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村镇银行出现之前,农村的融资状况
这是我的课题研究的一部分,吐血给你。
(1、 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空白点。
截至2007年底,全国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共有 108173个,占全国机构网点总量的 57% ,平均每个县(市、旗)分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53.63个,每个镇(乡)分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3.56个。目前我国还存在2868个“零金融机构乡镇”,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此外,有2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13个县(市、旗)中尚有24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这不仅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更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村镇银行在农村有了生存空间。
2、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
自1995年至2005年约十年左右,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农村网点,开始一场对未来农村金融生态影响极大的“集体大出走”;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绩效欠佳。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更为严格,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四大国有银行不得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而现有的农行分支机构现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模式不利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农行普遍实行集权式的信贷管理模式,信贷决策权在省分行和地市行,县支行的信贷权基本被剥夺。由于基层行只有申报推荐权,却要承受组织资金平衡、收贷收息的责任,在经济环境欠佳,信贷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基层行无心扩大信贷投入,但为了完成上级行存款任务,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大量组织吸收当地存款上存上级行,造成当地有限的资金被抽走,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把大中型企业以及大中型企业密布的大中型城市作为主要支持对象,将下一级的资金层层向上集中,不断从基层支行抽取资金回灌大中型城市,而大大忽略了县域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尤其是对一些能盘活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银行怕担风险,信贷资金也不敢大胆投入,使中小企业得不到正常发展。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不受贷款审批权上收的影响,可以将吸收存款全部用于当地经济发展,但大量的资金被商业银行占有,信用社规模得不到发展。 组建村镇银行,使各行在存款、贷款方面展开合理竞争,有利于广大农民得到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3、民间融资旺盛。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产业化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农户、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6万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7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宁夏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有限的资金投入城市建设的份额较大,对“三农”的投入普遍不多,农村经济发展除了农民自有资金外,主要还是要依靠信贷资金。但是金融部门的贷款规模却相对萎缩,特别是对“三农”的贷款慎之又慎,有些地方名义上是放贷于“三农”,实际上是挪作它用。各项经济主体贷款难,难贷款,影响了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据抽样调查,宁夏农村获得贷款的农户比例仅为16.5%,还有35.5%的农户需要资金而难以获取贷款,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农民人均私人借款215.2元,仅比人均获取银行贷款234.6元低19.4元。可见,农村金融市场广大,信贷需求旺盛。
4、农村信贷投放不足。
随着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资金需求呈增长态势,需要金融部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而日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明显存在组织机构单调、服务功能不全、支持而狭窄等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联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信用社资本金少,存贷款规模都相对较小,且其他金融机构基本不向农村贷款,再加上邮政储蓄对资金的“抽水”作用,农村信用社为了支持“三农’,只能依靠拆借资金或支农再贷款,但相对于新农村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无疑是杯水车薪。此外,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少,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需求。而且农信社的内部管理及开展业务的电子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务运行的需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信社的效率,甚至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发展经、实现农民增收。国家启动新农村建设后,广大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高涨,普遍希望增加投入搞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渴望信贷资金;另一方面,支农项目也非常多,但国家项目要求都比较严格,资金投向明确,农民由于现金缺乏,负担项目自筹部分就很困难,更拿不出流动资金,使项目综合效益往往显现慢。同时,农民普遍自身积累少、底子薄,设备少、设施简陋,基础设施条件差,改变靠天吃饭的传统、走集约化之路,必须大力加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组建村镇银行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村镇银行投资人也会因为需求旺盛而得到丰厚的回报。
㈡ 当前农村居民融资(借钱)的渠道有哪些试比较各渠道的优缺点
一、普通的融资方式是个人间借款如果自己有个好项目想经营
首先想到的是向亲属、朋友借款。这种融资方式最好是资金少风险不大的项目,它适合简单生产经营和资本积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经营发生亏损,将无脸面对亲朋好友。
二、股东“融资”
