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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慈善信托

发布时间:2022-06-11 22:10:49

A. 中国政法大学最优秀的教授是谁

法大有5位终身教授:张晋藩教授、陈光中教授、江平教授、应松年教授、李德顺教授 分别是中国法制史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和哲学界的大师级人物 应该说不分伯仲,尤其是前三位,是同一年出生的,在他们所研究的领域内都是泰斗 最优秀的就是他们了

B. 86岁高龄的江平教授给广大律师们说了啥

86岁高龄的江平教授给广大律师们说了啥?
2016年7月24日下午,现年86岁高龄的中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南区大礼堂为贵阳广大律师们作了一次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笔者作为现场听课的一名普通律师学员,深受启发,现将江平教授讲座的部分内容进行梳理发布,与全国律师同行和法律人一起分享。
这次讲座,江平教授紧紧围绕他提出的“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深入诠释了律师的职业优势和作用,勉励广大律师积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下是江教授授课的部分观点集锦:
一、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
二、律师作为一个职业来说,他的优势在哪里?只有弄清楚了职业的优势,才有权利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如果我说国家兴则律师兴,那绝对没有问题,也没有争议。那么为什么我说律师兴就国家兴呢,这说明律师有特殊的地位、特殊的作用,这是别的职业不能够代替的。
三、律师作为一个职业来说,他具有三大优势:一是律师是一个更具有权利意识的职业群体;二是律师是一个更具有社会意识的职业群体;三是律师是一个更具有法律意识的职业群体。
四、从职业的情况来看,律师和维权紧密联系,而且律师的维权和其他职业不一样,其他一些职业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律师的天职却是维护他人的利益。律师都是维权的,律师始终应将维权放在第一位。
五、律师本身自己的利益也需要维护,但是律师的职业并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他的职业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六、警察和律师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可缺少的两股力量。维稳是公安的作用,维权是律师的作用。
七、律师的办案思维和法官、检察官、公安部门的同志的办案思维是不同的,律师的思维基本上是无罪思维,在法庭上更多的表现为对控方的对立,根本原因是思维的不同。
八、律师这种权利的观念是进步的观念,是一个值得提倡的观念,律师这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思考,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考虑,这应该是一种进步的思维。当然这样的思维也有一些片面,没有用全局的思维来衡量。
九、律师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律师是靠自力,靠服务,靠信誉赢得市场的尊敬和尊重。
十、律师本身服务的市场就是社会市场的一部分,市场的规律的适用于律师的规律,市场竞争的规律也适用于律师的规律,律师本身就是市场的一份子。
十一、律师本身更贴近民众,更了解民众的心声。律师是民众权利的维护者,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十二、“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都是学法律出身,我们的任务跟国家的治国之道完全一致。
十三、作为法律人要维护法律的精神。
十四、如何处理好治国之道和谋生之道,这个恐怕只有学习法律的人会遇到这个问题,学其他专业的恐怕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怎么处理好治国和谋生的矛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要牢牢在心中,这个天平的概念,公正、公平、正义要牢记。(江老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语重心长呀,他还用宋世杰帮打官司的案例指引法律人如何处理治国和谋生之道)。
十五、法律人的弱点是什么?江老借用马英九父亲的一句话:"守经有余,权变不足"。
十六、对于法律人来说,应该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看作最高理想。
十七、过去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四个:一是先入为主,二是证据不足,三是无人辩护,四是缺乏监督。
十八、作为律师应该准确把握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在哪里,超出哪个界限就是滥用。
十九、可以把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作为一项长期的目标。
二十、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法院法官裁判独立。

C. 招商银行推国内家族信托的原因是什么

家族信托不是法律概念,它是法律概念中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合体。境内法这块薄弱,不代表境内没有立法,只是法律规定没有那么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来都是滞后的,通常都是先实践,出现问题后,才出法律进行规范。但家族信托有些例外,1993年为了规范国内比较混乱的金融信托市场,开始制订信托法。信托法不是中国原创,而是从域外引进。虽然当时主要目的是规范金融信托,但不能对信托的隔离保护传承财富的传统功能视而不见,故而在当时境内没有任何实践的基础上,先行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引进得比较晚,中国境内的信托法不仅不落后,还很先进,对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这一点江平老师也持肯定态度。

