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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企业承包土地信托

发布时间:2022-06-11 11:11:35

Ⅰ 土地信托的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托人:xxx省xx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
受益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 区 街道 村 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2001-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日

Ⅱ 土地信托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是什么

土地储备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并投资于土地储备项目的一种投资形式。
主要运行模式是通过建立委托代理模型,分别就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土地储备投资信托基金。

Ⅲ 土地信托是什么

希望帮得上忙
1、房地产信托的简称,信托是一种理财产品,由于其门槛高(100万起点),不为一般人所认识。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平均年收益率在9%左右。土地信托(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权人(委托人)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而将土地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规划与管理,将开发经营的利润做为信托受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托年限多在30~50年。简单的说就是房地产公司在银行贷不到钱,在股市也圈不到钱了后,就找信托公司帮他们弄点钱。打个比方,信托公司通过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出售收益率10%信托计划,集中大量信托资金后以15%的利率贷给地产公司。这样多方都能获利,对于投资者能获得高达10%的收益率,对于信托公司和银行能分得5%的利差,对于地产公司能获得保命的钱。但这个模式能持续下去的前提是房价不大跌,地产公司能获得可观的利润来支付高达15%的利息。
2、土地信托的现实意义是: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土地信托制的有效推行必将在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3、如何构建土地信托:1、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机构2、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3、推行土地信托运作模式的支持体系

Ⅳ 中国的土地流转正在步入"信托时代"吗

王东宾 / 河北张家口市金融办

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当前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以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三大信托机构先后于安徽宿州、黑龙江肇东、江苏无锡等地开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为标志,中国的土地流转开始步入“信托时代”。

然而,自商业信托机构进入土地流转领域之始,各方对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就质疑不断,或疑为商业噱头,或疑为炒作概念,众说纷纭。诚然,短期内迅速土地流转实现盈利性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正由于农业的脆弱性及其经济劣势,商业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领域这一新趋势才尤为值得重视,需要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脉络中发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将比较土地流转的几种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意义。

一、土地流转的三种模式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以后,土地流转作为一种调节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之间紧张关系的重要机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认可,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出现了各种模式或经验。本文的模式选取基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就限定了农地流转的两个基本前提:“农地农有”与“农地农用”。这样,本文的讨论将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拥有状态的“双放弃”(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模式(如重庆九龙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变“农地农地”状态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广东南海模式)等,集中讨论农业用地流转模式。

第二,以收益权的实现方式为核心标准。这种选择基于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信托的制度设计恰恰以委托人财产收益权为核心,从农户的收益权理解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符合信托思想的本源,也易于在与其他模式的比较中发现其独特优势。二是受亨利?乔治的“地租社会化”思想启发。亨利·乔治用“外壳”与“核仁”来隐喻土地占有与收益,他反对僵化地从简单直接占有的形式来理解土地所有权内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这对我们理解当前中国“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政策主旨极有启发意义。最重要的是,保护(并实现)好农民的收益权是土地流转政策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保障土地流转稳定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并能促进土地流转在城镇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稳定器作用。

“地租社会化”提出者亨利乔治的著作《进步与贫穷》对孙中山的地权思想有重大影响

基于这样两个标准,本文选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县模式作为参照系,与以中信信托(以安徽宿州项目为例)为代表的商业信托模式进行比较,重点是各种模式的收益分配与增信机制两个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马道村出现一种新的土地流转模式,被称之为“反租倒包”,这种模式后来在全国很多地方流行推行过。简要地讲,“反租倒包”是指村集体从农户手中以一定价格把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租赁过来(“反租”),必要时经过一定的土地规划、整理与整治,再转包给种粮大户或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倒包”)。之所以称为“反租”,是因为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中的发包方,先期已经将土地发包(“出租”)给农户,因而村集体承租农民土地是一种“反租”行为。这样一来二去,尽管土地又集中于村集体,但权利关系却发生了变化。其权利转化与转移过程大体如此,通过发包完成土地初始权利分配(承包经营权),“反租”将经营权集中,“倒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有效率的经营主体手中,土地承包权依旧归农户,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发挥组织管理职能。可以说,“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国农民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因地制宜进行的自主的制度创新,与今天政策所倡导的“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宗旨不谋而合。在“反租倒包”的过程中,村集体、村民与经营者之间通过契约“合作”创造性地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效率分解与重组,因此这一模式非常适应中国乡村社会,至今在许多地区仍在使用。

