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为煤炭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保障
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煤炭工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为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了条件。该规划还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列为煤炭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同时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支持企业走出去”。
一、煤炭企业“走出国门”基本概况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煤炭企业开始走出国门。2004年,兖矿集团开始跨国并购澳大利亚的南田煤矿(澳思达煤矿),2009年,兖州煤业以33.3亿澳元资本并购菲利克斯公司100%股权,与格罗斯特公司合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7年,神华集团开始着手在蒙古、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开始投资,这些投资包括煤矿勘探和开采项目、煤电项目等;2009年,开滦股份注册成立加拿大中和投资公司,开发加拿大优质焦煤资源,为其参股、并购提供运作平台;2010年8月,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进入澳大利亚,实施煤炭资源开发;2010年10月,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与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合作勘查开发澳大利亚煤炭资源项目。
有数据显示,2011年的能源矿产资源收购中,海外煤炭收购案数额仅次于石油之后,位居第二。而且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山东能源集团、江苏徐矿集团、河南义马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相继在澳大利亚进行煤矿项目投资或收购,拿矿热情依然不减。这与兖矿、神华、中煤等企业是在煤炭市场行情较好情况下实施“走出去”战略不同,山东能源、河南义马、江苏徐矿等企业是在国内煤炭市场呈现出供过于求、需求疲软、煤价下滑等多种不利局面下做出的。可见煤炭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煤炭市场低迷的时期,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煤炭资源的趋势亦没有受到影响。
二、煤炭企业“走出国门”主要动因
煤炭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我国能源供求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煤炭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也成为必然趋势。
一是我国短期煤炭供应宽松与长期总量不足的矛盾突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在最近一次讲话中提到:到2020年,全国煤炭消费总量将在48~53亿吨左右,在2011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3~18 亿吨左右。按有关部门初步估算,提出到2020年全国能源消费55亿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5%左右,经测算煤炭需求也将在51亿吨左右,即使考虑进口3.0亿吨,国内煤炭供应量还将增加到48亿吨左右。从资源储量、环境容量、煤矿安全等多因素分析,仅靠国内再增加10多亿吨产量,存在较大难度。因此,煤炭企业走出国门找资源是必然选择。
二是我国煤炭资源虽然总量很大,但稀缺煤种严重不足。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全国炼焦类煤储量2803亿吨,占煤炭资源储量23%。炼焦煤品种虽齐全,但多以气煤和1/3焦煤为主,肥煤、焦煤为特别稀缺资源。其中气煤和1/3焦煤1282亿吨,占炼焦类煤查明储量45.73%;其次为焦煤,占23.61%;瘦、肥煤各占炼焦类煤储量15.89%和12.81%。加之,我国煤矿资源回采率低,部分大矿采肥丢瘦、小矿乱采滥挖现象十分严重,且近年来稀缺煤种资源勘探几乎没有新的发现,炼焦类煤缺口越来越大。虽然通过进口解决一部分需求问题,但是考虑到稀缺资源获取的稳定性和价格的合理性,单纯依靠进口很难满足国内生产发展的需要。所以,煤炭企业走出国门通过投资或收购稀缺煤炭资源项目,以直接或参与开采生产更具保障性和可靠性,提高我国对稀缺煤炭资源的控制力。
三是煤炭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发展内在要求,更是煤炭企业壮大的内在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生产资料的配置已经超越国界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作为煤炭企业要提高竞争力,必然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来获得资源和开拓市场。另外,地质成矿规律造成了全球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也造成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拥有实现发展所需全部矿产资源或实现全部供给。还有消费的不平衡性,也推动了能源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流动,从而使得煤炭企业获取资源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因此,我国的煤炭企业的进一步成长壮大,必须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跨国收购来发展壮大自己。
三、煤炭企业“走出国门”机遇
尽管煤炭行业现阶段正面临产能过剩压力、需求趋缓、价格下滑和消费总量控制等严峻问题,但是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信心,及其水能、太阳能、核能等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未来一定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因此,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国门投资和收购海外矿产资源的步伐依然强劲。加之,有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煤炭企业“走出国门”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机遇。
