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产包是什么意思
资产包,就是打包的资产,一般是指打包处理的不良资产或金融机构打包处置的抵押物。
特点如下:
1、资产包是主要交易品种是珠宝玉石的,也有其它品种比如灵芝等。
2、资产包一般是卖出利润的70%可以提现,剩下30%只能用在商城消费(价格虚高的商品为主)。
3、资产包通常后面几期配售,要交割前面几期的商品。
4、资产包活动门槛高,入金门槛高,配售门槛高,一块玉原始价正常3000元,一个资产包正常10块玉,便宜的也有1-2000元的资产包。
购买资产包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购买资产包,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政府还是企业法人均可成为资产包的潜在投资者。当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根据各自的组包情况,对某些资产包的潜在投资者会作出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规定。
如有地方政府担保贷款组成的投资包,一般会限制国外投资者参与;自然人贷款组成的投资包,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心购买者用非法手段向债务人逼债,而限制自然人参与投资。
对标的额巨大的资产包,对法人作为投资者在注册资金方面也会有一定的低限要求;对由某些行业的债权或物权组成的资产包,在交易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对投资人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㈡ 信托融资的企业融资
目前有两种渠道可以选择。
一是直接找信托公司洽谈。
二是委托相关银行代为寻找信托公司。
科学设计一个“资产包”或者“项目包”
通过信托融资筹集的资金将用来干什么。“资产包”的设计非常重要,一是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融资的成败;二是“资产包”的质量好坏,不但是信托公司、银行考察的重点,同时也是信托产品投资者是否决定购买的重点。三是“资产包”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融资成本的高低。在“资产包”的设计上,一般的企业都没有经验,专家们的建议是:企业可委托合作银行帮忙设计,请合作银行先按其风险管理程序预评估一遍,然后再与信托网接触,成功的可能性就将大大提高。
选择一个比较有实力的合作银行
信托融资,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信托公司往往是把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加以考虑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通常都会要求企业开立专门的信托融资账户,专款专用,对信托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专款账户银行,就很重要。一是这家银行能帮企业发行信托融资出谋划策;二是这家银行与合作的信托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具体问题的确定
信托产品的规模、预计年回报率、期限、管理费、利得财富、手续费等具体问题的确定需要企业与信托公司、与银行进行洽商而定。对于这一点,专家们的建议是:企业应请信托公司、合作银行提供一些相关的、已经发行的信托产品加以借鉴。
㈢ 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什么区别 都能做私募吗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内系公募基金公司容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68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2013年);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3)额度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也就是说两者本质上区别不大,信托历史悠久 资管在国内还算是新兴事物,新的一般比老的活力旺盛,所以可以考虑尝试参与一些资管产品,至于说的做私募,其实私募和他们做的都是一样的 就是没有牌照 所有就叫私募而已
㈣ 谁能详细的解释一下什么是资产包
资产包是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大国有独资公司收购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剥离的上万亿元不良贷款。以不同的组包方式,大规模、有计划地将资产包推向市场潜在投资者的一种资产包。
拓展资料:
1、 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购买资产包
一般来说,在购买资产包时,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法人还是自然人、政府还是公司法人都可以成为资产包的潜在投资者。
当然,每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会根据各自的包装条件,对一些资产包的潜在投资者做出一些限制性条件。如果存在由地方政府担保贷款组成的投资包,一般会限制境外投资者参与;对于由自然人贷款组成投资包的,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心买方会以非法手段向债务人索取债务,限制自然人参与投资;对于目标金额巨大的资产包,对于法人作为投资人的注册资本也会有一定的低限额要求;对于一些行业的债权或物权构成的资产包,如果法律在交易中有特殊规定,也会对投资人做出相应的规定。
2、 资产包中债权瑕疵如何处理
不良资产包瑕疵是指投资人转让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瑕疵或未发现瑕疵,使投资人的预期利益不能充分现。
如债务人、担保人破产、停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下落不明;主债权、有担保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有担保债权因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免除;担保物灭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债权证明缺失;债权已提起诉讼,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
作为出售资产包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评估处置资产包前,应规避法律风险,告知投资参与人可能存在的瑕疵,并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给予风险提示。