实务没有经验,可以学啊。把境外丰富的经验与国内法律、需求结合起来,慢慢不就有了自己的经验了吗?坐等永远没有经验。

可靠性与实务性有争议,这个不是问题,所有的事都会有争议,关键你要明白论据是什么,有没有道理,而不是看表面。 您想过最核心的风险是什么吗?最核心的风险就是客户资产的安全!把客户资产装进家族信托,资产不是没有了,而是放进了更加安全的保险柜。假设如您所说,境内信托法律有问题,那么最坏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家族信托被认定无效。家族信托被认定无效的后果,就是资产返还给委托人。建议您查下《信托法》,信托无效的几种情形。这就象你家房门上没有锁,很容易被小偷偷东西,现在有人要帮您安了一把锁,你却说我们这个村子从来没有装过锁,而且这个锁的技术也不完善,也有可能被打开,所以让人装锁的人都是为了赚钱而在做危险的事情!

而对于离岸信托,因为涉及不同法域,也不是您想象中那么完美,在此不细说。不过无论是离岸信托,还是境内信托,都各有优势,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产分布情况进行选择。

D. 江平的生平经历

一个为救国理想和言论自由而牺牲一条腿的青年;一个陋室中为孩子编织毛线衣的父亲;一个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导师;一个法律精神的诠释者布道者;一个为法治中国建设奔走呼号的社会实践者,这些符号和形象所代表的历史含义都很重要。
北京南四环一幢普通民居内,校长江平隐居彼处逾10年。
这里既远离昌平区的中国政法大学,也避开蓟门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江平选择了孤独但并不沉默的生活。
记者曾数次登门拜访江平,一条温顺大犬总陪伴身边,各异仙人掌装点着桌台。温和而又刚直,一代法学泰斗性格寓意其中。
满头白发稀疏、年到八旬的他精神矍铄,字正腔圆地向记者滔滔不绝,对法律强烈关注让这位老人眉宇时皱,他的声音依旧振聋发聩:“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是退一步进两步,还是在不断地前进。当然还要看到,现在有些地方是在倒退。”
江平虽只在1988到1990年间担任了两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务,但校长的称呼却一直延续至今,这种“待遇”在法大历任校长中并不多见。有1990年法大毕业校友对记者感慨:“江平是永远的校长,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精神符号。”
几年前,江平题写的“法治天下”流畅大字矗立于蓟门桥校园内,这代表了江平终其一生的理想,更成为中国法学人的思想归宿。
江平凝重地说:“这也正是我的中国梦”。 江平对学生的爱护,让贺卫方至今念念不忘。
1984年,中国政法大学庆祝成立一周年(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更名),贺卫方等一批研究生对食堂伙食不满,在校庆时发动罢餐,贺和几个同学把食堂门口堵住,说服大家加入到罢餐者行列。年轻气盛的贺在人群中与学校官员辩论,人越聚越多,正口若悬河之际,突然被一只有力的手拽了出来,抬头一看,正是江老师。
“卫方,你能不能不要总是以反对派领袖自居?”江平语气虽然不满,但眼神里还是一片温和,“事情都要一步一步解决。这样的方式又能起多少作用呢?”
一年后,贺卫方留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有机会听江平聊起过去:“在谈到自己经历的磨难时,他语气平缓,反而是一些体现人性美好的细节让他刻骨铭心,这种积极乐观的人生观是江老师品格最具有感染力的部分。”
回归北京政法学院讲坛上的江平,凭学识人品声誉鹊起,用他的话说“在历史的特殊点上被重用”。
复校的北京政法学院,面临着最大的问题就是师资和教材缺乏。“文革”这一段,所有人都荒芜了。老一辈被打成右派的教师年纪很大,不可能再发挥能力;而五六十年代留校学生虽“政治红”,教学方面却很差。
曾被钱端升先生誉为“政法二才子之一”的江平成为稀缺资源,“从苏联回来的没几个人了,而且我在燕京大学学习过,有一定英语基础,又有一定俄语基础,还有留学的经验,学习过比较系统的(法律)课程,这在当时来说是很不错的。”
江平突破法律禁区,一上来就讲《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两门课,把私权利的观念引入了国内,让禁锢多年思想和国际潮流接轨。
贺卫方回忆讲坛上的江平,“江老师的课真是一种享受。他站在三尺讲台上,器宇轩昂,一口标准的普通话和悦耳的嗓音,谈吐之中洋溢着知识的自信,两千多年前的历史典故和精妙学说,滋润着学生们的心灵。”
这期间,江平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这部划时代意义法律首次肯定中国人的私权,被国外誉为“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一批民事经济类单行法陆续出台,市场经济法律“盲点”陆续补上。
1983年开始江平担任副院长,亲身经历让他对人才格外爱惜。文革后第一批学生被重点栽培,留校形成“第一批梯队”,法学人才在“断代”后喷涌。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贫穷的法学”,到九十年代“繁荣的法学”,江平视为“一生中在法学教育方面很有独创的、很蓬勃发展的一段时间”, “实际上我在学校的主要贡献也是在这一段时间。”
1990年,主政法大两年的江平被免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务。
那年年底,江平60周岁生日。政法毕业生们自发为其操办生日晚会,大家一致要求江老师表演一个节目。他装着假肢的一条腿不太灵便,却步履坚定地走上前,唱了一首美国工会运动的英文歌曲《我们决不动摇》。
去职法大校长整整二十年,一些细节让江平聊以自慰。
有一年纪念法大校庆时候,主持人念在座校长的名字,恰恰到念到江平的时候,台下开始掌声不断,“我非常理解学生对我的感情,我认为这是对一个有正义感校长的支持。”
“只向真理低头”,“法治天下”,“四年四度军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我所能做的就是呐喊”…… 江平80周岁生日现场,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校长黄进,将老校长名言倒背如流。 2009年12月28日,江平80周岁生日。
