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❷ PPP模式在国内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案例研究
PPP模式在国内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案例研究
政府通过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公共服务,社会资本以项目目标的实现来获得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是通过项目的建设实施达成自身的目标。
1.研究背景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为了完成某个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行PPP模式,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引入市场化竞争主体,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政府开始推广PPP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应用,PPP在中国迎来了一段较快的发展时期。水利工程是关系到整个国家及民生的大型基础设施,其兴建往往也需耗费大量的物资。单纯的依靠传统的融资模式难以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工程通常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条件复杂、规模较大、投资也比较高。为了有效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大力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2015年,水利部、财政部和发改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加速PPP模式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及推广。政府通过引导投资、合理定价、授予特许经营权、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运营,既有助于快速有效地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也有助于降低政府债务负担,防备化解财政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分担,有助于减少前期风险和提高管理效率。引导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对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均选自2015年发布的社会资本参与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第一批试点项目,这些项目为投资方带来部分收益的同时,社会公益性强。可以为引导社会资本如何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借鉴参考。
2.1黑龙江奋斗水库
2.1.1项目背景
黑龙江省奋斗水库是黑龙江省近十年来的第一个新建水库工程。该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城镇供水,结合防洪,兼顾灌溉、发电和航运等综合作用。水库主要建筑物包括大坝、坝后式电站厂房、导流溢洪道、过道泄水建筑物等。工程总投资约14.26亿元,总工期为36个月。奋斗水库工程建成后,每年可向城镇提供水资源5314万立方米,可满足穆棱市和鸡西市各个乡镇和林业局的用水需求。
2.1.2经验分析
(1)注入社会资金,填补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缺口
奋斗水库工程总投资为14.26亿元,政府出资8亿元,社会资本为6.26亿元,占总投资的43.9%。社会资本参与到奋斗水库工程建设,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据有关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统计到2013年6月底,我国政府的负债率已经高达55.7%,面对如此沉重的债务压力,政府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更加力不从心。以往水利工程建设都是依靠财政支出,通过政府引进社会资本的投入,弥补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而社会资本通过基础设施的投资,也可以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2)增强约束机制,提高管理绩效
PPP项目处于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和管理之下,社会资本不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要提升服务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行业发展一样,同样需要并且也能够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奋斗水库通过引入PPP模式,政府部门不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事宜,与社会资本相互约束从制度上排除了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化现象。
(3)促进水利行业投资效率
政府部门在投资公共项目的时候,由于缺少市场竞争以及获得利润的动力,无论在工程建设还是在经营维护方面都缺乏效率,而社会资本会因为受到了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在奋斗水库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会严格把控工期延误等问题,提高运营服务的效率,激发了社会资本的活力,可以有效地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提高水利行业的投资效率。
2.2湖南莽山水库2.2.1项目背景
湖南莽山水库是湖南境内唯一的大型水库,是解决该地区洪涝灾害干旱缺水的唯一有效途径。工程总投资为16.1亿元。项目法人投资4200万元中30%作为项目法人资本金,即12600万元,其余29400万元,由项目法人向银行贷款等途径融资。项目法人资本金分二期到位,第一期资本金5000万元在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时到位,第二期7600万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到位,建设期利息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融资额度占总投资的22.6%。灌区工程中中央及省配套资金60668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3012万元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到位,工程款由县政府分3年按4:3:3比例偿还,按照8.55%偿还建设期资金利息。
2.2.2经验分析
(1)激发管理体制活力
在水利项目中引入社会资本,有利于转变思想,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注入新鲜血液。莽山水库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改变了过去单纯的由政府出资模式,双方合作,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一起参与项目建设,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可严格管控人员编制,明显改善了过去由政府主管的水利工程人员超编、松懈懒散等问题。
(2)借助市场主导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率的。社会资本在获得莽山水库特许经营权后,在特许经营期内可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最大限度激发项目潜在能力。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较强,收益低,盈利项目单一,引入社会资本后,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管理和资源优势来提高莽山水库效益及周边生态效益。
(3)缓解政府资金筹措压力
在莽山水库建设施工过程中,枢纽工程总投资为105763万元,政府资本金59910万元,项目法人投资为42000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853万元。可见社会资本占了整个工程总投资的39.7%,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资金筹措压力。社会资本更加灵活而且能够快速到位,保证了水库项目建设实施进展不受资金不到位而延误工期。
