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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人员架构

发布时间:2022-06-11 01:22:13

⑴ 中原证卷专业板怎么看到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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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股票发行是发行公司自己或通过证券承销商(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推销新发行股票的活动。股票发行大多无固定的场所,而在证券商品柜台上或通过交易网络进行。发行市场的交易规模反映一国资本形成的规模。股票发行目的:
股票市场
一是为新设立的公司筹措资金;
二是为已有的公司扩充资本。
发行方式有两种:
①由新建企业自己发行,或要求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承销商给予适当协助;
②由证券承销商承包发售。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前者发行费用较低,但筹资时间较长。后者筹资时间较短,但费用较高,需要付给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或承销商一定的手续费。
交易市场
又称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包括: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是专门经营股票、债券交易的有组织的市场,根据规定只有交易所的会员、经纪人、证券商才有资格进入交易大厅从事交易。进入交易的股票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并获准上市的股票。

⑵ 人身保险险种结构变化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二、关于保险专营新《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本条重申了保险专营的思想。同时,考虑到在保险公司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比如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也从事保险活动,法律为这些组织将来可能被纳入商业保险范畴留出了口子。三、关于分业经营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内容,规定为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明确了金融行业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在国家政策需要时可作出一定的调整,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了口子。四、关于保险人的定义新《保险法》在第10条保险人的定义中,新增“并按照合同约定”这一限定词。旨在说明保险公司只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这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强调“按照合同约定”,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第23条、第32条第52条、54条等都新增了“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等规定。这一修订主要针对在司法实务中,有些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无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无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味地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做法。新《保险法》强调保险合同虽多数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但仍然是基于双方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因此,应尊重保险合同本身的约定,以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五、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新《保险法》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中将原条文的“公平互利”修改为“遵循公平原则”。因为,《保险法》律关系,就其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与“危险团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基本一致的,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体到每一份保险合同,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不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上强调“互利”易引起误导。六、关于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第48条等条文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特点,对保险利益的界定时点作了重新规定。这次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次,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的规定更加科学: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则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七、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新《保险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次,针对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的做法,这次修订予以了明确。比如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财产保险条款中一般不约定生效时间,而是在保险单中载明具体生效日期,或者在团体保险的承保协议中约定自交付保险费后次日起生效。这些做法的效力如何在现行《保险法》下是有争议的,有了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今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八、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此次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作了较大地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但是,至于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方式(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第二,新《保险法》将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即只有投保人的主观过错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将由法官酌情确定。依民法之理论,行为人严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才构成“重大过失”。第三,新《保险法》对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加上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要求。换言之,如果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无关,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第四,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有无告知义务,仍未明确。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人身保险中,往往被保险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加清楚,所以由被保险人也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准确地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在人身保险中,要求被保险人也负担如实告知义务的呼声较高。第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超过30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若保险公司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发现解除事由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同时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新《保险法》将因“重大过失”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上升为法定义务,即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第七,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在英美法系《保险法》理论上称为“弃权与禁反言”规则,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当然,对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投保人应负举证责任。针对新《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所作出的修改,提示如下注意事项:首先,从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建议保险公司仍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或其他有利保存证据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其次,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保单销售及核保过程中应更加严格、规范,因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将不能完全依赖投保人的告知,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受到一定地限制。再次,保险公司要及时行使解除权。在发现投保人有不实告知情形时,应在三十天内行使解除权。最后,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问题。在新法规定了“弃权与禁反言”规则后,应注意,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九、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在原第18条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所作出的修改,给保险公司提示如下注意事项:首先,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在投保单上附保险条款的义务。当然,这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要选择成本与举证能兼顾的方法。其次,新《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是可选择条款,即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可以选择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任意一处作出,但如仅仅在保险单上提示的,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为此,建议选择在投保单上作统一提示。再次,根据具体保险条款的特点,将散布在保险条款各个位置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最后,目前尚没有更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可参照上述两个解释所要求的标准。十、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新《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十条。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的标准很难具体认定,实践中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判空间。为此,建议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经过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条款不要擅自进行更改,以免被认定为无效。十一、关于理赔程序新《保险法》第22条至第25条是对理赔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原条文基础上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公司违反这些要求的法律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违反该要求,投保人可能会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保监会投诉的方式解决,对保险公司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对于保险公司,建议是:首先,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新《保险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其次,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资料清单。最后,新《保险法》虽然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于新《保险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遵守《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时限要求。十二、关于保险金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新《保险法》第26条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的期间的长短未做修改,但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该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意味着该期间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同时,对期间的起算时间也做了修改,增加了“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这一时点。十三、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现行《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30条修改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是,以往实务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审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时,一味地强调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条款不按通常含义理解,而只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对此予以了明确,首先不利解释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而不适用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条款的解释;其次,其适用前提是该格式条款适用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十四、关于人身保险中取消了“手续费”现行《保险法》第54条、第59条及第69条都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而新《保险法》第32条、第37条、第47条则规定:不论投保人是否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均“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这一修订,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现行《保险法》下,由于法律没有对“手续费”的概念进行界定,实务中对“手续费”的构成往往存在很大争议;第二,要注意人身保险的“手续费”构成和财产保险的“手续费”构成是不同的,人身保险的“手续费”一般要高于财产保险的“手续费”;第三,新《保险法》虽然在人身保险中取消了“手续费”的概念,而全部使用“现金价值”,但对何为现金价值仍没有进行界定。为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应附上现金价值表或直接在保险合同中列明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十五、关于保险费是否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现行《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新《保险法》第38条修订为:“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根据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除人寿保险之外,属人身保险范围内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今后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十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新《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新增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一条款的规定主要是对应新《保险法》第31条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中新增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设。新《保险法》第39条第2款内容就是杜绝企业为职工投保后,又指定企业为受益人的现象,有利于增强对企业员工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结合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仍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十七、关于自杀条款新《保险法》第44条修订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对如何确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自杀情形,作了新的界定。其次,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二年的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最后,新《保险法》在原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即复效之日起),考虑更加周到,对保险公司利益保护更为有利。十八、关于对保险标的转让情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现行保险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作了重新的制度设计。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而无须保险公司同意。实践中,对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存在争议。而今后保险公司很难再简单的拒赔。其次,如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针对上述修订,建议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中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及时总结,并在投保单的问卷设计时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做相应的条款梳理,在保险合同中对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及投保人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规定。十九、关于保险价值的约定现行《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新《保险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一修订,解决了实践中在约定了保险价值的情形时,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争议。根据《保险法》,在保险价值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且从文义解释角度,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可以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这一规定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做好核保工作,提高防范道德风险的能力。否则,投保人可以通过约定比保险标的更高的保险价值、制造虚假事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十、关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请求权新《保险法》第65条在原第50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对这一修订,主要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商业三责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需要第三者举证证明。第二,新《保险法》要求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现在实务中较有争议的车辆商业三责险诉讼中,受害第三者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的问题,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第三者将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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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茅盾的作品<子夜>的结构艺术