显而易见,“反租倒包”是一种村级创新模式(笔者认为,“反租”是相对于“发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拥有发包权,乡镇要么是依托村集体的联合“反租倒包”,要么是“伪反租”),必然与乡村治理水平高度关联,关键问题看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的“反租”过程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有效运转依赖于这样三个条件:第一,村庄的经济结构中,主要劳动力的收入依赖于非农就业。二,村庄治理机制比较完善,村民能够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共识,形成稳定契约。第三,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可以为“反租”的收益兑付提供较强的风险保障。

(二)福建沙县:“双平台”模式

沙县小吃名扬海内,劳动力大量经商,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全县范围内土地流转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转的“沙县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县全县实现流转土地约13万亩,占全部耕地的65%,是全国土地流转流转率的2.5倍。从沙县的实践经验来看,其土地流转模式可以概括为“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

福建沙县的土地流转模式可以概括为“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

流转平台

沙县自2006年开展土地流转试点,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推动土地集中连片规模流转。沙县的特点是,在三级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和信息服务平台,并开发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统、流转土地视频系统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务平台和系统后,通过待流转土地视频,可以很快了解相关地块的地貌、田间设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托平台建立后,信托平台承担了收储土地(一次流转)并进行土地整理的任务,将土地地块规模化、标准化,流转平台对接的重点变为经过信托平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后的待流转土地(二次流转)。

信托平台

2011年,沙县又作为福建省第一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通过设立两家经营权平台公司,建立了县乡两级信托服务体系。

信托平台的运行机制主要是信托公司与村委会(代表同意将土地信托的农民)签订信托合同,获得土地后,土地集中连片,统一进行规划、布局、整理与整治,再通过招标、竞拍、租赁等形式流转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

可见,沙县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流转+信托”双平台模式。尽管时序上流转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托平台建立在后(2011年),但实际运行中信托平台前置,发挥一次流转(土地收储)功能,把经营权集中起来,进行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流转平台的功能升级后置,把经过整理开发后的土地流转给相关经营主体,发挥二次流转功能。这样,后面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沙县的信托平台是一种准信托模式,在收益权设计、风险处置措施、增信机制等其他方面与商业信托平台基本相当。

(三)安徽宿州:商业信托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国落地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已经有十几单了,其中中信信托6单(安徽宿州、山东青州、贵州开阳、安徽马鞍山、河南济源与湖北黄冈),北京信托4单(江苏无锡、镇江句容、安徽铜陵和北京密云),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土地数量已达20万亩以上。

尽管各机构的具体合约计划存在诸多差别,但在核心问题(收益权)的处理上差别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方案设计。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信托期限为12年(二轮承包期剩余12年),首期流转面积5400亩,流转后用于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埇桥区是2010年农业部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5400亩土地由朱庙村、塔桥村集中承包经营权后,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代理,由区政府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计划,中信信托聘请服务商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该项目服务商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初期服务商同时也是整体承租商,支付开发前期的信托收益(关于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详细方案信息,参见蒲坚:《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页)。

中信信托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国土地信托实践的前沿

二、三种模式之比较

至此,我们初步理清三种模式的基本情况,接下来的比较以收益权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机制两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转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基础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表现为单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实际情况中,村委会往往会发挥类似于集体谈判机制的作用,推动土地流转(“倒包”)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环境的动态合理调整,“反租”价格随之进行调整,这样农户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区,“倒包”与“反租”之间会有一定的差价,或村集体与村民之间有约定的流转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开”,农户获得大部分收益。

沙县模式中,基础收益即土地委托给信托公司时支付的约定租金。增值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托公司以后,通过土地整治、改良后(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增值部分,这部分60%归农户,40%归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发展基金滚动发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托公司流转给经营方后,由信托公司申请各级项目配套资金,其中60%无偿扶持经营方,其余按信托公司的投入计算,逐年向经营方收回,回收资金返还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二次返还(这实际上相当于本文末提出的农业补贴“部分归农”机制)。

中信信托宿州项目(A类计划)中,基本收益为1000斤中等质量小麦价值(均按国家颁布的中等质量小麦价格兑付等值人民币,以下不再重复说明),如果低于1000元,则按1000元兑付,即支付给农民的基础地租价格最低为每亩1000元人民币。实际上,当地目前的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约600元左右,即该项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项目初期,由当地政府为服务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亩约400斤中等质量小麦价值(约400元人民币)。