不知是否为宽慰各地赶来的弟子们,江平很乐观地将活到90岁设定为“下一个目标”,他说:“虽然年轻时失去了22年光阴,如果按60岁退休的话,我再干22年,就可以补回我失去的光阴,我还有两年就全部补回来了。”
被江平“计较”的22年,凝聚了他刻骨铭心的悲情,也浓缩了中国法律的悲剧。
“从1957年到1978年,我该失去的失去了,不该失去的也失去了,最低谷时,除了这条命,其他所有的都失去了。”
江平的最低谷,出现在1957年。
这一年,在“引蛇出洞”整风下,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回国任教刚一年的江平,因向北京政法学院坦呈看法,一夜之间被打成右派,从“人民的阵营”划入“敌人的阵营”,不准许再从事属于“国家专政工具”的法律专业。
放弃燕京大学新闻系投身革命、并第一批公派到苏联的留学生,单纯的江平对国内政治情况一无所知。
如今,江平仍梦到被划为“右派”那惊心动魄场面,醒来后心有余悸。
“右派”帽子让时年27岁的江平厄运不断,在苏联相识的新婚妻子迫于政治压力与他分手。
在北京西山抬钢管过铁路,江平累到连火车声音都没有听到,整个人被卷到了火车下,他幸运地活了下来,却永远失去了一条腿。
打成右派、离婚、断腿,接二连三的灾难,在江平看来“还是可以忍受”,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了些变化,“从火车轮子底下捡回了一条命,我觉得对人生应该有乐观的态度,多活一天是多美好的事情!”
那之后的岁月,江平在苦难中求生存:1963年开始教俄语,“文革”被下放到安徽“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正式宣布解散,分配到延庆中学当政治老师,一直呆到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校。
其间,江平再次组织了家庭,妻子的父亲是一样的右派身份。
江平学生曾听师母回忆当年艰难:在延庆改造劳动的江平单身带儿子,长城外冬天寒风刺骨,没钱给儿子买棉衣,他把自己旧大衣给儿子改棉袄,还亲手一针一线织毛衣。
江平也曾经对前途悲观过,“文革”后期,他把省吃俭用从苏联带回来的珍贵法律书籍,绝大部分当成废纸卖掉了,这令他遗憾至今。
1957年到1979年与法律隔绝,江平经历了知识分子最苦闷的22年,他视之为“人生最大的遗憾”:“我在能够为中国法治事业做贡献的时候,已经五十岁了,人生最黄金的时代,恰恰应该是在三十岁到五十岁这二十年,我丧失了人生最宝贵的时间。”
1979年,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北京政法学院时,白发已经爬上了江平的额头。 一年前,一次中风让79岁的江平倒下了。
因入院及时,手术最后比较成功。江平住了两个多月的医院。其中半个月里,他虽然内心非常清楚但语言表达功能卡壳,说不出一句话来,这吓坏了众多学生。
从来没有服过老的他,身体虽恢复但大不如前。
“保命第一,真是老了”,江平鲜有的一声叹息,让很多人担心。
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到《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再到近年来《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与颁行,被称为“中国法学界良心”的江平,多年来不遗余力地奔走呼喊,扮演着法治“布道者”的角色。
自1991年招收第一届博士,迄今已经19年。在这19年的时间里,江平总计培养了近100名民商法博士。这些毕业生已经成为各条战线上颇具影响力的青年学者、法官、律师。“这都是我非常不错的学生,但我培养的学生,从事教学科研的比较多,当官的几乎没有,当大官的更没有。”
病愈初愈,江平执拗地起身,以更高频率现身说法,参与公共法律事件。
去年12月北大五教授上书要求修改《拆迁条例》引发轰动,江平先后在《财经》、《南方周末》等纸媒发表言论,又到凤凰卫视现身说法,力挺对拆迁条例的修改。
“江校长在与时间赛跑”,他的学生向本刊记者透露,江老对于时间的珍惜于渴望超出一般人的想象,他一直坚守“只向真理低头”,既不谀下,也不媚上。
2008年10月25日,一次报告会的提问环节,有听众问起他对杨佳案的态度,江平说:“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一位听众旋即抓起话筒:“您在杨佳案上的观点我不同意,假如我手里有一个鸡蛋,我一定会向您扔过去。”
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他认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遭致如潮的网络围攻。在许霆的案上,他也曾有过不顺应“民意”的表态。
不过,这丝毫无损江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他一生捍卫自由民主,却不赞同民粹主义,“做法律的人要公正,应该关注群众的利益,但是不是一切都以群众的感觉作为最高的感受呢?恐怕不行。”
在江平看来,中国真正的复兴在于私权真正在人们头脑中扎根,但过程会遇到艰难险阻, “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私权和公权的冲突,私权在公权中得到利益保护,这是我最大的希望。”比如我们最近关于拆迁法的研究,如何保证私人财产权在拆迁中的利益。
对山西煤炭行业兼并重组一事,他依旧见解独立:政府部门用行政强制手段把民营企业并入到国有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有违《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
“如果这种政策的多变性变成了一种先例的话,可能造成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的后果,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
中风后遗症让江平语速变慢,“没有像过去那么敏锐”。但八旬翁仍不懈地为私权呐喊,与60年前在燕京大学“舆论报国”理想一致。
2012年12月11日江平教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参加在台北举行的第一节“光华学者论坛”,受到台湾领导人马英九的接见。