《子夜》的结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子夜》的艺术结构是宏伟的。它通过吴荪甫把互相关连的"三条火线"联结在一起。即①公债市场上的斗争;②以裕华丝厂为中心的上海纺织工人的罢工斗争;③以双桥镇为代表的农民反抗封建恶霸地主的斗争。这三条火线的焦点都集中在《子衣》的主人公吴荪甫身上。把30年代初期从农村到城市的措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斗争和谐地组织在一起,生动地展现了极为广阔的生活图景;

二、《子夜》的艺术结构是谨严的。它以吴荪甫和赵伯韬的矛盾斗争为主线,把众多的人物,纷繁的线索,广阔的场景,集中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加以表现,而且主次分明,条理清晰,波澜起伏,缜密自然;

三、《子夜》的开头与结尾是作了精心设计的。一、二两章借吴老太爷来到上海及其暴死、发丧,引出众多的人物与线索,以后的十七章各条线索交错发展。结尾处虚写工农红军的日益壮大,同吴荪甫的失败相对照,预示出中国的前途与希望所在。

⑷ 信托产品怎么样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而传统意义的担保,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就是传统的银保业务。
信托跟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有些类似,都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某些标的项目,进而获得收益回馈给投资者。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
首先从规模上,信托公司全国现在共计62家,大多数是省政府牵头设立的金融机构,比如河南的中原信托,控股股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资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类似的信托公司还有上海信托,吉林信托,山东信托,苏州信托等。还有的是大的国字号企业直接设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仑信托,中国航天集团旗下的中航信托,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信托。注册资金一般在12亿左右。同比担保公司,仅河南省注册的就有1640家,注册资金大多在500万到1个亿之间。
其次从募集资金的流向来看,信托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实业(房地产,政府工程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收益率从属于固定收益类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从选择项目开始,信托公司一般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同时,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而担保公司投向的项目仅仅受到公司自身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核,其中蕴涵的风险较大。综上所述,信托产品要比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从法律层面来讲,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从收益率上来看,担保公司目前能给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额信托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银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单从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确实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担保公司投资标的有着非常强大的盈利能力,而依托目前担保公司的资金以及人才储备,选择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项目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据河南房地产商会秘书长赵进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产企业通常不会用担保公司的钱,而担保公司的钱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产界的中小型公司。这些小地产商抱着投机心理用担保公司的钱,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产企业使用这种融资手段充满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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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兴业信托郑州分部和中原银行总行资管部哪个更好

