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华润信托非净值可信吗
不一定。
信托(英语: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生活所熟悉。
Ⅱ 华润信托是国企吗
华润信托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有“信托行业常青树”之称的“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华润信托注册资本已增至110亿元,位居行业前列。
长久以来,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资委分别持有华润信托51%及49%股权。
华润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为落实深圳市国资国企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优化市属国资国企资源布局,深圳市国资委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华润信托49%股权无偿划转给深投控。“变更股权后,华润信托将成为深投控科技金控平台的一份子,有利于公司与平台内其他机构发挥协同效应,增强转型动力及客户拓展能力,加速业务增长和盈利水平,更好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业界观察人士认为,这应该是深圳国资强化其平台实力的安排。
据悉,华润信托通过持有国内证券行业翘楚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与台湾第一大券商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形成健康良性的业务组合,并华润置地、华润医药、华润银行、华润资本、华润资产等华润集团旗下利润中心积极探索产融结合和融融协同的业务模式,以融促产、脱虚向实,着力打造有自身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华润信托表示,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Ⅲ 华润信托鑫华3号赎回要几天
一般是在10天左右
华润信托秉承华润集团优秀的企业文化,在“让资产更智慧”的品牌口号引领下,始终坚持客户导向和持续创新,在结构金融、证券信托、资产证券化、财富管理、普惠金融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实现净利润8.23亿元;人均利润875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总资产为53.5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50.28亿元人民币
Ⅳ 华润信托中欧宁创项目
摘要 上周沪深300下跌2.71%,上证综指下跌1.40%,深证成指下跌2.09%,创业板指下跌3.09%;分行业来看,非银金融、电子和电气设备跌幅居前。
Ⅳ 私募法律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为公司制PE募集保留切入口
《公司法》、《证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私募发行制度,而此前的中国法律从未涉及私募的内容。
修改之前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原先的《公司法》对募集设立,也是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而不允许私募设立方式存在。
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出了修正。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意味着法律第一次对“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方式可以采用私募的形式,从而从立法角度确立了与公募相对应的私募概念。
然而,《公司法》在为通过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提供制度通道和保障之外,对私募的运作规则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而是将其整合到《证券法》的体系内,按照证券发行的一个类型进行规范。
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降低为500万元,采用登记制,并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将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缩短为一年。这些规定为私募发行证券提供了空间。
《证券法》——为公司制PE募集划定外延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虽然只是解释了“什么是公开发行”,但从相对的角度来思考,非公开发行就是与公开发行相反的集合,这样,我们也从《证券法》中明确了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而这也是私募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发行人数,即“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就是公开发行。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三部分“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中规定: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但是,此规定与《证券法》的公开发行规定有所出入。《证券法》中,向特定对象200人以上发行就是公开发行,相反,不超过200人就是非公开发行。而此规定中,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就是非公开发行。这种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了执法的漏洞。实践中,许多公司不管实际有多少人持股,在递交公司登记申请表时登记的股东人数都不会超过200人,这就规避了法律对公开发行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按实际持股人算,隐名股东也是不能计入的,因为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当然,从法律效力级别上来说,应当按照效力级别高的法律执行,即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准。
另外,上市公司也是可以进行私募的,只是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私募行为本身的不透明性,从而导致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进行私募的行为有不一样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特定对象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而且在股东大会上就要确定发行对象;二是发行对象不能超过10名。“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信托公司作为直接的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自己属于独立的发行对象,但背后的投资者数量可能很多,这些背后的信托人就成为了该股票间接的投资者,这些间接投资者当然不受发行对象数量的限制。3、《合伙企业法》——未涉及有限合伙制PE募集规范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一章,自此中国法律中也有了国际私募最常采用的组织形式。国际上很多大型的PE都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称为GP(General Partner),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称为LP(Limited Partner)。
私募发行规则的理解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发行,也就是将证券分发出去,结果是被持有,难点在于是间接持有还是直接持有。另一个是私募,也就是私募和公募的临界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限制。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中根本没有明确出现“发行”和“公开”这两个词,与《公司法》和《证券法》不同。如何从现有的法律条款中理解有限合伙中的私募发行呢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是这样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注意法律在这里规定的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由于中国不承认隐名合伙人,所以这里的合伙人是必须记载于合伙合同和有限合伙工商登记里的,有限合伙如果发行合伙份额,就应当将发行情况记载于册、公示于众。但现实中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多名自然人共同委托一名自然人向有限合伙投资,约定该名自然人得到的合伙利润的分配方法。这样,虽然记载于合伙合同和工商登记的是一名合伙人,即直接持有人,但实际上该名合伙人代表的是多名自然人,即间接持有人。那么,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发行人数是按照直接持有人计算,还是按照间接持有人计算?
