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金信托能转化成家族信吗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是不一样的产品。
家族信托是一套金融与法律的完美结合的私人财富管理的解决方案,家族信托模式是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独一无二的法律关系,能够为委托人实现财产的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及保值增值等功能,如隔离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防范可能的破产风险、减少继承纠纷、对特定人士进行长期关怀、防止财产挥霍等。在国外,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已较为普遍,而在国内则还处于待开发阶段。
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同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当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就会将理赔金交付信托公司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预期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类家庭信托产品。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区别:
1、资产投资角度
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及如何投资、由委托人或信托人决定,可以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债券、股票、保险等);而保险金信托中,投保人是无法决定投资的。
2、指定受益人范围
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没有限制。而保险金信托中,受益人必须是直系亲属。
3、投资范围
家族信托资产投资基本无法律条文约束,因而委托人可以去博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而保险金信托的保费投资方向受到保监会的约束,投资稳健但预期收益水平有限。
4、利益分配
家族信托的利益分配,完全根据受托人的意愿决定,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保险金信托的利益分配固定化,无法调整,大部分预期收益是在保险终结时一次性支付。
5、资金投入
家族信托中,资金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后续的投入数额及次数,没有强制要求。但保险金信托的资金投入方式在合同签署完即被确定。
6、受益权期限
家族信托在受益权期限很长,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通过信托框架进行拉伸,十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戏称为坟墓中伸出的手。而保险金信托的赠与在瞬间或者短时间内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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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金信托1.0模式对投保人的要求
保险金信托1.0模式的主要形式是:以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向事先准备好的信托账户进行支付保险金。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保险金债权信托。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信托公司所开设的信托账户并没有获得实际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获得的是请求保险公司如约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请求权。
在这种模式下,
1,需要支出的主要费用有:
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给信托公司开立和保存信托账户的保管费、
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财产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费等
2,主要流程是:
(1)在约定的保险金事故(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寿险,一般是被保险人死亡)发生前,由投保人支付保费。
(2)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信托公司领取保险金。信托公司领取保险金后,再对资金进行进一步的管理。最后向委托人的子女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
3,主要功能是:
将资金从投保人向最终受益人转移。
4,主要法律风险有:
(1)可能因以下情况,信托公司最终无法获得保险金,但信托委托人却一直需要支付信托账户费用:
①因投保人或保险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造成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被解除;
②保险合同有效,却因投保人需要承担巨额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即财产的风险隔离效果较弱;
(2)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财产的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此之前,信托是否有效属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
『叁』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意思
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而由投保人(即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 ,当理赔条件发生时 ,保险公司将理赔金交付信托机构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专户 ,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这笔信托财产 ,信托期满后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功能:功能一:财富增加杠杆
根据保险金信托架构 ,客户购买的保险及对应的信托框架将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强大的金融工具。由于寿险等保险品种自带杠杆属性 ,将来被保险人身故后 ,将有一笔确定金额 ,且相较保费有效放大的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 ,并按照客户的意愿进行财富的传承和分配。另外 ,除了保险金之外 ,客户也可将现金资产放入信托账户 ,并借助信托账户的资产管理功能 ,实现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功能二:丰富传承方案
目前 ,中国家庭在进行财富代际传承时 ,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定传承和遗嘱继承 ,但是 ,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产类别的日益复杂 ,传统传承方式已很难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传承需求。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名人子女争产案例更是凸显了传承问题的复杂性和寻找更加强大的传承工具的必要性。而通过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富传承 ,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 ,灵活确定受益人的范围、比例和顺位 ,并结合每个受益人的实际需求 ,分别确定分配方案 ,从而有效避免传承中的逆继承和隔代传承等问题。