2.3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
2.3.1项目背景
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在陕西延安黄陵县境内,该工程由洛河引洛入葫工程和芦河南沟水利枢纽工程这两项水利枢纽工程组成。该项目建设总投资概算为19.21亿元(政府出资为54,540万元、其他途径贷款为137,560万元),工期预计44个月。政府部门投资主体是延安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陕西延长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按照40%:30%:30%比例出资,成立延安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的项目法人。
2.3.2经验分析
(1)采用资本金与担保贷款组合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
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采用社会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和担保贷款,代替了部分政府财政出资,有效化解了资金缺口问题。转变了以往的都是依靠政府支出模式,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这一模式对于经营性较强的水利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示范价值。
(2)利用竞争性会谈筛选优质合格的社会投资主体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政府部门占有主导地位,考虑到该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同时也具有较好的财务收益,当地政府部门特地邀请了多家投资主体对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进行洽商谈判,通过竞争方式来择优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签立合同以及项目投资运营等各项协议,避免了合作伙伴信用不良等影响南沟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3)改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管理水平
南沟门水利枢纽项目由投资三方依照《公司法》进行组织管理,依照现代化企业模式运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修中都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一方面保障了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提高了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效率,充分保证了南沟门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良好运营以及后期的维修服务。
2.4贵州马岭水利枢纽
2.4.1项目背景
贵州马岭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试点项目中的大型项目。该工程地处于黔西南州兴义市境内马别河干流上,是马别河干流上梯级规划的第九个梯级。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7月29日对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该工程的主要任务有城乡供水、防洪灌溉、发电航运、排涝抗旱等。设计年平均供水量达到21067万立方米,水库总库容为1.29亿立方米,总灌溉面积达到5.78万亩,多年平均发电量达1.24亿千瓦时。该枢纽工程总投资预计为26.24亿元,总工期计划为38个月。
2.4.2经验分析
(1)扩大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领域
贵州马岭水利枢纽工程采用PPP合作模式,扩大了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的领域范围,水利工程作为基础设施的一种,PPP模式在马岭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顺利实施和发展意味着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参与到更多工程建设领域。该项目的成功实施有利于今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输水工程、水源工程、供电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政府与社会合力出资兴建马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遵循平等合作、互相尊重、互利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原则。当地政府在项目建成后授予私人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同时,社会与政府部门分担风险,当地政府主要承担政策和法律法规等风险,社会资本承担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通过发挥双方优势,将工程建设风险降到最低。
(3)转变水利工程建设模式
该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结合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指导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资源,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建设模式。PPP模式的发展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2.5江西峡江水利枢纽
2.5.1项目背景
峡江水利枢纽工程是赣江流域上一座大型的控制性水电站,同时也是我国目前规模量最大的水电站之一。该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总投资为992,216万元,国家政府拨款为288,000万元,江西省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113,700万元,剩下的590,516万元资金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该工程的一期下闸蓄水阶段验收于2013年顺利通过,如期完成了工程控制性节点目标,取得了航运、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
2.5.2经验分析
(1)以水利工程的可经营性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峡江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的同时也带有经营性,可保障社会资本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借助工程的营利性项目和设施的作用,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注入,缓解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该工程中社会资本金占总投资59.5%。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建成后将经营性比较强的水电站经营权部分剥离出来授予社会资本,同时科学合理划分社会资本的参与范围,保证社会资本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稳定的收益,使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对于社会资本更具有吸引力。
(2)采用邀请招标择优选择社会投资合作主体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成功合作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项目投资主体。为了保证合作方质量,江西省水利厅在该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邀请了数家有投资意愿的相关公司来投标,通过会谈协商、竞争性报价等公开公正的方式合理择优选择中标企业,保证了项目建设主体的合格优质。
(3)订立多项合同文件明确权责利关系
规范项目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奖惩约束机制的有效形式主要是采用规范、严谨的合同文本。为了避免各种利益和责任纠纷,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在实施开展前,相关利益主体就签订了多项合同文件,如出资比例和利益分配合同、发电相关合同书、特许经营期协议等,明确界定各合作方的责权利关系,保证峡江水利枢纽项目实施和运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政府通过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公共服务,社会资本以项目目标的实现来获得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是通过项目的建设实施达成自身的目标。总体来说在水利工程中引入PPP 合作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减少政府部门财政压力,填补资金不足缺口;
