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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基础设施融资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22-06-10 21:22:44

Ⅰ 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中所包括的基本模块有哪些

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即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结构,资金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

Ⅱ 县级工业园区如何整合资源成立投融资主体公司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绍兴滨海新城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合力推进绍兴滨海新城开发建设,现就有关体制机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滨海新城的领导协调机制1、统一管理。建立绍兴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成员由绍兴县和上虞市党政主要领导、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一月一次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决定新城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各区错位发展、联动发展和抱团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新区管委会各一名主要领导可高配为正处级。滨海新城四个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由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县(市)双重考核,领导班子调整要事先征求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2、统一规划。由绍兴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滨海新城的总体规划、概念性规划,审定分区规划及产业、交通等专项规划,履行好上位规划对下位规划的引导、协调和衔接职能,指导各区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规,构筑完整科学的滨海新城规划体系。3、统一配套。由绍兴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整体布局新城内的重大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各区的联动建设,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共建共享。统筹协调新城与绍兴中心城市及周边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4、统一政策。由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整合各区的招商、税费、用地、投融资、审批、引才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对滨海新城建设和功能培育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5、统一品牌。滨海新城由滨海工业区、袍江新区、江滨区、杭州湾上虞新区组成,各区对外统一使用绍兴滨海新城的名称,统筹利用滨海新城的区位条件、资源环境、产业优势、形象设计、传播推广、招商平台,实现新城品牌共树共享。二、滨海新城的建设推进机制1、分头负责。在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滨海工业区由绍兴县负责开发,袍江新区由袍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发,江滨区由绍兴市与绍兴县、上虞市以市场手段联合开发,杭州湾上虞新区由上虞市负责开发。2、分区筹资。在滨海工业区、袍江新区、江滨区、杭州湾上虞新区分别设立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项目的经营管理,确保各区建设资金自求平衡。3、分步建设。按照滨海新城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各区确定各自的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工作重点,分步实施、联动建设。4、分类招商。坚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由各区按产业定位开展招商,切实加大投资推广力度,加快开发建设进程。三、滨海新城江滨区的开发建设体制在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联合开发,充分授权,封闭运作,利益共享,正确处理建设规划线与行政区划线的关系,创新江滨区建设的体制机制。1、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领导协调体制。成立滨海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江滨区),与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机制。滨海新城(江滨区)党工委书记兼任滨海新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管委会主任兼任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及上虞市委副书记。受绍兴市委、市政府和上虞市委、市政府委托,统一领导和管理江滨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等事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滨海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江滨区)内设1办5局,即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适时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设置行政编制25名,选调干部(带编)到管委会工作。设立相应事业单位,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党工委、管委会的日常党务和行政事务工作;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辖区内的对外招商引资,履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规划局:负责履行绍兴市和上虞市的规划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建设局:负责履行绍兴市和上虞市的建设、建管、城管、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等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负责辖区内的拆迁工作。财政局:实行独立运作,比照一级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履行辖区内的财政管理职权,统计滨海新城的各项财政税收数据。社会事业局:负责履行绍兴市和上虞市的农办、水利、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宗等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人民武装、无偿献血等工作。2、实行“撤镇建街、以城带街”的行政管理机制。撤销辖区内沥海镇的镇级建制,建立沥海街道办事处,依法理顺人大工作等相应关系。由上虞市委托江滨区,管理沥海街道及所属行政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3、实行“授权管理、绩效挂钩”的干部管理机制。由江滨区负责管理辖区内党组织及干部的日常工作,对管委会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有建议权、任命权、考核权和监督权。滨海新城管委会(江滨区)一名副主任兼任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合同聘用等灵活的用人制度。4、实行“充分授权、就地办结”的行政审批机制。绍兴市和上虞市各部门在辖区的管理职权(其权属范围内),通过委托办理、“见章盖章”、项目备案、人员派驻、“柜台前移”等方式,授权江滨区相应机构直接履行,项目办证类收费实行“零规费”管理。江滨区应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抄送绍兴市和上虞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做到办事不出新城。对需上报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审批事项,由上虞市和绍兴市有关职能部门在承诺办理日内履行上报手续。参照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在江滨区设立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等派出机构,并根据分税制精神分别设立国税、地税征收机构,均赋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同等审批管理权限。实行绍兴市级部门和滨海新城管委会(江滨区)双重领导制度,派出机构主要领导的任免、奖惩及年度考核,均要征求管委会意见。5、实行“指标单列、互补合作”的要素配置机制。对江滨区内的各类用地指标、环境容量指标等实行单列,其分配与调剂由滨海新城管委会(江滨区)负责。支持江滨区与滨海新城外有关地区建立土地、金融、人才等互补合作机制。优先安排核心区建设发展项目申报省市重大项目。辖区内土地由江滨区国土分局统一征用、统一管理、依法出让。6、实行“独立运作、定期返还”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江滨区财政比照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独立运作。为支持开发建设,江滨区产生的一级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十年内全额返还江滨区,具体体制另行制定。江滨区与街道的财政体制自行研究制定。7、实行“多元投资、自求平衡”的投资融资机制。设立新城开发基金,专项用于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紧缺资金调剂、兑现各种奖励等。由市本级、绍兴县和上虞市分别以现金、资产、可用土地作价等出资,确定参股比例,联合组建浙江滨海新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滨海新城(江滨区)开发建设和融资任务。按照“自行借贷、自行建设、自行出让、自行还贷”的原则,以基础设施与重大项目建设为重点,借助市场化运作方式,科学经营理念、规划、设计、品牌等“无形资产”及土地等“有形资产”,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确保滚动开发、自求平衡。8、实行“属地统计、利益分成”的成果共享机制。由开发主体负责规划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并相应承担房屋拆迁、劳动力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等有关费用。辖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均享受绍兴市本级的相应政策,所需资金由江滨区财政局全额承担。对辖区外的政府(含省级部门)组织企业或引导企业到江滨区投资落户的,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分成政策,有关经济指标可计入县(市、区)考核中。按属地统计原则,辖区内产生的各项指标数据,计入上虞市。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配套、谁受益”的原则,十年期满后,辖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存量返还上虞市,增量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由投资方按比例分成,具体政策另行制定。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2 0 1 0 年 2 月 5 日