增值收益为A类计划方案中的超额收益。受托人服务商进行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投资(必要时发行B类信托计划,募集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扣除各项本金和费用后形成的超额收益,70%归农户,30%归受托人,作为信托管理费用。北京信托江苏项目也是按这一比例分配浮动收益(即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开”原则似乎已成为市场共识。当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够按方案如期实现,我们实践中密切关注。

(二)增信机制

不论何种模式,流转收益按期兑付是稳定流转关系的基本条件,是承包权与经营权有序、稳定分离的必要条件。而农业本身又是弱势产业,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多重风险,经营端的风险如果传导流转端,引发兑付危机,必然影响流转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土地流转的各种模式中,收益兑付的增信机制至为关键。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契约”,并通过村民直选等基层民主途径对村委会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这决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体经济要为“反租倒包”提供一种隐性担保,构建一种村集体增信机制。

沙县模式中,有两重保障机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归入信托公司形成的信托发展基金;二是财政资金增信机制,由沙县财政先行注资150万元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增信对象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流转土地业主;当经营业主因发生各类风险无法兑付租金,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向农户兑付收益时,由风险保证金先行兑付。

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在方案中为A类基本收益(付给农户的基础地租)设计了双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来自服务商的合同承诺,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时候,由服务商承租信托项目下的所有土地,并按期向农户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项目开发初期,服务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后期发生实际获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况时,该类资金缺口仍由服务商补足(服务合同中规定服务商的职责范围包括“提供信托计划项下兑付A类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类基本收益的兑付仍然出现流动性资金缺口时,即第一重保障出现问题时,由受托方发行T类信托计划,补足信托收益兑付的流动性缺口(T类信托计划也可以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B类信托计划基本收益兑付缺口)。

综合来看,“反租倒包”模式采用的是村集体组织隐性增信机制,而沙县模式和信托模式均建立了明确的增信机制,前者采用政府财政增信机制,后者采用市场化增信机制,保障农户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转后与经营相关的风险影响,确保基本收益稳定且可持续。不论是沙县的政府信托机制,还是宿州的市场信托机制,本质上均是土地流转与土地经营之间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以稳定收益权的方式(信托收益)更充分地实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经济内涵,促进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有序、稳定分离,有助于同时实现“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双重政策目标,并且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土地流转信托与金融创新

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导致“融资难”、“融资贵”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各地纷纷试点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的金融创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重庆的“三权抵押”、河南信阳的“五权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权等“三农”物权的金融权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肯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作用,明确激活农村土地担保、抵押权能的政策导向,为农村土地金融创新打开了更宽阔的政策空间。土地流转信托化对金融创新的推动作用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是对委托方——普通农户而言。土地流转信托的优势之一是将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权结构化、标准化,变为标准的商业合约,这有利于开展以标准化收益权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例如,中信信托在宿州项目中目前已实现通过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年利率在10%-12%之间,沙县的金融机构已经借助当地的信托平台,开展了“预期收益权”、“农户联保+预期收益权质押”等金融创新。

2013年末发布的“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可以预期未来信托收益权的市场流通性更强,会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信托收益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对当前的“人户分离”城镇化格局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对“非户籍城镇化”人群来说,在没有并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可以实现“离土不离权”,提供一份稳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借助收益权金融创新申请小额贷款,更好地在城镇中生活与创业。例如,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就提出“赋予土地信托流转金融属性,为农民参与城镇化进程、增强承担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租赁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创造条件”。可以说,土地流转信托将构建的是一种“离乡离土不离权”的社会制度。

第二个层面是针对信托平台而言。信托平台将原来分散的经营权汇集后,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具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如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节水灌溉设施等)和布局现代农业基础设施的必要条件,从而也就具备了对接财政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基础条件。沙县模式中,由信托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项目,开展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开发,然后再进行流转;北京信托密云项目所采取的“财产权信托+资金信托”的“双信托模式”,通过资金信托为土地流转信托后的经营开发提供1800万元的融资支持;中信信托宿州项目中,则有发行B类信托计划融资进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托平台对接政府项目时,政策上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即在财政补贴资金的引导与支持下,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借助金融创新满足土地整理开发和布局现代农业设施的融资需求。