同时 ,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进行传承安排 ,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后代在求学、婚姻、事业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又可以通过分配条款的设计 ,向后代传递家族的价值取向 ,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传承。
功能三:防范家庭风险
中国有句谚语叫“富不过三代” ,高净值家庭在财富传承过程中 ,往往面临诸多风险 ,比如子女挥霍无度、儿媳/女婿争产、子女创业失败导致的债务问题等等。自古以来 ,曾经富甲一方而又家道中落的豪门比比皆是。而保险金信托正好可以最大化的消解财富传承中的许多风险 ,比如 ,在信托条款中 ,可以明确规定 ,信托分配的资产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而避免信托资产与客户子女的婚内资产混同 ,有效防范儿媳/女婿的争产风险。再比如 ,信托合同中可以规定 ,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从而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与个人财产隔离 ,将来即便其面临巨额债务负担 ,也不会牵连到信托内资产的安全。同时 ,若子女有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惯 ,客户可以利用保险金信托实现保险金的分批多次分配 ,保障子女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收入 ,避免家庭资产被快速挥霍一空的风险。
功能四:规避繁琐手续
无论通过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子女在接收遗产 ,进行资产过户前 ,均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手续。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 ,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 ,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所有资料齐备 ,且所有人对遗产分割无异议。一旦有继承人不满意 ,则很有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遗产的分配 ,诉讼周期动辄2-3年 ,由此产生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耗往往无法估量。与之相比 ,如果利用保险金信托进行资产安排 ,可以有效规避上述繁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由于《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非自益型信托的信托资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 ,信托资产在传承时 ,直接按照客户制定的规则即可完成分配 ,避免了由于家庭成员争产 ,导致财富传承受阻的情形发生。
功能五:优化税务安排
随着CRS的落地和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 ,国内的税务环境正在快速与国际接轨 ,如何进行国内外资产的税务筹划已成为了中国高净值家庭面临的新课题。在这一背景下 ,将保险金信托作为税务筹划工具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
进一步来说 ,在税务改革的大趋势下 ,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出台很有可能只是时间问题。一旦遗产税开征 ,国内的高净值家庭将不可避免的迎来沉重的税务负担。
展望未来 ,利用寿险筹划所得税 ,利用信托筹划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思路 ,将很快从发达国家走入国内 ,成为高净值家庭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案。另外 ,一旦遗产税出台 ,子女在缴纳遗产税并继承遗产时 ,很有可能将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如果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可能出现遗产无法顺利继承的风险。因此 ,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 ,充分利用寿险的杠杆效应 ,获取充足的应税现金 ,满足财富传承中的资金需求。
『肆』 保险金信托是指以保险金请求权
1、不一样的,
2、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等)和资金(或有)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利益给付,保险公司直接将资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对保险金信托来说,有比保险、信托单品更大的优势。保险金信托以其固有的私密性和便捷性,使保险金的安排更贴近投保人意愿,一方面,不必再为遗产纠纷而担忧。另一方面,通过长期规划与指定受益人,可将对下一代努力学习工作的激励机制融入其中,为之在不同时期提供创业试错机会,甚至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第三代的行为和价值观进行引导,从而传承家族精神。国内保险金信托仅以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等作为信托财产。若需实现更完备的家族财富传承,必须将不动产、股权装入信托,但国内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股权或不动产转移仍面临较沉重的税费成本。
3、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项财产权利,为促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保险人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对经济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时效期间不行使这项权利,则该权利消灭。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分为两种:1.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2.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伍』 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流程
人寿保险没有信托业务。
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1.咨询及预约:
如确定购买意向,需先按照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
2.缴款: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汇款时,请在备注或摘要栏里注明:汇款人名称(姓名)、汇款金额及认购产品名称。
注意:汇款账户与项目结束后的回款账户必须和签约的委托人姓名一致。部分信托公司要求所有资金从同一银行账户中转出,如可从不同银行账户打款,必须确保账户名为同一人。
3.签署信托合同:
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已盖章的合同)及相关文本,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银行存折或复印件)。注意:该账户应列明开户支行,该账户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该账户或存折遗失或变更请向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部分信托公司要求以银行转账形式缴款的客户,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与该客户的缴款账户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证明文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托人亲笔签字。
