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典当公司的典当公司的来源
中国国内的典当公司是古代当铺的延伸。 典当行抵押贷款业务非常广泛,而且操作流程也非常便捷。典当行可开展的业务有:房产典当融资、汽车典当融资、股票典当融资、民品(珠宝、玉石、黄金、钻石、首饰、手表、奢侈品等)典当融资、艺术品(古玩、字画、油画等)典当融资和其它财产权利的典当融资等都可进行。
Ⅱ 典当与小额贷款的区别有哪些
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比较多,首先,我们来看两者的定义。
典当行是指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借贷融资性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它的业务非常广泛,而且操作流程也非常便捷,比如:房产典当融资、汽车典当融资、股票典当融资、民品(珠宝、玉石、黄金、钻石、首饰、手表、奢侈品等)典当融资、艺术品典当融资和其它财产权利的典当融资等都可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从事民间贷款的机构,有信用贷款,也有抵押贷款,它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
它们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的经营模式不同。
典当行:资料要求简单、放款时间快。一般只要质押物手续齐全,三两天就可以拿到钱,但典当行融资成本普遍较高,比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
小贷公司:一般发放小额贷款,有抵押贷款,也有信用贷款。小贷公司不吸收存款,且门槛较低,可以没有抵押物。
2.两者的注册要求不同。
典当行注册资本的规定比较详细,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小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不得低于1500万元。
Ⅲ 回收玉石的典当行是什么
回收玉石的典当行是做抵押贷款业务和质押贷款业务的。说白了就是你把东西放在典当行,典当行把钱借给你的一种借贷行为。 典当行的利润来自于利息。 对于,短期需要钱的个人和企业很适用的。但长期用钱就不划算了,因为利息比银行要高3到4倍。
典当行的作用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
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机构,融资服务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
此外典当公司还发挥着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行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提供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
Ⅳ 典当行可以典当玉器吗
有一些典当行可以做翡翠和田玉典当的,需要有专业的评估人员。
不知道您在哪个地方?上海裕丰典当(天山路201号)是专业做和田玉翡翠典当的,成色好的和田籽料原石 挂件 把件 摆件都可以典当,种水色好的翡翠也可以典当。
当然能不能典当, 能当多少要看实物估价,您可以去看看。
Ⅳ 典当行可以典当什么
民品的经营范围:贵金属、钻饰品、名贵钟表、数码IT产品、珠宝玉石、古玩字画、高档皮货、高档家具、乐器、邮票卡币等。
我去过宝瑞通典当行,他们的民品收费标准是每月综合服务费4.2%加上利率0.5%。也就是一共4.7%。他们还是很快的,看东西定价出票放款。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Ⅵ 典当公司是干什么的
您好,我是广州润健典当行的业务部经理
就您和您朋友关心的问题一并回答
1.典当公司是干什么的?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2.典当行靠什么来赚钱?
主要利润来源是借款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和利息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3.在里面能不能得到锻炼?
当然能得到充分锻炼,典当行要求的是复合型人才,要熟悉法律、金融、财产权利、不动产、机动车、民品鉴定
既要求懂担保物的鉴别,又要求懂法律法规
Ⅶ 典当行可以典当什么
典当行可以典当:黄金、铂金、钻石、名表、珠宝玉石等。典当行可以典当珠宝首饰,不动产,大宗物资,机器设备,机动车等。典当行比起银行,贷款利率会高,但比较灵活,金额大小不限,办理周期短,还款灵活。不同典当行业务领域不尽相同,有些不做民品,有的不做大宗物资等。
典当行的定义
典当行,也叫当铺,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典当行主要是做抵押贷款业务和质押。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
Ⅷ 从融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分析典当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渠道比较有哪些特点
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
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
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
Ⅸ 典当行都能典当什么东西
典当行可以典当的东西有几大类:
一、珠宝首饰:包括黄金、铂金、钻石、名表、珠宝玉石等等;这项业务简单,带着东西和身份证就可以去办理,现场评估作价,立等可取。
二、不动产:就是房地产;要把房产抵押给典当行,和银行的业务房产抵押贷款差不多。
三、机动车:主要是小汽车;有押车的,有不押车的,需要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四,财产权利:包括股权,股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货单等等;
五,大宗物资,机器设备等。
典当行比起银行,贷款利率会高,但比较灵活,金额大小不限,办理周期短,还款灵活。不同典当行业务领域不尽相同,有些不做民品,有的不做大宗物资等等。
到典当行当东西的话,第一你要确定你是选择活当还是死当,如果是活当,首先你要准备好你要当的东西的各种证件,还有你的身份证,剩下的你就要和典当行协商好还当的日期,利率等等问题(多数典当行都有合同范本的就要看清楚了)。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典当事宜(双方到场,身份证是必须的)死当决当简单一点,给的当金也相对比较多,但东西就多数都要不回来了,活当还是能要回来的,前提是你要每个月偿还一定的利息,并在还款之日之前把本金还上,再去办理解除抵押的一些证明就可以了。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9)珠宝玉石典当融资扩展阅读: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是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发放高利贷的一种机构。中国历代典当名目繁多,有称“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等。我国最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最早有关典当的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
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抵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赎取,质押品由当铺没收,也有的典当可用不动产作质押品。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Ⅹ 关于典当的知识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典当的历史演变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 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 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入农村,成为遍布全国城乡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计,全国至少有典当二万余家。乾隆时,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设的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困,典当业出现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大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轻,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加限制;当铺只接受动产抵押,押款定有限额;再次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按);押店最小,赎当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不断增加,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项摊派日益繁多,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摆脱典当行会业规的限制,后来新设典当多称质铺或押店,原有典当也有改称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接典”,多设于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称“本代”;与大当铺订立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客代”。 典当
借款人去当铺借贷,主要是应付家庭生活上的紧迫需要,也有个体小生产者用于小本经营,或农民用于生产的。借贷时先要送上实物验收作押,由当铺付给“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押借价款,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为使业外人无法辨认,书写当票多用特殊字体。当物虽为新衣,必写成旧衣或注明“破烂”;对金银照例写成铜铅;对器皿则冠以“废”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额和利息高低,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五成上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大大超过,利息须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现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要十足偿付,利息也照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而且抵押品价值越小,赎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贫穷劳动人民所受剥削也最沉重。乡镇上的当铺还有以粮谷为当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的贷放和买卖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又须承受实物损耗和进出差价等损失。典当业的残酷剥削,曾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尽管官府对当铺予以保护和扶植,各地抢劫、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 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不等,几乎为山西、
