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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合理融资

发布时间:2022-06-17 15:43:00

❶ 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想融资怎样做

目前,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模式。按照融资方式与特点,可分为四大模式:

❷ 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想融资怎样做

目前,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模式。按照融资方式与特点,可分为四大模式:

❸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国务院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❹ 什么叫棚户区改造想请教各位。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是扒平房盖楼房,对棚户区项目周边道路、广场、教育、商业等基础设施的加强和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中的人气指数,在改造棚户区的同时带动了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促进了就业、养老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综合效应。

❺ 棚户区改造民间融资合法吗

棚户区改造民间融资合法吗?现在国家是不允许民间融资的,那么他肯定是不合法的

❻ 如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加大改造力度,创新融资方式。对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是持支持的态度。社会资本是逐利的。只要有合理的利润就会参与,引导并非重要的,控制社会资本参与引发的违法风险才是重要的。

❼ 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改政策新政:根据2019年棚改政策的座谈会会议内容,棚改政策新政具体如下:

1、新三年棚改计划必须实施,但棚改项目必须区分收益与融资能否平衡;

2、棚改货币化不搞一刀切;

3、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取消,但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收益能平衡的棚改项目继续贷款;

4、融资以发行棚改专项债为主。


(7)棚户区改造合理融资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❽ 棚户区改造怎么办理银行贷款

可以利用票据、委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和投资、理财融资等多元融资方式。

农行提出,要积极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在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同时,充分利用票据、委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和投资、理财融资等多元融资方式,助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要加强行、司联动,充分利用农行投行、基金、租赁、保险等综合化经营平台,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渠道和模式,有效降低信贷风险。要深化公私联动,通过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投放,拉动零售、负债和中间业务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有效提升项目综合收益。

要拓展延伸金融服务,深入挖掘大型集中成片棚户区项目改造后衍生的各项金融需求,合理增设经营机构和自助机具,搭建和完善服务网络等,为改造项目提供全方位、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8)棚户区改造合理融资扩展阅读:

农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大力推动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农行作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肩负着服务民生、回馈社会的责任和使命。通过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信贷业务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保障民生的能力。

农行此次推出棚户区改造创新信贷产品,将有效把握未来五年棚户区改造信贷业务的发展机遇,拓展和培育新的对公信贷业务增长点。

同时,农总行每年在信贷资源配置时,将根据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发展规划,并结合各地分行棚户区改造贷款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信贷规模的倾斜配置力度,保障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❾ 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相关补偿问题解答

棚户区改造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和相关补偿问题解答。


一、本轮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轮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目前尚未改造的简易或砖木结构平房、筒子楼、城中村等区域。其中:筒子楼是指楼梯一般设在两端,中间贯穿一条狭长楼阁如筒子状,房间紧密排列在楼道一侧或两侧,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的老式楼房。

二、本轮棚户区改造如何征询居民意愿?居民不同意怎么办?

答:《意见》印发后,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每个棚户区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棚户区进行公示,就棚户区居民是否愿意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分片逐户征求居民意见,由棚户区公房产权单位及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获得本棚户区90%以上居民同意后进行公示,启动项目搬迁改造程序。棚户区居民同意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不再安排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执行什么搬迁补偿安置政策?

答:城中村改造按照本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执行。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除通过组织集资方式实施外,按照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执行,目前执行《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铜政办〔2012〕158号)。本解读以下所涉及的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均针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

四、本轮棚户区改造对居民提供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在原来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2种安置方式基础上,提供“房票”安置的新方式,给群众更多选择权。具体安置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在搬迁方案中明确。“房票”安置方式目前仅在梅塘社区亚星焦化防护距离内搬迁项目中试行。二是实行保底安置。对按政策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每平方米1800元价格增购到50平方米。三是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与保障房供应政策渠道。为满足群众对户型房源的需求,明确保障房优先用于棚改居民安置,并且不受收入、财产限制。还可以选择保障房和安置房两种结算方式,棚户区居民选择保障房安置的,可以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市场价)结算,执行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也可以按规定的保障房价格,即市场价格的80%结算,执行保障房政策。四是放宽合法承租人认定条件。对已将唯一政策性住房转让给子女等直系亲属后,一直在棚户区公房居住,且都没有其他住房的,仍作为合法承租人予以安置。五是实行“共有产权”模式。棚户区居民可按不低于安置房价格80%的比例,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对选择保障房安置,可以按照个人出资不低于“房票”额、且不低于售价60%的比例,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


五、什么是货币化补偿?如何计算?

答:货币化补偿是指对棚户区原房屋按照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货币化补偿包括原房屋补偿、房屋装潢和附属物补偿。

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化补偿=棚户区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25+8/原房屋面积)+房屋装潢和附属物补偿。

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屋搬迁公告之日为时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假如有1户棚户区平房,面积30平方米,原房屋评估价按3000元/平方米,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按5000元/户测算。该户可获得的货币化补偿为:

3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1.25+8/30)+5000=141500元。

六、什么是产权调换?