一是国家政策支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分别或联合制定了多项政策支持“走出国门”企业,涉及财税、金融、保险、外汇和出入境等诸多方面。这些政策立法大多政策以优惠和鼓励为主,为我国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到海外争取市场和抢占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煤炭境外投资专项基金。国家将为煤炭企业“走出去”收购境外煤炭资源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根据《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保障措施中规定:国家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产收购,并研究设立煤炭境外投资专项基金。设立煤炭境外投资专项基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国际金融危机给国内煤炭企业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为企业境外煤炭投资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三是外汇储备增加和人民币升值。根据央行《2012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达3.31万亿美元。巨额的外汇储备不仅会给人民币持续升值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会面临国际汇率波动所带来的价值减损风险。我国煤炭企业进行海外矿产资源收购,不仅能够降低外汇储备水平,而且能够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储备必需的原材料,符合我国外汇储备使用的方向。再者,由于人民币升值对于那些准备“走出去”投资收购境外煤炭资源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不仅增强了我国煤炭企业海外收购的支付能力,也有效降低了收购国外煤炭资源的成本。
四是国际煤炭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目前,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全球经济衰退,造成资源、能源产品的需求下降,相关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以及美国页岩气应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煤炭行业景气不再,国际煤炭价格和煤炭销量持续走低,导致国内外许多煤炭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甚至现金流出现问题,资产负债率增高,急需出售资源获取现金,这为我国煤炭企业到国外以较低价格收购煤炭资源项目提供难得的机遇。有实力的煤炭企业可以借此机遇期,果断加大“走出去”的力度。通过投资或收购等方式增加自己的资源储量,为下一轮的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增长做好准备。
四、煤炭企业“走出国门”挑战
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安全、历史文化、舆论偏见等多重因素影响,煤炭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和收购也遇到了诸多挑战,总结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到政治法律等制度的挑战。首先,许多国家政府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都对跨国收购活动进行管制和干预,涉及能源等方面的收购更要经过极其严格和繁琐的审批。而且,由于我国海外收购的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其国有背景与收购对象的战略性容易引起外国政府和民众的警惕和不安。因此,有的国家会对外国企业制定较为苛刻的法律规定;在税收制度上会更加严格,容易引起企业的财务问题、成本问题和收益问题等;国外会遇到更严格在劳工法和用工制度,尤其是强大的工会组织;煤炭企业海外开采煤炭,还将会遇到项目所在国非常苛刻环保法规限制,以及环保组织的阻挠等。
二是被收购资源信息不全面的挑战。由于我国煤炭企业在海外收购的煤炭资源中有许多属于尚未完全开发的资源,有的是还处于前期勘探阶段。我国煤炭企业对该项目了解,主要通过被收购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或购买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书面信息,较少利用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而这些关于公司状况、资源储量、赋存条件等信息,很多时候避重就轻只说优点、几乎或不说缺点,因此很难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从而无法合理地对被收购项目公司及其资源进行准确评估定价,导致收购价格超高或后期探勘开发时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还有的被收购项目公司负债率过高,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即使正常运转起来,投资方也很难获得收益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三是会遇到与被收购项目公司整合的挑战。由于国内煤炭企业的治理模式与国外煤炭企业存在很大差异,而且我国煤炭企业才刚开始国际化之路,在国际化企业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尤为不足。当煤炭企业在收购国外矿产公司或项目后,将面临的不同公司制度、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企业文化等等诸多问题。收购交易的完成仅仅是“走出去”的第一步,随后的业务整合才是关键。既怎么协调好国内业务与国外业务共同发展,如何有效地处理与政府、公众、媒体等方面的关系,与海外子公司及其员工打交道等,与收购对象尽快完成整合是我国煤炭企业面前无法回避的挑战。
四是国际化人才管理方面的挑战。几乎所有“走出去”的企业都面临着国际化人才缺乏的问题,由于煤炭企业对矿建、安全、技术、环保等方面的专业要求较多,那些既懂得专业又懂管理,还能熟练使用外语的国际化人才更是稀缺难觅。而国内派出的管理、技术人员短期内很难融入到新公司内,而被收购企业的员工同样也无法立刻适应中国的管理模式等。由于这种原因,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进而影响资源项目的开发进度。因此,我国煤炭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之前,要做好人才准备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我国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也要勇于实行人才资源本土化,特别是争取被收购项目公司中那些熟悉情况和和能力过硬的人员继续留任。
五是来自企业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挑战。煤炭企业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将面临着政治、文化、法律、财务、人才、环保和安全等多重风险的考验与挑战。煤炭企业在健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能力方面要亟需加强,防止出现拍脑袋做决定的现象出现。我国煤炭企业在投资和收购境外资源项目时,应严格履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对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出相应预案,尽量避免境外投资和收购决策时的盲目性。
『贰』 煤矿企业究竟要如何才能融资
这只能看煤矿企业的活动能力了,如果是基建矿井,很不容易融资,因为现在煤炭行情不好,想办法看看政府部门是不是提供一定的帮助,如果是生产中矿井,调整产业结构,尽量是企业正常运行,一般还不至于倒闭,如果转不下去,可能公司经营状况有问题
『叁』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肆』 煤矿企业业务模式和战略是什么