陕西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专业。封建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作营运资本的有利处所。内务府曾在北京开设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经常拨出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生息银,利率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交给布商陈天石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和珅拥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买办商人胡光墉有当铺二十余处,分设各省。典当业集中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官款存放生息曾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有力支柱;一般当铺还可自己签发银票、钱票,作为信用工具,因而其贷出金额(俗称“架本”)远远超过自有资本。后来,官银钱号开设,票号、钱庄业务发达,官额存放减少,则依靠票号、钱庄转手借贷的支持,原有典铺、当铺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共七千余家,较前期减少很多。1912年,全国登记的典当数减至四千余家。押店则继续增加,其营业重点亦逐步由城市而转向乡镇。
现代国家对典当行的管理
现在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借款同银行贷款相比:
1)业务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
2)典当借款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样,典当借款多用于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
4)典当一般期限较短,最短5天,最长6个月;
5)典当一般除收取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
什么东西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典当。与通常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收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当的。 典当综合费、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的超过当金的3、0%,综合费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客户应以典当行公告为准。 典当如何办手续?
其基本流程为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 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
2、 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
3、 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
4、 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5、 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要注意的是,不同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 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好,可适当提高当价。
2、 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需现场察看房产。
3、 股票: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需签约监控。
4、 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
5、 物资:本人身份证、相关财产证明。
注: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
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
什么是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典当行业概况分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
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
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次和高收入人群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三件为主,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 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典当行总量增加,规模扩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6年底,全国共有分支机构134个,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 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典当受理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必要性
(一)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 中国典当业据说肇始于南朝,在经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衰沉浮后又重新发展起来,但是从标志着新中国典当业复出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之日起,典当业是否应当统一立法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典当业已无必要,对于民间尚存的部分典当行为,沿用政策、司法解释等进行调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典当业重新兴起以后,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 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增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定一部典当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够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定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得以采用,典当业的专门立法在短期内已无出台可能。而“营业质权”相关规定能否覆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拿掉,这说明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的确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混同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不足,许多正常的典当行为也陷入法律管辖的飞地,而一些新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更是无法可依。
(二)《办法》的层次和效力低下 中国的典当行业尽管恢复和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产生了两个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相关规章,造成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混乱。第二,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规章与《办法》不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定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颁布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现实情形正是如此,由于尚无国家统一权威立法,尽管《办法》全面规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设立及变更和终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罚则等,但在具体执行时,特别是进入法庭诉讼时,其依据就各取所需。因为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从而导致典当行业经营和发展中纠纷增多,一些典当行为的有效性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复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关于“绝卖”的回复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不禁止房屋抵贷款业务”的回复等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业管理效率,严重影响企业的永续经营。
(三)《办法》部分重要规范或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部分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办法》虽然允许典当企业成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法》第53条笼统的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实践中无法操作。对于当物毁损,典当行进行赔偿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实务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使《办法》作为特别法的作用大为降低。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汽车等绝当后,当户应当前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典当实务中当户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因《办法》与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缺乏上位法上的衔接,此时若典当公司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通常被有关部门依法拒绝等等。《办法》中这类因过于抽象而不便于操作的规范还有许多,与其通过权力有限的部门制定效力部高的实施细则,还不如制定一部权威的商法典一并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定典当法,还可以为典当业者提供一个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在正常的典当活动遇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阻碍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而获得融资,质权人因此获得抵权,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
编辑本段紧迫性
从典当业的业务创新看,部分业务已经游离于《办法》和其它法律规范的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制定典当法,提高典当管理立法层次具有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