答:房屋产权调换是由搬迁人提供实物安置房,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本轮棚户区改造,仅对就近有或就地有政府投资安置房的棚户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七、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安置的面积是多少?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可得到的安置面积=原房屋合法面积+无偿增加的面积+保底增购面积。

无偿增加的面积,平房安置到多层或楼房安置到高层的,无偿增加原房屋面积的10%;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无偿增加20%面积。

保底增购面积,指按158号文可增购10平方米以内,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增购到50平方米。

【例】同上例,假如安置到高层,按政策应安置的面积为:

30平方米+30平方米*20%+10平方米=46平方米,由于不足50平方米,可再增购4平方米,补足到50平方米。

八、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如何计算?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安置房与原房屋等面积结构差价+按政策增购面积房款。

按政策增购面积房款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

【例】同上例,假如安置到高层,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为:

3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平方米-30平方米*1.2)*1800元/平方米=34200元。

九、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是多少?

答: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可获得的奖励补助。

【例】同上例,假如该居民获得各项补助为18200元,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为:

34200元-18200元=16000元。


十、“房票”安置方式指什么?

答:“房票”安置方式指:棚户区就地或就近没有政府投资安置房的,棚户区房屋搬迁后,假设在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将安置房政策安置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款、减去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转化为货币,由搬迁人出具“房票”。“房票”仅作为购房时的支付凭证,不能兑换现金。

十一、“房票”如何计算?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房票”计算公式如下:

“房票”=政策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款-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承担的费用。

政策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款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的安置房,以房屋搬迁公告之日为时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同上例,若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该户可获得的“房票”计算如下:

1.假如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价格:50平方米*3500元/平方米=175000元;

2.棚户区居民实际承担的费用为16000元;

“房票”=175000元-16000元=159000元。

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和相关补偿问题解答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大家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知识!

❿ 如何在棚户区改造中运用PPP模式

您好。日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相比国发〔2014〕36号、国发〔2013〕25号,这次国务院除了继续强调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明确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意见》支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本次《意见》强调在棚改中运用PPP模式其实与国发〔2013〕25号文件“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在目的上是一致的。
那么,如何将PPP项目运用到棚户区改造中呢?棚户区改造面临拆迁难度大、配套资金缺口大,规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一级开发的融资问题等。要在棚改项目中运用PPP模式,需要政府转变思路,制定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回报机制,给社会资本合理的盈利空间。
2014年6月12日,《人民日报》第8版曾报道了湖南津市的棚户区改造,报道充分肯定了湖南津市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成就,肯定了“整体开发运营、项目捆绑建设”的模式,这种方式实质就是PPP模式。是如何运作的呢?
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捆绑
政府与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设计了项目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负责协调各部门提供各项具体测算数据,服务机构则负责项目组合设计及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招商服务等。项目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津市生产街棚户区187.06亩的收储整理,需要资金7220万;第二部分为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棚户区安置房、农贸市场、生活物资市场、澧水沿河大道等,工程造价约1.5亿。投资人支付政府7220万,政府用于87.06亩土地的收储整理;投资人同时作为工程建设的出资方(也有可能投资人就是承建方),完成项目包里的工程建设。
那么,投资人的回报在哪里?在第一部分收储的187.06亩土地中,除去工程项目、道路设施占地外,剩余面积为123.45亩,这部分土地后期将以公开方式出让,作为投资人收益回报的来源。
在这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津市政府引进了第三方拍卖公司,在项目方案各关键指标确定后,公开面向市场招商,让有意向的投资人都参与进来,最后进行公开拍卖。竞得人将支付政府7220万的资金用于187.06亩的拆迁等,并为政府完成项目包中工程建设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竞得人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承建方,也可以仅是出资方,与政府一起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指标及进度进行监管。这样一来,政府既解决了土地收储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完成了片区的基础配套建设,将有效提高片区土地的价值。公开招商的好处在于竞争会将投资人的收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暴利产生,多家竞争超出成本部分将直接成为政府收益。
两次公开出让让收益最大化
然而,这个项目最大的亮点并不在此。第一次拍卖结束后,政府与投资人建立契约关系,进行拆迁及配套工程建设。在土地收储完成具备使用权出让条件后,政府再将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其中123.45亩土地的成交价与此前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将作为投资人的收益回报来源(政府与投资人事先约定收益比例)。第二次公开出让的意义在于再一次引进竞争,有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进一步将投资人的利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外,项目投资人须参与第二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并以不低于第一次成交价的价格承担兜底责任,政府无负债风险。
不难发现,这种操作方式属于典型的“政府做资源补偿+收益分配”的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及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运作环节更为严谨。通过这一模式运作的棚改项目还有很多,例如江西南昌市湾里区、湖北荆州市、黑龙江巴彦县、甘肃永昌县等地都曾采用这种方式运作棚改项目。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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