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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融资租赁差额征收

发布时间:2022-06-20 17:32:13

1. 增值税差额征税适用范围是什么

增值税差额征税范围有融资租赁业务。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等等。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三、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2.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
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5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全覆盖,营业税完成历史使命,毅然离去,但新的营改增政策几乎全部平移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和减免税政策,可以说营业税已去,差额征税的立法精神仍存。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目前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9号文规定了以下差额征税行为,今后还有可能增加,如物业管理、劳务服务等。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1)、(2)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0.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1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财税[2016]39号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有关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具体做法

联合运输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由于“营改增”只涉及有形动产租赁,因此,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仅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所以,对于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来说,除购入租赁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抵扣以外,应按差额纳税。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3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广告服务业务

广告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子税目。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仓储服务业务

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中的子税目。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勘察勘探业务

勘察勘探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子税目。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允许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4. 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1. 金融商品转让。

  2. 经纪代理服务。

  3.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4.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5.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6. 航空运输企业。

  7. 客运场站服务。

  8. 旅游服务。

  9. 建筑服务。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

  11. 销售不动产。

  12.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 特定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14. 劳务派遣。

  15.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6. 安全保护。

  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5. 营改增中,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具体支付项目包括哪些

营改增以后没有文件,全部是按照当初营业税的政策来操作的。
也就是一项费用,1·、先按照营业税的要求可以差额征税,2、然后区分此款项支付给试点纳税人还是非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都可以差额
3、特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支付给试点非试点纳税人的都可以差额征税
交通运输,小规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也可以差额征税。参考财税【2011】111附件2

6. 2016营改增融资租赁不动产可以差额纳税吗

只有转让不动产才,并且不动产非自建的,才可以是差额征税,至于租赁不动产没有差额纳税的。

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如下:
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5月1号之后取得的,或者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一般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11%

假设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假设是小规模或者个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

7. 差额征税什么意思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抵扣方法。


资料扩展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应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8. 差额征税的适用范围

差额征税的适用范围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航空运输企业;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旅游服务;
7、建筑服务。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四)纳税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9. 知识产权企业在营改增后的差额征收怎么处理

知识产权企业在营改增后的差额征收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的延续。“营改增”差额征税应做到合法、真实、完整,即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

“营改增”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进行差额征税申报的应税服务,必须是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业:运输分包业务、联运业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物流承担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3.代理业: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和代理报关业务。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指经人民银行、商务部(包括商务部成立前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要注意,扣除项目应严格按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如试点物流承担的仓储业务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是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是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还要特别注意,交通运输业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与进项税额抵扣不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在差额征税时也可以扣除。

“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凭证要求

允许填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是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具体包括: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差额征税与进项税额抵扣不同,对取得发票的种类上无具体要求,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都可以。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应注意的是,对纳税人试点以前的业务取得的凭证,纳税人应当向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差额征税,而不能申报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支付可差额征税的扣除价款,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在认证后申报抵扣,也可以作为差额征税的凭证。如作为差额征税凭证,则不需要认证,填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并按规定填报附表三即可。但对纳税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作差额征收申报扣除。对纳税人取得的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认证的,如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而作为差额征税凭证的,在申报时应在进项税额明细中将这些发票剔除,再进行差额征税申报,不得既抵扣进项税额又进行差额征税申报。

“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填报事项

一是备案登记。差额征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不能填列。二是清单填报。作差额征税申报的纳税人,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和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营改增”修改后增值税申报表共五张,一张主表、三张附表(分别为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和一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表一、附表二为一级附表,附表三是二级附表,附表一有关数据的填报需根据附表三的数据填列。申报表的填报顺序是先填二级附表,再填一级附表,最后填主表。具体顺序为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附表二和主表。

具体要求:1.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2.清单“合计”栏数据中的“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各栏数据之和一致。3.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报要求: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必分开核算,只要是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但由于差额征税扣除的是销售额,因此对不同税率的可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并在填报附表三时分不同的税率分别填报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期末余额。附表三所需填列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10.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新旧税收政策影响 :
(1)税目变化 未经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收入归入“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入“金融保险业”,现在属于“现代服务业”。
(2)税率变化 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7%,扩围前营业税税率为5%。
(3)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a,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c,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d,“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5)税款计算a,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b,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3%
(6)分析
1、因差额纳税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无影响,但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巨大。
2、因对融资租赁实行3%的即征即退,税负反而下降2%,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为降低,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影响巨大。
3、虽然对经营租赁而言增加税负12%,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这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了。
4、此次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票究竟是开给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仍然没有规定。一种方式是供货方将增票直接开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从销售额里扣除实际成本之后计算销项税,但这种方式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也就没有进项税抵扣了,不符合此次立法精神。第二种方式是将增票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开具增票给承租人(注意:发票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不一致)。
5、目前仍不清楚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应该根据支付进度分次开具发票,还是可以一次开具发票;在租赁设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最终转让之前,是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当于利息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开具发票等。如果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按照进度款总额开具发票,那么对于租赁公司来讲将非常不利。
案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16.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二、售后回租(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情况下都选择售后回租的方式经营,我们再比较一下售后回租在营改增前后的差异,以及售后回租与直租的差异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 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
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
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4) 对于经营租赁,主要看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能抵减掉税率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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