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仓单质押贷款现状及历史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我们单位经常开展仓单质押,银行经常让我们保证货主为货物所有人,我们一般不承诺,我们只是负责货物监管,发放
Ⅱ 我国目前仓单质押的现状究竟是怎样的
仓单的链上流通和交易应该先标准化。新标准大多是在参考交易所的标准基础上,再借助智能合约等技术,让仓单模板上链。仓单主要用于融资,但目前仓单的质押活动不多。据调研报告显示,仓单参与银行融资的金额占质押融资的比例不到5%。比例低的原因是大多数仓库缺乏金融属性,开出的仓单难以满足质押和交易的要求。
全球疫情的不断蔓延和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得整个行业的运营成本不断提高,石化企业的资金压力与日俱增。然而,长期以来,"看人(看融资主体信用)不看货 "的传统信贷风险控制体系,使得规模小、动产价值高的企业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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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对于仓单质押,有没有通俗易懂一点的解释
贷款按照有无担保一般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质押物主要是银行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尽管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的存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理论上也可以进行抵押,但是由于银行难以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缺乏对存货市场价值的评估,一般银行不愿意接受存货抵押借款的方式。这样,对于那些缺乏合适抵押品的企业,尽管其拥有大量的存货,却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这种尴尬的局面。仓单融资实质是一种存货抵押融资方式,通过银行、仓储公司和企业的三方协议,引入专仓储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监督保管抵押物、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担保等作用,实现以企业存货仓单为抵押的融资方式。仓单融资适用于流通性较高的大宗货物,特别是具有一定国际市场规模的初级产品,如有金属及原料、黑色金属及原料、煤炭、焦碳、橡胶、纸浆以及大豆、玉米等农产品。任何特制的商品、专业机械设备、纺织服装,家电等产品,一般难以取得银行仓单融资的机会。
Ⅳ 物流金融什么时候提出来的,现状如何,其发展历程怎样
物流金融是国内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物流增值服务,它运用金融工具促使物流业产生价值增值,在我国很多省市已经得到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尝试通过物流金融产品,获得银行的贷款授信以改善资金流,国内许多物流企业包括中国外运、中储、中远、中铁现代物流、宝供等多家企业也积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拓展业务的发展。物流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物流企业、顾客和金融机构加强相互合作,同时各方也需充分认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加强对物流过程的有效监控,以做好物流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
近年来,国内提出了不少与物流金融相关的概念,如仓单质押、融通仓、物流银行、商品融资等,这些讨论基本是围绕货权的质押行为而产生的。笔者认为,物流金融是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产物,是包括金融服务的物流服务,主要是指在供应链物流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和物流相集成的创新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物流、流通加工、融资等。
在物流金融服务中,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种对质押实物进行控制的物流监管服务。物流监管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受银行委托,对客户质押给银行处于仓储、运输等物流状态的货物(商品)进行监管,保证质押物始终处于银行的有效控制之中,并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的服务。通过代理银行监管质押物,争取向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报关、配送等物流服务,实现物流服务和监管服务一体化。这也是物流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物流监管为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资信和管理保证、实物(商品)监督管理和实际控制、物流状态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融资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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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营企业融资难在哪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民营经济所作的贡献,在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税收、进出口总额、城镇就业人员中的比重都超过1/2以上,不少占到2/3左右,民间资本的总量已是国有资产总值的2.5—3倍左右。民营经济中的私营企业,虽被正式认可比个体经济足足晚了5年,但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私营企业发展极为迅速。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从23.79万户增加至300.55万户,增长了13倍多,年均增长28.89%;注册资本从681亿元增至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从业人员则从373万人增至4299万人,增长了近12倍,年均增长27.72%。
毋庸置疑,在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多的问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虽然,在中央的关心、支持下,融资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缓解,但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渠道狭窄,仍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仅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就集中了民营企业的75%。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创利能力弱,要进一步发展,仍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尚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约只占9%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那些以较高昂的代价购买别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线上市的;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中西部地区难、小城镇难,而这又恰恰是我们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环节。
资料来源: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
应当看到,中央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四大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经济贷款、建立担保体系、建设风险投资体系等等。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还没有使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狭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体制和制度问题。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1、从体制上看。当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尚不能一视同仁,受各种条件制约,诸如有的怕出现问题受到牵连。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以上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原本是民营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处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的约束,导致其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许多地方反映,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如果是私营企业就可能被有关领导机构甚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出于对贷款责任的考虑,不少银行员工宁肯少贷或不贷给民营企业,尽量限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额。其贷款手续之繁杂,抵押条件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之严,抵押率之低,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使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当民营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不去贷款时,也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白白地错过了宝贵的商机。在国家有关政策上也残留着“缺陷”,急需调整完善。例如,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时,许多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剥离、核销、挂账、停息等办法处置,外资企业将部分利润投资可在税收上减免,而私营企业却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开发区企业应有的政策优惠等等。这种政策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2、从制度上来看。