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保证金不得低于多少
法律分析:50%。不管是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还是卖出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最低都不得低于50%,收取保证金是由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B. 融资约束是什么意思
1,融资约束:指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代理问题,使得外部的成本高于内内部资本的成本而容产生的。
相关概念: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问题:
(1)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相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从事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对象以及对环境状态的认识差异,交易的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比另一方拥有的多,,从而造成对信息劣势者造成决策影响。
(2),代理人问题:指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拥有的信息多,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者有效的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的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2,融资约束衡量条件:
(1)股票支付率;
(2)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3)公司规模;
(4)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C. 融资融券是如何进行息费计算与收取
融资融券是如何进行息费计算与收取?融资融券涉及的交易费用包括证券交易的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违约金(如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是根据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款约定,按照日终融资、融券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额计收,利随本清,算头不算尾,还款当日不收息。对客户逾期但未偿还的融资本金或所融证券,公司会按照逾期的天数加收融资违约金或融券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已《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为准。
D. 融资融券的保证金问题。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E. 融资约束的基础理论有哪些
融资约抄束文献综述_图文_网络文库 http://wenku..com/link?url=8-74oO5za3Cr_oMBW-xJx-GDg8lN_2s5l3VQC1hxRqAuSq4RgMz-T6cuw238_6sSFDlz-uTIhhd-
这篇综述可以参考一下,大致就是说融资约束产生于不完美市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内部融资成本。因此,其基础理论有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同时可以看一下MM理论。
F. 什么叫融资约束
我们知道,企业在运营管理全过程中常常会必须融资。融资的方法各种各样,包含了向银行借款、融资租用等方法。企业在融资全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生融资约束的状况,那么,企业融资约束定义是如何的?坚信很多人对于此事也有疑问,一起根据下列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可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组织开展紧密配合。具备很多年的技术专业的风险控制工作能力,而且全是亿级之上的资产,对客户的项目投资开展专业能力的担保。与此同时还和像资信评级组织、财产监督机构协作,为客户的投资资讯给予全层面的讲解,及其对资产处理事后给予确保。
融资约束简易而言便是企业的融资遭受一定缘故的整车线束因此没法顺利得到 充足的融资,这种缘故有可能是由于中小型企业没法给予银行所必需的质押,也是有可能是因为投资人规定的投资收益率太高,融资约束一般产生在中小型企业的身上,针对一些大中型企业,融资相对性比较简单。
G. 融资互保协议中的违约金怎么算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因相应的规范比较明确而少有争议。除此之外如买卖、建设施工等非借款类合同的逾期付款问题,在实务中分歧较大。焦点集中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过高并请求减少时,法院应适用什么标准来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得超过其1.3倍(以下简称“1.3倍利率”);二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下简称“4倍利率”)的标准。由于不同标准下的利益差别大,法律适用根据尚不明确,在实务中引起了很多问题,应当给予足够关注。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理由一: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
从实务层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标准外,还有观点主张以金融机构存款或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以相应损失的1.3倍作为调整标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类合同与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应利息来考量约定违约金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做法,区别只在于采用什么利率标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确定是衡量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并作相应调整的前提。由众多的调整标准我们不难看出,逾期付款损失不仅难以甚至无法确定,而且不同的标准均预先拟制了特定当事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意无意地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在外,带有浓厚的金融机构色彩。这显然与现实中各类借款关系并存,特别是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不符。在金融机构资产的国有化背景、资金来源、抗风险能力区别于民间贷款主体,尤其是我国长期奉行的金融机构低存款利率政策,导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较大差别的背景下,简单地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进一步看,在现行民间借贷政策的长期指引下,“4倍利率”标准早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将其排除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不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更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即便在当下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背景下,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有关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规定的三个备选意见,在将最高年利率适度调低至固定额15%或20%的同时,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因此,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标准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
理由二: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下的通行做法
一般认为,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是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处理的法理基础。因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参照处理公平合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主要内容一是逾期利息标准有约从约、约定优先,但不能违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关金融信贷政策;二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如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规定、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实务上参照该条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的通行做法,集中体现在未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情形,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如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按未付款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则规定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基于相同法理考量,对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有约从约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等规定,参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标准。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在自由裁量权下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的应有路径。
理由三: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
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因此,基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一般应当尊重约定,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断者”的理念,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不当干预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二是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不能根据该比例调整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此时,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而在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时,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并按违约金有无约定区别对待,以形成金融机构利息与民间借贷限制利息的二元参照体系,即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区别对待,则违约金对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损害赔偿补偿的预先确定及违约惩戒功能无法发挥,不仅与设立违约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的当下,这种违约低成本的裁判社会导向,无异于怂恿不负责任的约定并鼓励任意毁约占用他人资金,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
另一方面,从举证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对违约方或守约方都很难分配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往往陷于不同利息参照标准的攻防辩论,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显然不能再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否则,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现行法中的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限于自然人,但在现实的市场主体语境下,不仅类似主体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4倍利率”调整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场合也宜如此。突破现行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从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中,可见一斑。
H. 商业信用融资规模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主要看贷方是什么单位了。偿还能力强,融资规模越大;资产越多,融资规模越大。
融资规模即规模二字来说,并没有制约因素,爱贷多大多大,有本事贷,怎么贷,规模多大都没问题,但如何平衡这笔账才是问题吧。怎么花出去,花出去以后的回收,是简单的一笔还是多笔,还是各种交叉问题。
拓展资料:
融资(financing)是金融学术语,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发展需求,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
融资的方式
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海外融资
企业可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I. 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0%什么意思
比如你有100w的股票或者现金,可以融资100w,也就是说最终你账户上会有内200w(当然,要你之前开户时申请的额容度要高于100w),融资的风险很大,当股票下跌时,主要是看维持担保比例,一般是130%,也就是你账户上所有的钱加股票除以你融的钱,低于这个比例就要强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