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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托禁令

发布时间:2022-06-20 01:39:27

A. 第三方资产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另外,上述征求意见稿将“信托报酬率较低;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作为判断通道类业务的重要特征,但其并非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

B. 哪三类信托产品绝对不能碰

.绝对不能碰的信托产品是哪三类?
虽然近年信托业未发生过一起到期不能兑付的恶性事件,但我们仍然提示:过去未发生,不能代表未来不会发生,优选财富投资研究部通过多年的工作总结,深入的比较分析,发现有三类信托产品暗含的风险巨大,并警醒投资人:绝对不要认购。

一是另类信托。投资者对于艺术品信托、酒类信托、表信托等另类信托产品,需要对投资标的非常熟悉,才适合购买这些信托产品。事实上信托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是否适合。如果对于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以及真伪不能作出判断,建议谨慎尝试此类信托产品。
二是矿产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矿产信托属于收益高,风险高的品种,不适合一般投资者。矿产信托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首先,要关注矿产品种是否在市场上有良好的前景和大量需求;第二,需要看矿的价格来判断是否可靠,规模多大、是否在产、手续是否齐全;第三,要留意融资方的背景,比如它过去的经营情况、现在的资产和收支情况、业务范围、股东构成等;第四,看是否有其他的辅助措施,如有银行做候补的信贷支撑,有其他第三方监管,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去看现金流来源是否可靠;此外,要关注拟投资或收购的矿产情况,包括蕴藏量估值、地理交通、证照是否齐备、是否有矿权纠纷、和当地政府的关系等。
三是阳光私募信托。记者注意到,阳光私募类信托产品是浮动收益,每个月、每个星期都有净值变化,在每个月的固定期限内可以开放赎回。基于此类信托产品的特性,专家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的时候,更多的是选择投资顾问的能力,除了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以外,还有私募操盘手的操作风险,即便在市场状况很好的情况下,也还是有风险的。

C. 什么是信托 第三方理财公司卖信托

信托: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通俗点讲就是你信任信托公司,把资产交给信托公司版帮你管理权。信托公司帮你保值增值。
第三方理财公司卖信托是因为有的信托公司本身没有业务团队, 信托公司委托第三方理财公司帮忙卖产品。

D. 信托贷款可否完全委托第三方

信托是英美法的产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而使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权”的原则,也为贷款担保创造了一个新的模式。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当事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
信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区别
1.银行贷款[1]与信托贷款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5.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E. 什么是信托,信托三方的利益关系是怎么样的

大部分信托的门抄槛起点是100万,信托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很多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有些产品就是信托。信托公司也是一个金融平台,如果做阳光私募,需要在信托公司成立信托产品计划才可以,银行监管资金,私募公司运作资金,但不能转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类信托类似,就是融资人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向资金充足的客户筹集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银行高,这也是为什么限制银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托去了),这类信托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担保的,有风险,但是信托公司都会采取一定的风险监控措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一般没什么问题。专户理财也会把自己的账户委托给他人代理,收益之后按约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资金缺乏好的投资途径就可以选择机构来打来。

F. 什么是信托第三方托管

目前提到第三方托管,比较热的是P2P的三方支付平台托管,通常指投资者在第三方平台开通个人账户。这个同私募的托管有所区别。在私募投资领域,第三方托管顾名思义就是把资金放到管理人、融资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通过对资金划出的管理,避免任何一方秘密转移款项的情况。

在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相同)募集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把款项打到一个指定的、全国统一账户中,这个账户称为“募集账户”。投资者可以注意到,这个账户是由管理人在商业银行或券商开具的对公账户,目前大多采取预约进款模式,募集期间投资者先通过理财经理预约确定额度,明确投资意向后进款。如未预约进款出现超募情况,一般还要做退款处理。在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放在该募集账户里面,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动用。

募集结束后,管理方走封账流程。把募集款项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通常为银行或者券商,托管方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管理人出具到账通知书。管理方出具产品成立公告,一般会在产品成立当天把款项划入融资人账户,资金即日起息。以上是债券型的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的一般流程,如果是涉及二级市场或者PE基金,由于涉及基金日常的营运费用、业绩提成等,会更复杂一些。

在三方托管机制中,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由融资方支付,投资者的资金经由“募集账户→托管账户→融资人账户”,参与者分别为管理方(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私募机构)→托管方(银行或券商)→融资方,整个链条清晰明朗,逻辑上来说不存在有一方可以私吞款项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在债权关系中,管理方通常对款项运行过程不会严密监管,不需要公开披露款项情况,只要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即可。三方托管能够有效运转的前提是三方互相独立,不存在裙带关系。由于信托、资管管理人均为机构背景,与融资人联合作弊的可能性极小;但在私募基金中,对私募管理方股东背景并无实质规定,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募公司经一轮清理后大概还有上万家。例如某集团手握几家私募公司,再成立一些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通过私募公司募集资金后,资金回流到集团公司,成为事实上的资金池项目。这样的项目风险,恐怕连项目经理也说不清。

一般来说,投资者要把握好这几点就基本可以确认资金安全:

一、确定自己项目实际上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资管公司、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三者都要走信托通道,有的投资者可能会以为都是信托,一定要通过合同确认。

二、确认募集账户和账号信息(一般由理财经理完成)

三、做好融资方的背景调查。现在企业之间盘根错节,要追究集团关系通常涉及大量的信息确认。这部分通常由您的理财经理代为完成,因此,选一个靠谱的理财经理就尤为重要。

G. 第三方信托理财平台和信托公司理财的区别

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H. 第三方公司(非在册金融机构)推荐信托集合产品,有没有可能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

目前三方可以说是出于灰色地带,没有说犯法,也没说合法,实际上是打了一个擦边球,信托公司和银监会采取了一个知道但是默许的态度

I. 银监会99号文后,听说诺亚财富、恒天财富、360财富等最大的几家三方理财机构都不能够代销信托了

以下是我个人的解读:99号文下发以后,对于代理销售进行了严格管理,市场传闻已久的“叫停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信托”已成现实。尽管法规出台,但各地具体情况如何,并不十分清楚,有传言像诺亚财富之类的公司还在卖信托,或者更换名目偷偷进行。我个人见解:这类代理销售活动从长期看并非不妥,只是监管是否到位,有无欺骗用户或违规行为。

99号文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下,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严格了四条标准:一是严格合格投资人标准,明确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二是严格私募标准,不得公开销售,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三是严格操作标准,不得误导销售,要充分揭示风险,并逐步实现录音或录像保存营销记录等;四是严格代销标准,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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