比较激进,从我们过往的经验来看,建议做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案,1比3,这是比较稳妥的,一来可以扩大本金,赚取盈利,二来也能有一定的缓冲时间,也就是你的技术再强,也总有马失前蹄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有一定的缓冲不至于被公司强制平仓。所以对于成熟的投资者,建议1比3比较合适。
那家配资公司比较好呢
事实其实讲,其实对于那家配资公司都是差不多,关键是投资者的技术怎么样,这才是关键,费用的高低也是一个参考的指标,现在郑州充斥着很多配资公司,如果有朋友想配资的话,可以考虑来郑州申夏资产管理公司,也许你会来这里得到一个理想的合作伙伴,与客户双赢是我们公司的出发点。
『肆』 河南(郑州)融资公司有哪些比较好的
首选 邦成担保
『伍』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监管部门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应当按设立程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各级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制定托管办法,设定托管比例,每个月由监管银行部门提供报表。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下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陆』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第十一条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稽察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即时稽察。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
(四)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六)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第十四条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四)向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第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业务中介代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柒』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捌』 河南四大战略先导产业是什么
元月8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在郑州开幕。河南省省长郭庚茂在《政府工作报告》里用“不平凡的一年”概括了2011年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
郭庚茂在报告里阐述:过去一年,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复杂多变。面对如此压力和挑战,河南上下科学决策,积极应对,确立并巩固了全国重要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和有影响的文化大省的地位,推动河南经济进入了蓄势勃发的崭新阶段。
过去一年,河南经济取得了骄人的业绩———预计河南全年生产总值达到2.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7%,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财政总收入2293亿元,增长19.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381亿元,一般预算支出3413亿元,分别增长22.6%和17.5%,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国保持在一个领先的水平。
承接产业转移强化央企合作
郭庚茂说:过去一年,河南省始终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点,坚持“三规合一”、“四集一转”、产城融合的基本要求,完善规划布局,加强扶持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区健康发展,使全省产业集聚区展现蓬勃生机———2011年,预计全省产业集聚区完成投资超过5000亿元,占全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36%;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1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40万人,分别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35%和32%。
在大型项目建设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中装备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30.6%和31.9%,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11.6和12.9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3166.68亿元,增长35.9%。其中,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均突破1400亿元,中平能化集团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除此之外,河南省保税物流中心(B型)园区一期项目通过验收,中南邮政物流集散中心等项目开工建设,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额突破60万亿元。
其次,河南省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强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456家小煤矿与骨干煤炭企业签订正式协议,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担保、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又有18家企业上市,累计全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1100亿元。
在推进招商引资方面,河南省作为承东启西的跳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激烈竞争中成功引进富士康等一批龙头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有力提升了河南承接产业转移的影响力和吸引力;2011年河南省产业聚集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突破7000亿元,占全省比重40%左右,利用省外资金2400亿元左右,占全省比重近60%;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56.8万人,占全省比重40%以上;一些贫困县、传统农业县依托产业集聚区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带动了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报告表明,去年河南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2.4亿美元,增长30.2%,实际利用省外资金2743.4亿元,增长24.6%———这是历年来全省招商规模最大、来豫客商和签约项目最多、合同金额最高、招商成效最好的一年。
不仅如此,去年河南省大企业集团培育成效显著,该省去年有15家企业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成功跻身世界企业500强;同时,河南省政府又与13家央企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大大加强了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
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培育优势产业
郭庚茂在报告里描述说,2011年,河南全省综合实力明星增强,经济总量保持在中西部地区领先地位,人均生产总值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该省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内陆开放高地基本形成,其经济实力、区域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经济强省地位初步确立。
在产业集聚区作用充分彰显、现代产业体系基本确立的基础上,河南省将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以开放招商、承接产业转移为主要途径,以重大转型升级项目建设为抓手,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壮大优势企业,扩大优质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力争在未来5年,全省形成10个以上超千亿元的产业集群,出现100家以上超百亿元的企业集团,使全省工业增加值突破2万亿元,并建成全国重要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精品原材料工业基地、综合能源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
同时,加快发展六大高成长性产业,发展以市场空间大、转移趋势明显的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建材等行业,坚持龙头带动、基地支撑、高端突破,培育一批千亿元产业集群,力争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1万亿元,改造提升四大传统优势产业。
郭庚茂说,未来5年,河南将积极培育发展四大先导产业,以基础条件较好的新能源汽车、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为突破口,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和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培育新的增长点,力争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亿元;强力推动400个服务业项目建设,重点培育100户高成长性服务企业;加快实施一批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强化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力争全省产业集聚区完成投资60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6万亿元。
河南省将继续探索建立与央企对接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与央企战略合作,谋划开展新一轮对接洽谈活动,再签订一批重大合作项目,推动央企扩大投资规模;促进更多企业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生产基地落户河南。同时,优化开放环境,加强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航空港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抓好产业配套、市场支撑和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大通关机制,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完善联审联批制度和外来投资投诉处理机制,营造良好开放环境。
『玖』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团简介
按照省政府批复的组建方案,省担保集团公司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基础,联合县级财政部门以其持有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参股,吸收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共同组建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
管理体制: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副厅级规格管理。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由河南省财政厅作为国有出资人,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设发展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项目评审委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担保业务部、再担保业务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部。
功能定位: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是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增信服务平台,为体系内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是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平台,为省内重点中小企业、重大项目和集合性融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为市、县(市、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参股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2、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集合短期融资券、集合贷款等集合性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为重点中小企业、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对国家不限定、不禁止的行业、产业和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投资。
5、为市、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经营、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
经营原则:公平守信、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合作共赢
经营理念:诚信、规范、稳健、创新、务实、高效。
运营模式:市场运作,规范经营,滚动发展。
公司优势:平台优势,服务优势,风险补偿与处置优势,可持续发展优势。
『拾』 河南有比较好的投资公司吗
河南省投资集团比较好!国有投资公司,省政府的投融资平台。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南省政府批准设立,经营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省政府的投融资主体。集团成立于2007年10月,注册资金120亿元人民币。
集团的职责为:对证券、信托、保险、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进行控股、参股投资,整合地方金融资产;对资源型、基础型以及现代物流业等优势产业进行控股、参股投资,支持河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对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项目进行孵化和投资;对所属企业和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培育优势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投融资事项。
集团将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投融资为主体功能,把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起来,通过金融投资,提升融资能力,扩大融资规模,增强对产业的支撑。通过产业投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成为融资与重点领域投资良性互动、互为依托的综合性现代投资集团。力争用3到5年时间,把集团构建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金融控股平台,成为实力雄厚、资产优良、管理规范、效益良好、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现代投资集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