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1.代销模式复:P2P平台仅负责制销售其中部分份额,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但是信托代销机构方面,银监会是有明确定义和限制的,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备这个条件。”
2.质押模式:这里的转让形式是债权,而不是信托收益权,交易对手是信托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公司,所以不涉及监管红线。但是不排除投资者变不良信托的接盘侠。
3.收益权拆分模式:是指100万级别的信托计划进行份额拆分,投资者可以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信托产品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条件。
所以为了规避这些法规,P2P平台和信托公司,进而衍生出了另外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代持模式”
第二种为有限合伙模式
㈡ 如何控制信托理财的风险
如何控制信托产品的风险
|在投资渠道逐渐拓宽的时代,信托投资以相对高的收益受到了中高端投资者的青睐,但信托项目的抵押物情况,以及信托公司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的,人们不太了解。为此,我们采访了业内专家,让他来为我们聊聊信托产品风控这点事儿。
投资者
想投资信托产品 先了解产品的属性
“要想了解信托公司如何对项目风险进行把控,首先要了解信托公司一般推的项目都有哪些,他们各自的特点决定了风险系数。”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经理魏磊介绍。
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的投资项目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信托相当于平常我们说的私募基金,而证券投资信托则相当于阳光私募基金。”魏磊谈道。了解了信托产品的分类,再来看投资者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关注项目风险。
同时,魏磊也提到,信托产品属于个性化投资产品,不同信托项目风险是不同的,目前没有独立第三方对信托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信托公司一般也不对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风险分级。不过,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理,预期收益越高,则风险相对就越大。
A房地产信托产品:
看房产企业规模以及抵押物的位置
遇到这类产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特别是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形势日益严厉的背景下,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不断加大,大的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其再融资能力和资金调度能力更强,抗风险能力也较强。”魏磊谈道。
其次看房地产商能提供的抵、质押物。“一般房地产项目抵押物可分为在建工程、土地或者是已建成的商业物业,而投资者要关注的就是这些抵押物所处的位置。位置是决定抵押物变现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对于商业物业,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其出租情况来判断抵押物价值。”魏磊介绍。
同时,魏磊还建议,有一些房地产信托的保障措施是股权质押,对于用股权质押项目,应该优先选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因为非上市企业股权价值很难判断,变现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B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
看质押股票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产品也是比较常见的项目,而他们的质押物就是股票。魏磊建议投资者在把握这一类信托产品的风险时可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首先是质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研究报告等,深入分析质押股票所处行业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判断质押物风险。
其次,要关注质押率,“该类信托产品的股票质押价格一般会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边界就越大。”
最后,看融资人的资信状况。要看融资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融资还是财务投资者融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除了在二级市场变现股票外,还有其他还款来源,项目安全性更高一些。
C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看产品设计是结构化还是非结构化
证券投资产品也能在信托公司买到,“该类信托产品资金一般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相比公募基金,阳光私募的仓位和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更加灵活。投资顾问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固定管理费,但是参与超额收益的分成,与投资人的价值取向趋同。单个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大,更利于资金的进出,股票操作更加灵活。”魏磊介绍。
投资者在选择该类信托产品时,要注意产品设计是结构化(海派)还是非结构化(深派)。对于结构化产品,投资者一般购买的是优先级,享受的是相对固定的收益,少数产品还可享受一部分超额收益,其本金和收益由劣后级信托资金提供担保。如果信托产品整体出现亏损,则首先亏的是劣后级信托资金。同时该类产品还设定有止损线,从制度上保证了优先级本金和收益。
对此,魏磊解释:“一般自然人属于优先级,信托公司会优先保障这部分人的收益,因此自然人承担的风险要小很多,而机构投资人属于劣后级,虽然劣后级要承担的亏损要多一些,但是一旦产品获得较高收益,劣后级的收益也会更多一些。”这也验证了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
对于非结构化产品,则类似公募基金,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比结构化产品都更高。
信托公司
选择项目也是从抵、质押物来进行风控
知道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应该注意的事项,那么,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又是怎样来运作的呢?相信了解了这些,您该会很放心地去选择信托投资。
1.前期选择: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高的更利于接手
据魏磊介绍,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时,一般也是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
“在选择抵、质押物时,优先选择价值易于判断、易于变现的建成商业物业、上市公司股票等,房地产抵押率一般控制在市场评估价值的五折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价格一般控制在二级市场价格的四折左右。”魏磊如是说。
2.项目成立:风险排查与止损措施并用维护项目安全
一般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项目,信托公司还会采取逐日盯市的方法来防范市场风险。
一旦发现有危及项目安全的风险信号,信托公司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如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融资人提前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等来维护项目安全。
“由于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特别是现在房地产信托项目,采用的是事前报备,更是把风险杜绝在第一线。”魏磊解释。
了解项目风险,也要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力
说了这么多关于信托投资的风险控制问题,对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您是否也考虑过呢?