因此,一旦投资者购得资产包,钱“货”两清,受让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出让方提出追索或赔偿。
㈤ 建行融信是什么意思
融信就是融资信托,
首先专业的理财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资金供需双方借助该平台进行资金余缺调剂,平台只提供金融服务,收取一定佣金;融资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收益仍归于资金供给方。
融资信托相比传统融资方式有以下优点:
1.融资速度较快。融资信托的操作相对简单,期限设计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从设计到审批(或备案)以及发行所需的时间较少,可快速筹集资金。
2.融资者负担小。融资信托对融资者没有限制,只要信托公司愿意投资给融资者即可。
3.融资成本较低。融资成本指融资者要为筹措的资金付出融资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用、融资后的资金占用费用以及融资时支付的其它费用。
4.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相对于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而言,信托投资回报要稳定得多。
拓展资料:
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利用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进行融资。房企用这种最不容易被人注意,但却最为直接的方式融到了所需的资金。 短期内抑制了房市投机的冲动,也迫使房地产开发商不惜以高成本及任何可能的变通方式融资对接资金链条,以避免资金断链。
企业融资
有两种渠道可以选择。
一是直接找信托公司洽谈。
二是委托相关银行代为寻找信托公司。
科学设计一个"资产包"或者"项目包"
通过信托融资筹集的资金将用来干什么。"资产包"的设计非常重要,一是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融资的成败;二是"资产包"的质量好坏,不但是信托公司、银行考察的重点,同时也是信托产品投资者是否决定购买的重点。三是"资产包"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融资成本的高低。在"资产包"的设计上,一般的企业都没有经验,专家们的建议是:企业可委托合作银行帮忙设计,请合作银行先按其风险管理程序预评估一遍,然后再与信托公司接触,成功的可能性就将大大提高。
选择一个比较有实力的合作银行
信托融资,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信托公司往往是把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加以考虑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通常都会要求企业开立专门的信托融资账户,专款专用,对信托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专款账户银行,就很重要。一是这家银行能帮企业发行信托融资出谋划策;二是这家银行与合作的信托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具体问题的确定
信托产品的规模、预计年回报率、期限、管理费、手续费等具体问题的确定需要企业与信托公司、与银行进行洽商而定。对于这一点,专家们的建议是:企业应请信托公司、合作银行提供一些相关的、已经发行的信托产品加以借鉴。
㈥ 银行资产如何从表内转往表外
银监关于银行的监管是很严厉的,特别是对表内资产,有无数的监管指标盯着。并且表内资产大量占用资本和信贷范围,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投放才能和资产收益率,因而,银行为了或腾出信贷范围,或减少资本占用,或为了进步收益,或为了减少税收等缘由,常常会有把局部资产从表内往外挪需求,或者挪到表外,或者找下家接手。这种资产转移过程肯定不能赤裸裸的做报表调整,必需借助某种工具,这个工具就是通道。
普通来说,通道需求契合以下条件:
一、可以完成资产出表,这是前提,不用多说。
二、可以躲避监管,这是根本请求。直接报表腾挪是违规,通道则是打监管的擦边球,银行也心虚啊,所以通道一定要能躲避监管,普通来说就是三个手腕:跨区域,跨行业,抽屉协议。跨区域就是找外省的做,让你不便当查;跨行业就是银行(银监会管)找信托、资管等(证监会管)做,让你信息沟通不畅;同样的,通道业务常常有些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谈的东西,因而很多状况下会有一份抽屉协议。
三、可以完成两端不入表。这里的两端不入表,是指在一笔通道业务中,资产的出让方和最终持有方都不把该资产入表,没人喜欢买一块资产来压着自家的表,所以不能完成两端不入表的通道不是好通道。
通道的类型大约有几种:
1、双买断方式,即卖方在把资产出卖的同时,又和买家签个远期回购的抽屉协议。关于卖方来说,将该买卖视为不相干的两个业务,在当期完成出表;而对买方来说,将该业务视为买入贩售,也不入表。这是最简单的通道业务,银监怒了,09年在《关于标准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直接封杀了。
2、信贷转理财,即银行经过发行理财富品筹集资金,再由该理财资金投向本来应由信贷资金发放的信贷项目。结果银监会又怒了,10年在《关于进一步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又封杀了理财资金购置信贷资产。
3、受益权转让方式,即经过信托、资管方案等做包装,经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来完成资产出表。这一形式主要应用于拟投放的信贷项目。首先,资产出让方寻觅一家协作银行,由该协作银行出面作为甲方,与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将该信贷项目打包成为信托方案或资管方案;其次,该协作银行将信托资管的受益权转让给资产出让方。有时分,该类型还会再增加一个远期受益权转让协议加一份免责函作为抽屉协议。这样资产出让方就完成了经过非信贷资金来给信贷项目放贷的目的。
4、拜托投资方式,该方式与受益权转让形式相似,只不过没有了信托和资管的包装,资产出让方将一笔资金以同业寄存的名义存入协作银行,同时与协作银行签署一份拜托协议,商定以该笔同业资金向特定对象投资。由于该拜托是抽屉协议,在出让方的表内只会表现为寄存同业,而在协作银行处则表现为代理业务。
5、资产证券化,即经过中介机构,将拟出让资产打包成规范化产品(普通是债券)并在市场上挂牌出卖,为了完成这一目的,银行需求找一个(或者痛快本人成立)SPV,将该资产出卖给它,然后由SPV打包成债券,并经过评级公司评级之后才干出卖,很费事,本钱也很高,目前很少银行做,不过这种做法是合规的,不怕被监管查。
㈦ 资产包转让为什么要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被法院驳回
