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证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
这个问题要分成两方面来回答:1,买方取得货物所有凭证是向代收行借取,但是并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如买方取得货物后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此责任我司应该向代收行进行索赔。2,如果经过我方同意买方才能取得提货权,由于所进行的是承兑交单,主要看对方信誉如何,才能取得货款。因此出现无法支付情况只能自己倒霉
『贰』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在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是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叁』 信托收据是怎样的,信托关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释义]信托清单,信托收据;[网络]信托收条; 短期借款版; 信托收据;[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托收据的概念、权性质及其沿革。
『肆』 国际贸易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我国某公司向一日本客户以即期付款交单的支付方式推销某种商品,而日商提出
日商选择自己熟悉的银行作为代收行,那么明明应该付款交单的交易,日商可以通过向A银行提供信托收据来借单,也就是不付钱,给个信托收据,就把单据先提出来。
『伍』 国际结算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案例分析
是远期L/C啊 比DA DP 略好一点,可以要求国内通知行(议付行)洽开征行 要求开征行履行到期付款责任 除非该日商破产或者未在开征行继续往来存款 即便如此 也可坚持要求开征行承担付款责任 毕竟该L/C 是他们开出的 就应该承担最后的责任
『陆』 国贸案例分析
出口方应向代收行追偿,因为是代收行自作主张将单据交给进口方(仅仅是因为进口方开出了信托收据),而出口方的条件是要求进口方在远期付款后,代收行才能交出单据。
所以在进口方无力支付货款时,代收行就要支付货款。
『柒』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条件下,卖方只有保证按时发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何时达到。
2、交易没有达成。我方22日的回电中修改了价格条款,属于还盘,即成了新的发盘,意方原发盘即随之无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电并不能使交易达成。
3、我方应坚持向代收行索赔。在凭信托收据借单时,若代收行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擅自让买方借单,应负付款责任。
4、我方应向买方协商,征得买方同意。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无规定。我方没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银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能赔8000美元。因为船只触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其范围内。
6、交易未达成。法方来电规定7月份交货,而德方回电要求6月交货,已对法方的发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法方未复电同意,因此交易没有达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欧元,或重新与法方达成交易。
『捌』 帮忙分析一下这道国际贸易的案例
首先 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所以如果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跟单托收本来就风险比较的高,而且这种运气付款交单的也要注意,有些国家把远期付款交单当作远期承兑交单处理,所以目前如果有充足理由证明是银行放单的,那就向银行追索吧
『玖』 实验项目:国际结算中的汇款、托收案例
1990年6月,我国天津P企业与来往多年的客户英国N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0,000.00,合同规定P企业于7月15发出货物,采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货到后20天付款。7月15日P企业将货物由天津港发出,8月15日货物抵达。直至9月20日,我国P企业仍未收到货款。据查,N公司已于8月30日申请破产。我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60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还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绝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商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问,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我公司收到国外某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经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之后,接到保兑银行的通知,声称开证银行已破产倒闭.保兑银行也不打算承担信用的付款责任,但可代我方向买方收取货款.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我国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价格条件CIF香港,D/P见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取得清洁提单后,出具跟单汇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向汇丰银行G客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运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行情看涨,G客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中国W公司为开拓中东市场,同意了进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条件。出口商在国内交单,到期日却没有收到货款。该公司通过船泊公司查询后获悉,货物早已提走。国内托收银行即发电进口国代收银行。回电称:D/P远期在当地一般做成承兑交单处理,进口商已承兑,故有权将货运单据提走,至于到期进口商是否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我进口公司向西欧某国进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单据,付了款的情况之下,忽然接到港口来电称这批商品在抵达港口之后,受到海关卫生检疫当局的阻拦。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
对方代收行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为《URC 500》的第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这一条款是信用证涉及到有关银行的基本原则,我们无论是开证银行,还是议付银行都不应当卷入到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所产生的纠纷当中去,开证行既然已经付了款,那么这就是无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并且已关闭了卷宗。有关货物的纠纷,必须由买卖双方自行直接交涉解决。
『拾』 几个关于外贸方面的案例分析题!
第一个案例:
1.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相符,就应该立即申请修改信用证,同时由于自己货还没准备好,在提出修改信用证的时候就应该提出延期的申请.
2.非洲国家或者是不熟悉的客人,应该在收到稳妥的信用证后在发货,不能凭着客人的单方面邮件确认发货,必须以银行收到的信用证的通知为准。
3.D/P.T/R的成交方式,应该是和非常熟悉的客人,并且客人的信誉度特别好的客人做,首先这个客人在做L/C的信用就不行了,更别说做 D/P.T/R的成交方式了。实在是为了收回货款,可以要求客人自己和银行做T/R 的方式,就是由银行去审核客人的信誉,然后让银行根据客人的信誉去决定是不是凭着T/R先放单让客人提货,这样由于银行和客人在同一个国家,并且对客人的信誉度了解的多,才不能出现客人不付款的问题。由银行出面的T/R 即使不付款,也是银行承担责任的。
第二个案例:
应该向代收行索偿,因为是30天付款交单,银行应提示客人并且在30天后客人付款后才能交单,客人凭借信托收据从银行提前借走了单据,银行违背了付款交单的责任,所以银行承担责任!
第三个案例:
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内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 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