第三个层面是对新型经营主体和经营农户而言。少数土地信托项目中,如北京信托的江苏无锡项目,信托土地仅158亩,项目可以直接对接农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但其他的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一般涉及数千亩乃至数万亩土地,需要聘请或组建(现代农业)服务商,按现代农业要求整理、开发土地,布局基础设施,然后自主经营或再次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时经过现代农业布局后,大棚抵押、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将会更容易地引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农机具抵押等一系列农村金融创新在土地流转信托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开,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将更强。当然,对于刚刚出现半年多的信托模式,目前多数项目仍处于服务商开发整理阶段,相关的金融创新仍在酝酿与衍化当中,不过许多金融创新从沙县的政府信托平台中看已经相当成熟。

土地流转信托推动金融创新的机制在于土地流转信托将承包权和经营权稳定分离后,土地权利束与相关主体清晰对应,既可以有收益权融资,也可以有经营权融资。这种土地权利束的分解与重组过程客观上已经将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进行了分层,形成既有大型主体(信托机构、现代农业企业等)、又有中型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还有小型主体(小微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普通经营农户)的多层次主体,并在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上也根据各自优势实现了分工合作,这种结构化设计又与大中小结合的农村金融普惠体系相对应,形成金融创新的推动力。

进一步而言,随着土地信托的实践深入,信托平台将进一步衍化为金融创新平台,通过信托制度设计,土地流转金融创新得以在不同层面、不同主体间展开,根据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布局、具体生产与经营等开发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融资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促进土地流转的资源优化配置。例如,中信信托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条件成熟时,也可与商业银行、专业性农村小微贷款机构合作”,“以土地流通信托为平台构建服务‘三农’的金融生态链”。

四、探索土地流转信托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等信托机构介入土地流转领域以来,因其专业化水平高和结构化的制度设计,商业信托模式备受推崇,由此引起一个争论:以沙县模式为代表的政府信托(类信托)模式是否过时?商业信托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转信托的不二选择?

从本文的比较中可以初步总结商业信托模式和政府信托模式的优劣势。商业信托模式的优势有:第一,商业信托模式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广的(全国)范围内发现价格;第二,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对接外部资源能力强,可以更好地遴选服务商;第三,信托标准化、结构化水平高,可以推动更高水平的金融创新。短板在于:第一,商业信托模式采用的是项目制,使用的是本地优质土地资源,且地方政府需协调足够的土地满足规模经济的需要,是一种非常态的土地流转;第二,土地前期开发依赖于服务商,没有合适的服务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无法开展;第三,服务商完成现代农业布局后,要承担部分流转平台的职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托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信托平台承担了土地收储(一次流转)职能,是一种常态化的土地流转;第二,信托平台可直接开展土地整理开发,不需等待服务商;第三,有专业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次流转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第四,信托平台与县域金融机构合作紧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和普通经营农户的普惠金融创新更有优势。短板在于:第一,信托平台承担了服务商的职能,现代农业开发专业能力不足;第二,与外部资源对接能力不足,价格发现能力弱于商业信托机构;第三,标准化、结构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创新的层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现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显而易见,政府信托模式与商业信托模式的互补性很强,很难简单地说孰优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体分析。随着信托制度向土地流转领域的更深引入,未来综合两种模式的“混合”模式将更有优势。“混合”模式可能发挥的优势主要有:第一,结合常态的土地收储(一次流转)和项目制,使得县域内流转土地可以分区域、分层次开发利用;第二,发挥县域信托的“中小”优势和商业信托的“大”优势,相关主体分层对接土地权利束和要素资源,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发挥信托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务商的现代农业布局能力;第四,发挥信托平台和流转平台的协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转经济效率,推动建立二次流转公开市场;第五,发挥商业信托在收益权管理、兑付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使得农民的信托收益权更加稳定。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托平台,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和优势。从政策意义上来讲,“混合”模式可以同时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践中的发展表明,不论是政府信托模式,还是商业模式,亦或是今后可能的“混合”模式,信托制度在土地流转领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优势在于它可以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可以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分离,而且可以实现合理分工。信托平台进行土地整理与整治,服务商(大型现代农业企业)进行现代农业规划布局与基础设施配套,这相当于农地的一级开发;然后土地再次流转,实现土地更好地向四个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发挥其劳动技能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这相当于农地的市场开发。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可能构建农村土地两级开发体系。显然,前者与后者的“适度规模”是不一样的,而信托制的优势恰恰在于可以稳定有序地集中经营权,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转分开,使经营权“放活”在不同层级满足“适度规模”的不同标准。从这个角度而言,土地流转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率。

