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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14 09:37:32

1.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汽车租赁公司从潘某处租得车辆,用于对外租赁经营,并从中获利,且以《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的形式达成租赁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特别限制,违反了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运输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管,扰乱了租赁业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该合同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和两种法律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这种模式叫“直接租赁”。当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时,这种模式称之为“售后回租”。

2. 怎么解决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和汽车是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因汽车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车辆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3. 怎么解决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车辆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4. 电子合同纠纷案例有吗

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我平台电子合同多次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认可,成为行业内拥有丰富判例的电子合同平台。

5. 请教一些融资租赁案例

融资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及融资租赁实例 (一)融资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 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二)银租合作融资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融资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实例6(银租合作——应收租赁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将与I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J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融资租赁公司通知I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I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融资租赁公司在J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J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I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三)印刷行业融资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6:×××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财务状况无重大缺陷,目前的现金流已可以足额偿付租金,符合租赁公司对印刷企业的挑选标准,遂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实施项目。该企业最终用前期14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入,三年累计73.97万元利息的成本,按月支付租金的方式引进了360万元的印刷设备。 (四)技改设备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7:×××燃气有限公司,在建设“气化站”过程中遇到资金问题。后来该企业采用了融资租赁方式,向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了小区气化站设备,租期2年,按季度支付租金。这样一来,该公司只支付了24万元的租赁保证金,就融来了120万元的设备,投入不多却保证了企业的发展。租赁到期后,企业再支付100元“转让费”,就能获得该套设备的产权。 实例8:×××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设备和耗材的销售及生产业务,因扩大规模而急需增添设备,但苦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盘活公司的运作。该公司向“金海岸”融资租赁了240万元的流水线生产设备,租期3年,半年支付1次租金,并自筹了融资额的20%作为租赁保证金。既保证了企业的发展,在资金问题上又没有“伤筋动骨”。 实例9:×××企业基本状况:公司始建于1991年,注册资本518万元。现当地工业企业综合排名20位,拥有总资产1.5亿元,资产负债率46%,2005年完成工业产值1.5亿元,专业生产各类汽车减震器。产品以出口为主,占销售的65%。与伊朗FS公司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2005年完成8000万元,2006年已签订300万支减震器(1500万美元)项目,市场前景非常看好。随着生产规模和员工数量的成倍增加,以往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公司决定对原有生产线进行IE工程设计和精益生产改造,融入资金1500万元。 ×××企业本次技术改造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其理由:第一,项目投产后产能量增加,以出口为主的销售增加了应收款和存货周转的时间,造成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第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已自行购入,设备所占用款项无法从银行解决,造成企业流动资金进一步紧缺;第三,通过回租融入的是长期资金,既解决流动资金缺口,又解决短借长用问题,企业可利用新项目产生效益分期归还,还款压力小。第四,利用融资租赁引进技术改造设备可享受三年加速折旧这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消化利润,增加企业资金积累的目的,利于进一步扩大在生产。 经过对该企业本次技改项目的评估,按照“存一租三”模式操作,租赁规模总额2000万元,企业存入500万元保证金,租赁净投放1500万元。