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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的含义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2-06-18 10:57:25

❶ 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和承兑交单(D/A)。的区别

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a.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b.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❷ 什么是信托收据

银行客户(进口商)在货物或货权凭证由银行控制时要求不付款提取货物所签发的文件。

信托收据内容通常由银行决定。文件中明确规定,获得货物或货权凭证的客户仅以银行代理人身份处理业务。若将货物提出,则应以银行名义存仓;若货物售出,则应将货款立即交与银行;银行并有权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货物。

银行规定这些条款可防止客户倒闭财产清算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客户是否按信托收据中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完全凭客户信用,客户可能完全不按规定处理,因此一般的银行都不接受资信较差的客户的信托收据。如委托人指示(授权)代收行接受信托收据时,则一切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

拓展资料

信托收据是按照信托收据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货,受贷款者的委托销售存货。这种借款方法为汽车经销商、机器设备经销商、高级耐用消费品经销商等广泛应用。假如某汽车制造商同意发运一批汽车给某经销商,于是,该经销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车款。

该经销商在具体规定存货处理办法的信托收据即保证协议上签字后,金融公司把车款付给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可以出售汽车,但必须将车款交给金融公司偿还欠款。信托存货和流动留置权支配的存货不同,前者要按照顺序号码或用其他办法逐个鉴别。

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对存放在经销商那里的汽车进行查点。这些汽车的顺序号码要同保证协议上列出的汽车号码逐个核对。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该经销商出售汽车所得款项有没有如数交给金融公司。

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

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权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

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权的维护。

信托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权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托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支付卖方的款项。银行为了保护其债权,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的款项。

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托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信托关系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托关系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❸ 信托收据的简介

1.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2.单据须属于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3.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3.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3.4安排出售货物。
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❹ 信托收据的信托关系

信托收据所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托关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信托关系主体与信托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体一方――银行是临时性地针对信托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权通过协议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系。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据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仅有信托关系,而且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关系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信托收据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质押关系而产生,则受托人――进口商仍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是因为受托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托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
(4)针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财产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将所得收益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信托关系也就终止了。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
(5)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才有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中,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托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之后。

❺ 什么是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一般称为确认书或者确认函
是有受托人出具给委托人的信托凭证,一般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投资金额、产品名称、投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受托人和公章!

❻ 信托收据的介绍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❼ 信托收据是怎样的,信托关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释义]信托清单,信托收据;[网络]信托收条; 短期借款版; 信托收据;[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托收据的概念、权性质及其沿革。

❽ trust receipt是什么意思

trust receipt英 [trʌst riˈsi:t] 美 [trʌst rɪˈsit]

[释义]信托清单,信托收据;

[网络]信托收条; 短期借款; 信托收据;

[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

分析了信托收据的概念、性质及其沿革。

❾ T/R LOAN 什么意思和T/R 有什么区别,求专业解释

"TR loan"= "Trust Receipt loan",中文名“押汇”。是商业银行国际贸易部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业务。通常是进口方的代理银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对进口商发出的。
当出口商的货物已经进入港口,但进口商却暂时没有能力支付货款提货,可将货物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压给自己的代理银行,并从中贷款,以顺利的交款提货,从而避免由于货物滞留港口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这笔从银行的所贷出的款项就叫做“TR loan”。

t/r
信托收据(T/R):是指进口商借单时出据的物权仍属于银行的书面保证条件;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T/R),又被称为受托人收据(lee receipt)或留置权书(letter of lien)或信托证(letter of trust)。信托法律网将其含义概括为: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或信用),并以所提供的动产标的物之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受托人(例如进口商)则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对前述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把处分标的物的对价(即款项)交付给委托人(例如开证银行)。这种交易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信托收据制度”,通常是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服务,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许进口商凭借其所出具的信托收据先行领取单证提货以出售,然后以销售所得的款项清偿票款。在这样一种贸易金融制度中,信托法律网总结其法律关系如下:银行是委托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约定,则银行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信托法律网提示:这种信托收据制度在早期是依据习惯法来处理的,但是,美国后来专门制订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说的“统一信托收据法”,由此使信托收据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发展道路。

❿ 信托收据实质上是银行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所谓的信托收据是指 进口人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是提供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代收行,在货物售出后所得款项应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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