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 是否转让所有权和处置权 82号文
银登中心正式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其中,对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行为予以严格的规定。当时媒体报道称,第一批127家可参与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试点机构的名单已经划定,包括多家银行和信托公司。
B. 信贷资产转让的现状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因贷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 因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回流资金的需求强烈。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成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中主要的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和批发商,和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目前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从200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资产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份额转让后仍对贷款公司进行管理,并对转让的贷款项目收取管理费,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模式。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和5家金融机构签署了间接银团贷款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签署了528个银团贷款项目,总额达1,357亿元人民币,出售197个贷款项目的部分份额,总额达530亿元人民币。截止2005年末,管理资产总额(表外部分)达4,438亿元人民币,实现8.7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服务收入。
2、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不良债权转让。不良资产的受让方主要为外资投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外资介入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当时的外经贸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先后13次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涉及贷款本金及表内利息达825.27亿元,回收现金25.33亿元。其中,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428.39亿元,回收现金10.7亿元,与外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396.88亿元,已回收现金14.63亿元。这意味着,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总体平均回现率。
信托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资产为另外一种重要方式,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保留劣后收益权。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一百三十二点五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一“准资产证券化”举措首创了国内资产处置业务全新交易方式。
信托方式使不具有资产管理专业能力的投资者有机会实现对不良资产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同时信托结构设计还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变现进度,提前收回不良资产变现资金,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但信托处置方式受制于信托公司私募资金的能力,一般规模不大。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因为体量巨大、各家资金状况、贷款规模、贷款质量差异很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信贷资产转让既有回购型,又有买断型,采取了协议转让、招标转让、不良资产转让、间接银团、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动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为规避银监局监管在期末发生的短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其特点是:一般采用回购型式,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短,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2)存贷比过高与存贷比低、信贷项目多资金少的商业银行与信贷项目少,资金富余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出一定的地区特性;(3)一部分存贷比超标,贷款资源丰富的商业银行为完成中间业务收入而将一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利息收入转化成投行业务收入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4、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既有转出方,也有受让方。因总体资金规模小在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上占据的规模不大,但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受让资产的主要是国开行信贷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存贷比超标或集中度超标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包括间接银团份额)等,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其中,中诚信托、中泰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均开展了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而中诚信托开展的国开行信托贷款业务较多;中信信托受让了较多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宁波分行不良信贷资产。
近两年信托公司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项目资源优势发放了对优质企业贷款,但信托公司受制于自身有限的资金规模,出于加大资产的流转速度,加快资金流转的目的,将其优质企业贷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此类业务开展得较大的信托公司有中海信托、中信信托等(具体分析见第二章)。 监管层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分为准入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层次,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需要向银监局申请业务资格。监管当局出于发展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开发的角度出发,启动和放开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具备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业务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监管层没有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该类业务进行规范。实际工作中,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转出方对该笔资产并没有剥离报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作为融资业务来监管。买断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该笔资产剥离了转出方报表进入受让方资产负债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界定为信贷业务,监管政策参照有关信贷业务的监管政策。
当前,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成为监管层限制银行调整流动性、限制贷款规模的手段。在目前宏观经济出现过热势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监管层通过限制一些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限制了一些资产负债比例已经较高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的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三)信贷资产转让相关平台的建设及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很大,并出现了几个信贷资产转让平台。深圳已成立国内首个由官方筹办并运营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上海银监局也在努力推动银团贷款交易系统平台建设。这种交易平台的推出,最大的意义是方便信贷资产转让。一方面,主办方希望方便银行获取其他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另一个方面,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即设置了“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公告栏,公布出相关信贷资产的价格行情。此外,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非官方的信贷资产交易平台,如上海的国力,北京的中国贷款交易网。
C. 不良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就是对于银行的一些不能按期还款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理,以期收回本金及利息。我银行的风控体系在1998年以前,是“一逾两呆”的体制,就是“逾期”,“呆滞”,“呆账”,在98年以后,就把资产分为了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资产。据相关机构预测,我国不良资产规模将在2020年达到近3万亿,其中银行占大部分。
怎么处置不良资产?
