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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2p代替信托

发布时间:2022-06-14 20:00:26

1. 信托和p2p的区别 信托产品与p2p理财的对比

信托的特点
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回托人不为委托答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而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是涉及到银行和贷款单位两个方面。
5. 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P2P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资料均由MBA智库网络提供,关于信托知识也可咨询智库帮帮理财产品专业人士。

2. p2p和信托有什么区别

p2p和信托的区别来:
一、投资门槛源:信托和p2p的区别便在于这里。一个高冷,一个接地气。更多的人接触到信托理财,那都是在电视电影屏幕里。属于大老板投资首选。传统信托公司的理财门槛超过百万元。一般人是想都不敢想的。而p2p理财则不相同,它有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独特之处,收益高、门槛低、期限灵活,说他接地气又不坑爹,投资者也是十分赞同吧。
二、投资灵活程度:要说起来,信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可不是白给,除了入门门槛极高。另外一方面,它对于资金要求也是有着固定期限的。例如2-3年。变现能力极差,这与它的高富帅特性有关,对于高富帅来说这百万资金不过是信手拈来。而对普通百姓,说不定是全部身家。这个时候网贷投资的有点便完全显露出来了。从几十天到半年再到一年,各种期限随便投资者自己选,一切看你的口袋说话。即使是再短期的,互贷网仍然可以提供像余额宝一样的理财产品,例如日盈宝,隔天即可获得收益。