E. 什么是公共权利

你好,你说的应该是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共利益”?辞典中没有这个词条。从几年前开始,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就呼吁《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的阐释,但以江平教授为组长的起草专家组却偏偏要留下这个是非之源。不过,概念都是约定俗成的。虽然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内涵应该还是有共识的。

顾名思义,所谓“公共利益”,当然是公众共同的利益。它的目标是“公益”,它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即每个人都可以从中获益。比如,政府建设公园、公路、图书馆、城市广场、公共厕所等等。

与“公众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是“商业利益”或“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的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群人,但都是确定的。它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私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比如投资办企业,一般都是为了商业利益,即追求赢利的最大化。若是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商家一般都会特别说明,并且采取不同于商业运营的操作手法。

当然,“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也不是像水和油一样截然分开的,它们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公共利益”中也会掺杂一些个人利益或商业利益,比如政府修建一座图书馆,在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惠及工程承包商、建筑工人等特定的对象;同理,“商业利益”中也隐含着一些“公共利益”,比如商家投资一项大工程,可能增加税收和就业,乃至带动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那么,如果必须对某些项目的性质进行划分,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结合两个方面的主要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动机和的目的。若是以公益为目的,当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若是以赢利为目的,那都是为了商业利益。二是看它的主体或主流。公众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商业利益”。

具体到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公众虽然也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但那只是间接地沾点光,从中直接获得主要利益的还是开发商。如果因为它也包含一点公共利益的成分,就把这个项目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世上还有不是“公共利益”的项目吗?

