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性贸易的四个特征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如下:
一、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二、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三、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四、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拓展资料】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融资性贸易的模式
一、托盘贸易模式。
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按联系实际出
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
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二、循环贸易模式。
主要表现为:回购返销购销双代理,连环贸易等形式。在这些交易形式中,通常不需要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三、委托监管模式。
四、仓储保管模式。
五、保兑仓模式。
六、保理模式。
七、信用证模式。
⑵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融资性贸易特征:
(一)融资性贸易以真实贸易的存在为基础。
(二)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融资性贸易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
(四)融资性贸易依靠大宗商品本身的价值或未来的交易状 况来保障其安全性。
(五)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六)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七)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八)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⑶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3)融资性贸易与代理的区别扩展阅读: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⑷ 代理商和贸易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商务代理就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贸易公司一般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
2、经营范围不同:贸易公司是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代理商则不一定是进出口,还包括国内市场。
3、特点不同:商务代理人必须受企业委托。贸易公司则不是。
(4)融资性贸易与代理的区别扩展阅读:
做品牌代理商注意事项:
1、了解想要代理的品牌:投资者如果想要做品牌代理,先要充分调查这个品牌所在行业的市场和行情,比如它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饱和度、市场销量、消费者认可度、投资前景预测、投资回报周期等。
2、要了解品牌的竞争对手。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充分了解对手的行业动向,一方面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另一方面对品牌也形成了一种竞争激励,促使代理商不断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品牌创新。
3、对自身的代理条件进行评估。如果是缺乏相关经验的品牌代理商,最开始是做产品的代理商,逐步成长为品牌代理商、托管商,在具备了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行业资源后成为所在区域的代理商,所以投资者也要根据自身的状况,判断从哪一步开始发展,确立一个清晰明确的目标。
⑸ 贸易商与代理商的区别
贸易商与代理商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代理商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而贸易商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系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2、作用不同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而在贸易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贸易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贸易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贸易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3、特点不同
代理商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速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而贸易商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贸易商
网络-代理商
⑹ 贸易融资通俗解释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贸易对方通过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与具有良好信用的国企合作,以国企名义与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业,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表面称代理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⑺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1、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2、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3、“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
4、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5、目前,国内关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概念,主要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上泛指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提供包括传统信贷业务在内的各种融资服务;狭义的概念则通常是指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即商业银行以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综合运用各种信用工具和担保工具,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或生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案。
⑻ 请教各位,行业分类中总是称为"贸易经纪与代理",行业中贸易经纪与贸易代理有什么区别吗
贸易经纪与贸易代理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规范不同。贸易经纪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调整;贸易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民法总则进行调整。
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经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介入权不同。经纪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只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⑼ 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区别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是否有贸易背景:流贷不需要贸易背景,贸易融资贷款内需要有商容务合同等贸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贷属于主体授权方式,贸易融资贷款则是主体授信和债项评级相结合,主体授信为辅助;
3)出账方式不同:流贷是现金,贸易融资贷款以票据为主;
4)表现形式不同:流贷较单一,贸易融资贷款涵盖出口押汇、进口押汇、TT押汇、保理、福费廷等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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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融资贸易和非融资贸易有何区别都包含哪些业务呀
当然有人知道啊。
融资贸易就是通过银行信用或商业信用从事的贸易,包括:出口信贷(买方和卖方的总称)、信用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等等。种类可多呢!
不廷期付款和不融资支付款项的贸易一般认为是非贸易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