资源量小、基础差,决定了小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受以前乡镇村村办企业政策的影响,我省小煤矿数量十分庞大。宜宾市384家煤矿,小煤矿达378家,储量30万吨以下的就有150家。以一个储量56万吨的小煤矿为例,用较科学的手段进行管理(很多小煤矿往往无法达到)大概可以采出30万吨煤,而前期投入就需要六、七百万元。可见,小煤矿可采煤数量太少,如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投入办矿,矿主将没有多少利润可言。所以一个资源量小的煤矿从办矿初期就决定了它很可能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3、整合资源,提高煤矿办矿规模,走集团化道路前面我们已经谈到,小煤矿资源量小是导致安全投入不足的基础性原因,只有整合现有的小煤矿资源,提高办矿规模,安全投入才会有保障。建议坚决关闭非法开采、对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对国有大矿安全生产影响严重的小煤矿。对矿产资源储量不能满足9万吨/年开采规模的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鼓励有技术实力、资金实力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走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对一些资源储量不大,对规模化开发影响不大的小矿,责令其在划定的区域内限期开采闭坑。这里特别要说的是,目前许多小矿的联合均涉及到矿与矿之间区域采矿权的重新审批问题,按国土资源部门现有的政策,必须重新评估,然后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繁琐,时间冗长。建议我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台相应措施,简便手续、减少时耗,如可采取让几家小煤矿先联合进行生产,再补办矿与矿之间区域采矿权手续的作法,以加快小煤矿规模化调整的步伐。今年6月29日,国家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煤炭工业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未来煤炭工业将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逐步淘汰小煤矿。对于我省现有的小煤矿来说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将是他们目前最佳的选择。4、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今年1-6月,四川销煤3811万吨,其中,2772万吨则为乡镇小煤矿所开采。可以看到,小煤矿在我省煤矿中占的数量多、产值大,特别是在电煤紧张的情况下,小煤矿的产煤及时缓解了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用电紧张的状况,对社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然而在做出贡献的同时,国家对小煤矿没有一分钱的投入,各类商业银行均不向小煤矿贷款,小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事故不断。我们建议国家调整相应的政策,将小煤矿纳入全国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总体规划来考虑。就四川来讲,应积极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等形式,鼓励小煤矿增加投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并经过相关部门评比,政府将安全生产条件好,信誉高的小煤矿推荐给银行发放贷款,使它们做大做强,良性发展,促进更多小煤矿改善条件、安全生产。同时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出台相关措施,要求市、县各级对应单位禁止向小煤矿乱收费,切实减轻小煤矿负担。5、除上述针对性的建议外,我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1)加快煤矿安全法制建设和经济政策研究。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却严重滞后,建议尽快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非煤经济,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小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政府虽然有关闭小煤矿的权利,但地方经济欠发达,县级财政对煤炭经济的依赖性大,所以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往往执行力差。去年“12.29”事故后,宜宾兴文全县煤矿停产,今年上半年,县级财政从煤矿取得的规费收入是300多万,而去年同期是4000多万。我们建议制定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从煤炭行业退出的业主兴办非煤企业,实现煤炭经济的战略转移。鼓励开发煤炭下游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善县域经济投资环境,发展特色经济,减小县级财政对煤炭经济的依赖程度。设立县级财源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向非煤产业发展和用于煤炭深加工项目的开发研究。(3)严把“准入关”,培育和规范我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培育和规范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要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保持和不断提高资质水平,重点提高内部质量管理水平;要继续加强评价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在企业尽快得到落实;最后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安全评价行业的自律机制,发挥协会在各评价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小煤矿投融资渠道小,负担重,投入主要靠自身积累。今年国家将拿出30个亿,作为增加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专项资金。其实这笔资金是用于国有大中型煤矿,对于小煤矿,国家不给予任何资金扶持。另一方面,由于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利润风险高,银行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均不向小煤矿提供贷款。目前,小煤矿的投入主要靠自身积累和民间资金的拆借,其投入成本非常高。另外,除了向国家上缴正常的税费外,工商、卫生、环保、工会等职能部门均在向小煤矿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这进一步加重了小煤矿的负担。国家电力短缺,加大了小煤矿的过度生产。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电力短缺现象,进一步拉动了对煤的需求。从1997年到2004年,全国用电量翻了一番,煤作为火电的主要能源,需求量大增。去年我国产煤19.5亿吨,其中7-8亿吨是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煤,是靠企业过度生产出来的煤,是带血的煤。就我省来说,省内外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煤价扶摇直上,在去年11月前后,吨煤的销售利润一度达到150元,如此大的暴利,对我省众多的小煤矿业主不顾安全,过度生产是最大的诱惑。二、我们的对策和建议1、理顺体制,建立煤矿安全监管联动互动机制制度的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只有制度问题解决了,才能够实现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才能够步入小煤矿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特别是在技术人员已十分匮乏的情况下,监管力量分布在国家监察、地方安监和行业主管几个部门,无法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无法使监管形成合力。所以,我们建议在市县一级,整合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资源,调整工作职能,由一个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消除部门工作不协调,互相推诿扯皮的内耗因素。