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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国

发布时间:2022-09-20 13:47:00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⑵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⑶ 有谁知道中国首位进入WTO的法官张月娇的一些故事啊

张月姣出生于1944年10月,是吉林省人。2007年11月27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正式任命张月姣为上诉机构成员(大法官),这是中国人首次在世贸组织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张月娇曾留学法国、美国,通晓英、法两种外语。她还具有极其丰富的实战经验。早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美国四度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和中国“起火”,甚至对中国发起了“特殊301调查”。最终,张月娇和时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一起同美方“过招”,将此事平息。

张月娇在日内瓦工作的8年多时间,已经让她习惯了终日忙碌。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确确实实拿出了百分之百的精力在做上诉法官的事情。“所有的周末都在办公室度过。”一如她周围的同事们对她的一个评价:刻苦、敬业。

(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国扩展阅读

人物履历

张月姣,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人,生于1944年10月,

张月姣在“文革”前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后被派赴法国留学。

1968年获法国汉纳大学学士学位。

1978年起,张月姣律师在中国国家进出口委员会、中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参与了起草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特区条例等。

1981-1982年赴美国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2-1984为世界银行法律部法律顾问;

1984-1990年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条约法律司任副处长、处长,经济法副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委员,中国司法部批准律师资格;

1990-1998年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条约法律司任副司长、司长,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代表,中国入关谈判法律总顾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国际发展法学院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1997-1998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讲授中国法律,完成JSD博士课程。

1998-2004 年任亚洲开发银行 助理法律总顾问、东亚局副局长、嵋公地区局副局长、亚洲开发银行上诉委员会主席、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局局长;

2007年11月27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正式任命张月姣为上诉机构成员(大法官)这是中国人首次在世贸组织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⑷ 国际金融条约的解释

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金融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定。国际金融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涉及国家经济主权,因此,国家之间达成的国际金融条约为数并不多。

目前主要的涉及金融的国际条约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1956年);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1960年);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年);
全球金融服务协定(1997年)。
除多边贸易外,还有大量的双边协定,如货币协定、贷款协定、支付协定、清算协定。

⑸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有哪些

您好!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融资,融物只是手段。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财产使用类合同的实质性特征。对于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标的物的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除资金短缺的困难。对于出租人而言,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在于获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又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握在自己手中,债权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并非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其也为“租赁”而非买卖,故承租人也须支付“租金”,但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价并非是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应获取的合理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往往其通用性差。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术费及合理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于传统一般租赁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三类:第一类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经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第三类是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资格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交易业务的扩展,主体资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过相应的判例。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学者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虽然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并不能当然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因为,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义务。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个呢个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⑹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⑺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有哪些缔约国

55个国家于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了一项开放性多边公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目前因批准国不足尚未生效,由于没有实际生效,也就不存在缔约国了。

⑻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公约内容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包括序言及3章,共25条。
第一章主要是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和解释原则等作了规定。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
公约适用范围为: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营业地要位于不同国家;
(2)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要受同一缔约国的法律调整;
(3)对营业地的确认,如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将与该协议履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地作为营业地,并应照顾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协议前所了解或设想的情况;
(4)公约适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
(5)公约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
(6)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不适用。
第二章
主要规定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公约的核心部分。
其内容包括:
(1)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状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不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除该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或对设备规格的选择时则应除外。
(3)由于设备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负责。
(4)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
(5)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损和损耗除外。如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购权或续租权时应把设备归还给出租人。
(6)如果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人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了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而不能要求供货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同时承担设备损失的义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和供货人不能私下终止或废除供货协议。
(7)承租人在供货协议中的权利不应由于变更供货协议而受到侵害。
(8)如果设备未能按供货协议的规定交付、推迟交付、或是交付的设备不合格,此时,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错误、重新按供货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既不按原供货协议供货,而承租人又未丧失拒收设备权时,承租人有权拒交租金。
(9)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经缴纳的款项,但要扣除他运用设备,已经获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如果不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不合格设备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请求权。
(11)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应付租金、利息和违约金。
(12)如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则无权按租赁协议规定催付应付租金。
(13)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尽量予以补救,如承租人在能够补救而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时,出租人有权催付租金和终止租赁协议。
(14)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不能取得违约金。
(15)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是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而且还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三章是最后条款,其中规定了除该公约中明文规定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十五条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第十六条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第十七条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十八条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第十九条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第二十条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第二十一条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第二十二条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第二十三条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第二十四条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第二十五条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2.加拿大政府应:(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⑼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制订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1)坚持公正均衡原则;(2)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在经营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及发生纠纷后适用统一的国际规则;(3)鼓励更多人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而不能因有了国际公约而使其受到限制;(4)该公约主要调整特定的三方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的三方关系;(5)要照顾到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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