江平教授,我说的有道理吗?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请您老人家也写一篇。全国人民都等着听您的高论呢。不过,您虽然是专家,据说还很权威,但也不能指鹿为马、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是吧?

F.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的大事记

· 2010年5月28日-30日,中诚信国际组织员工赴十渡、野三坡三日游。出游期间,公司组织了联欢活动。公司领导和所有员工欢聚一堂,热情高歌,联欢气氛热闹、欢快。此次出游和联欢活动极大地表现了中诚信国际员工的良好的团队精神,新老员工之间既增加了交流,也增进了感情。 · 2010年5月27日,由中诚信国际评级的国内首支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券--2010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中诚信授予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和金融债券信用级别均为AA+。
· 2010年5月26日,中诚信国际在北京举办2010年春季投资者见面会,探讨在复杂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房地产、钢铁、水泥、化肥和保险行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这些行业中企业面临的信用趋势变化。来自中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媒体等机构的上百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公司执行副总裁何敏华主持,公司董事长毛振华和首席执行官叶敏分别做了当前宏观经济与政策的走势分析和正确认识信用评级的演讲。
· 2010年5月14日,中诚信国际2010年第一期新员工培训在公司12层大会议室顺利召开。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近半年入职的新员工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通过公司主要领导的亲自授课,使得新员工对中诚信国际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对中诚信国际的企业文化有了初步认识,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了深入的了解。这对于促进新员工建立对中诚信国际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励新员工努力成长为中诚信国际的优秀员工和管理者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 2010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阚胜国助理调研员一行来我司调研,听取了公司何敏华执行副总裁、任伟红副总裁对于2009年营业管理部对我司进行现场检查后我司的整改情况汇报,以及我司2009年工作总结,对我司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 2010年2月25日,中诚信国际发布2010年中国证券业信用展望报告-《行业基础环境改善为证券业打开成长空间,中长期信用趋势向好,但短期仍面临压力》,这是公司自2008年以来第三次公开发布对中国证券行业的信用评价。报告回顾了2008-2009年中国证券业的发展概况,并深入探讨了影响未来中国证券业信用趋势的正面因素及证券业面临的各种风险,报告还同时发布了12家主要证券公司的信用评价简报。来自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新华通讯社、财经、路透社、金融界等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 2009年11月18日,中诚信国际穆迪在北京联合举办《企业债务融资市场发展与信用评级》研讨会,发布了对全球及地区企业评级趋势以及针对房地产、新能源、电力生产、城投、水务、港口、高速公路、航空运输、钢铁、煤炭、有色金属、化肥、水泥、汽车、重型机械和建筑行业的展望报告,分别对这些行业未来12-18个月基本信用状况做出分析和预测。来自监管机构、中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等机构的上百人士参加了研讨会。
·200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参事魏本华、营业管理部副主任蒋万进、征信管理处处长付喜国、参事室处长苗现林等来我司进行调研。魏本华参事认为我司评级业务管理严格,各项制度规范,评级理念先进,同时,魏本华提出此次调研也将认真考虑我司反映的一系列问题和建议,推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
· 2009年5月25日-26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对我司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评级工作现场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为我司2007年、2008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开展的业务。此次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派检查组对我司进行的评级工作现场检查。检查组认为我司的评级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全面、规范,评级作业比较规范,评级业务流程合理,评级收费制度规范,对我司的工作给予肯定。
· 2009年3月5日,中诚信国际在《中国经济导报》发布了《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行业及企业状况的影响预期》。这是2009年1月以来国务院陆续通过钢铁、汽车、船舶、石化、有色、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物流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诚信国际对这十大重点产业密切关注后提出的预测。中诚信国际还将继续关注各产业振兴规划细则的出台对各行业及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
· 2009年1月13日,中诚信国际发布2009年中国证券业信用展望报告---《信用基本面逐步改善,但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大使行业信用趋势面临较大压力》,这是中诚信国际继2008年之后第二次公开发布对中国证券行业的信用评价。来自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华通讯社、财经、第一财经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中国经济导报、工商时报、新京报、北京商报等13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 2008年10月30日,中诚信国际召开行业评级展望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对宏观经济及对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建筑和航空运输业的行业展望,分别对这些行业未来12-18个月基本信用状况做出了分析和预测。来自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经济导报、财经、上海证券报、新京报、北京商报、证券时报、中国日报、理财周刊、工商时报等十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 2008年10月30日,中诚信国际穆迪联合召开题为《中国企业-历史、现状与未来》的研讨会,发布了对亚洲区信用趋势以及针对房地产、消费品和零售业、电力、煤炭、钢铁等行业的评级方法的介绍与行业展望。来自监管机构、中外资银行、基金公司、企业等机构的上百人士参加了研讨会。
· 2008年9月2日,中诚信国际召开中国银行业信用展望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内17家银行的公开评级结果,并发布了2008-2009年中国银行业信用展望的特别报告--《中国银行业信用状况稳步提升,系统性风险加大考验其应对能力》。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诚信国际第5次发布对国内主要银行的公开信用评级结果。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七项自律规则,并正式接受了七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在这七家企业中,中诚信国际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四家企业提供评级服务。此次中期票据的推出,结束了企业缺乏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局面,对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2008年4月8日,由中诚信国际评级的中国中材集团公司5亿元无担保企业债券(“08中材债”)正式发行,发行期限为5年,发行固定利率6.4%,中诚信国际对发行主体和该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均评定为AA级。08中材债是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发行的第一只无担保信用企业债,对我国企业债券进一步向市场化发展意义重大。