在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总工程师负责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调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矿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监管与资源监管的互动联动机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工作。2、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煤矿安全科研及专业人才的培训、培养推进科技兴矿,将先进的科技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充分利用和发挥全省科研机构和我省现有的煤矿安全专家的作用,依托科研机构和煤炭大中型企业的优势设立煤矿瓦斯防治研究所、科研中心,面向安全生产一线,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重大难题。建立技术服务体系,为全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和联网、采煤方法和支护方法改革等工作服务。培训方面,建议制定措施完善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分地区、分专业培训的模式,改善培训方法,在全省增强培训力量,对全省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实行分层次、分类型,不分区域的强制化培训。对全员培训,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由财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矿工的培训。同时在我省工科院校开设煤矿开采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课程,对小煤矿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高级专业技术培训,培养适应小煤矿长期健康发展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养及保护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对煤炭企业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分配和使用机制,为培养、选拔、使用各类安全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平台。如可以参照师范类院校前几年的作法,对报考涉煤专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学生在入学、就业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及资金鼓励。同时,要建立人才激励保护机制,以良好的环境、优厚的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针对四川属于产煤大省,安全形势严峻的状况,建议单独组建或在我省工科院校设置能源工程专业,培养造就更多的安全科技和管理人才,满足全省安全生产的需要。(4)加强工会组织和舆论的监督,完善小煤矿工人的社保等福利。我们要在全省加快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矿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省、市、县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事故隐患不整改、瞒报事故、违规生产等进行举报的行为进行奖励,对重大隐患、典型事故等进行曝光,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劳动社保部门要加大对小煤矿工人养老、工伤等险种投保情况的查处力度,要在小煤矿中强制实施社保制度,使从业的农民真正成为产业工人,切实保障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煤炭是我省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是我省重要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20多年来,煤炭从数量上保障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但在安全方面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我省小煤矿数量大,煤矿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部分地方和单位责任不落实,投入和防范措施不到位,加之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是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用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省小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小煤矿社会形象,从根本上改变小煤矿安全生产面貌,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快速、持续发展。
『伍』 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原则有哪些
选择项目融资模式的基本原则
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与选择是项目融资的核心工作。严格地讲,国际上很少有两个项目融资的模式走完全一样的,这是由于项目在工业性质、投资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以及投资者对项目的信用支持,融资战略等方面的不同考虑所造成的。然而,无论一个项目的融资模式如何复杂,结构怎样变化,实际上融资模式中总走包含着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即基本原则。
一、有限追索
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设计项目及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追索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决于贷款银行对一个项目的风险评价以及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具体说来取决于项目所辆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投资结构、项目开发阶段、项目经济强度、市场安排以及项目投资者的组成、财务状况、生产技术管理、市场销售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限制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素责任,需要考虑:第一,项目的经济强度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资的债务偿还;第二,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找到强有力的来自投资者以外的信用支持;第三,对于融资结构的设计能否作出适当的技术性处理。
二、项目风险分担