将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将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那么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给出明确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当天,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说
信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实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法律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诉讼作为管理或处分的手段之一当然是受托人的权利。所以原告为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且该诉权是排他性的,委托人东方资产对信托资产不能再享有诉权。从信托合同约定分析,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处理、处置或选择、聘请服务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职责。未规定委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作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一种手段,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涉诉信托不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东方资产设立财产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而非诉讼或讨债。该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而使不良资产相对于委托人而言提前变现,而不需借助某个具体债权项目的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涉诉债权没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可见,涉诉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专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方实业公司表示,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请应予驳回。理由有三。
一是债权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之间只是信托关系,而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信托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刊载的债权催收公告均说明了东方资产将其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催讨,目的就是为了讨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了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资产信息清单中,东方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仅为本金450万元,并无利息。信托公司无权对其受托财产之外的利息进行处置,因此,信托公司主张贷款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三是在贷款合同中,原债权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约定复利。因此,信托公司诉请中包含的复利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连线法官
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
法院裁定生效后,记者连线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邱健,请他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信托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作了分析。
邱健认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㈧ 资产管理产品与基金产品的区别
资产管理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券商、银行(比较少见,银行私人银行部可能多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一般比较大),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打包、拆分若干份。然后销售给高净值人士的一种理财产品。
基金产品就是基金公司为了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和喜爱,而设计的基金品种。比如,有的投资者属于激进型,承受风险能力比较强,就可推出股票型基金产品,而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稳健型投资者,就可推出债券型、货币型以及保本型基金产品等。
㈨ 什么叫资产包
资产包,就是打包的资产。一般是指打包处理的不良资产或金融机构打包处置的抵押物。
一般情况下,购买资产包,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政府还是企业法人均可成为资产包的潜在投资者。
拓展资料: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根据各自的组包情况,对某些资产包的潜在投资者会作出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规定。
如有地方政府担保贷款组成的投资包,一般会限制国外投资者参与;自然人贷款组成的投资包,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心购买者用非法手段向债务人逼债,而限制自然人参与投资。
对标的额巨大的资产包,对法人作为投资者在注册资金方面也会有一定的低限要求;对由某些行业的债权或物权组成的资产包,在交易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对投资人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参考资料:资产包_网络
㈩ 信托包装的国有资产,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这个提问,比较尴尬,认真回答起来篇幅太长。
信托包装的国有资产,这是指信托产品还是信托资金入股国有企业?
需要进场交易,这是二级市场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