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听说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有哪些
1、重点一修改哪些内容?三大方面
一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
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资投向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重点二何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界最关注的问题还包括时间上的新老划断。
今日的发布会上,邓舸介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邓舸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重点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
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4、重点四着力点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5、重点五理财产品敏感问题如何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再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到“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部的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
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中18个月的确定,则是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并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来的。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几大敏感问题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和可转债总金额在10000亿左右,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一
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关于上述提到“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募集资金很少但财务性投资很大的就限制,没有融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会受限,旨在控制过度融资。
敏感问题二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问题?
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但该规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被删除,而此次新政重启了时间限制的规定,并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18个月这一考量,是给当前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带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敏感问题三
如何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融资需求
“此次再融资新规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的重要举措。”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疏堵结合促再融资方式多元化,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还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Ⅱ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法律分析: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Ⅲ 深交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 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未超过 30%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 当在前述 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 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Ⅳ 职工股权激励限售股受到减持新规的约束吗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减持新规的意义,在于谋求资本市场的最大平衡,以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从而为资本市场的更大改革赢取时间。减持新规的出台将对资本市场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各细分市场定会根据自身的特点谋求转型,以适应在严监管时代的到来。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影响。
第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大股东短期迅速减持难度增加,同时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将面临折价提高的局面。由于减持新规拉长了市值管理的期限,这势必会增加各方的成本,因此上市公司对市值管理的需求可能会下降。股权激励方式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受到新规的影响并不大。首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都是分期行权,离职后无法及时减持,不会影响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其次,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是员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该调整对员工持股计划也不会产生影响。
第二,对于股票二级市场来说,2013年起的多项政策出台及宽松的货币环境使得上市公司融资呈现井喷式增长,与之伴随而来的则是很多不规范的套利模式和不理性的投资参与者,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及时防范相关风险,在短期将大幅缓解解禁压力,市场有望企稳反弹。对于中期市场来说,流动性边际收紧、盈利回落仍将制约股市上行,在市场继续震荡中,个股表现或将出现分化,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个股价值的基本出发点。行业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强、有内生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资金青睐。在更加长期的市场发展中,监管政策的规范有助于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减持限制会降低股份的流动性从而倒逼二级市场标的、乃至一级市场项目的重新估值,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当前利率债已经出现了相对的配置价值,而信用债则需要从票息、久期和违约风险三个维度来寻找潜在的投资机会。2015年以来,可交换债(EB)发行方式逐渐兴起,私募EB成了一种股东减持的替代手段,部分上市公司大量发行私募EB,并通过换股实现变相减持。本次新规将EB纳入监管,意味着可交换债已真正进入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减持新规的出台使得可交换债的退出期限拉长,其进入转股期后的转股收益也将产生分化,可交换债因兼具减持和融资功能带来的井喷局面将大不如前。
第四,对于定增市场来说,从2月18日再融资新规,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监管层已从各个方面对定增市场做了规范,短期内新规将给这一市场带来阵痛。然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约束了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为,平衡了之前过于有利于机构和大股东的市场生态。除了后续的解禁压力之外,定增与IPO的失衡一定程度上会扭曲市场的融资功能。因为定增的要求比IPO低,一些上市公司反复通过定增圈钱,推升了壳资源价值的同时扭曲了市场整体估值体系,加之定增往往伴随着高杠杆,客观上也与当前的金融去杠杆趋势相违背。因此,新规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缓解和分散市场解禁的压力,其实监管层更希望看到的或许是市场回归价值,留住那些不着急变现而踏踏实实做事的企业。
第五,对于一级市场来说,减持新规增加了持股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市场PE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一级市场的股权可能面临一定的重新估值的压力。同时,现有的定增产品将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可能需要产品在机制上重新进行安排。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Ⅳ 减持新规2021
1.尽管减持新规公布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违规减持的行为依然存在。对此,沪深交易所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报为例,经统计后发现,自5月26日以来,至少有10家公司因为违规减持,深交所对其发出监管函。
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当然有,新规规定竞价交易新旧规都是不能在90日内卖超过总股份的1%,具体有什么新的变化呢?虽然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没有变更,但是新规从大股东变成了大股东+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另外,对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50%。须注意的是,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是合并计算的。
