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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金受哪些方面影响

发布时间:2022-09-20 08:04:35

1.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为:

1、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2、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

3、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四、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五、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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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缺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优点有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降低直接投资风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融资租赁的缺点有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3. 融资租赁风险主要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1、金融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风险是存在于整个融资过程中。对于出租方来说,最大风险还是承租方偿还租赁的能力,就会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从项目审批开始,就要重视返租风险。2、产品市场的风险。在一般环境下,无论是融资租赁、贷款还是投资,只要资金是用来购买设备或技术的改造,就要考量租赁的设备生产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市场、市场占有率、市场产品走势、消费架构和消费者。心态和消费能力。如果不充分了解这些因素,不详细调查,就有可能增加市场风险。3、贸易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贸易特点,贸易风险其实是从我们的订单谈判、测试、验收时都是存在的。而随着我们现今商品贸易的发展,就市场来说,还是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以及防范措施的,就比如我们所知的商检、信用咨询、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等,对贸易风险都是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4. 租赁资产中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有下列几种,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风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 租赁资产中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有下列几种,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风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6. (多选)影响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因素有

影响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因素有:
A.设备原价
B.租赁公司融资成本
C.租赁手续费
D.租金支付方式

7.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

汽车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与供应商的选择,与供应商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相应车辆并根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金付讫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象征性的价格无条件过户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下文是相关的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风控意识不强,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单位铤而走险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

应对措施:

1、对承租人及担保财产、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及核实,除常规的资料信息外,主要关注点还应包括: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及工作稳定性、薪酬、单位职务及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及其财力、购买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行政处罚情况等。

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对于惯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3、保留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环节上,根据实务经验,除了准备详尽资料外,最好能通过较短的篇幅或者图形可视化的模式向公安机关描述整个合同诈骗的过程,以降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的风险。

(二)租金拖欠的风险

租金拖欠风险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或者足额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行为。

应对措施: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

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

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应对措施:

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

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次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可选择适用,而且如此约定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

在直租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车辆后,将车辆登记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税收成本以及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因素。

应对措施:

1、避免将车辆权证如机动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发票等登记于承租人名下;

2、无法避免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3、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足以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为租赁车辆;

4、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证明第三人属于负有交易时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义务主体。

(五)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

租赁车辆涉及刑事案件,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机关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经济纠纷,租赁车辆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况也屡有发生。

应对措施:

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及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六)车辆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车辆被盗、毁损及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担,但是所有权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及灭失风险。

应对措施:

1、要求承租人购买保险,一般实务中,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费用,代替承租人购买保险,受益人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盗系统功能也足够强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安装及维护、更换等环节予以充分的关注,通过定期的检查,保证上述防盗系统正常运行。

(七)被交通行政处罚及被第三人索赔的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的认定存在过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承租人为物流企业时,该企业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资质已过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应对措施:

1、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做全面的适格承租调查;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赁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一切资质条件,并承诺由于该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及索赔均由其承担,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后可向其进行追偿;

3、积极与交通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进而做出合理处置措施;

4、与交警指挥中心或者车辆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出现公司所有车辆号码的违规、过户等事项时能及时通知到公司。

(八)车辆质量瑕疵风险

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对车辆及供应商的而选择而购买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取租金,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进行交付并由承租人进行验收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承租人选择车辆或供应商进行了干扰,这在一些厂商系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更高。

应对措施: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2、在实务中,一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也为操作的便利性,会采用委托购买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购买车辆,根据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终归于被代理人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购买过程中的行为却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权和确定权,依据自己的技能独立自主选定向供应商购买车辆。通过上述操作,能有效防范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因干扰承租人的选择权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九)“营改增”带来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中直租模式业务的税率实际从5%提高到17%,但是购买汽车环节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税负并未随着税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于承租人出售车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导致承租人不一定愿意开具发票,对于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开具,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应对措施:

1、加强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税收政策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作充分了解和沟通,此外,财务部门必须根据“106号文”的规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车辆本金价款后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应商开具积极要求回租模式业务中的承租人(亦为供应商)开具发票,因为根据“106号文”的规定,虽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有利于确定车辆本金价款金额,即使不开具发票也应要求其开具相应收据。

(十)资金来源单一的风险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内资试点的公司开展业务最大的障碍就是资金的来源问题。由于银行贷款的收紧以及利率原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实现机构的全国网络化布局以及进一步拓展业务市场,如何解决好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突破的瓶颈。

拓展阅读: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过程的主要风险点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实施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由于企业外部或企业自身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融资租赁合同不周密而导致融资租赁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应予的保护;

2、融资租赁创新化,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3、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犯罪及融资租赁资产的流失使得融资租赁的风险加大。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道德风险具体是指为私利弃他人权益而不顾的一种行为。

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对私利行为及后果认识不足;

2、对法律及其规范性缺乏认知。

三、管理风险

由于租赁公司本身经营中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或不协调或不统一等原因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这种由于租赁公司内部的管理缺失从而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带来的风险,被称为管理风险。

控制管理风险的要素:

1、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2、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的矛盾贯穿始终;

3、风险的大小与风险管理体系和体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风险管理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5、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是创造良好风险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特点:

1、不确定性长期存在;

2、不确定性因素也互相影响;

3、竞争加大的市场风险,有市场就有风险,竞争本身是产生市场风险的动因之一;

4、市场风险是有规律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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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融资租赁的优点和缺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优点有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降低直接投资风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融资租赁的缺点有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9. 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融资租赁的缺点大致有如下:如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企业双方相互融通资金的信用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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