从公平的维度来看,土地流转信托逐步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补贴部分归农原则,要么直接归农(如中信宿州项目中基础收益提升60%),要么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级开发中的补贴,归农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础地租价格应依据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水准确立,而非分散经营和传统农业的水准确立,这是对农民农地发展权的一种认可。若以分散经营的低“市场价格”进行土地长期土地流转,大多数农民不但享受不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超额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价值也没有充分体现。第三,“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相结合。亨利·乔治地租社会化思想的核心是“涨价归公”,在人均只有一两亩承包经营权的较平均的农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涨价归农”实际上是“涨价归公”的一种衍化形式,土地流转信托方案是地租社会化分配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增值收益的70%与30%分配比例,是“涨价归公”与“涨价归私”的有机结合。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流转信托又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并且,公平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稳定有序地分离,反过来会促进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率。

邓 小 平认为,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必须走向集体经济

1990年,邓 小 平提出农业生产“两个飞跃”的思想,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具体论述参见《邓 小 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可以说,信托制度是实现“二次飞跃”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工具。总体上,土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机制,它使得全体农民可以共享农业“二次飞跃”的发展成果,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国土地制度的制度优势。尽管在超过10万亿的信托资产中,土地流转信托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但考虑到中国仍在持续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土地流转的潜力远远没有完全释放出来,而且“户籍城镇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镇化率”尚需一段较长的时间,消化“人户分离”仍需时日,即使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转仍将发挥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转信托的大发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Ⅳ 什么是土地流转信托刚听说的。

土地流转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的信托化。
实质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版为信托财产,委权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在法律上,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允许转让的,将率先进行试点。
具体从信托产品的几大要素来看,理论上,土地流转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村集体组织,但也不排除单个农户。

土地流转信托通过土地的重新归集、整理,将目前一些荒芜、零散的农用地转移到种植大户手上,从而形成规模效益,再通过金融产品的配置,使农民和种植大户成为最终获利者,同时也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科学推进土地流转,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获利者,甚至在农村实现生活现代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

Ⅵ 中央2014一号文件给合作社带来了什么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全面定调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1年聚焦“三农”。今年的关键词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意在用“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相比往年,今年的一号文件有何新意?变化何在?
粮食安全 为何不能“遍撒胡椒面”
“尽管国内丰收,但是进口还在增加,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们农业农村有这样的发展,除了各个方面的因素之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土地使用的措施,比如说使用化肥、使用农药、使用薄膜等等,这方面使农产品在短期内能够得到比较快的增长,但是另一方面也对生态环境带来了破坏,造成了压力。”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1月22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今年一号文件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把粮食安全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大的农业现代化的提法中,这次花了较多篇幅来强调粮食安全,说明这次中央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指出,粮食安全中,“量”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农产品和加工食品“质”的问题比较迫切,这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健康。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这也是整个文件的基调,诸多内容都在围绕粮食安全方面展开。”郑风田说,其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课题,任何时候这根弦都不能松。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线基本上都是在围绕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展开的,主要背景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未来粮食需求会更大。
一号文件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陈锡文表示,严守耕地红线,这个法律规定早就有规定了。“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多少补多少,谁占谁补。讲得很清楚,但是在补的过程中,确实出现占好补劣,占近补远,占水田补旱田,占熟地补生地。即使做到了数量上的平衡,但质量却大打折扣。所以,将来都会在如何保护耕地上,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此次文件强调,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据了解,我国过去的粮食安全范围比较泛,把大豆也包括进去。如果算大豆,我国国家粮食自给率不足90%,而原来国家规定粮食自给率要达到95%。其实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中,粮食是不包括大豆的。
郑风田说,这次提口粮绝对安全,比过去的泛粮食安全更精准。“泛粮食安全战略把玉米、大豆等都包括进来,战线拉得太长,农业补贴有点“遍撒胡椒面”的感觉,什么都想保,结果是什么都没有保护好。实行口粮绝对安全,让那些从事主粮生产的农民真正有动力生产口粮,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
支农惠农 如何保证市场竞争力
一号文件中,“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这第二部分占据了33条中的8条,是一号文件中八个部分中篇幅最大的,可见对其重视程度。一号文件强调,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和农业机械化,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一号文件一年一年发布,支农惠农政策一年一年加强。同时,也要保证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否则农业也难以实现可持续。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指出,文件中最让他感到欣喜的是在“新型农业现代化”中概括出了“市场竞争力强”这一点。这是学者们一直在争取和强调的一点。我国现在的粮食生产能力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国内的需求,但需要付出的代价是成本过高,这使得我们的粮食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我国粮食生产缺乏比较优势,劳动力在生产成本中占据了较大的一块。如何降低我们的成本,在国家补助方面,粮价低时对农户进行补助;粮价高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助,这比维持一个高粮价要好。
在农产品价格方面,一号文件要求,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具体来说,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保证农民收益。
就当前的补贴政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表示,传统补贴办法不但扭曲市场、弱化竞争力,还会造成社会资源和效率的巨大损失。政府预先确定粮食的目标价格,农民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销售。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该政策,按两者之间的差价给予农民补贴。这种目标收益补贴既有价格支持的特征,又有直接补贴的性质,是由价格支持向直接补贴转型过程中普遍使用的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过去很多地方发放补贴基本上跟粮食生产关系不大,主要按承包地或者按面积来发放,这次明确提出按粮食生产情况来发放补贴。对于农产品的价格,这一次也特别提出流通领域将来不给它补贴,把政府这部分财力更多地补贴给粮食生产者,政策上,我们可以让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对于粮食的价格形成和其他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更多地强调市场的作用,这个对于农民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土地制度 改革释放活力
2013年10月,由中信信托操刀运作的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项目正式成立。试点地为安徽宿州埇桥区,可流转面积达5400亩,远期土地流转项目计划将覆盖25000亩。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管理,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同时,信托资金还对土地进行重新归集整理与价值开发。
一号文件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制度性问题,是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党国英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的新时代,随后不久中国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往后农民又获得了产品自由销售权。农民权益得到保障,促使中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30余年来中国的大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党国英指出,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
此外,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陈锡文解释说,经营权用法律上的术语或者用银行界的术语来讲,它就是这块土地的预期收益。用这块土地的预期收益来抵押,获得一些贷款,但是承包者没有改变,更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

