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办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粤港澳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探索构建粤港澳金融合作新体制,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设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设置原则) 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管理机制,设置自贸试验区的省级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领导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作为省级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制定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自贸试验区法规,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指导各片区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
(三)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有关自贸试验区事务的具体协调,负责与各片区管理机构联络工作。
(五)协调自贸试验区涉港澳合作重点事项。
(六)推动各片区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配合国家部门落实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七)跟踪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各片区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等工作情况,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运行情况。
(八)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等工作。
(九)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十)承担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事项。
第七条(各片区管理机构)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依托现有管理架构,设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自贸试验区具体事务。各片区管理机构职责分别由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在领导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下,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一级管理权限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各片区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协同发展、错位发展。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施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备案管理。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准入和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等事项纳入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办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一口受理”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资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十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营业期限。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到自贸试验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先照后证) 自贸试验区推行“先照后证”。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保留为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条(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中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不新增“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方式。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不断探索口岸查验模式创新。
第十四条(海关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
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托信息化系统,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进入围网区域,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
对围网区域和境内围网区域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简化围网区域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围网区域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进境免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
境外进入围网区域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货物入区时出区前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第十七条(贸易功能)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为泛珠三角地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设国际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仓单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结算、保税服务、自主营销等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十八条(人员进出境) 自贸试验区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贸试验区为区内企业内地籍人员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便利。
第五章 粤港澳深度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沟通协作) 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事项纳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
第二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在CEPA框架下实施对港澳更深度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暂停、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服务企业“走出去”) 自贸试验区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国内企业和个人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扩大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国际市场开拓) 自贸试验区依托香港连接全球市场网络和澳门辐射葡语国家市场的优势,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粤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物流枢纽。
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在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远洋和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航运金融等领域对境外投资者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中转集拼业务,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金融创新) 推进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在自贸试验区推动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人才管理创新) 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或单边认可。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口岸通关便利化)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加快推进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
加快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围网区域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积极研究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税基侵蚀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八条(税收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优化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安全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第三十三条(反垄断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
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三十四条(金融风险防范)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五条(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各片区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各片区管理机构对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综合执法) 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事权,建立部门间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监管信息共享)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监管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统计信息平台)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建立统计信息平台,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整向平台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
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参与自贸试验区重大决策。
第四十一条(健全专业服务体系)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四十二条(公众参与) 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电子政务)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管理领域推广电子签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文,实行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综合性评估)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吸纳港澳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开展监管制度创新、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四十五条(信息发布) 本省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收集国家和本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询。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权利地位保护)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授权各地立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㈡ 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第二,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第三,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第四,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㈢ 上海自贸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1、放开了服务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服务行业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限制禁止的行业各类投资主体都可以进入上海自贸区,同时也取消了对于投资人的资格,属性和股份的比例,尤其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对外资各行业的行业方面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所有行业以及领域全面向外资开放。
2、对于外贸行业上海自贸区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区建立区域总部,发展和总部经济有关联的各种配套服务行业企业,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中心试点,能够更好的方便贸易企业利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而且也允许和支持各类具备开展对外业务需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专门面向于境外业务客户特殊目的的子公司。
3、除此之外上海自贸区还鼓励大宗商品交易仓储物流以及服务外包产业和电子商务等产业的发展,在自贸区外贸监管方面实行了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基本监管原则。
拓展资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上海自由贸易区或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七个区域。
截至2014年11月底,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年投资企业累计2.2万多家、新设企业近1.4万家、境外投资办结160个项目、中方对外投资额38亿美元、进口通关速度快41.3%、企业盈利水平增20%、设自由贸易账户6925个、存款余额48.9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已成为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荣誉会员。
“2016年世界自由贸易大会”于2016年11月8-10日在澳门隆重举行, 本届大会的主题是: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一带一路”合作机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网络
㈣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差别化改革、首创性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工作协调推进,推动以商品和要素流动性开放为主向以规则等制度性开放为主转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创新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四)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生命健康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调整。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本省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经济区域的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发展联动,积极复制推广各类改革创新成果,促进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开放,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城市群建设。第六条本省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推广。第七条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容错纠错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第八条自贸试验区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国家授权;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调整实施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第十条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规划、建设、发展的领导。第十一条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承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对各片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本片区的管理职能,组织落实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㈤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第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第四条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第五条重庆自贸试验区遵循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和政策透明、服务完善、监管高效的原则,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重庆自贸试验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第六条重庆自贸试验区深化各领域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重庆自贸试验区及时总结评估改革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复制推广。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重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庆自贸试验区全面建设,统筹协调重庆自贸试验区重大事项。第八条重庆自贸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办)负责牵头推进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协调推进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和改革创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重庆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对各区域管理机构的联络、督促和考核工作;
(四)协调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负责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业务的部门有关工作,建立联动合作机制;
(五)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
(六)统计发布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综合评估重庆自贸试验区运行情况;
(七)开展对外宣传、联络和交流;
(八)承担重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重庆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各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和开发区、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区域管理机构),在重庆自贸办的指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所在区域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第十条市政府负责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等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第十一条负责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汇、金融、税务等业务的中央在渝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重庆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重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十二条重庆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第十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退出环境。
㈥ (18分)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9月29日正式挂牌。材料一经过30多
(1)①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为我国经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②上海自贸区的设立表明我国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③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④有利于完善我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⑤有利于增强我国第三产业实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0分) (2)①人大作为我国权力机关要科学立法,制定和健全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的法律、法规。 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试验区经济发展管理与服务的能力;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打造阳光政府。(8分) ㈦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什么意思
自贸区分为两种:1、自由贸易区是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相互彻底取消商品贸易中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商品在各成员国之间可以自由流动。2、自由贸易园区是一个国或地区在自己境内划出的一个特定区域,单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 ㈧ 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办理融资租赁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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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 ㈩ 自贸区成立的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行政审批服务便利化 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府融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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