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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治理

发布时间:2022-06-18 00:22:10

㈠ 为什么说百万亿家族进入交班季

从2016年的58万亿元到2020年预计百万亿元,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迅速膨胀。虽然近年来私人银行正在加速深入高净值市场,然而,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国内各家私人银行管理的资产规模仅10余万亿元,渗透率仍然较低。

与此同时,私人银行亦面临信托、保险、第三方财富管理等机构分羹的压力。为了在市场站稳脚跟,经过十年跑马圈地后,私人银行开始挖掘细分客户的财富需求,伴随着中国富一代代际传承需求大涨,家族财富传承正成为私人银行的转型契机。

“服务家族客户要践行一套以方案设计为宗旨的服务哲学,从私人到法人、从摇篮到坟墓;要构建一条围绕家族需求的生态链,涵盖生活与生意、金融与非金融之需;要构建一个开放式、顺势而为、逆势布局的资产配置平台;要打造一支有专心更有恒心的专业化队伍。”北京银行私人银行负责人如是表示。

从“创富”到“传富” 私人银行蓝海掘金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十年,亦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十年。此前国内涌现出的靠自我经营企业发迹的一大批“创一代”,在这十年更积累了大量财富。

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有多庞大?据BCG(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咨询的数据,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保持着较快的增速,2013年高净值家庭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为29万亿元,2014年为37万亿元,2015年为49万亿元,2016年这一数据为58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18.4%。2013年至2016年复合增速为26.3%,预计到202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将达到14.7%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至102万亿元。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中国高净值人群亦不断壮大,2016年中国高净值家庭约237万户,2013年至2016年4年复合增长率为22.2%,预计到2020年高净值人群复合增速为13%,达到388万户。

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告诉笔者,中国富裕人群的崛起顺应了改革开放大潮的经济发展规律,而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结构的复杂性和需求的特异性凸显。“中国高端人群财富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不过从市场占有率来看,目前国内私人银行的渗透率并不高。”

笔者从普益标准获得数据显示,在2016年,我国私行客户数占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比例为24.1%,私行管理资产规模占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的比例为13.91%。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白瑞明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业务,服务机构论数量不少,但是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太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随着高净值人士财富市场不断扩大,私人银行迎来了新的转型发力契机。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中国“第一代”富豪已经进入了世代传承、家业交替的历史时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创一代”跨过半百,逐步走向退休的年龄,他们从的财富目标从“创富”到了“传富”。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根据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的研究,以福布斯富豪榜100家民营企业为样本来看,民营企业家业治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正在或已经完成传承的家族企业占比不足40%,创始人多在60岁以后才考虑传承问题。中国第一代家族正面临金融、产业、姻缘与血缘“三期叠加”的风险。家族与企业的股权、不动产等财富主要构成有待梳理;家族宪章与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等家族治理顶层设计尚属空白;家族信托在家业治理方面的应用将是一片蓝海。

针对客户需求的转变,私人银行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的资产保护和资产传承的服务,包括设立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等服务,助力高净值客户家族财富的传承和风险隔离。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家族信托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一法三规”构成了当前国内营业信托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作为一项创新型业务,中国本土家族信托目前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操作便利及流程。此外,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还面临主体地位的单一性、保密制度的不足性、隔离功能的弱有效、登记制度缺乏操作性规定、税收制度的空白点、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信托判例的稀缺性、财产运用的域内性等诸多不利因素。

㈡ 家族财富管理为什么必须做系统规划

家族财富管理如果没有系统规划,容易造成财富的流失。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传承等目的。

有需要此类业务的可以联系上海优脉。优脉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深耕中国财富市场多年、配合默契且成绩斐然。优脉成立伊始即致力于为中国家族办公室筛选全球投资机会、提供个性化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家族办公室创设及运营支持。

㈢ 家族信托财务顾问发挥的作用

财务顾问起到的作用,在投资融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或多方会就许多问题,产生不同的想法和意见,尤其在公司估值、投资比例、投资人优先保护条款、公司治理和管理权归属等重大问题上,因此,“财务顾问”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方面,“财务顾问”可以就上述问题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意见,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财务顾问”可以发挥其第三方的有利位置,斡旋、协调谈判双方或多方,控制谈判节奏,成为谈判对手之间的一道缓冲,使艰难而紧张的谈判进行得更为顺畅,大大提高谈判的成功率。

