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公司应缴纳哪些税
私募基金公司一般应缴纳税包括:印花税、契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1、印花税
主要是开立实收资本账户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金。
2、契税
与被投资方签立投资合同,需要相应交纳契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是合伙制企业,基金本身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成,基金往往会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私募基金层面的税收:
1、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2、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私募基金简介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❷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❸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资人、法人代表、监事的身份证明;
2、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及权属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应具备的其它申请表。
法律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❹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资人、法人代表、监事的身份证明;
2、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及权属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应具备的其它申请表。
法律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❺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文章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756197.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投资创业。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文章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756197.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投资创业。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征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❻ 基金投资如何纳税
个人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是不缴税的。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暂不征税的范围: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是需要缴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缴税是先分后缴,和一般的企业缴税方式是一样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报表是属于企业类的,因为有限企业并非金融公司。
(6)投资融资类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扩展阅读:
基金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基金市场大幅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二是经济周期风险。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三是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❼ 新疆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有什么优惠
新疆股权投资类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87号第三条规定, 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1、 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2、 自 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3、 业务范围符合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规定(同上) 。
自2010年至2015年, 执行以下政策: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 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业, 纳入自 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 执行15%的所得税率, 自 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即: 新注册公司制享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自 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16%投资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 为26.08%, 相比区外减少14%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 目 前, 全国对合伙制企业的税收, 普遍措施是: 合伙人“先分后税” 以后, 自 然人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法人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2010至2015年期间,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 按照“先分后税” 缴纳所得税后, 自 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突破点分析 :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非法人实体,按我国税法规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享受“先分后税” 的纳税方式, 优惠政策执行后, 合伙制企业中自 然人合伙人享受16%税率。 我们这项措施由自 治区一级的文件进行规范, 相对签订协议的方式, 更加规范稳定。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地方分享部分减半 根据《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 87号) 第三条的规定: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 公司的股权类企业, 公司的股权70%70%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且自 然人承诺选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且自 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 2010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相比迁入前企业所得税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相比迁入前企业所得税由 由25%25%降至降至0 0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20102010 年至2010 年至年至2020年至20202020年期间年期间2020年期间, 自年期间, 自自自政策突破之三: 迁入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 政策 政策突破之四: 新疆率先出 台 有限公司 变更合伙企业规定根据87号文第四条: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条件的, 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登记为合伙企业。 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件的, 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 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突破点: 对市场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制大小非而言, 迁入并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可以永久性的解决“双重纳税” 问题 两个政府服务机构(政策具体落实执行者)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机构一: 新疆非上市公司 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自 治区 百家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百家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2010年3月 自 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作为自 治区上市推进及培育的平台, 协同自 治区金融办、 上市办推出“自 治区百家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工程” 。培育工程培育工程。截止目 前, 自 治区上市办在股权中心进行集中托管的企业中已筛选五批自 治区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企业107家,重点企业将享受自 治区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 和金融支持。自 治区安排3000万上市引导资金, 从企业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至企业发行上市完成, 单个企业可获得自 治区400万元资金支持。
百家成长性企业 机构二: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2010年8月 25日 , 自 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暂行办法》 , 根据《暂行办法》 要求, 由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牵头组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 的, 为境内外股权投资企业在新疆的落户运营和投资提供便捷化服务新疆的落户、 运营和投资提供便捷化服务。 主 要 服 务 事 项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已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均设有分部, 统一协调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落户与运营手续, 并提供后续支持服务。
聘请中介代理机构, 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工商年检、 代理记账、 税务申报、 年度审计等服务, 费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新疆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❽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5]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
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❾ 通过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
境内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相关的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可知:1、企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应就差价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可知:1、个人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投资人从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协定
1、关于股息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二款“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第三款“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之规定,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股息,中国可以征税、美国也可以征税。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之规定,在中美两国同时对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税时,存在税收抵免,即在美国缴纳的税金在不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范围内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之股息,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两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总的税负)为股息的20%;企业投资者按美国法律缴税,在中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股票转让的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五款“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居民公司的股权的25%,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第六款“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之规定,若QDII基金转让美国公司股票,则按照美国法律决定是否缴税。依据对美国税法的了解,美国对非居民境外投资者的一般资本利得,如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
综上,QDII基金投资美国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美两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总的税负)为股息的20%;企业投资者按美国法律缴税,在中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QDII基金转让美国股票的收入,依据对美国税法的了解,美国对此不征税。QDII基金投资人赎回投资份额,对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按差价征收企业所得税。
❿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的税收问题
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股利收入、债券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这些收益是要交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这些收入就交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这些收入就交个人所得税,所以说第一条中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指个人取得这些收入。针对问题1,第二条说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说的是个人所得税,这两者又没什么关系。针对问题2,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个人的股利收入按20%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些股利收入是源于上市公司,则减半征收,即按10%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应该明白问题2了吧。如果你要清楚理解这些问题,可以学习下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