通常来说,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首先是内部催收和外包催收,银行内部有专门的催收机构,外包就是外包给外面的专业催收公司。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巨头公司来负责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它就是四大国有资管公司(AMC):华融资管、长城资管、信达资管、东方资管。这四家是1999年由国务院设立,专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四家资管公司对接四家国有银行:分别是农行、建行、工行、中行。
主要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资管公司动用资金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管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资管公司也就成为了企业的股东,获得股权分红,通过这类程序,让这些企业有了资金后走出泥潭,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最后通过转让、重组或上市收回原来的入股资金。就这样,银行的不良资产得到了解决,那些陷入泥潭的企业也逐渐摆脱困境,正常生产经营。
“债转股”主要是针对各方面条件优质的企业,那么资质一般的企业或公司怎么处理呢?通常银行会将这类不良资产打包折扣卖给资管公司。举个例子:农行按比例将不良资产打包,一类占比10%,二类占比30%,三类占比30%,四类占比30%,也就是说优质的债权占比最少。假设这个资产包值10亿,两折出售给长城资管,也就是长城资管花2亿拿到了这个资产包,把里面优质的、近几年的自己消化处理掉,年代久远的不好处理的高价卖给某些地方资管公司。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还有收回的企业本息,无论如何,资管公司最后都是赚的,而且利润不是一般的丰厚。说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暴利行业,一点不为过。
D.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4)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5)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E. 了解不良资产,这几点是入门实务
不良资产入门实务介绍:
一、不良资产的三次大的剥离。
第一次剥离: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因此被称为政策性剥离。
第二次剥离:2004年,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此次剥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商业银行上市而美化其资产负债表。此次剥离不同于第一次的政策性剥离被定位为“商业性剥离”。
第三次剥离:2005年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
上述,三次总共剥离的不良资产金额大约2.2万亿。
此后,我国的不良资产行业因上述三次剥离的数额较大,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各资产管理公司都在自行消化已收购的不良,不良资产行业进入了一个稳定期或者低谷期。
直到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印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对不良资产的转让进行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被称之为“行业的春天来了”,不良资产又重新引起社会的关注。而随着近年经济下行期的到来,银行不良率的攀升,不良资产呈现井喷式增长,市场逐步火爆。
二、什么是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三、不良资产行业的现状
市场足够大,但也面临困境:
1、互联网平台生存乏力,至今未有可持续盈利的成功案例
2、假出表“泛滥”,尤其是总对总形式
3、证券化及收益权转让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卖断体量
4、一级市场非理性竞争加剧
5、二级市场成交未如预期走红
6、资产回收效益堪忧
四、地方AMC与四大AMC的区别
地方AMC与四大AMC在不良资产领域的主要不同在于:收购不良资产的地域限制。
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四大AMC则没有该限制,2016年银监会新出台的政策大大增加了地方AMC牌照的含金量。
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对不良资产行业有什么影响
(1)降低不良资产行业壁垒。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多,直接或间接进入不良资产行业的现象增加。
(2)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多元化。加剧不良资产市场竞争。
(3)受不良资产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以及实际的市场供给规模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外转让意愿,不良资产在供给端上日益市场化。
六、目前不良资产行业市场火爆,但是总有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为什么会“雷声大”?
主要是因为资金多,赚钱机会少,导致资金开始在不良资产领域寻找投资机会。而且,银行本身的压力大,监管层在政策制定上也希望引导社会资金帮助银行化解风险,这种“利好”被资本市场迅速接受,带来的影响就被进一步放大。
为什么会“雨点小”?
一方面,不良资产行业的链条长,二级市场本来就存在延迟反应的现象,即使一级市场的交易开始放量了,二级市场也不会马上火起来。
另一方面,一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还高于二级市场的预期,导致很多投资机构不敢接盘,其结果就是二级市场的不良资产投资和处置不太活跃。
本轮不良贷款上升周期大约还能持续多久:
从以往的规律来看,不良贷款的形成和增长一般滞后于经济增长。在中国经济短期内难以快速恢复高增长的情况下,预计本轮不良贷款上升周期持续时间为3年。
七、银行一般如何掩盖不良
常见模式如下:
(1)将不良纳入关注类。为了守住报表的不良数字不至于过快攀升,银行往往将事实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
(2)表内资产腾挪出表。所谓的“出表”业务。
(3)调整不良计算标准。
不良资产包含哪些种类:
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不良、企业应收账款、PE/VC失败投资、P2P/小贷公司不良、政府债,基本上都是基于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目前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是多少:
据2016年银监会网站发布的第三季度监管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939亿元,较上季末增加56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6%,比上季末上升0.01个百分点。
八、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都有哪些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金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5)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处置方法。
(6)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处置方法。
(7)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处置方法。
(8)信托处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产业基金的优势,创新处置方法。
(9)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创新处置方法。
(10)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九、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最有效的途径有如下几种
1、不良资产转让;
2、坏账核销;
3、混改;
4、不良资产证券化;
5、债转股。
过去几轮不良资产浪潮中,不良资产转让及核销用的比较多,但是核销是有额度限制的;而从本轮不良的体量来看,单靠四大及现有的民间投资机构是很难完全化解银行的不良难题的。至此,才有了叫停多年资产证券化、银行债转股重新启动。
总之,搭配各种处置模式才能更有效的化解银行不良资产。
F. 不良资产行业传统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G. 银行是通过什么操作,把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到投资人的
受近年来国内去杠杆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压力一直在不断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阶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H. 资产管理公司是怎样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和信托公司又是什么关系
打包出售,拍卖,催债,转让等各种方式,信托公司可以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让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信托到期而无法按时还款的项目,让后由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当然,现在还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I.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的不良资产卖给谁