对此,信托投资专家提醒大家,信托产品投资不同于银行存款,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只有当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才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仍由投资者自担。
此外,银监会还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合格投资者才能投资。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㈢ 为什么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的解释
我国《信托法》对于抄信托收益权拆分有严格的内容规定:
《信托法》第47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第48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但是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29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办法第52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 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使用本办法规定
办法第53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 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㈣ 资产信托,怎么操作
信托是一种财产隔离投资或转移方式,信托起源形成了在欧美法律中特有的一物二权制,但这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冲突,因此在后来通过的《信托法》中,新建立了“信托财产权”的解释。在前面强调这点,是因为这是信托与其他投资最大的区别之处。因为在一般购买时,你可能会觉得跟买银行理财产品是一样的,但由于上面的原因,信托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类型的投资。简单来说,在你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到期前,信托计划内的信托财产不是你的个人财产,假如期间你发生负债或破产,信托计划内的财产不能作为你的财产来进行清算,只要前提你的信托是合法设立的。比较白话的解释就是信托财产在正常运营期间,其拥有权是信托计划,不是委托人也不是受托人也不是受益人,因此在不考虑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其财产安全性较高。作为委托人,一般老百姓打算去买信托是很容易的,一般来说100万起卖,很多银行都有代销,当然如果你自己愿意也可以直接打电话给信托公司的财富中心去认购。不过集合信托计划不是什么时候都有的,要看当时这个信托公司具体做了什么项目。另外一点,购买信托的透明度要比其他的理财产品要高的多在一般情况下,因为信托基本上差不多是目前国内资金出口的最终端了,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项目,你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是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以上是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从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信托就是因委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财产或财产权交由信托公司,并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管理及运营。目前国内信托基本上都是自益信托,信托目的就是为了委托人为自身创造利益。信托计划大类可分为单一和集合,小类就太多了,根据资金或财产权的不同使用方式可以分出无数种,只要信托公司愿意去创意,理论上使用方式是可以不断创造的。信托公司一般会先进行项目锁定,即现考察较有潜力项目,进行尽调和交易结构设计,当然还有项目竞争的,好项目大家都想要。设计好信托产品后,一般已经确定了是做单一还是集合,单一顾名思义就是只有一个委托人,一般来说都是其他银行啊什么的金融同业机构作为委托人。而集合就是跟私募基金有点类似,每个委托人不得低于100万,委托人多于或等于2人(也有可能是多个机构,或者自然人和机构混杂)。单一信托较好操作,通过流程后委托人资金到账,然后信托就开始运行。而集合信托则需要销售,跟银行卖理财产品类似,而且目前信托大部分都要委托银行进行代销。后续的管理就跟投资基金类似了。信托计划到期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合同分配信托利益,大部分都是能达到合同预期要求的,当然也会出现中融这次矿产信托的失败。简单来说就这些啦,客观问的题目有点大,想详细说都可以写本书了,暂且这样吧
㈤ 关于挑选信托,投资组合如何分散风险
今年以来,资管市场颇不平静
从年初的头部网络借贷平台,到260多家私募的跑路,再到信托产品的接连违约,上半年可谓是轰轰隆隆,雷声不断;
当下一个时期属于经济增速的换挡期,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步入深水区;加上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和《资管新规》的大限,金融业风险在近半年的时间得到了集中的释放和爆发,不光是私募和网络借贷,甚至连信托公司发行的主动管理产品和券商的资管计划,纷纷出现暴雷和违约,让人猝不及防。
现实中表现为引入第三方公司,进行一个资金差额补助和担保,考察担保措施要着力考察担保人公司的实力,这个和之前考察交易对手实际是一个性质,这里便不再赘述。
写在最后信托风险持续,且行且珍惜。
本文在简要介绍了当前信托业风险现状,然后梳理了信托投资存在哪些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的诸多方面。同时针对这次的风险,列出了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交易对手的实力,第一还款来源和用途,抵押质押情况,交易结构以及担保措施等。这五个方面,能够帮助投资者构建一个基本的观察信托的一个维度和视角。当然本文只是一个引子,每一个风险点和每一个判断标准之后,都是一篇文章,连起来就是一本教科书式了,这里只是做一个概括和说明,
㈥ 如何看待信托业务创新与交易结构合法合规之间的关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安晓博
今年3月份以来,央行密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相关政策文件,因风险不确定性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条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迎来密集监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规经营是金融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基石。金融企业归根结底是承担风险获得收益的特殊企业,成功的金融企业就是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之间取得完美的平衡。
当前,在宏观环境及市场等变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合规政策是否需要与时俱进就不得不提及创新的行为和概念。创新是建立在改变基础上的无止境满足人类需求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方式。合规是为满足人们获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为准则。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为了实现人们的需求,创造最大化的价值。二者的核心是重叠的。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的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因创新不足导致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束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合规与创新似乎看来又形成悖论,二者有着分立的边界。
再看创新的定义,创新是人类对于发现的再创造,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矛盾再创造。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再创造,制造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形态。由此来看,显然解决矛盾,再造矛盾是一个自然循环,而连接这一循环的有效手段便是无止境的创新。解决合规与创新的矛盾那就是创新,用创新才能对不同利益群体进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连绵不绝地发展。合规与创新二者实则有交集。作为信贷也是一样,首要的是诚信合规的经营,但如果要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社会价值,则需要不停地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便利。
处于风口浪尖的马云说:“创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后被恨死。创新者会死,但创新不会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㈦ 信托合不合规啊,还有其效益如何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多为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目前年化收益类多在8%-12%。信托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
目前国内正规信托公司有60多家,要求严格,可以去银监会网站查询是否是正规持有信托牌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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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信托拆分合法吗谁说了算如何验证
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
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还有就是合格投资人的认定。
信托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规的,如果由个人购买后分拆转让就会产生争议,很多平台都是这么干的。
信托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成为公众事件就麻烦了。
㈨ 信托、资管产品拆分平台模式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查阅了资料才知道这种分拆是违规的,违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监管也明确表态了。不出事则已,出事的话搞网站的就要付出代价。目前,合法合规且能够实质上达到拆分信托份额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投资人的只有3种方法:
目前唯一见到的是平安旗下的陆金所,其使用了2家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担保公司,最终由投资人与1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协议,定向投资于某信托产品的收益权。
㈩ 想请问一公司购买一单一信托后,能否拆分转让给自然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单一信托,可以拆分,但是拆分对象不得超过50人
另外,需要缴纳信托公司千分之一的费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集合信托,跟单一信托是完全不同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