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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对于政府融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6 09:23:27

『壹』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贰』 国有金融企业能不能向地方政府融资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

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主要目的是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又要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



『叁』 新预算法的预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点性问题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
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
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
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
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
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
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
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
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
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伍』 请问一下什么是政府融资政府融资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资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渠道筹集资金。因为中国现在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组建、操作的地方银行或企业。地方政府通过这些机构来集资,有发行证券、票据等方式。还有一些借贷行为,多半以土地为担保物。另外还有所谓土地财政,比如出让土地使用权之类的。总的来说融资渠道比较少,需要拓宽,这也是18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另外预算法的三审今年有望公布,到时候会知道中央是否会允许地方发行债券,如果通过的话,地方融资手段将会更先进。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 )章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修改。



(6)预算法对于政府融资的规定扩展阅读:

修订解读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

『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捌』 新预算法出台之后,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在此情况下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有什么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一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适时而出,其中几点改革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防范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一,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可有效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约束政府隐性举债融资。
第二,在严格控制举债风险的前提下,地方可适当举债,使地方政府举债合法化。

与预算法对于政府融资的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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