2.请仔细研判证监会最近九大新规对股市的利弊影响
现在会一直下跌,12月才是底部,建议散户离场。2020年市场会到3万点。现在是最后一跌,跌幅会非常可怕。
证监会修改了哪些退市规定?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实施的《决定》的修订内容显著扩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Ⅵ 减持新规是什么,出台此规定有什么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对近年来大股东及董监高(以下统称重要股东)减持数据统计后发现,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东减持的主要途径,2015年全年占比将近50%。如此高比例的减持通道,没有相应的减持限制,难免令投资者担心大宗交易成为重要股东减持后门。
减持新规出台上周出台的减持新规对重要股东通过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的减持,都做出相关约束和限制。
1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且,大股东在3个月内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同时,如果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而失去大股东地位,则需在减持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发布通知为规定打补丁,再度细化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大宗交易是减持主要方式
从上述新规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市场担忧的减持潮问题,证监会将关注点放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两种减持方式上。
不过,对于大宗交易这个重要股东主要减持途径,减持新规却一字未提。《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仅以2015年数据来看,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几乎占到重要股东减持数量的半壁江山。
根据统计,2015年全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90.62亿股,而其中有187.88亿股正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如此算来,大宗交易在全部减持数量中占比达到48%。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6月,沪深两市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68.01亿股,占全年比重高达94.21%,2015年下半年减持数量剧减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台的减持禁令影响,尤其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据更是缩减明显。
具体来看,在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的比例为56.6%,达到57.52亿股;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比重最高值出现在2015年2月,当月减持总数和大宗交易减持数分别为28.09亿股和20.97亿股。
如果将时间轴拉长,恐怕大宗交易在减持中的比重更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1月5日曾披露,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市场担心过桥减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曾表示,引导其(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否一样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师向记者表示,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来说,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要小于协议转让,而在转让金额的确定方面,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协议的各方商议确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减持新规公布后,已有大股东选择通过大宗交易来转让股份。1月10日晚间,安妮股份(002235)披露,公司大股东张杰拟向方略资本、千合资本600万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为3.08%,而其选择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
对于减持新规,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是否会有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情况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对自由的大宗交易极有可能成为股东减持的重要途径。
在减持新规出台前,就有大宗交易资深人士向记者表达担忧,与当前股价相比,重要股东在大宗交易上与接盘机构的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的。而接盘机构在大宗交易低价获得股票后,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货。
兴业证券(601377)也在研报中提到,根据机构投资者的反馈,他们担心减持新规关了大门,而减持则从侧门溜走,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之后,大宗交易接盘者直接在二级市场卖出,或者多次转手化整为零,最后仍反映为二级市场的抛压。
虽然证监会的减持新规也有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不过,从目前来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化整为零、曲线减持情况,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也需要相应的监管完善到位。
Ⅶ 面对5.27减持新规,应该怎么做
第一,大股东、董监高等作出增持和减持的决定,多是根据股票的真实价值,因此,减持本身并不是市场下跌的理由。整体而言,市场净减持规模和股价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股价高时净减持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两月市场明显调整,大股东、董监高等的增减持整体基本平衡,因此,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减持并不是近期市场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部分漏洞。是整个证券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整个证券市场是长期利好。
第三,从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资新规,到本次减持新规,证监会从各个方面对定增市场做了规范,对于过去利用定增套利,频繁进行资本运作的机构和行为实施了规范。监管机制的的不断完善,约束了“忽悠式”重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为,平衡了原来过于有利于机构和大股东的市场生态。从另外一方面,对于主要依靠内生增长,经营稳健,规范进行资本运作的上市公司来说,将会更加受到资金青睐,进一步带来投资风气的改善。
第四,减持新规从客观上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解禁高峰来临后减持的担忧,短期内可能会有利于市场。但是,减持新规只是减缓减持的节奏,并没有约束减持的总规模。
第五,减持新规削弱了大股东持股的流动性,对于股权质押来说,现有股权质押的风险加大,股权质押可能面临重新定价,有可能增加大股东质押的成本。对于已经进入质押的股份来说,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质押物等措施。
第六,对于一级市场来说,减持新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减持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市场PE参与的积极性,一级市场的股权可能面临一定的估值压力。同时,现有的定增和PE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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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减持新规实施半年效果如何
博时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欧阳凡表示,短期来看,减持新规对二级市场解禁压力有所缓解,风险偏好正逐步提升。中期来看,市场趋势因素未发生变化,震荡市中个股表现或将出现分化。实业经营能力将成为市场衡量个股价值的基本出发点,行业前景好、公司治理能力强、有内生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将获资金青睐。长期来看,监管政策的规范有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估值回归理性,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认为,从长期看,新规极大地限制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能力,延续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监管导向,利好基本面良好、有业绩支撑的大消费和蓝筹股。同时有业绩支撑的成长股经历过前期市场波动后可能出现反弹。此外,规范“断崖式”集中减持,有助于维护二级市场平稳交易,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风险。
套现的少了。
Ⅸ 减持新规有何变化
法律分析: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