Ⅶ 土地信托流转的草尾模式

草尾模式”(外界称之为“益阳模式”) 土地信托流转“草尾模式”的基本做法是,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托管机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托管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政府土地托管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先流入给政府的土地托管公司,再由托管公司将归集的经营权打包集中流向企业或大户。
益阳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2007年前,由于种粮收益低、农村劳力外出务工,种田的人越来越少,农村耕地抛荒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抛荒面积甚至达到了三分之一。为了确保粮食生产,我们在全面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同时,采取了干部分片包干、收取代耕费等行政措施努力遏制耕地抛荒,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很快就发现,这种靠行政手段治理抛荒的方式极不稳定,难以持久。2008年,市委召开土地流转工作座谈会,总结前期治理抛荒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各种自发性的土地流转现象,一致认为,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权的适度流转,是解决抛荒问题的正确方向。因此,会议提出要把土地流转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牛鼻子”来抓,并全面部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和土地流转工作。2009年,全市耕地流转面积11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2.1%,位居省内前列。这是第一阶段,也就是传统流转阶段。
在随后的实践中,我们又发现这些形式的土地流转在流转率超过30%以后像是遇到了“天花板”,很难再有大发展。分析原因,主要是政府角色“缺位”。在传统流转模式中,主要是农户和农业企业(或农业大户)两个角色在起作用,政府尽管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但只能做些信息服务、矛盾调解的工作,没有以经济角色的定位介入流转流程之中。因此,企业对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难度、对毁约风险的担忧和农户对外来或本地农业企业投资商的不信任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土地流转工作进展艰难。为了化解上述难题,我们从2009年开始,把目光瞄向了土地信托流转这种新型流转模式。经过三年的实践,在进行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地区,耕地流转率很快突破了40%,有的地方达到了60%,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达到了90%,并且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是第二阶段,也就是创新流转阶段。土地信托流转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一是加快了产业发展,有利于城乡产业对接;二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三是带动了资本下乡;四是推动了村镇建设,缩小了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五是增进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改善了乡村治理,缩小了城乡文明差距。
实践探索表明:第一,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适应于湖区,也适应于山丘区;第二,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适应于水田耕地流转,也适应于种植茶叶、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养殖水面等的流转;第三,土地信托流转与其它流转方式相比,有明显优势,深受企业家、农民、乡镇干部的欢迎。凡是采取规范的“草尾模式”进行土地信托流转的,则能够实现流转关系稳定、管理规范的效果,真正达到农民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的结果。
结合我们对中央政策的解读和对土地信托流转“草尾模式”实践的总结,我认为,探求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之策,必须坚持三条原则:
第一,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村的问题说到底是农民的问题,党的农村工作实践已充分表明,什么时候我们党的农村工作遵循了农民意愿,工作就能顺利推进;脱离了农民的意愿,工作就会受挫。“草尾模式”从起步到现在已三年了,农民群众不断提升的满意度是我们工作的主要动力。
第二,坚持生产力标准。我们在土地制度创新方面的探索,要始终坚持以农业生产力的解放,生产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导向。凡是有利于生产力解放的方式就要用,凡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就要改,不能左顾右盼。
第三,坚持市场导向。中国推行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历史的选择、正确的选择。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真正做到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市场充分配置资源。在市场导向的原则下,党委政府想问题作决策,不仅要有主观想像力,更要有操作掌控力。要实现“鱼”与“熊掌”兼得的目标,就要在确保农民分户联产经营权(农民切身利益)的同时,推动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配套的土地规模经营;就要在明晰产权、促进市场交易上做文章。

