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叫非法融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 项目融资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 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而非法融资与其有本质不同 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无权染指。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传统的融资方式,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来的资金投资于兴建的某个项目,偿还债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经营的项目的成败,因为借款人尚有其它资产可供还债之用。但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而成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由贷款人把资金直接贷给工程项目公司,而不是贷给项目的主办人,在这种情况下,偿还贷款的义务是由该工程项目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承办人来承担,贷款人的贷款将从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营运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偿还,因此,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贷款人能否收回其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项目成败的关键是项目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中要有准确完备的信息来源和渠道,要对市场进行周密的细致的调研、分析和有效的组织实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识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要有预见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这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在国际上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通常都由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担任其项目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中介于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凭借其对市场的了解以及专门的财务分析人才优势,可以为项目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技术的财务计划以及形成最小的资本结构,并在资产的规划和投入过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就是没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就进行融资,如工厂员工集资,在社会进行高利率集资等。
2. 金利斌的非法融资
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2011年7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包头惠龙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从事巨额融资借款案最新进展情况: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2004年6月至2011年4月13日。 随着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4月13日的自焚,惠龙公司非法从事巨额融资借款的行为浮出水面,部分融资参与人和惠龙员工到政府上访。一时间,有关惠龙公司经营、资产情况的各种谣言在网络的“炒作”下,沸沸扬扬,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
为查明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真相,包头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及时介入,展开调查。对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侦查工作以及对惠龙公司资金流向和资产核查工作已告一段落。
据包头市公安局副局长满都拉介绍,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开始于2004年6月,至案发时已连续经过了近7个年头。
在近三个月的调查中,专案组共接待融资报案人1559人,接待欠款单位和个人276家,接待持会员卡群众268人,接待惠龙公司员工3951人;共查询涉案银行账户近500个,查询涉案银行卡1300多张,调取银行证据30余万份。调查取证笔录材料3600多份,共形成卷宗60余册。
惠龙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5亿元。其中陆续支付融资本金8.87亿元、陆续支付融资利息8.74亿元、支付银行贷款保证金1.05亿元。其余5.76亿元分别投资福禾豆业1.93亿元,投资夜总会、洗浴、足道、超市共计5400万元,投资物流园区1500万元,投资华岩和神瑞两个矿业公司1700万元,金利斌个人捐款、赞助329万元,补贴企业亏损1.25亿元,用于公司总部运营费用3800万元,金利斌个人挥霍3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505万元,外部投资80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1379万元,购置固定资产2150万元,补贴各分公司财务3180万元,物流公司使用857万元。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集团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自己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在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金利斌畏罪自焚。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惠龙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的损失。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侦查、核查工作力度,力争在8月份,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对惠龙集团的资产审计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将本着“依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经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 代理商提前向商店收取产品货款算非法融资吗
不算啊。这是预付款,财务记账里是有预付款这一会计栏目的,完完全全合法。
4. 求专业法律指导:我所在的公司存在一定规模的非法融资,就是向公众吸收存款,付以利息。
从你简单的描述不能判断出,你所在公司融资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
如果只是向多人借贷资金用于生产活动的,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至于你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因公司对外融资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你要做的是做好你的本质工作,不要违反会计从业规则。假设你们公司触犯了本罪,那就需要看你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你是否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对该行为有意思上的联络,是否起到帮助的作用等,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的话那你就要对你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你找律师见面咨询,你所问的问题以这种方式是不能全面的得到法律援助。
5. 非法融资下分公司工作财务负责人有何风险
B公司支出款以老板私人名义拨款支出,你怎么入账?其他应付款?
你已经知晓A公司非法融资了,职务风险还是蛮大的,如果AB公司间有往来款项,风险就更大了。
如果AB公司无往来,B公司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并且规范记录,风险相对小些。
且你这里是分公司,分公司不能对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A分公司非法融资的法律责任是总公司承担的,B公司显然也无法从总公司独立剥离出来看的。
建议还是去一家规范的公司,别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冒险。
6. 老板让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借钱融资1000多万属于非法集资吗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老板让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借钱融资,1000多万属于非法集资吧,这个就是非法集资,如果钱放出去收不回来,或者说你融资了拿不回来,这就是上当受骗了,你要马上报案,不然的话你的钱就打了水漂。
7. 举报非法融资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财务账目齐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公司非法融资,欠钱不还,该怎么办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到法院起诉索要欠款!
9. 非法借贷的标准是什么
民间借钱利息目前不能超过15.4%,这是司法保护上线。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15.4%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借贷。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9)非法融资财务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何调整: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之所以进行调整,主要的目的在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毕竟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下调,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也有助于促进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还有,此举措其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而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过高,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的话,恐怕会引发不少问题。
正是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重新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