Ⅲ 合作建设工业园区框架协议

这个问题,只能提出个思路,具体内容,还是需要你自己搜集的。意义,应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尤其是与美国关系)、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
经济方面的作用:1、经济互补。从比较利益上分析,两岸经济各有特色,现实中,在计算机生产、农产品、机械加工、大型设备生产等等许多方面都有广泛的合作领域,在资源上也有一定的互补性。(具体的需要查资料)。2、经济联合。两岸经济进一步发展,有可能实现大的企业联合和集团,共同合作投资等,这样在国际上竞争地位会得到明显提高。3、科技进步。两岸在不同领域具有各自的技术优势,如果能进一步合作开发,在某些甚至许多领域,都能很快达到国际领先水平。4、重点产业的合作开发。如海洋经济、海上资源开采等。其中包括南沙群岛的资源开发。另外,大陆的巨型计算机、高铁等在国际上都是处于前沿位置,合作前景广阔。5、金融领域合作。对资金的互融,抵御世界经济危机都有相当有利的作用。6、经济管理的相互借鉴。台湾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很长了,积累了相当丰富经验。比如,当前大陆房地产的调控,即可借鉴台湾经验和教训。同时,大陆在发展中也有不少通过计划、通过国家宏观管理促进发展的经验。7、文化交流,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其中包括旅游业、体育产业、影视产业、娱乐休闲产业等。8、突破西方对中国的技术封锁。有了回转余地和空间。9、消费市场的扩展和互补。10、海洋运输业的互补与发展。
总之,可写的东西很多,这里也不全面,提出个思路,仅供参考。

Ⅳ 一带一路峰会签署哪些合作协议

一带一路峰会共签署了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

一、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

(一)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包括蒙古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克罗地亚、黑山、波黑、阿尔巴尼亚、东帝汶、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

(二)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三)中国政府与匈牙利政府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中匈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与老挝、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

(四)中国政府部门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经济论坛、国际道路运输联盟、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文明联盟、国际发展法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五)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希腊经济发展部签署《中希重点领域2017-2019年合作计划》。

(六)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共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合作规划及项目实施的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财政部与相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文件。

(九)“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定期举办,并成立论坛咨询委员会、论坛联络办公室等。

(十)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正式开通“一带一路”官方网站,发布海上丝路贸易指数。

二、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

(一)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白俄罗斯政府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

(二)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署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

(三)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水资源领域谅解备忘录。

(四)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规划发展和改革部签署关于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开展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新建哈维连陆港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铁路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铁道部签署关于实施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哈维连陆港项目建设的框架协议。

(五)中国商务部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富汗通信和信息技术部签署《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交通运输部与柬埔寨、巴基斯坦、缅甸等国有关部门签署“一带一路”交通运输领域合作文件。

(八)中国水利部与波兰环境部签署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瑞士环境、交通、能源和电信部瑞士联邦能源办公室签署能源合作路线图,与巴基斯坦水电部签署关于巴沙项目及巴基斯坦北部水电规划研究路线图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清单调整的协议。

(十)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柬埔寨环境部签署关于建立中柬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议定书。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有关国家铁路公司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国、波兰、俄罗斯铁路关于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

(十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中国高铁有限公司签署雅万高铁项目融资协议,与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老挝、埃及等国有关机构签署港口、电力、工业园区等领域基础设施融资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塞尔维亚财政部签署匈塞铁路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段贷款协议,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哈萨克斯坦国家公路公司签署公路项目贷款协议,与越南财政部签署轻轨项目贷款协议,与塞尔维亚电信公司签署电信项目贷款协议,与蒙古国财政部签署桥梁项目贷款协议,与缅甸仰光机场公司签署机场扩改建项目贷款协议,与肯尼亚财政部签署内陆集装箱港堆场项目贷款协议。

(十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互联电网管理局签署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

三、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

(一)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蒙古国、肯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缅甸、马尔代夫、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黎巴嫩、波黑、黑山、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尼泊尔、塞尔维亚等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