很长时间以来,郑州银行一直是河南省内资产规模最大的法人金融机构,这种情况在2014年底发生了变化。2014年2月26日,中原银行正式挂牌开业,开业伊始资产规模即超过2000亿。根据在郑州银行和中原银行2014年年报,截至2014年年底,中原银行资产规模 2070亿元,郑州银行资产规模2042亿元……

投实的亲们都懂的,虽然利率市场化混业经营来袭,但眼下这个阶段,资产规模仍是衡量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没有之一啊~那么,被超越的日子里,郑州银行在干啥?而中原银行又在忙啥?

根据这两家银行公布的年报,投实从资产规模、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不良率以及业务种类等多个角度对比了这两家河南本土最大的法人金融机构。

经济下行,哪家机构最有希望实现逆周期弯道超车?打造“一流商业银行”金融豫军哪家强?往下看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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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原银行2014年年报摘要、郑州银行2014年年报、郑州银行2014年社会责任报告

郑州银行在干啥

资产规模被超越的日子里,郑州银行在忙着拉存款、上业务、布网点、拿牌照……
除了在中原银行开业不久立即启动香港IPO计划之外(关注投实,回复郑州银行,收看《郑州银行正式启动香港上市 资产规模超2000亿探索混业经营》)郑州银行在公司架构和业务重点方面迅速进行了调整:

2014年,郑州银行获得信用卡业务、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行、意向承销商、尝试做市商以及同业存单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外汇拆借业务、咨询见证业务等资格,并成功发行2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和15亿元同业存单,成为省内首家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同业存单的银行;

成立了中间业务中心、自助设备及品牌管理中心;将资金营运部更名为金融市场部,从事债券、外汇交易、金融衍生品等业务;将投资银行部更名为金融同业部,专营同业业务和投行业务;在理财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新设资产管理部……
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截至2014年12月底,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量的比例突破60%。

根据年报,截至2014年末,郑州银行总股本39.42亿元,监管评级为2级,在职员工2941人,分支行94家,其中分行6家,支行88家;发起设立中牟、新密和鄢陵村镇银行3家。 2014年年度营业总收入103.71亿元,首超百亿元大关;实现拨备前利润37亿元,较上年增长7.93亿元;净利润24.63亿元,较上年增长5.61亿元。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11.12%,不良贷款率0.75%,拨备覆盖率301.66%。

中原银行在干啥

中原银行由省内13家城商行合并重组而来,此次重组历时超过1年,是国内城商行发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重组,难度系数五星~
那么中原银行开业至今也有快半年了,他们忙着干啥?投实君根据公开信息梳理了一下,概括就是顺架构、建制度、招人马、拜码头~
中原银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为其规划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及职位体系,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选聘了高管层,完善构建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制定下发《中原银行分行内设机构指引》;制定《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管理纲要》、《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等……
同时,中原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招聘和校园招聘;关注投实,回复中原银行,收看《中原银行排兵布阵大解密!(附报名通道)》

此外,拜码头也是中原银行高层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原银行董事长窦荣兴、行长王炯马不停蹄地拜访了河南省几乎所有的省辖市,“中原银行将努力推进与全省18个省辖市政府、10个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也难怪,中原银行由原有的13家城商行合并而来,此前,当地政府的财政存款是城商行存款构成的重要部分,而中原银行合并后,政府会不会把存款放到当地农商行、农信社去呢……高层不拜码头行吗……

在业务方面,3月29日,中原银行大集中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首批试点行(总行营业部,驻马店、许昌、平顶山分行)系统成功上线。

此外,中原银行不断加强与河南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各类业务准入资格;与银联商务、快钱、上海网交所等公司加强合作,不断拓宽获客新渠道,拓展盈利新模式;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等总行金融同业和投行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就未来业务合作已达成初步意向等等~