㈣ 财富管理工具保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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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家族面临着两大财富战场理论:第一战场是创造财富的战场;第二战场是保有、管理、传承财富的战场。家族财富管理,管的主要是第二战场的问题。对于企业家朋友来讲,第二战场的挑战比第一战场更大。随着财富的增长,财富的负能量逐渐增大,烦恼随之增多。家族财富管理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系统解决你的财富烦恼。
家族财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从财富生命周期看:完整的家族财富管理涵盖了家族财富的创造、保护、传承和再创造的整个财富生命周期。
从财富管理目标看:通过对家族财富和家族内外部关系的系统性安排和规划,最大限度形成既能促进家族成员创造财富、保护财富,又能促进财富传承于家族、支撑家族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从而改变“富不过三代”的财富宿命。
财富生命周期中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时点上的具体问题,如财富分配、税收筹划、资产配置等,不能孤立解决,必须纳入家族财富管理系统中统筹规划,否则就会破坏系统的整体目标,甚至事与愿违。
系统思维的家族财富管理注重标本兼治,而非系统思维的家族财富管理则是治标不治本。
从家族财富管理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这三个维度讲述家族财富管理系统规划怎么做?
1、家族财富管理系统的核心:财富目标
在家族财富管理的各要素中,居于中心和统帅地位的是目标管理。现实中的家族财富目标因人而异,不同的财富观、不同的家族理念会有不同的财富目标。财富目标决定了管理对象的范围和程度、需求实现的方式、工具使用的种类以及实施组织的类型和规模。
在家族财富管理视角下,除了财富观之外,还要统筹运用家族信托、家族保险、家族理财、家族融资、家族慈善、家族教育、家族治理和遗嘱赠予八大财富管理工具,才能实现安全、增值、和谐、久远的财富目标。
这四大财富目标既相互联结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家族财富管理的灵魂和统帅。安全是基础,在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增值,在安全和增值的基础上实现和谐,以此才能促成久远。
2、家族财富管理系统的支撑:财富工具
系统的家族财富管理需要统筹运用各种财富管理工具,规划达成财富目标的具体方案。任一家族财富管理目标的实现,单一工具均难以完全胜任,需要系统集成多种工具、协同规划:
财富创造工具:
投行工具、理财工具等;
财富保护工具:
赠与、遗嘱、家族信托、家族保险、税务筹划、身份规划等;
财富传承工具:
赠与、遗嘱、家族信托、家族保险、家族治理、家族教育、家族慈善等。
做好家族财富管理,首先需要的基石工具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家族信托是万万不能的。大家平时接触到的信托,主要是做融资、理财的。但这里提到的家族信托,实际上是回归信托的本质和本源的,它有别于理财工具。家族信托能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石工具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源于信托的四大法律机制,包括信托财产的“一物二主”、信托财产的独立管理、信托财产的连续管理和信托利益的自由安排。不过要想系统地解决问题,不能只靠信托一个工具,还需要结合其他财富管理工具做系统的安排。比如需要利用家族保险的基础保障功能、杠杆功能、理财功能等,并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方式与信托工具相结合,最大限度的发挥信托和保险的财富管理功能。
3、家族财富管理系统的保障:家族治理组织
系统的家族财富管理需要完备的管理组织加以保障。解决家族财富管理落地的问题,需要财富家族自身和外部服务机构共同构建互动的实施系统。
关于家族财富管理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许多财富家族希望完全或者主要依赖外部的家族服务机构。其实这是不可能的。要实现家族财富管理目标,必须在家族内部建立匹配的治理组织,再强大的外部服务机构,如果不与家族组织进行互动,家族财富管理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

㈤ 家族信托合同签订需要几方

两方。
家族信托合同优点
(一)家族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即通过进入信托法律关系建立了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的双向隔离机制,这样就不会因为家庭成员婚姻、债务、刑事追索、个人的能力甚至死亡而导致企业或者家族财产受损或者削减,并使家族成员能持续、安全的从家族企业或财产中受益。
(二)家族信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于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时间、条件、方式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机构例如通过成立家族办公室或委托专业外部机构介入家族资产管理,使创业者和继业者交接过程中家族财富能够平稳过渡。
(三)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家族信托可以妥善解决多代传承的税务问题。虽然在我国还没有设立遗产税,但关于遗产税的热议从未停歇过。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研究报告《央地关系大逆转—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步骤》中再一次呼吁设立遗产税和赠与税,一时间成为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而通过家族信托设计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财富代际传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遗产税、赠与税等。

㈥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网页链接

㈦ 谁有权修改家族信托的利益分配

法律分析: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实践中,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通常为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㈧ 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有哪些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
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
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
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
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
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
拓展资料
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㈨ 家族信托有哪些特点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灵活的财富传承方式
企业家可以自主决定或变更信托受益人,设定信托期限和执行条件,选择可信赖的受托人和信托保护人;信托资产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和公司股权。目前不动产信托在中国有赖于立法上的突破。
可防范债务风险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信托机构,不受债权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冻结,当委托人或信托机构经营不善时,信托财产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是家族信托的最大特点,可以实现财产的安全隔离。
可约束后代行为
对于不成器的子女,应根据情况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资产,设立信托基金。一方面通过科学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使家族企业得以持续经营,一方面使原本锦衣玉食的子孙后代不至于穷困潦倒、衣食无着。
有利于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司法机关持令调查,否则信托机构不得披露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这对合理隐藏财富、处理敏感的家庭关系,甚至是将财产隐名传承给特定的家族成员,提供了便利。
可优化公司治理,减少家庭纠纷
好的家族企业必须实现家族与公司的双重治理,而家族信托可在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协调作用。比如对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家族成员,可以设立信托代持其股权,同时限制其表决权。
有利于税务筹划
合理的信托架构,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尤其遗产税在中国开征在即,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其综合税率大约在30-50%之间。当委托人驾鹤西去后,信托财产因其独立于委托人,不会作为遗产处理。
家族信托不管是在避税还是在传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这也就是富豪们更倾向于通过家族信托延续家族的重要原因。不过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们的各类需求。

㈩ 什么是家族信托基金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拓展资料】
一、信托基金设立家族信托计划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是在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上,必须聚焦于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不能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这样的专户理财不属于家族信托;
2.是在委托资产规模上,不得低于1000 万元
3.是在受益人范围上,受益人需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找到某一家信托公司,以风险隔离为目标,将家庭所拥有的价值超过1000 万元的现金、股权、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设为小信、小信的父母、妻子、子女,这些条件就能够满足家族信托的要求,信托公司就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但如果小信设立信托的目的仅仅是财产的增值,就无法设立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基金的潜在风险
1.风险在于设立端,缺乏专业的顶层规划设计。
2.风险在于运营端,受托人道德失范,监守自盗。
3.风险在于信托固有的风险及其引发的信托僵局。
4.是信托财产投资缺乏配置概念,亏损严重或跑输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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