通过租赁,企业本次技改项目不但更新了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且解决了流动资金,同时按照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加速折旧金额在500万元,可以消化企业每年增加的400万元利润。 (五)医疗设备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10:×××三甲医院,床位500张,设施、配置、功能齐全,拥有价值近亿元的先进医疗设备,年门诊量达50万人次,年业务收入达1.5亿元,收支结余100万元,负债率43%,货币资金9000万元,决定引进某国际品牌公司的1.5T核磁共振设备,价格1200万元,但要求分期支付设备款项。经设备供应商推荐,向租赁公司提出了融资租赁申请。 租赁公司经过实地考察,并和相关人员讨论、询价,提出了租赁方案,经院方讨论通过,租赁公司经过相关的程序后批准了该方案,即和医院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医院首先向租赁公司支付部分保证金,然后在租赁期内按月等额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结束后,设备所有权可转让给医院。同时,租赁公司和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按照设备安装进程付款,厂家承担售后服务等事项。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三方参与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案例。如何开展租赁,可通过以下六点来把握: 1、医疗设备租赁项目的来源 有设备买卖,才有租赁服务。大多数医疗设备租赁项目是由设备供应商推荐的,少数是老客户自荐或推荐的。作为厂家希望尽快收到全部设备款项,如果医院无法满足其付款条件,又希望尽早使用该设备,就有了融资租赁的需求。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本身不具有产品营销的功能。 2、医院的需求 ×××三甲医院收入不错,为什么还有租赁需求? 众所周知,竞争和发展是医院面临的最大课题。对于三甲医院,虽然人才不成问题,但改善就医环境、增加床位和引进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医院的主要资金来源和用途为:1、业务收入,由于医院成本开支较大,医院的收支结余不足其全部收入的1%,主要用于人员成本开支及部分流动资金;2、财政拨款,国家投入很少,仅够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3、银行信贷,短期的主要解决流动资金,中长期的主要用于基建,有额度的控制;4、融资租赁,用于设备更新。 医院采用融资租赁引进设备的好处:1、不占用授信额度;2、首付压力轻,机会成本低;3、提前应用新设备,开展新项目,增加医院的综合收入;4、通过对新设备的效益考核(通过租金),加强对职能科室的监督作用,提升管理激励机制。 3、医疗设备租赁项目的基本判断 不是所有的医疗设备都可以作租赁物,也不是所有的医院都可以做承租方。租赁物应该选择有知名品牌、价值较高、售后服务好、非消耗性、使用寿命长、且可以计量收费的诊疗设备。承租方应该选择有等级、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信誉较高、负债不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另外,具体项目的科室实力、技术支持、专业需求、以及项目新增的收入等也是考察的依据。 4、租赁方案设计 既要符合租赁公司的标准,又要尽量满足医院的要求。不同的租赁期限和灵活的付款方式的安排,可降低医院的还款压力,最大限度保证医院履约。此外对租赁物的保险条款应有所约定。 5、医疗租赁项目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 (1)承租方风险,医院有无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有无故意违约的动机?以及项目融资额是否与医院规模匹配。 (2)项目风险,租赁设备是否符合SDA标准?有无批文?是否能提升医院的综合效益?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 (3)利率风险,主要防范租赁期内人民银行利率作调整致我司租金变化,一般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6、退出机制设定 一旦项目失败或其他纠纷导致租赁公司退出合同,应有法律保障。 (六)公交车辆租赁项目实例 案例11:×××公交公司,由于公交车辆更新的需要,2003年向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3000万元,租赁期限四年。×××公交公司2002年总资产18258万元,固定资产11194万元,负债8612万元。2001年实现收入8814万元,利润-25万元。×××公交公司根据总体发展的要求,2002年新开辟5条公交线路,配置清洁双燃料环保车辆160台;根据现有车辆状况,更新清洁双燃料环保车辆100台。 项目分析×××公交公司属地市公交,虽然当地经济尚不够发达,但可获得当地政府相对较多的支持;公交行业属稳定性行业,×××公交公司的经营在当地属垄断性经营,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少;公交公司的车辆更新的持续性,但其一次性付款购置的能力较弱,一般分期付款,并有稳定的现金流,较适合融资租赁的运作。对×××公交公司的负债率、负债结构、利润情况、成本构成情况分析,×××公交公司属经营正常的公交公司。 企业偿付能力分析 根据分析计算A、新增车辆年利润约180万元;B、按当时汽油及天然气的价格比,其通过车辆的更新以气代油可节约成本约500万元;C、测算项目年折旧额320万元。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新上项目每月现金流入约83万元,租赁金额3000万元,每月还款额约71万元,×××公交公司有偿还能力。 同时,租赁对其目前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计算,即使未上新项目,×××公交公司每月现金净流入为127万元,已具备足够能力承受3000万元租赁款的偿还。 项目操作 根据以上分析,租赁公司同意为×××公交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期限四年。由于×××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其他担保单位,×××公交公司同意用其15条公交线路的经营权作担保。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正常回笼租金42期,于2006年6月顺利结束。×××公交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加快了其车辆更新的速度,其80%的公交车实现了以气代油,在近期油价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公交公司由于提前作了准备,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使其在不需要大幅度提升公交票价的情况下,即能维持较好的运作,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转载投融天下网,更多免费投资融资资讯,广阔项目前景平台,尽在投融天下网http://www.trtx.com,希望帮助您参考。