Ⅷ 土易网如何解读福建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4〕1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推动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按照“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2015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要按照耕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拨付;各县(市、区)也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高的地区,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区,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推广沙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依托农业部门或乡镇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产能区建设,对产能区内流转100亩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继续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要按照“六有”要求完善提升,重点抓好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流转信息,规范流转合同,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土地流转管理和监测。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流转服务管理、农村“三资”管理、土地纠纷仲裁管理于一体的农经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分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资金池,提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省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国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意见,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供销社)

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推动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以及企业统建、农户管理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重点推荐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定向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在增信方面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与渠道商加盟合作,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厅、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美丽乡村创建等,每年选送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参加三年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并进行农业职业技能专项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应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继续开展百万农民大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雨露计划”培训,到2020年全省形成50万名规模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人社厅、农科院)

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与流转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三资”监督管理、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诸多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要确保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保持队伍稳定,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1日

Ⅸ 农村土地流转 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什么意思

定义: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这里可以这样解释,A作为农民拥有地块的承包经营的权利,A把承包下来的土地委托给B进行经营打理,B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产生的收益则归属于A。

我们可以看到这实质上是一种信托行为。信托的实质就是委托人把财产权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这个财产权进行管理。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实质上的财产权就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面对更为高效的和快速的市场必须生产经营方式更为集约化,而将多个农户的土地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合法组织将散农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在一起,将这份财产权交给信托,由信托对其进行专业化,高效化的管理,或将其租赁给单个农业种植大户,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营权集约化后利润的放大化,将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农民,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或征得农民的同意,对农业延生出来的产业进行二次升级,还可以通过购买经营收益权的方式为这些产业融资,同时合理的分配也可以培养产业,是产业合理化,结构化。

土地流转信托是一项促进农村现代化的金融手段,不过目前全国试点范围不多,还未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但不少地方委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在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托化。

Ⅹ 土易网如何解读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湘办〔2013〕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健康有序。但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土地流转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经营风险;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损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低位固化,与民争利;流转合同不规范,指导服务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冲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将土地确权到户、到地块,并颁发证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鼓励多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从千家万户分散经营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发展股份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股权,形成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收益。要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加快种粮大户、造林大户、家庭农(林)场、联户林场、股份合作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带动农村土地流转。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予以倾斜。

三、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加强对土地流入方的资格审查,在签订流转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土地流入方的资金实力、产业规划、经营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把好“进入关”。要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的规模要与土地流入方从事的产业、经营能力等相匹配。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引导流转大户积极参保投保,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

各地要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既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又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农村土地流转规避土地管理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以资本下乡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名,流转农户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坚决制止。“以租代征”、非法强占“四荒地”等以掠夺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的行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确因产业发展需要配套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的,依法依政策按农用地管理;对以农业为依托的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级纠风、国土资源、减负、林业、农经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各地要对近年来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开发的,要从严查处。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县有市场、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总体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能力。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交易平台,开展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租期较长的,引导采取实物计价或租金逐年浮动比例的办法支付租金。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流转农户土地“一口价”“一锤子买卖”的行为,确保农民流转土地全程收益。各级农经、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程。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和“一庭三室”(仲裁庭、受理室、调解室、档案室)的建设,落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信访工作,及时调处好土地承包经营、林权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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