亲属朋友有钱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考虑有些情况下熟人反而不好办事,故可以考虑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伙人。以前找投资合伙人主要是在本区域,现在交通、通讯工具很方便,国内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资合伙人。确定好一个经营项目后,若无资金,你可考虑牺牲一部分利益给别人,以换取一定资金,达到能开始经营和获利的目的。在不失去控股权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是可行的。但你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包装你的经营项目,让它吸引人。其次还要包装你自己,让人跟你一接触,就愿与你合作,不要让人感到你是个骗子或无能力经营的人。最后你要起草一份很好的合同,有效地规范你和合伙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这样先把生意做起来,为吸引投资者,你可采取股东置换的方式,留住经营资金。你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开业和赢利而合伙人并不想长久在此经营项目上停留,只想通过“融资”式的投资,赚取利润。当经营情况不好时,合伙人可能会退出或减少应投资金。而经营情况好时,你赚够了自己独自经营的资金,就可能让合伙人退出。不论何种情况,你都可采取股东置换的方式,当不好时,你可找另一个合伙人替换原合伙人;经营好时,你用自己替换原合伙人以达到经营资金充足,保证经营的目的。
三、会员制
当你有独特的项目却无资金开发,而又不愿与人合伙或向亲朋好友借钱,则可考虑这种方式,比如你是个较有名气的钢琴演奏家,想较大范围地招学生。这时你一无场地二无资金,但你有信心把你的学生培养出来,你便可采取会员制。学生们先交钱(不同于现在先学琴再交费或学一次,交一次)你用这些钱去租场地,购乐器等。能采取会员制融资的人一般有较好的无形资产(如名人)或较特殊的实际资产(如很独特的园林景观)。以上几种融资方式,大多是在自己无实际资产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这是比较艰难的,全靠智力独特和个人风格,而且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从这点上说,人在融资中是第一位的,你有很好的人格和出色的智力就不愁融不到钱。应该先做人,后挣钱。
四、租赁
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经营时,考虑初期投入资金购置设备风险太大或根本无太多资金购置设备,你可考虑租。比如:可以租房子、租汽车、租生产设备。租赁不仅在融资上有优越性,它还可促进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减少投资风险。我国目前租赁方式中主要有直接融资租赁和回租租赁两种方式。直接融资租赁是租赁公司筹措资金,购买设备,再租赁给用户。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使用何种租赁方式应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与租赁相对应的还有流动资金的“租”用。比如在采购原材料时,你通过各种方式可先使用这些原材料,然后再付钱。而你所采取的各种方式便是你所付的“租金”。如此种种,只要你肯动脑筋,不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金,你都可采取“租赁”方式。
五、向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有一个通“病”便是贷富不贷贫,你越有资产,越有钱银行越愿意贷给你。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这种方式,无可厚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也会改变其贷款原则及方式,国外已开始有专门银行为高新技术产业(即风险较大产业)贷款,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在我国,目前只是政府重视,商业银行还没具体实施,所以从目前情况看,小企业及个人从银行贷款较难。现在各银行实施的都是小额抵押贷款,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为抵押(人民币、外币存单均可),从储蓄机构取出一定金额,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抵押贷款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笔贷款数额不得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要想从银行拿到贷款,你首先要有资产包括不动产(必须在市区)和存单,这对大多数刚下海的人,显然是不适宜的,但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各式各样的贷款会逐步面向小企业和个人的,如信用卡透支融资,股票债券抵押贷款等都会和我们见面。
六、典当
当你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时,可到典当行把自己的资产抵押,从典当行拿出资金。它的特点是资产种类不受限制,大到房产、汽车,小到珠宝、首饰、服装等等,只要典当行认为还值些钱的均可典当。而且手续便捷,很快拿到资金。但典当也有不足,只能救急,如果典当物成为死当,你的损失将会很大。
㈢ 我是本份农民,儿子不懂事借高利贷,我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禁止放高利贷,但尽管如此,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存在。那么,在法律上,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违法吗?而由于该借款的高额利息,不少人根本就还不了款,或者是不能及时的还款。那借高利贷还不起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高利贷还不起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违法吗
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就属于高利贷,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返还。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对其的违反充其量只属违规,而谈不上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借款利息,我国法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即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36%,而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如果当事人还不起高利贷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认定高利的部分是无效的,这样自己就不用还高利贷了。
㈣ 为什么农民贷款那么难
因为农民质押物少、农业风险大、金融机构放贷成本高、农民征信记录少等等,都让金融机构有所顾虑。
贷款难、贷款贵、贷款繁,可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老大难”问题。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对贷款需求非常强烈,但农村家庭正常信贷获批率只有27.6%,远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
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货币池子”水源充沛,但就是不愿流向农民群体。究其原因,农民质押物少、农业风险大、金融机构放贷成本高、农民征信记录少等等,都让金融机构有所顾虑。
2015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指出,“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从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到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具体落实,我国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致力于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成效显著。