关注投实,回复”中原银行”收看:
《中原银行资产总额2277亿 已与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备战上市》
《中原银行首秀股东大会传统银行、创新银行、未来银行三大战略执行方案出炉》

总之,中原银行早已明确了“传统业务做特色、创新业务找突破、未来业务求领先”三大战略,力争打造“一流商业银行”,这是谢伏瞻省长对中原银行的批示~

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中原银行资产总额2277亿元,负债总额1992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1811亿元,较年初新增135亿元;贷款余额1157亿元,较年初新增72亿元。

各项指标哪家强

那么关键的关键来了~两大银行年报指标大PK,数据说话亲们可以见仁见智~
但投实君必须要指出的一点是,根据年报,郑州银行和中原银行两家银行资产规模相差不多,但郑州银行员工在职员工2941人,而中原银行员工则有10638人!相差数倍,所以亲们,你们知道银行下沉网点意味着什么了吧~

中原银行2014年年报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2,070.7亿元(集团),其中各项贷款1110.8亿元;各项存款1637.3亿元;实现净利润26.1亿元。各项监管指标达到良好标准。不良贷款率1.82%,拨备覆盖率228.91%,资本充足率19.58%。

郑州银行2014年年报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4年末资产规模2042.89亿元;一般性存款余额1325.61亿元;年度营业总收入103.71亿元;净利润24.63亿元;资本充足率11.12%,不良贷款率0.75%,拨备覆盖率301.66%。

⑹ 2022年比较热门的专业有哪些

人们总是说最好的大学专业应该适合这个人的兴趣,但只靠对某个领域的热爱是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存的。

总之,我觉得这10个专业都是很热门的,也是很好的专业,可以试试学着。

⑺ 中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哪些

华南地区,有5家。深圳的有华润深国投,华润集团和深圳国资委控股。还有平安信托,平安金融集团控股。广州的有大业信托,东方资管公司控股,东方资管背景中国银行。广东粤财信托,粤财投资集团控股,背景广州国资委。东莞信托,东莞金融集团控股,东莞财政局的背景。全国来说的话,有68家,背景中民营,国资,央企,地方政府的都有。

前信托工作人员飘过国内没有个人信托概念,至少没有这个门类,个人,信托相关概念的主要是两方面,家族信托,和信托销售。信托销售我觉得是题主想问的,简而言之,三点:1,卖的了保险么2,搞得定银行客户经理么3,维护的了大叔大妈么如果都是不,那这个行业不适合你。你说专业性?拜托,销售现在讲的是返点。至于家族信托,呵呵。

⑻ 想参考一些有关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 有风险提示,收益测算,流动规划,期限设定就好

看来是想偷懒了,呵呵。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可以在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财务控制、投资对价、退出方式、权益测算、章程修改等。

⑼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诚邀优秀人才 加盟中原信托
一、公司简介
中原信托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国有控股信托金融机构。注册地郑州市,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近年来,中原信托依托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持续强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诚信重诺、值得托付”的企业文化以及专业化信托投融资研发团队,秉持合规经营、务实发展理念,成功开发了系列信托金融产品,为机构和高净值客户提供了安全可靠的资产管理和财富增值服务。截至2014年末,中原信托累计管理信托财产3508亿元,按时足额交付到期信托财产2223亿元,累计向客户分配信托收益300亿元,实现信托本金、收益足额交付率100%,全部到期信托项目均实现信托目的。
2014年,中原信托获得金融时报授予的“***客户服务奖”、大河报“2014助力中原十大金融企业”、“2014中原十大最受尊重的企业”、“2014中国金融业(河南)***信托公司奖”、东方今报“2014年度***服务金融机构”等荣誉,在证券时报2014年第七届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获“中国最具成长性信托公司”荣誉称号。
目前,中原信托发展战略明确,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管理严密,市场化程度较高,业务稳步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原信托研发推出的城建信托、地产信托、金融产品信托、股权信托等系列信托产品已成为高端理财客户资产配置的重要选择。
二、招聘职位
岗位名称:信托经理
招聘人数:3人
1、学历要求:(1)国内211及以上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第一学历为二本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历、学位证双证齐全,且第一学历为211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3)国外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硕士或本科毕业院校需为世界排名前200名内大学。院校排名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校排名(arwu)以及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the)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以上三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2、专业要求:金融、经济、投资、财务等相关专业。
岗位职责
1、负责信托产品的研发与设计、项目信息的挖掘、整理及业务谈判;
2、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评估报告、服务并维系客户;
3、负责项目相关文本文件的草拟和审批手续的办理;
4、参与信托计划的发售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及信托计划的清算;
5、参与项目的尽职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任职要求
1、年龄在35岁以下;
2、2年及以上金融或投资行业工作经验,具有信托项目和客户资源者优先;
3、熟悉信托,具有较强的金融理论基础;
4、具备较强的投资分析、项目风险把控能力和沟通、谈判及营销策划能力;
5、诚实、开朗、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6、身体健康,道德素质良好,无不良记录。
工作地点:成都市
三、时间安排
(一)有意者请从网站下载《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填写后和个人简历、重要证件(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及资格证等)、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等电子版资料打包压缩以附件形式发至[email protected],附件名称格式:姓名-应聘职位-工作年限-学历-专业。发送邮件时注明招聘信息来源。
(二)招聘计划安排在6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电话通知。
(三)未经通知,谢绝来访,应聘资料代为保存。
法定代表人:崔泽军
成立日期:2002-11-27
注册资本:365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河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018F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Zhongyuan Affiance Investment Company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4号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⑽ 房地产金融的非标业务正受到谁监管