(1)担保公司和各类基金制度还未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因担保问题尚未解决而难以运作;抵押贷款因市区多数民营企业未能解决房产、土地等相关证件而被搁置。抵押担保落实难是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特别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2)银行为民营企业服务严重不足。尽管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各商业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乐于“大宗批发”,而对额度小、频率高的民营企业贷款缺少兴趣,由此导致民营企业贷款明显不足。这里分析的不仅是服务意识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问题。各区县专业银行大都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也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难以适应遍布各地的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此外还缺少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缺少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3)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发展不够,尤其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在深圳上市仅一年左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十分萧条,使得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相当困难。
3、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匮乏,而且偿债能力弱;加上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对落后,财产抵押实力不足,没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基础,加大了银行投资民营企业的风险,缩小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范围。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解决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1、坚决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应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实力的增强,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经济基础和必备的条件。
2、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改进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探索建立中小民营银行的试点,探索创立金融社区服务模式,加大银企合作,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入到当地众多的民营企业,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要在健全金融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创设各种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建立民间金融市场,探索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投资公司,做好深圳创业板上市工作,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国有商业银行要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意识,增加服务品种,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要逐步开展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推进民营企业的诚信建设。现有金融组织应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跟踪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当好理财参谋。
3、加强担保管理,减少担保风险。应当根据运作规范、风险分散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尽快缓解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担保难的状况。可以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开办“联保贷款”业务。对中小民营企业具有的经营波动大、资金需求不稳定的特点,可以开办“循环使用贷款”业务,也可以开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备用信用证质押贷款等品种。还可以与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租赁贷款、保险贷款等业务。同时,制定相应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财务状况良好的、有市场的企业,不能因其规模达不到要求而不给贷款;对负债率较低、产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潜力、内部管理严格的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
资料参考:http://www.smexm.gov.cn/2005-8/20058251418405709.htm
Ⅵ 棉花贸易仓单质押融资存在的价格风险
价格升降
储质押融资业务突破国内传统风险控制模式,由静态、孤立的风险控制理念变为动态、系统的风险控制理念。
Ⅶ 在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区别吗
主要存在风险
1、客户和监管企业的资信风险。主要包括客户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等信用风险,以及监管企业监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和不法客户欺诈风险。
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变现能力弱,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二是质押物高估风险。质押物的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
3、司法上存在的弊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关的物权登记制度也是不够健全,缺乏统一公开的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如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这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Ⅷ 存货质押融资的第三方开展存货质押融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3PL大多从传统的物流企业演变而来,主要业务仍为运输、配送、仓储等传统业务,增值服务薄弱。而存货质押融资内容丰富,包括存货质押、保兑仓、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应付账款质押、结算等,每项业务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套方案以供银行和融资企业参考。就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而言,其内容就包括质押物的评估、运输、记录、储存、监管、处理等诸多任务。由于3PL 自身能力的限制,要完成涉及质押物的一系列任务,并为每个环节提供一套最优的运作方案恐有困难。这可能是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缓慢、银行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重要缘由之一。
站在融资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3PL 缺乏系统的、综合的技能,产生整合应用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全球化网络和供应链战略的局部化,使得融资企业在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时将不得不忍受由于单个3PL 局限性所增加的成本压力。随着该业务的发展,融资企业对运输路径、载体、存储条件、仓库位置、监管方式等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个性化。需要根据质押物的特征、质地、大小等选择合适的运输载体、仓储条件、仓储位置、监管方式等等。比如,对于季节性商品(食品等) 融资企业则希望质押物的存储地点靠近市场,以便销售;易变质的商品(化学品等) 则需要特殊的监管方式及仓储条件(冷冻、密封等);易毁损的商品(陶瓷等) 则需要更稳妥的运输路径(铁路、水路等) 和运输载体(火车、轮船等)。这些特殊的要求仅靠一个3PL无法实现最优。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一个优势在于:不仅能为单个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而且也能很好地融入该企业所在的供应链中,为整个供应链提供服务。3PL在为局部或单个企业,即点对点的服务时,可以应付;但为多个企业,即面对面的服务时,则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单靠3PL 整合整个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很困难。
Ⅸ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哪种使用的多
仓单质押。
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
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即按资金方要求妥善保管库存货物并监督其变动情况,资金方可随时知晓库存货物的相关情况,对库存货物的控制力较强,因此对监管企业的信用要求相对要低,仓单质押业务下,资金方控制的仅是仓单凭证,因此对仓储公司的违约偿付能力有较高要求,须对其核定相应的额度。
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如融资方采用动态质押/总量控制模式,则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由换货,仓单质押业务下,由于仓单已质押资金方,且仓单的部分分割难度较大,因此资金方不接受动态模式的仓单质押业务。
Ⅹ 仓单质押的意义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
首先,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
最后,对于仓储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