下一步,关键还是要聚焦“三农”、更好对接乡村振兴战略,以改革创新优化流程和服务,及时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㈤ 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
http://hi..com/51lunwen/blog/item/80b5bcde2be14b58cdbf1a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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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楼主查了点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㈥ 我是一名农民工可以向邮政银行贷款吗贷3万左右
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可以为农民工贷款。大部分银行之所以不愿意为农民工提供贷款的原因在于,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都缺乏稳定性。在没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农民工逾期的风险就大大增加,所以比较难通过银行的贷款申请。
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有专门为农民工准备的一些短期贷款产品,农民工也可以去银行申请创业贷款,大部分银行都提供农民工创业贷款。
由于农民工工作的稳定性较差,缺乏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所以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申请,而这也成为大部分银行将无抵押贷款受众人群锁定在上班族身上的主因。
农民工可以申请哪些贷款
抵押贷款
一般来说,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银行外贷款机构的审批制度较为宽松,只要有房、车等值钱物件作抵押,无需个人资质的审核,基本上都能通过贷款申请。所以说,如果急需用钱不妨把目光瞄向银行外的贷款机构,其能成为填补你资金缺口的一根救命稻草。但是,由于此类机构的贷款费用比较高,建议大家还是多比较一下,选择一家最优惠的。
创业贷款
现在越来越多外出打务工的农民工选择回到自己的家乡创业做些小买卖。如果前期资金不够的话,是可以申请创业贷款的,也就是小额担保贷款。
他的以上这些文件上,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农民工的工作稳定性相对来说比较差,所以在申请无抵押贷款的过程当中是很难申请的,但是如果自己有了足够的存款,而且在银行有良好的信用,那么也可以顺利的申请到无抵押贷款的。除此之外,大家还可以申请其他贷款,比如说创业贷款抵押贷款等等,这些都是非常不错的融资方式。
㈦ 我是农民,没存款,就又农村的庄基地,,现在想想在邮政贷款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创业贷款是指各银行为支持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推出面向个人、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资金需要的贷款,旨在帮助急需发展事业的个人尽早实现目标。 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个人短期小额创业融资业务,对处于创业期的经营者来说,往往可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早在2003年8月,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个人创业贷款”项目,而中国农业银行早在2002年9月就推出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并一直在运行中。 但由于创业贷款市场需求大,因此此类贷款的申请门槛也就比较高。申请人多,但拿到钱的人却很少。原因在于银行毕竟是商业机构,发放贷款首先考虑的还是资金的安全。出于贷款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把门槛稍微抬高了一点,或者说严格了一点。 因此贷款评估严格也就成为创业贷款的特征之一。银行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一般需要质押、抵押、担保三种条件。如果你能提供银行规定的资料,能提供合适的抵押,得到贷款并不困难。一般在提供完备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之后,一个月内就可以取得资金。 申请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金额要求: 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机具)以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 70%; 期限一般为 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个人创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偿还方式 :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创业贷款,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按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偿还。 相关优待政策就要看你们当地政府的了。有些当地政府为足进私营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精神和鼓舞都在想近办法来帮助他们。
㈧ 农民可以参与国家融资么
你这个问题很有来深度,很久没源遇到这么有挑战性的问题了,我准备答一下。
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国家融资是什么? 没错,我就知道你猜得到,就是政府发行国债了。国债就是政府缺钱了,向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那么?农民可不可以购买国债呢? 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结论是,农民可以参与国家融资。
㈨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㈩ 为什么说农村金融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
一方面是农户无法保证还款的稳定性。众所周知农村生产经营项目模式单一,多以土地、种植、养殖为主,这一类的生产活动基本是看天吃饭,一旦爆发自然灾害,就会给涉农贷款带来不可预估的逾期、坏账风险。
另一方面是农村缺少金融市场认可的标准化抵押物。在处置上金融机构往往无法有效确认抵押物的权属和估值难题,从而会加大涉农贷款的风险性。基于这样的农村市场现状,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惜贷、控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底层贫困人群也就慢慢地被排除在金融服务系统之外了。然而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不仅对固有的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也逐渐改变了传统金融领域对农村市场的偏见,更有望将“普惠金融”的宗旨真正渗透到农村地区。
金融服务理念更迭
