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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否有牌照

发布时间:2022-06-17 14:57:13

融资租赁有金融牌照吗

没有的,融资租赁是商委备案,单位来肯定要纳入金融方面的监管的

⑵ 如何办理融资租赁牌照

1. 融资租赁牌照:
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此前,房地产发展迅猛,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后,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飞机、船舶、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
2.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3.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注册资本要求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⑶ 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有哪些条件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其注册要求有: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其注册要求有:
1. zui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呢?
1. 审批流程
(1) 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家ji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 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3)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2. 报送材料
(1) 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zui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呢?
1. 审批流程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 报送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⑷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⑸ 融资租赁牌照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拥有融资租赁牌照可以合规经营以下业务,官方的经营范围就是如下: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⑹ 汽车融资租赁火热,如何申请汽车融资租赁牌照

这个其实是融资租赁的牌照。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很普遍、很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它促进了设备制造企业的销售,解决了使用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此以外还有理财、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等功能。

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

  1.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2. 外伤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

  3. 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

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同样的会计准则、按同样的方式纳税,因此从融资租赁的市场地位来讲,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区别。

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所需的材料有:

  1. 纯外资:香港公司公证文件、公章、法人1名(后期要原件)、监事1名、高管2名、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

  2. 中外合资:内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后期要原件)、公章、法人1名、监事1名、董事(高管)2名、

申请流程

  1. 核名

    外资:名称预审申请书、香港商业登记证、盖章加签字;

    中外合资:名称预审申请书、内资营业执照、香港商业登记证、盖章加签字。

  2. 商委审批

    内资:工商材料(名称核准书原件、登记申请书、章程、股东决定、地址合同、营业执照)+商委材料(承诺书、高管资历证明、任职文件、申请书、审计报告、公证、地址合同)

    外资:承诺书、高管资历证明、任职文件、申请书、审计报告、公证、地址合同

    中外合资:承诺书、高管资历证明、任职文件、申请书、中外方审计报告、公证、地址合同

  3. 工商

    外资:名称核准通知书、公证、登记申请书、指定代理人委托书、章程、委派书(执行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地址合同、外商申请通过承诺书;

    中外合资:名称核准通知书、公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指定代理人委托书、章程、委派书(执行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地址合同、外商申请通过承诺书。

    1)提供五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查名(约3个工作日)

    2)办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约5-7个工作日)

    3)刻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伙人章(约1个工作日)

    4)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纳税账户)、签订三方扣税协议(约5-7个工作日)

    5)市区办理金税盘报到、发行(约3个工作日)

    6)申领发票(约1个工作日)

⑺ 一般企业,偶尔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牌照吗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目前的法规(例如商务部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都是在说如何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曾经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废止,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出租人资质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因此个人认为,一般企业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当然,如果涉及金融行业,应当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监督。对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属于有效合同。

⑻ 融资租赁牌照申请条件有哪些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可以由企业或个人组成,企业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6、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⑼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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