4、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向受益人发放权益确认证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权益确认。
注意:信托合同签订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可以解除;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能解除,但可以转让他人,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5、信托计划结束,收益会打入合同签订时写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程序期间,该账户勿销户,勿更改姓名,以便资金顺畅的打入。
『陆』 保险金信托2.0一般是指什么
一、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一种 ,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 ,将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等)和资金(或有)为信托财产。
二、保险金信托1.0版与2.0版相比 ,1.0版的设立门槛更低 ,但是资产保全功能不及2.0版。下面详细比较一下1.0版与2.0版的不同。
1.0模式下 ,客户先与保险公司签立保险合同 ,再与信托公司签立信托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后 ,保险金进入保险金信托专户 ,信托财产和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分配。
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 ,最大的优点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让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将整张保单的现金价值都纳入信托 ,从而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
三、国内首款保险金信托问世于2014年 ,首次实现了保险+信托模式的融合(保险金信托1.0版本)。近期 ,市场上又出现了一款生存保险金信托产品(保险金信托2.0版本) ,为中国日益增多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多元化财富管理手段。
保险金信托不仅具备保障功能 ,同时兼备信托分配的灵活性。在受益人设置上 ,可以设置为未出生的人 ,三代、四代直系亲属等 ,这是保险无法做到的。
家族信托的门槛通常较高 ,目前在国内需要3000万元~5000万元 ,而保险金信托只要百万 ,甚至几十万的保费。大大降低了门槛 ,同时可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的功能。
最后 ,保险+信托的模式对于财富传承和受益人的指定要优于其他方式 ,一是对财富进行了很好的隔离保护 ,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富的传承(包括未出生的三代、四代) ,也可以设立条件:家人的大额医疗费、孩子的教育金(本科、硕士、博士等分别设立)、孩子的创业金、婚嫁金等等。
『柒』 简要说明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与基本内容
个人信托包括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专特定赠与信托业务属。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指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
『捌』 信托保险什么意思
信托保险就是拿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进行信托理财的保险。
【拓展资料】
信托保险一般指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信托企业为信托人保管人寿保险事项的信托业务。信托人是人寿保险的托保人,受益人是投保者的遗属。信托企业作为受托人,是保险金的领收人,同时还代办保险受益证券的保管和保险费的交纳等事项。在保险期满或发生保险事故时,由受托人领取保险金,然后按信托合同的规定,交给受益人,或代受益人对领到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和支配。
作为受托者的信托部门,接受信托人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按照信托人的意愿承办,即忠实而公正地履行合同,其所得收益归于指定的受益人。信托企业只能从信托人或受益人那里得到约定的信托酬金,即手续费。
优势
人寿保险信托的优势在于,它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
从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玖』 为什么要信托公司做投保人
相互支持,共同运营,实现双赢
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实环境下,为了开拓市场、降低成本、推动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间加强合作已经成为其拓展业务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信托领域,无论从实践还是前景来看,除了与银行业的协同合作外,信保合作的空间也在得到初步拓展。多家信托公司都将加大险资与自身信托产品的对接作为业务的重点拓展方向,并针对险资的个性化需求积极量身打造相关产品。经初步统计,近年来信保合作业务领域已拓展至投保金直接投资、保险理赔金管理及企业年金运用等多个领域,具体的合作模式也已达到十多种。保险金信托是指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存、继承和管理为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对应的利益和资金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达到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转出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并按照信托委托人意愿进行资产分配的信托模式。拓展资料:目前,保险金信托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以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第二种模式,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
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在第二种模式下,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 此外,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金信托还可以分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生存金信托等。 身故保险金信托即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而生存金信托即被保险人生存时,生存金和保险分红便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操作。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作用不同和债务隔离不同。 1.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2.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3.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拾』 人寿保险金信托定义
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受益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事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信托利益和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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