6. 典型的融资租赁例子

1、案例一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评析
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2)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案例二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评析
按照合同法第2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资购买义务,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资,租赁物通常带有专用性质,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交易原则上看,都理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修缮,这样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争议。
2)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7. 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例先购买再租赁如何认定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版当根据合权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8. 以租代购事故法院判决案例

原被告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租代购还款明细表》,原告按照约定给付首付款及其他费用,被告二公司承诺为原告办理网约车正规手续,可以为原告带来高额的收入,被告二公司在收取上牌费(即办理网约车的手续费)后。

却迟迟不能办理正规手续。二被告在2018年4月20日直接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保险,却没有以任何的方式通知原告交纳保险费,直至2018年9月19日将案涉车辆抢走。

而被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是保险欠费的原因,而是发短信告知因月租金未付所以将车辆收走,但原告一直如约向被告支付了月租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首期款。

(8)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以租赁的方式代替购买的一种业务形式。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金融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汽车以租代购是汽车消费金融中以物品交易为形式的一种业务形式。

它是以客户长租车辆及二手车车辆处置为一体的打包业务为手段,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目的的一种汽车消费形式。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月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

在汽车行业这一领域,有企业也推出了“以租代购”这一新的经营模式。汽车以租代购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汽车租赁+买卖、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服务等业务形式。

9. 签的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车辆登记在租赁人名下,这个车所有权算谁的

签的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车辆登记在租赁人名下,这个车所有权在车辆融资租赁期间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不成立的判定。
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 “我身边的经济法”为主题,选择感兴趣的近三年发生的典型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谈自己的看法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机械公司经理李在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参观了一家铝厂。李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李严重残疾。住院后,他花了好几块钱医药费。李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根据李的伤残情况给予赔偿。某铝厂进行赔偿后,认为造成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的一部分。结果,一家铝厂以租赁财产存在缺陷为由,引发了严重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事故原因是车间内一个高压空气阀松动引起的。

;(2)高压风阀是铝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组成部分,租赁物由铝厂自行选择确定;

(3)高压气阀松动不是租赁物的缺陷造成的,而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本案事实清楚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的经营租赁,它只涉及双方当事人,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融资涉及三方,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以国际融资租赁的方式,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担保下,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赁了一条全新的单机磁头生产线。购买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总计2亿日元。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包括九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和租赁费等。租金是通过卖回产品来支付的。租约到期后,设备的所有权将转移到上海的一家无线电厂,名义价格为100日元。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顺利完成了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最后,在5年租约到期后,无线电厂象征性地向日本三菱集团支付了100日元,获得了那套单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2.这种情况下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殊之处?


分析:融资租赁合同

  1.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以出租人的名义购买租赁物,经出租人融资后,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组成。

  2.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方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机磁头生产线的制造商,既是出租方,也是供货方。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承租方支付全部租金后,广播电台只需支付象征性的价格,即可获得该套单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案例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绍兴纺织集团公司等。案例一:案例介绍