(二)中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签署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文件。

(三)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四)中国政府与阿富汗政府签署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五)中国商务部与60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布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

(六)中国商务部与摩尔多瓦经济部签署关于结束中国-摩尔多瓦自贸协定联合可研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启动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商务部与尼泊尔工业部签署关于建设中尼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与缅甸商务部签署关于建设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

(八)中国商务部与斯里兰卡发展战略与国际贸易部签署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作规划,与捷克工贸部、匈牙利外交与对外经济部签署关于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越南工业贸易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十)中国农业部与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制定农业经贸投资行动计划的备忘录,与阿根廷农业产业部签署农业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与智利农业部签署关于提升农业合作水平的五年规划(2017年-2021年),与埃及农业和土地改良部签署农业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十一)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荷兰、波兰等国海关部门签署海关合作文件,深化沿线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

(十二)中国海关总署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签署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及实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挪威、爱尔兰、塞尔维亚、荷兰、阿根廷、智利、坦桑尼亚等国相关部门签署检验检疫合作协议,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乌克兰和阿塞拜疆相关部门签署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合作协议,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蒙古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希腊、瑞士、土耳其等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白俄罗斯、柬埔寨、埃塞俄比亚、老挝、肯尼亚、蒙古国、巴基斯坦财政部门签署工业园、输变电、风电、水坝、卫星、液压器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埃及、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沙特有关企业签署电网升级改造、燃煤电站、煤矿改造、轮胎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签署融资授信额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十五)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印尼、马来西亚等国有关机构签署化工、冶金、石化等领域产能合作融资合作协议。

(十六)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四、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一)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

(三)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首期100亿元人民币,推动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

(四)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六)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克斯坦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七)丝路基金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丝路基金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八)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

(十)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共同投资中国-法国中小企业基金(二期),并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与意大利存贷款公司签署《设立中意联合投资基金谅解备忘录》;与伊朗商业银行、埃及银行、匈牙利开发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土耳其农业银行、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柬埔寨加华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开展融资、债券承销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寨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持续工业发展有关合作的联合声明。

(十五)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十六)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五、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一)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未来3年总体援助规模不少于6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政府将向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20亿元人民币紧急粮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资10亿美元,用于发起中国-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合作倡议,支持在沿线国家实施100个“幸福家园”、100个“爱心助困”、100个“康复助医”等项目。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10亿美元,共同推动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向沿线国家提供100个食品、帐篷、活动板房等难民援助项目,设立难民奖学金,为500名青少年难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资助100名难民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区域赛事活动。

(三)中国政府与黎巴嫩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7-2020年执行计划》,与突尼斯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与土耳其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四)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2020年)》。

(五)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签署政府间旅游合作协议。

(六)中国政府倡议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实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四项行动。

(七)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援助协议。

(八)中国教育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黑、爱沙尼亚、老挝等国教育部门签署教育领域合作文件,与塞浦路斯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协议,与沿线国家建立音乐教育联盟。

(九)中国科技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共同实施中蒙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在蒙古国建立科技园区和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匈牙利国家研发与创新署签署关于联合资助中匈科研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倡议。

(十一)中国财政部将设立“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

(十二)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捷克、挪威等国卫生部签署卫生领域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旅游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旅游发展委员会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与智利经济、发展与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与柬埔寨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

(十四)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土耳其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沙特阿拉伯视听管理总局签署合作文件。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有关国家主流媒体成立“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

(十五)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新闻部、文莱首相府新闻局、阿联酋国家媒体委员会、巴勒斯坦新闻部、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传媒和公民关系局签署媒体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六)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政策与战略研究所、以色列外交部、巴勒斯坦外交部、阿尔巴尼亚外交部签署智库合作促进计划谅解备忘录。

(十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举办“一带一路”专项双多边交流培训,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

(十八)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80多家中国民间组织启动《中国社会组织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计划(2017-2020)》,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和150多家中外民间组织共同成立“丝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启动“增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国际智库合作项目”。

(十九)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丝路国际智库网络50多家国际成员和伙伴与中方共同发布《丝路国际智库网络北京共同行动宣言》。

(二十)中国国际城市发展联盟与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组织亚太区签署合作意向书。

Ⅳ “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展示了哪些成果

  1. 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

  2. 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

  3. 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

  4. 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5. 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Ⅵ 项目融资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①] 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如能源、交通、采矿、油气田开发等。[②] 国际项目融资风险高、技术难度高,回收期长,项目所在国政府通常会邀请一些实力雄厚的外国银行和私人企业集团来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国际项目融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般会涉及以下各方当事人:项目所在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建筑商、项目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商、项目经营公司以及项目的其他参与人。 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在于政府对项目的参与,政府在项目及主办人选择、工程进程监督、工程完工后验收、项目经营与维修监督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③] 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项目主办人以特许权,约定在一定时期、在指定地区允许其投资从事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活动。[④] 项目所在国还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给予项目主办人授权。[⑤] 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没有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在项目融资中,政府往往需对项目产品的销售承担某种责任。[⑥] 项目融资根据美国的惯例仅指无追索权,[⑦] 或者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只能就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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