3. 大家是不是觉得很受益

【对于信托受益权的“债权”或“物权”属性问题,昨日文章的内容明显缺乏更多研究,笔者认为信托受益权应倾向于物权性质较多。特于此更正,以本文观点为笔者目前真实观点。】金融创新是当今每日每时都在发生的常态,法律监管亦步亦趋紧随其后,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步伐来看,现阶段的监管追赶速度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快。近日投资金融届再掀起一股“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浪潮,不满于年化10%左右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信托计划受益人及业内各路英杰纷纷将目光投向更具发展前景的新课题——“收益权转让”,将实际投资期限长(信托2-3年)、流动性弱(可以转让但程序较生硬)的信托收益权拿来,拆分成“信托收益权”后进行再。信托受益权作为我国法定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其转让虽然可以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但当要将其进行拆分并以其为基础进行再时,其中需要面对的法律障碍及风险就必须进行详实的考虑。首先必须关注的是,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拆转让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信托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进行了明确限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从此规定可知,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向机构进行转让,如果某机构将其自身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欲向外转让,只有一种转让途径——向其他机构整体转让。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欲向外转让,有三种转让途径——(1)向机构拆分转让;(2)向机构整体转让;(3)向自然人整体转让。这些限制阻隔了一个最重要的监管重点防范现象——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次,对于信托受益权本身的法律性质尚处于不清晰状态,各界对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属性及债权属性还有争论,观点不能统一。因此,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信托收益权”这个概念,就更加容易混淆。说其“打法律概念的擦边球”是比较恰当的,究竟能否从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中再剥离出信托收益权,实在是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但我们认为,“信托收益权”或就仅是“收益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为金融产品创新而创设的词汇,其无法突破我国现阶段的法律逻辑,既不能将其称为物权,亦不属于债权,目前为止,尚无哪一部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定义和规范,而处于这一“灰色”地带的创新概念正如火如荼的蓬勃发展,在事实上推进着我国金融领域的繁荣,只是这种繁荣到底能否持续,能持续多久,或者,能否推动我国金融法制的进一步规范,都是我们努力去解的难题。目前金融场上比较常见的信托受益权再方式有这样几大类,其中出现的最新状态就是将信托受益权转化为“信托收益权”后进行再,且对象没有条件限制,没有规范约束,变相将受严格监管的信托受益权持有条件转换为了面向普通民众的无条件持有。一、 P2P平台借款人以其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P2P平台是目前最活跃的微金融成员,虽然在单笔标的上可以算“微”,但在平台年总体额度上却实实在在是高大上。为了增强平台的获客能力和资金流动性,平台创意性的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手段进行操作,当然,P2P平台实际操作的质押物(抵押物)远不止信托受益权,其他包括银行汇票、仓单等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抵押的物品,P2P平台均创设性的拿来进行了债权的增信。在实际操作中,平台上的借款人即信托受益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处(信托)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予P2P平台,作为向平台上投资人(出借人)的借款。P2P平台则将平台投资人的资金通过提供居间服务的方式实现资金向借款人出借的目的。二、将“信托收益权”从信托受益权中剥离,再进行分拆转让这一操作方式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受大家争论的方式,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都在尝试,P2P平台更是其中最热心此创新模式的实体。那么到底什么是“收益权”,法律没有界定,而这种“收益权”与地方平台项目中路桥收费所指的未来“收益权”自然不是一个概念。在无法明确“收益权”是哪一种具体权利的前提下,这种权利转让的根基必会受到不可忽视的质疑。用“信托收益权”代替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在形式上规避了《信托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转让和分拆转让的限制,但实质上不能不说是违背了监管出发点的行为,实际上是否可以严格的归结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也未可知。如果我们将其行为的本质倒推回监管原则的层面,其不合法合规性自然表露无遗。实践中存在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转让或通过P2P平台等机构分拆向普通公众进行转让(普通公众包括自然人和机构)。“信托收益权”在从“信托受益权”中通过协议等方式成功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拆转让似乎已不用受监管规则的约束,形式上逃避了监管的细则,事实上以现在的监管条文进行审核也的确难以界定其行为的违法性。法无禁止即是否适用于这个范畴?该用何种辩证的目光发现其中的基本矛盾并解决之?上面所述的交易模式无疑突破了一直以来备受限制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现实场需要,这从业界的热情和实践规模愈演愈烈即可见一斑。但,从法理基础的中,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很难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从监管根源上说,监管之所以不允许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拆再向自然人转让,是因为信托产品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其设立、投向等无一不折射出“投资”性质,而投资必然面对风险,投资收益愈可观,风险愈高。这与银行存款等普通民众最熟悉和理解的借贷关系不在同一个风险级别中,自然不能允许将此种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普通大众化整为零的进行,否则一旦投资难以兑付,必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因此,凡可以承担高风险的投资人才是有资格获得此类高收益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受众,这个受众圈子也从普通大众的广义范畴中浓缩为监管规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资人”,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监管部门将此类金融产品限制在“合格投资人”的范畴之内,即,控制风险。根据《信托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和分拆的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以及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都对信托受益权的持有明确了鲜明的范围和条件。因此从本质上说,目前存在的各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操作方法将渠道直接打通到社会普通大众,信托受益权这类按照监管原则必须由具备相当资产及风险承受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持有的权益最终被拆分转让给众多自然人,而这些自然人没有任何资金和风险承受力的限制,由此很有可能产生不可预估的连锁风险。虽然各类转让的具体方式与形式均不尽相同,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些新式交易模式与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直接触及了银监会针对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坚持把合适的产品给合适的对象,切实承担售责任。”也可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重点的监控对象既是金融产品形式,更是由此可能导致的诸多社会风险。“把合适的产品给合适的对象”是所有金融从业者都要遵守的原则。“信托收益权”能否单独拆分进行转让存在较大争议。从信托受益权中拆分出的“信托收益权”的权利属性模糊不清,难以判断其为“债权”还是“物权”,投资人受让该“权利”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将“信托收益权”的概念分别匹配为债权和物权进行探讨,则又会发现其在实际流转过程中有许多环节还无法按照现有的法律要求进行权利的确认和落实,导致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最终无法一致,产生的风险仍要投资人单。我们倾向于信托受益权为物权范畴,但是这只是基于法理的推理,在我国实际立法体系中,这一推理尚难以成立。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主要基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不但可以排除其他所有人的侵犯,且如权利不论因何等原因辗转遗失,权利人均可以向受托人追及,又因于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受托人自身的财产状况不能对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造成任何影响,更使得其物权的特点比较突出。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一物二权的法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运用信托制度中普遍认可的。但是,如果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则信托受托人同时亦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信托)是信托物形式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无信托受益权,而信托受益权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信托财产出现问题其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追及,结果是在同一个信托物上,出现了两个物权,这对于我国的法学本源来说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状态。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奉行的是双重所有权制度,即一物二权。这个观点上的冲突也在事实上的境内外信托业务中有了更多体现,国内法学人士对英美法系中信托一物二权理论衍生出的各类信托制度难以清晰认识和理解,出现了各种无法调和的现实矛盾。这种法律基础的分歧可能是我国引入信托制度以来始终无法将信托运用得如英美法系国家那种娴熟程度的原因。至少直至目前,信托(非商事信托)到底在我国应该如何发展仍然是一个重大课题。近两年场上已出现“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实际操作,但从公开披露出的信息来,虽然“家族信托”在名称上已经向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本源靠近,但其实际操作手法目前来看仍是我国商事信托的一种翻版。我国信托法不认可信托受益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追及权、优先权等物上权利,受益人难以获得信托财产的物权救济。由此更不用说由信托受益权分离出来的“信托收益权”了,其法律定位更加扑朔迷离。那么如果我们联想力更加丰富一些,将“信托收益权”视为债权,则只从我国法律法规对债权的一些程序性要求上即可看出,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权)也不能简单的被归纳进债权的范畴。债权在转让时将涉及债权转让通知及履行变更手续等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该债权(信托收益权)转让在无通知的前提下不会对信托发生效力,事实上P2P平台等机构将获得的信托受益权拆分为“信托收益权”后再向普通公众售的过程中,其没有去信托处进行通知登记等程序,信托最后仍是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则最终“信托收益权”持有人的权益获得将更加未知和波折。事实上,到底信托受益权能够被界定为何种权益,如前所述,目前还没有定论。从目前可获知的各方面现状来看,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再模式虽然在场上掀起了一系列热潮,但其在合法合规性方面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风险。如果我们可以在场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法制的发展,最终融合出一套新的监管法规甚至产生新的立法,即保障了社会大多数实体的资金基本安全,避免大范围社会风险的发生,也没有遏制金融创新的步伐,令我国金融界舞台上演更多利国利民的精彩,众之大幸,各界之福祉。