  3.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纺织集团公司

  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

  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金融发展公司

  7.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 原审法官告诉我们,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与绍兴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回租购买合同,约定中信公司从纺织公司购买POY长丝生产设备,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将租赁的房产出售给中信公司用于回租;租赁总额171万美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根据购房合同在北京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金融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人,纺织公司为承租人,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人;租金货币为美元;租赁物与购货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投资公司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纺织公司直至合同生效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货合同中租赁物的总价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为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至1998年3月20日;如果纺织公司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有权收回租赁财产,纺织公司在延期付款期间,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零三个月的浮动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支付延期罚息;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承诺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承担50%的连带责任。签订合同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送了货款支付通知、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和已签字的租赁货物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除纺织公司已支付租金138,000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截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中信多次催促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截至1998年7月31日的延期利息、1998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9. 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提出的事实和请求无异议。

  10. 一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绍兴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费用总额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开业,岳城银行自动解散,故中信公司对岳城银行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翻看中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属于浙江宝月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月公司)而非纺织公司,因此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的整个交易过程只有资金没有物品 这是一种叫做融资租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贷款,是出租人为了更高的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 纺织公司明知涉案物品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仍以该物品所有权人的名义欺骗担保人。担保人岳城银行不知真相,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由中信公司自行履行,与担保单位无关,由此产生的责任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11. 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2.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回租购货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从纺织公司购买POY部分长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将合同货物卖给中信公司回租,合同货物总价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90天内将全部合同货物交付给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纺织公司转移给中信公司;中信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应商开具的关于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货物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项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款项汇给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岳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交付、违约处理、担保等。其中,担保条款为:纺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等费用的,越城银行与财务公司对还款的50%承担连带责任。同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人保月公司购买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货物收据和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货款的通知书。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根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款的通函指示,将合同货款165.87万美元电汇给宝月公司。此后,该纺织公司向中信支付了总计13.8万美元的租金。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9家信用社纳入绍兴合作银行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浙江省分行开办绍兴合作银行。越城银行等9家信用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合作银行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分行批准,绍兴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一审法院审理中,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月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的所有人。中信公司声称纺织公司是合同货物的所有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13. 一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与中信公司、岳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返还165.87万美元;3.纺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公司利息损失165.87万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万美元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4.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宝月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控制权;二、《售后回租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三。岳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的担保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15. 二审法院查明,除合同货物权属有争议外,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二审审理中,针对本案二审焦点,中信公司追加了纺织公司章程和纺织公司国有资产资信验证证明,以主张纺织公司享有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确定宝月公司为纺织公司成员企业,所有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出资,并以1993年年报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两级会计制度,纺织公司可对成员企业的剩余资金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拨。纺织公司国有资产验资证明记载纺织公司实收资本包括宝月公司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月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的免税证明。货物免税证明显示,货物免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货物收据时,合同货物尚未报关。此外,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

二。判断

一审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在未实际占用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为租回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也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回租购买合同项下收到的货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由以租金形式支付给中信公司的款项抵消。岳城银行和财务公司违背纺织公司真实意愿为其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 .1995年3月,纺织二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返还165.87万美元;3.纺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公司利息损失165.87万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万美元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本案涉案标的物不是纺织公司的财产,而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仅按约定取得了货物发票复印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回购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认定合同无效也无不当。纺织公司应按无效合同返还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岳城银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有过错,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的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岳城银行和财务公司违背纺织公司真实意思为其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估价

  1. 本案争议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出租人在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履行了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产生经济纠纷。

  2. 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之下。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是违法的,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应认定回租购买合同无效。

  3. 3.这种情况下,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货物发票复印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实际上并不存在,当事人只是进行了资金往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4. 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岳城银行在签订担保合同后丧失了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将继续由商业银行承担。

  5. 5.本案中,担保人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对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事实并不知情,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无需承担担保义务。

  6.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和承租人都是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以其名义向中信公司销售货物以获得融资资金,再以租赁方式出租所售货物,并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以这种方式融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不禁止的,视为许可。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供方和承租方纺织公司主张的货物实际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经海关批准和缴纳关税不得转让,导致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方和出租方中信公司没有也不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未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未实际占有或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在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并未实际出现或不可能出现。没有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两份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保证人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对合同无效明知或有过错,应认定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故不能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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