· 2008年1月29日,中诚信国际在北京召开中国证券业信用展望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08年中国证券业展望的特别报告--《中国证券业信用状况改善,机遇与挑战并存》。此次证券业信用展望报告的推出是中诚信国际首次发布对中国证券行业的信用评价。
· 2007年8月20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2007年-2008年中国银行业展望,调整了对12家银行主动信用评级结果。这是中诚信国际继2004年首次发布国内15家银行的主动评级结果后对中国银行业的持续跟踪评级。
·2007年8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大会在北京召开,中诚信国际当选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
· 2007年5月18日,中诚信国际与穆迪在北京联合举办信用评级研讨会,发布了钢铁、电力、收费公路等行业的评级方法和行业展望。此次研讨会是中诚信国际与穆迪合资后首次举办的信用评级研讨会。
· 2007年4月3日,中诚信国际正式加入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CRAA),成为该协会第25个会员。亚洲信用评级协会创办于2001年9月,由亚洲各国著名的信用评级公司组成,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 在2006年和2007年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对五家评级机构评价活动中,中诚信国际连续两年在五家有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评级公司中名列第一。
·2007年2月5日,中诚信国际通过竞标被选聘为山西焦煤发行企业债券工作所需的信用评级机构。
· 2007年1月29日,中诚信国际地区风险评级咨询项目最终验收会在国家开发银行举行,该项目成果顺利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的验收。2004年以来,中诚信国际已经连续三年为开行提供地区风险评级咨询服务,评级体系和方法逐渐成熟,风险预警、信贷配置模型及地区风险管理系统平台不断完善,专项报告涉及范围更为广泛。
·2006年9月28日晚,中国诚信和穆迪在北京饭店举行穆迪入股中诚信国际的庆祝酒会。来自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官员,33家国际金融机构驻华代表、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代表,以及企业界、新闻界人士600余人参加了酒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先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迎宁先生、中国企业家论坛主席田源先生、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等领导和专家到会祝贺并在庆祝酒会上发表讲话。
· 2006年9月28日,穆迪与中国诚信在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穆迪收购中诚信国际49%股权的交易成功,中诚信国际正式成为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成员。来自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路透社、日本经济新闻社、Bloomberg(彭博)、DowJones、Financial Times、《经济日报》、中国新闻社、《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日报》等国内外媒体的40多位记者出席发布会。
· 2006年8月,中诚信国际在北京召开“2006年中国银行业展望及评级新闻发布会”。此次对银行主动评级是中诚信国际继2004年和2005年对中国银行业展望与评级的基础上,对中国银行业的跟踪评级。
· 2006年8月,中诚信国际在北京国宾酒店举办 “中诚信国际投资者见面会”。这是国内评级机构首次举办与机构投资者的见面会。来自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80余名机构投资者代表参加了会议。
·2006年4月13日,中国诚信与穆迪分别发表公告宣布,穆迪已就收购中诚信国际49%股份与中国诚信达成协议,按此协议中诚信国际将成为穆迪与中国诚信的合资公司,中国诚信占51%股份,穆迪占49%股份。
· 2005年9月1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2005年国内18家银行主动评级结果,这是中诚信国际继2004年首次发布国内15家银行的主动评级结果后对中国银行业的持续跟踪评级。
· 2005年5月24日,人民银行公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做了首批五家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中三家(国家开发投资总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工作。
· 2004年9月27日下午,国家开发银行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了《国家开发银行地区风险评级及咨询服务合同
》签字仪式。
· 2004年8月23日,全球最大的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公司的CEO、国际业务主管、亚太区总经理、中国业务总经理一行四人来中诚信进行访问交流。
· 2004年8月5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12家已公布年报的国内银行的综合财务实力评级结果。同时,中诚信国际还首次对14家国内银行的个体财务实力等级进行了评定。
· 2004年7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惠誉所持有的30%公司股份。
· 2004年4月15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国宾酒店召开“2004年中国银行业展望及评级新闻发布会”,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部委的领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5家受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公司驻华机构,英国渣打银行、北欧银行等外资银行驻华机构,中信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华人寿等金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是国内评级机构首次对中国银行业实施的主动评级。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5家银行被评为“AAA”级。
· 2004年4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的信用评级工作。
· 2003年12月,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2003年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50亿元企业债券”和“2003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40亿元企业债券”正式发行,其债券级别均为AAA级。
· 2003年9月5日,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召开评级业务交流会。中诚信名誉董事长、中诚信国际公司董事长凌则提在参加上海分公司主办的分支机构业务交流会期间,拜会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先生。
· 2003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 2003年4月,中诚信国际公司首家对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对应信托受益权信用评级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信托” 对应信托受益权信用评级。