国内金融领域之所以愿意重拾农村市场,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从业者受到格莱珉模式的影响及启发而促成的。格莱珉模式的主体是格莱珉银行,是由曾经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一手创立,旨在为社会底层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格莱珉银行首次全面、彻底地颠覆了传统银行业不给穷人贷款的原则,专门为贫困农户(尤其是贫困家庭中的妇女)提供小额、短期的无抵押贷款。尤努斯自创立格莱珉银行以来,为此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迄今为止孟加拉全国46620个村庄里已经诞生了1277个格莱珉分行,服务了超过600万人次的贫困群体。
除了市场规模的扩大,格莱珉模式在业务上也呈现出整体向好的发展态势。据相关数据显示,格莱珉银行的还贷率高达98%,资金回收率更是达到了100%。格莱珉模式的成功影响了全球将近60个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这种金融理念的启示。尤其是中国,中国农业人口超过9亿人次,占比超过50%,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
但中国的农业人口大都分布在偏远贫瘠的乡村地区,各地区的现代化农业建设也远不及想象中容易,由此农村的贫困状况越发严峻。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仍存在近2亿人次的贫困人口,脱贫成了国家减贫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已经成功帮助约64%的农户实现脱贫的格莱珉模式,对中国传统金融领域的影响十分深刻,因此一经引入便受到了国内众多人士的鼓励及推崇。
三农政策整体利好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家政策不同程度上的补贴与扶持。2014年,在《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的发布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的陆磊就以“农村金融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体系”来概括了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扶持力度,由此可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对政策的依赖性。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为更快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十年以来,仅银行业就颁布了多达24份针对农村金融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包括通过调整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等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健全过程中,中央的政策扶持也发挥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与银行业重在引导传统金融机构涉农不同的是,国家的扶持主要是以农民权益为核心,通过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来唤醒农民的增收意识,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地区现代金融体系注入新的生命力。
在众多的三农政策中,有两项举措最能体现中央的“惠农”理念。一是农业税的废除。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民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新的调动,以村镇为代表的县域经济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革。二是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实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除了常规的储蓄业务,包括贷款在内的传统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十分匮乏,传统金融机构更是不具有涉农意愿。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真空的主要原因则是农村地区的先天不足,在土地确权政策之前,农民对土地只有经营权,不具备所有权,无法利用土地、房产等市场化的金融抵押物来进行贷款,既增加了借贷的风险性,也拔高了金融机构的风控成本。
而土地确权的开展,一方面通过赋予农民产权流转权力能够部分缓解眼下的农民融资难题;另一方面以此为契机建立起来的一套产权清晰、规则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将能够降低农村抵押物在金融市场的变现难度,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偏见。
农村市场条件日益成熟
所谓的条件成熟,主要体现在市场空间、市场条件、市场环境、市场前景等方面。首先,随着农村地区原有经济结构的改革,现代农村经济很快呈现出了更为旺盛的资金需求,而当今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则主要集中在生产性贷款需求及理财需求。众所周知,农村地区的创收渠道主要是种养殖、个体工商户(门店)、个体铸造业(小工厂)、家庭个体户(短工、运输、收购)等,基本涵盖了农村地区的贷款种类。
种植户想收购土地、果园或山林需要资金支持,个体户每次进货都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来确保周转,小厂子为了购置机械、建立厂房、实现生产规模化,也需要贷款;某家庭个体户要收购农产品需要资金等等,为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几乎每一天都会产生无数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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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随着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农村家庭收入结构不仅更加多元化,收入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而伴随着农户的富裕,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也已经由单一的储蓄需求转变为财富的保值、甚至增值需求,亦即我们所说的理财需求。虽说近年来依靠政策扶持、政府引导,农村金融网点正在恢复及增加,但供需失衡的现象还远远没有调整过来,而这段过渡期就是有意涉足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契机。其次,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还未全面恢复农村地区布局的前提下,又遇上了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大范围普及、互联网文化对农村地区的渗透、城市观念对农村传统思维的冲击,无一不是在为新兴金融业态布局农村市场提供便利。
根据第三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农村网民占全国网民总数比例为27.9%,规模达1.86亿,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突破了30%。一方面,诚如上文所说,中国仍有将近9亿人次的农业人口,巨大的人口基数为市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红利;另一方面,农村地区迅速增长的网民数量,为电商平台的入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几年来,以京东、淘宝为代表的电商巨头,早就以渠道下沉的名义进入了农村市场,有意建立县域电商生态体系,直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在此之后,互联网对农村市场的野心更是由满足基础的零售需求扩大到了个人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