保证投资老不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责任是项目融资模式设计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他与项目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有效地划分项目的风险。例如项目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所承担的强风险责任将有可能被限制在一个特殊性确定的范围内,如投资者有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全部或者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也可能需要承担项目的一部分经营风险。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三、实现投资者对项目百分之百融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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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项目的投资都需要项目投资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作为项目开发的支持。然而这种股本资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为灵活。例如,如果投资者希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资,则投资者的股本资金可以考虑以担保存款、信用证担保等非传统形式出现。但是这时需要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保证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满足项目融资结构中正常债务部分的融资要求,而且还可以满足股本资金部分融资的要求。
四、处理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
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具有两层含义,长期的市场安排是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信用保证基础;其次,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从投资项目中获取产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动机。国际项目融资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处理融资与市场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如何利用这些市场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融资利益与市场安排利益相结合,应该成为项目投资者设计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五、处理项目投资者的近期融资战略和远期融资战略
大型工程的项目融资一般都是7-10年中长期贷款。近些年最长的甚至可以达到20年左右。也有投资者的融资战略会是一种短期战略,如果决定采用项目融资的各种基本因素变化不大。就长期保持项目融资的结构;一旦这些因素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发生较大变化时,他们就会希望重新安排敲资结构,放松或取消银行对投资者的种种限制,降低融资成本,这就是在项目融资中经常会遇到重新融资问题。
六、实现投资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
通常来讲,项目是以项目负债的形式融资。例如,在项目融资中可以把一项贷款或一项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设计成为商业交易的形式,按照商,业交易来处理,这样,既实现了融资的安排,也达到了不把这种贷款或担保列入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的目的,这样就可以不影响提供贷款或担保人的信用地位。另一种做法是采取BOT项目融资模式。这是近十年未在东南亚国家中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融资结构,政府以特许权合约为手段,利用私人资本和项目融资兴建本国的基础设施,一方面达列了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状况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债务。
在把握以上项目融资特点和原则的基础上,项目投资者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设计合适的融资模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有:无形资产资本化模式、特许经营融资模式,回购式契约模式,产业投资基金模式、资产并购重组模式、项目上市模式、银团贷款模式等
『陆』 投融资模式怎么设计
项目融资重点解决的往往是项目的债务资金问题,但在整个结构中也需要适当数量和适当形式的股本资金和准股本资金作为信用支持。
项目融资的资金选择,主要是决定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比例以及相应的来源。
虽然项目的资金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和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但也不应忽略资金结构安排和资金来源选择在项目融资中所可能起到的特殊作用。
确定项目的资金结构时,需要考虑项目的总资金需求量、债务资金和股本资金的比例、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结构、资本成本和构成等问题。
如果能够抓住这些特殊点,灵活巧妙安排项目的资金构成比例,选择适当的资金形式,就可以达到既减少项目投资者自由资金的直接投入,又提高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双重目的。
设计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重点工作之一
项目融资的融资结构模式通常包括:投资者直接安排的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的融资模式、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等。
(一)投资者直接安排的融资模式
这类融资模式由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并直接承担有关责任与义务,是最简单的一种融资模式。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安排整个融资,这种灵活性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选择融资方式及资金来源上比较灵活,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在多种融资方式、多种资金来源方案之间充分加以选择和合并;
『柒』 煤矿投资项目找国家发改委哪个部门审批
请认真阅读这个文件,现在发改委对投资项目仍然管的很严。即使是不需要审批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实际上仍然要事先与发改委沟通汇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国务院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捌』 项目融资的 PPP 模式如何设计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复合PPP模式框架图
6、模式设计理由: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C.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D.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E.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7、模式重点说明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 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8)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玖』 某开发区煤矿项目如果需要融资,项目融资的发起人是谁项目公司是贷款人是谁选择哪种融资模式
书上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