4. P2P转成信托什么意思

风险不同。就目前来说,P2P与信托相比,风险会大一些。

但是如果大家选对平台,风险也是可控的。4、投资门槛不同。P2P理财的门槛低,但是信托理财产

5. 信托和P2P理财哪个适合投资

P2P理财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互联网投资理财方式,高收益,风险适中,具体何种更适合投资,还是需根据投资者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去判断选择。 P2P理财与信托理财相比:
(1)资金门槛PK:P2P几乎无门槛、信托理财门槛高。
信托理财不为大多数投资者所熟悉,主要原因就在于其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就只能是望“槛”兴叹。P2P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投资门槛低,像共赢社,50元起投,是目前市场上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渠道。
(2)流动性PK:P2P好、信托理财差。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以1—2年的居多,投资期间信托产品变现能力较差,若投资者信托资产配置较多,容易导致流动性紧张。P2P有多种期限可供选择投资者选择,尤其是短期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好,可以满足投资者短期理财需求。

6. p2p与信托,作为未来职业,求大神建议!

除了选择行业外,建议考虑更多的因素:
1、成长性。
比如,假设信托公司内部机制是信托经理负责制,则你会得到更多的锻炼与成长,学会包括客户沟通、合同撰写、商务谈判、信托法律法规等等方面的训练,从一个更高的平台上看待从事的行业,接触的也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更了解市场上偏向规范的做法和规则。
假设P2P的资金不是通过网上募集的,而是线下操作签合同过风控的,则合规性上会比信托稍弱一些,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法规需要遵守,接触的客户可能以中小的为主,风格偏向野一点。
这里的客户其实包括投资人和融资人。
2、岗位。
前台和后台的差别还是蛮多的。信托公司后台,可能比较安逸,不太适合年轻人。P2P后台可能从事的工作会更繁复一些。
如果是做销售,则去信托会好一点,大平台更容易积累客户资源。

第一点,P2P是新兴行业,虽然跑路的很多,但是整体未来应该会出现正规的做的好的杀出黑马,虽然这个商业模式,如果光凭高利率,是很难维持的。信托公司做正规高利贷,但是行业整体在走下坡路。如果为先挣点钱,可以考虑。为多学点东西,可以考虑信托。
你说的第二点,其实意义不大,因为是否市区其实影响不会太大。利率优势并不在这一点上体现。
第三点,比较关键。应届生遇到一个愿意带你的领导,是很重要的。这个就不取决于公司了,而是带你的经理的风格,愿意教你,才能更好的入手。

7. P2P网贷与信托有什么区别

p2p和信托的区别:
一、投资门槛:信托和p2p的区别便在于这里。一个高冷,一个接地气。更多的人接触到信托理财,那都是在电视电影屏幕里。属于大老板投资首选。传统信托公司的理财门槛超过百万元。一般人是想都不敢想的。而p2p理财则不相同,它有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独特之处,收益高、门槛低、期限灵活,说他接地气又不坑爹,投资者也是十分赞同吧。
二、投资灵活程度:要说起来,信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可不是白给,除了入门门槛极高。另外一方面,它对于资金要求也是有着固定期限的。例如2-3年。变现能力极差,这与它的高富帅特性有关,对于高富帅来说这百万资金不过是信手拈来。而对普通百姓,说不定是全部身家。这个时候网贷投资的有点便完全显露出来了。从几十天到半年再到一年,各种期限随便投资者自己选,一切看你的口袋说话。即使是再短期的,互贷网仍然可以提供像余额宝一样的理财产品,例如日盈宝,隔天即可获得收益。

8. 信托与P2P的结合有哪些模式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与p2p结合模式有以下几种:
P2P平台担保融资模式,P2P平台和信回托公司合作发放小额答贷款,交易结构设计得非常精巧,无一例外都要求P2P平台实际控制人提供全额担保和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该交易结构实质上是利用P2P平台的自身信用来融资发放小额贷款,其中的利差被P2P平台据为己有。该类信托产品的风险取决于P2P平台自身的信用和风控能力。
在代销情况信托产品模式中,合作双方各取所需,个别实力雄厚的P2P平台拥有高流量的人气,销售金融产品的能力极强;一些募资困难的信托产品便寻求这些实力雄厚的P2P平台合作以解决销售难题。
信托受益权质押模式,其通过质押让未到期信托产品的受益权来盘活部分资金。信托产品合格投资人即平台方优质借款人,由于短期资金周转需要,以其购买的信托产品受益权份额作还款保障质押给债权人,借款用于其个人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资金周转,并承诺信托利益不足时,以其个人资金偿还债务。

9. P2P网贷和信托相比,哪个产品更靠谱

没有可比性,信托风险低,但是门槛高,不是普通百姓可以投的,普通老百姓要想投资理财,P2P还是不错的选择,低门槛使得人人都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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