· 2002年12月,中诚信国际公司受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委托,对其拟发的3亿元3年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 2002年10月,中诚信国际公司尝试进行中国银联会员评估工作。
· 2001年11月22日至23日,中诚信国际CEO邬润扬、副总裁李华平出席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办的“中国保险市场与WTO国际高峰会议”。邬润扬先生发表了《保险信用评级: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践》的演讲。
· 2001年11月初,惠誉国际(Fitch)集团董事会主席Marc de Lacharriere先生和惠誉国际(Fitch)法国分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地区总裁
Bernard de Lattre先生访华,在董事长凌则提先生和首席执行官邬润扬陪同下,分别拜会了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张恩照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有关机构负责人。
· 2001年9月,公布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实力评级,这是公司继对泰康保险公司进行财务实力评级后第二家保险公司财务实力评级。迄今,国内评级机构中只有中诚信国际开展了保险公司评级。
· 2001年5月,公司在全国首次开展可转换公司债信用评级。
· 2000年10月,惠誉(Fitch)亚洲董事邬润扬博士担任中诚信国际CEO。
· 2000年9月22日,惠誉(Fitch)首席执行官罗宾先生访华,宣布对中国主权评级展望为稳定。在公司董事长凌则提的陪同下,分别拜会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和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
· 2000年5月25日—26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举办“信用评级国际研讨会”,人民银行副行长致辞,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官员,惠誉(Fitch)、穆迪、标准普尔、汇丰银行等代表10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 2000年3月,在惠誉(Fitch)的支持下,中诚信国际陆续修订完成新的指标体系,该体系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 2000年1月1日,合资公司开始营业。
· 1999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核准公司贷款企业评级资格。
· 1999年8月24日,中诚信国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 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核准公司贷款企业评级资格。
· 1999年7月23日,中诚信国际举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199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1999年1月,公司首次发布《信用评级公告》。
· 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公司的贷款企业评级资格。
· 1998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核准公司的贷款企业评级资格。
· 1998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刘明康副行长听取公司领导汇报,要求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评级业务,树立权威。
· 1998年10月对首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
· 1998年10月在全国首次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评级。
· 1998年9月11日与惠誉国际、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信用评级国际研讨会,同时举行中诚信国际合资合同签字仪式。
· 1998年5月在全国首次开展保险公司评级。
·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中国诚信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资格。
· 1997年8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199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 1997年5月6日,由美林集团主办、我公司协办的“中国企业通往国际债务市场之路”研讨会于长城饭店召开。
· 1996年11月21日-22日,我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研讨会”。
· 1996年10月-11月,受北京商品交易所委托,与中国期货市场咨询中心等单位合作对其会员进行资信评级。
· 1996年5月3日,与中国证券报联合发布1995年度中国上市公司业绩排序。
· 1996年3月,接受上海商品交易所委托,对其会员进行等级评定。
· 1995年10月,由我公司主编的<<中国上市公司基本分析>>出版发行,该书公布了1995年6月底以前全部上市公司的研究结果,并在中国首次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等级。
· 1995年9月,公布1992年底前上市的47家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排序结果。
· 1995年9月20日,独家承担并完成1995年度中央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工作,此次涉及铁路、运输、电力、化工三大行业,包括铁道部、华能集团等17个发债主体,所评债券额度近95亿元,占计划发债额度的95%。
· 1995年8月公司在全国首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评级。
· 1995年7月在全国首次开展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
· 1995年4月,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独家对其会员公司进行信用评级。
· 1994年9月26日,英国IBCA评级公司常务董事Dominique Davial 女士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局张军、王建盛先生来我公司访问。IBCA公司对于与我公司合作建立评级公司表现出浓厚兴趣。
· 1994年6月在全国首次开展租赁公司信用评级。
· 1994年4月在全国首次开展基金信用评级。
· 1994年1月20日公布全国首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等级。
· 1993年6月22日,公司在海口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海南证券公司、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等级。
· 1993年6月在全国首次开展信托投资公司信用评级。
· 1993年5月,公司在全国首次开展中央企业债券信用评级。
· 1993年4月3日,公司召开首批证券商信用评级信息发布记者招待会,公布全国首批证券商信用等级。
· 1993年4月,国务院发文规定,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应由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我公司是当时唯一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
· 1993年2月在全国首次开展股份公司信用评级。
· 1992年12月26日,公司制定的全国第一套信用评级体系和评级文件,在京通过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 1992年12月10日,公司与STAQ系统签订备忘录,确定我公司对STAQ系统上市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 1992年12月在全国首次开展证券商信用评级。
· 1992年10月8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正式创立。
· 1992年10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事务所更名为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1992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筹建中国诚信证券评估事务所。