您好,自成立以来,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两次剥离:
1999-2003年四大AMC收银行6042亿不良资产, 这一阶段的收购完全由政府导向, 资金多由央行再贷款方式提供, 价格按账面价值。1999年政府划定不良资产的剥离范围, 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1.4万亿元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按照帐面值剥离,收购资金全部由政府安排,按照回收现金额的一定比例(信达、华融为 1%、东方、长城为 1.2%)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绩效激励。
从2003年起, 商业银行改革加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方式也转为非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收购价格是按市场价格,而非账面价值。 政府加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首先对建行、中行注资,推动建行和中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尽快上市。与第一次政策性剥离的区别是,第二次剥离不再采用按帐面值剥离的方式,而是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由央行牵头组织不良资产包招标,由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加投标,从而自剥离之时起锁定资产损失。
2004年6月,中行和建行再次剥离不良资产共2787亿元(中行1498亿元,建行1289亿元),均为可疑类贷款,采取封闭式招标竞价,信达以约31 %的高价夺标。这部分再贷款由信达负责偿还,偿还期限为五年。
2005年6月,工行将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打成35个资产包,面向四家AMC招标,平均转让价格为资产面值的26.38%。这次竞价中,长城拿到 17个资产包,占该次拍卖资产量的56%,中标2570亿元,东方、信达、华融分别中标1010亿元、 571 亿元、238亿元。
另一方面,银行仍然以定向的方式把不良资产交给对应资产管理处置, 在2005年工行把在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直接交由华融处置。
市场化转型
在未全面转型商业化运作前,财政部给四大AMC设立了一定的考核办法。2004年4月 ,财政部出台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委托代理、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运作创造条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新增三大内容:一是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二是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及其他机构委托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业务;三是运用资产公司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低债资产进行必要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获得重大突破。 四大AMC从其他银行收购不良资产。2004年期间,信达收购交通银行不良贷款、竞价收购上海银行、深圳商业银行等十几家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上万亿元。
目前四大AMC已经转型为市场化的资产管理为主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2008年,财政部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鼓励资产管理公司转型, 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在2009年之后,由于政策性任务逐渐完成,四大AMC在此后先后加强了商业化进程,虽然具体定位不同,但都在向金控集团方向发展。
2010 年6月信达率先股改,于2013 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 2012年10月华融完成股改, 2013年2月下旬,财政部发函正式批复东方、长城两家公司启动股改方案研究及股改准备工作。股改使AMC由政策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的身份转型,还将引进战投、整体上市。股改的完成意味着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如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放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等,AMC已经进入利润高增长期。
J. 资产包转让为什么要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被法院驳回
将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将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那么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给出明确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当天,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说
信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实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法律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诉讼作为管理或处分的手段之一当然是受托人的权利。所以原告为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且该诉权是排他性的,委托人东方资产对信托资产不能再享有诉权。从信托合同约定分析,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处理、处置或选择、聘请服务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职责。未规定委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作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一种手段,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涉诉信托不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东方资产设立财产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而非诉讼或讨债。该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而使不良资产相对于委托人而言提前变现,而不需借助某个具体债权项目的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涉诉债权没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可见,涉诉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专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方实业公司表示,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请应予驳回。理由有三。
一是债权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之间只是信托关系,而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信托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刊载的债权催收公告均说明了东方资产将其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催讨,目的就是为了讨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了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资产信息清单中,东方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仅为本金450万元,并无利息。信托公司无权对其受托财产之外的利息进行处置,因此,信托公司主张贷款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三是在贷款合同中,原债权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约定复利。因此,信托公司诉请中包含的复利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连线法官
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
法院裁定生效后,记者连线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邱健,请他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信托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作了分析。
邱健认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