信托法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规则所涉及的,也就是信托公司如何募集资金进行信托计划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拆分为3个部分:信托公司如何设立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如何推介信托计划,和信托计划成功与否的后续。
首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其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明确注明以下内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最后,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Ⅵ 前十大信托公司有哪些各自业务特点是什么
中国国内上市的信托公司有: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版、 渤海租赁、陕国投权A、爱建股份、中航投资、安信信托、香溢融通。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Ⅶ 华润信托是什么贷款
华润信托原名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后更名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实现净利润8.23亿元;人均利润875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总资产为53.5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50.28亿元人民币,各项经济指标在中国信托行业中名列前茅。信托贷款是华润信托的信托业务之一,信托贷款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信托计划或者对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向融资方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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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的大事记
1994年,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培育目前国内最大的综合性券商之一——国信证券;
1995年,与美国沃尔玛公司合资成立“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成为全球商业巨鳄沃尔玛进入中国的引路人;
2004年,发行国内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后被业界广泛复制,并被称为“深圳模式”或“深国投模式”。
2005年12月,设计并实施了国内第一只股权分置改革集合财产计划——深国投·农产品股权分置改革集合财产信托计划,开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先河。
2006年3月,设计并实施了国内第一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国投·万科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限制性股票激励领域一支独秀。
2006年10月, 发行了第一只企业现金流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首创企业日常经营收入与信托计划利益捆绑的融资模式。
2009年4月,成立四川都江堰重建信托计划,积极参与四川灾后重建,并将公司自身享有的超过信托计划基准收益部分10%的收益以全体受益人的名义捐赠成立“华润信托·爱心传递梦想中心”,项目已顺利结束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2009年6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在国内率先设立外币融资类信托理财系列产品,并获得深圳金融创新奖。
2009年11月,率先开发第一个组合基金信托产品系列——“托付宝TOF”, 依托强大的数据库及管理经验,开创公司主动管理的证券信托产品的全新模式。
2009年底,发布第一个中国对冲基金指数——“晨星中国·华润信托中国对冲基金指数”(简称“MCRI”),成为国内首个反映阳光私募行业的基准业绩指数。
2011年5月, 率先成立零售业地产发展基金——华润信托·银泰零售业发展投资基金1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20亿元。
2011年12月,发行了国内首支煤炭资源整合并购基金——华润信托·民生能源投资基金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在矿产资源基金领域迅速建立了领先的行业品牌和口碑。
Ⅸ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Ⅹ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
华润创业有限公司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隶属华润集团属下香港上市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主营“怡宝”牌系列饮用纯净水,1989年,华润怡宝在国内率先推出纯净水,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2009年以“营养素饮料”为切入点,开发并推出具有“舒缓”功能的营养素果味饮料“零帕”,开创了中国功能性饮料细分市场的新品类。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是华润集团旗下优秀零售连锁企业集团,同时也是中国最具规模的零售连锁企业集团之一。旗下拥有华润万家、苏果、欢乐颂、中艺、华润堂、Ole‘、blt、VanGO、Voi_la!、VIVO采活、Pacific Coffee等多个著名品牌,其中超市业务已连续多年位居中国连锁超市第一位。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生产、经营啤酒的全国性的专业啤酒公司。总部设于中国北京。其股东是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和全球第二大啤酒集团SABMiller。华润雪花啤酒在中国经营超过70家啤酒厂,旗下含雪花啤酒品牌及30多个区域品牌共占有中国啤酒市场的21%份额。2010年华润雪花啤酒销量超过928万千升,年增长达11%,公司总产销量连续六年遥遥领先国内其他啤酒企业。2010年雪花单品牌销量进一步增长16%达到841.3万千升,巩固了其作为全球领先啤酒品牌的地位。
华润五丰有限公司:1951年成立於香港,隶属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现为香港恒生指数成分股“华润创业”的全资附属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加工、批发、零售、运输、国际贸易於一体的综合性食品集团。主营业务包括肉食业务、水产业务、综合食品业务三大类,业务区域涵盖香港、中国内地及海外市场。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华润集团董事会常务会议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立一级利润中心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风电、核电、光伏、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
华润煤业控股有限公司(China Resources Co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华润煤业”)于2010年8月1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法定股本100亿港元,主要从事煤矿投资、建设与运营,是华润集团的一级利润中心、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电力”)的全资子公司。
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润医药的整体规模位居中国医药行业第二名,正在朝着2015年香港主板整体上市的目标迈进。
华润医药旗下拥有多家实力雄厚的企业,包括华润医药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创新孵化事业部、华润医药商业集团、华润三九、华润双鹤、东阿阿胶、华润赛科药业、紫竹药业等等;其中华润三九、华润双鹤和东阿阿胶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
华润医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遍及全国28个省市,在药品制造和医药分销方面都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领先的竞争优势。华润医药旗下销售额过亿港元产品有超过20个,过10亿港元产品两个(即:999感冒灵、东阿阿胶块)。华润医药拥有多个“中国驰名商标”,“999”品牌还两次入选中国最具价值品牌50强,“东阿阿胶”等品牌被评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控股信托有限公司、华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