G. 试述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 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H. 江平的代表成果

《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
《罗马法教程》(合著)
《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
《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
《中国采矿研究》(主编)
《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
《商法全书》(主编)
《证券实务大全》(主编)
《商法案例评析》(主编)
《沉浮与枯荣》(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 《论股权》,江平、 孔祥俊,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从《企业法》到《公司法》──企业制度法律规范的过渡》,江平,载《工商行政管理》1994年第6期;
《论中国的信托立法》,江平、 周小明,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江平、 刘智慧,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11期;
《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江平,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1996年企业面临的法制建设》,江平,载《中外管理》1996年第2期;
《论有限合伙》,江平、曹东岩,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I.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J. 民法四先生是那四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被法学界尊称为“民法四先生”。
简单介绍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沉浮与枯荣》(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等。
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1921.6. - 1990.9.),满族,辽宁北镇人,中共党员。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主编《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学》(副主编之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民法讲义》(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研究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教材编写课题组编委会委员,男,1931年2月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主要著作:.《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著);《专利法基础》(合著);《中国专利法》(合著);《合同法》(合著);《现代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合著);《现代中国民法论》(主编);《民法学债权》(主编);《中国土地法理论与实践》(合著);《经济法诸论》(合著);《经济法要义》(主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等等。
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1933年生,河北威县人。1950年即参加工作,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成功者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暨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文科分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事会董事、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兼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2000年11月离休。主要著作:《民法》(主编)、《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疑难合同案例研究》、《市场经济与法律》;《民法原理》(合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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