房地产金融的非标业务正受到监管部门的严监管。近期一些信托机构的房地产非标业务已暂停。多位接受采访的房企和信托人士表示,非标业务收紧后,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承压,特别是一些中小房企的融资渠道依赖信托,非标收紧后日子比较难过。在此背景下,债券和类REITs等成为房企看重的融资渠道,租赁类融资项目受到追捧。

“现在资金成本比去年同期涨了2-3个百分点,今年一些小开发商的资金链可能断裂,房地产企业等着过冬吧。”上述信托人士说,“我们最近跟房企聊,今年房企融资根本不用谈定价,能融到资就不错了。去年资金成本9%左右的房企融资项目都能做,今年可能要到15%以上。”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中小房企的融资压力已开始显现。

整顿非标业务

市场人士指出,大量非标资产对应的融资最终流向了房地产等受限领域。

中泰证券固收研究报告估计,2017年非标融资对房地产开发的支持规模累计在2.5万亿-3万亿元左右。非标融资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20%-25%左右。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四证齐全’。证件不全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理财直投、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绕个弯获得融资。”某大型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表示,“这两年非标业务规模增长很快,因为信托公司等渠道审批时间短,融资方便。”

某大型信用评级公司工商企业部人士表示,房企要想获得非标融资,必须经过外部评级。2017年年中以后,一些信托公司的房地产相关产品要求房企的评级达到AA级。对于资质一般的企业,信托公司做非标业务就比较谨慎。

土地款配资是理财资金进入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中部地区某城商行房地产事业部负责人表示,2017年该行土地款配资业务十分红火,放款上百亿元,创利2亿多元。在高峰期,土地配资的杠杆比例一般是3:7,近期出于谨慎降至5:5。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非标业务收紧才刚刚开始,到底有多大影响还难以预计,很多房企都在拓展其他融资渠道。

转向长租类

北京某券商资产证券化人士陈军(化名)表示,在银行贷款审批更审慎、非标通道受限的背景下,债券和类REITs等工具成为房企尚可利用的为数不多的融资渠道。

“在提倡租购并举的大背景下,租赁类债权融资和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比较热门。”陈军表示。

以类REITs项目为例,2017年发行规模超过260亿元,较2016年的104亿元左右有大幅提升。“前两天,碧桂园(港股02007)发了规模100亿元的类REITs,一下就把今年对类REITs的整体规模预期给拉高了。”陈军说。

陈军认为,未来租赁市场的各环节都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减轻相关企业的资金压力。例如,租赁房的物业,房租和装修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类REITs架构进行融资。

银行对租赁融资业务的热情也很高。近日中国银行(港股03988)与8家地方国企签订租赁住房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计划为上述企业提供融资规模约1700亿元的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建设银行(港股00939)也就通过支持企业发行类REITs、支持地方政府发展个人租赁平台等形式布局住房租赁金融。

债券融资也受到房企的倚重。近期龙湖地产(港股00960)、碧桂园、绿地控股、泰禾集团、象屿股份等房企在境外发行美元债。

张大伟表示,房企境内融资收紧,海外融资渠道越来越受到关注。

房地产是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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