2)引入约束机制,提高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
3)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4)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5)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利行业投资效率。
;❸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作本规定。第二条外商来我省建设经营水利项目,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水利企业),除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除外)。外商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设立外商投资水利企业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四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水利项目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养殖业、水产业、林业、种植业、牧业和旅游业等综合开发经营,对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形成的水域可对外出租经营。第五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具有防洪除涝等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其社会公益性部分的项目投资可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第七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对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水利项目,合营期限可达5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供水价格,由投资方按照能够弥补供水成本并有适当利润的原则提出价格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可根据供水成本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九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及兼营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10年内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经营农业灌排项目及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第十三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河道采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给予减征。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水利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❺ 国家和政府对个体中小水利发电项目的政策
纵观各发展中国家在小水电政策方面的经验、教训及其与我国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不少启示。面临新形势下新的挑战,有必要制订一套新的激励政策。但这需要时间。当前,是否可以先设计一个新的激励政策框架,为高层决策部门提供形式多样、观点不一的、带基础性和前瞻性的咨询建议。为开展这项研究,下面仅先提供一个初步设想:
1、我国多年来实施的小水电激励政策,许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其中有的已经含有“市场经济”的成分,如“三自”政策、“以电养电”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等等,长期以来行之有效。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全面回顾,对仍然有用的政策予以肯定或完善,并继续坚持执行。
2、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应当吸收国际可再生能源(不限于小水电)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及经验教训,结合本国国情,找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小水电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主要矛盾,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对策。例如,一些国家提出的“政府导向、市场推动”(Government Enabled and Market Based Approach)或“政府授权、市场为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在我国小水电发展中如何具体化?小水电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如何提高?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以及上网价格保护如何落实?国外经验中的配额制如何实施?小水电市场如何创建等等均需制订出完善的新政策。
3、目前国际上正在开始推广CDM(清洁发展机制),计划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O2的排放额度,用以发展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这是很大一块资金。如何抢占先机,争取国际投入,促进小水电持续发展,也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
4、现在国内外都提出要使可再生能源与小水电持续发展。中国小水电继续发展潜力还很大。粗略统计可经济开发的资源还有近6,000万kW,需投资近3,600-4,000亿元。3-5年后,随着全国电荒的缓解,电力市场将出现供过于求,小水电需与大电力激烈竞争。能否吸引公、私资金不断投入,保持小水电持续发展,还要取决于正确的政策导向(包括小水电投、融资政策)以及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
当然,这些重大课题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较多时间才能完成,为此建议有关决策部门尽快启动一个小水电持续发展的软科学课题,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尽早开展相关的研究。
五、附件--部分国家小水电发展政策摘录
美国的农村电气化
美国正式开展农村电气化计划是从1936年,联邦政府制订了“农村电气化法令”(R.E. Act),开始了最初十年规划的实施。到70年代初,基本实现了全国农村电气化。
1、体制
美国农村电气化主要由REA(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组织实施。该局成立于1935年,为农业部下属的独立机构,负责对农村电气化项目的贷款,并提供技术管理、法制及财会事务的支持。农村电气化的基层组织为电气化合作社。到1942年,合作社发展壮大,其领导们又发起成立了NRECA(国家农村电气化合作协会)。到现在全国已有农村电气化合作社约1,000个,覆盖近1,050个基地,2,500万农业人口。早期典型合作社的规模大体是800个人,居住范围800km2,并拥有400km线路,其中75%的电力用户是农民。近年来,合作社发展得更大了,一个社可拥有3,000km输电线路,入接用户约7,400人。合作社由理事会委任经理管理,理事会由社员普选。合作社入社简单,每个居民缴年费5美圆即可入社。
2、政策与措施
美国农村电气化的过程是一段国家与集体对私营电力公司进行对抗和竞争的历史。在上世纪10-20年代,全国仅2%的农村地区有电。当时给城市地区供电的主要是私营电力公司。它们因为无利可图而不愿向农村地区供电。到30年代初,美国经济出现“大衰退”(Depression),当时,农村电气化大大落后于欧洲主要国家。政府决心制订并实施全国农村电气化计划,并认为农村大规模公有制性质的电气化有利于克服经济衰退。为了冲破私营电力公司的阻力,联邦政府采取了两大措施:1)建立REA(农村电气化管理局);2)建立TVA(田纳西流域管理局)。
--REA利用政府资金,向农村电气化合作社发放低息、长期贷款。年利息可低至2%,期限长达25-35年。数十年来,成千个合作社中仅有2个没有成功。到1973年,REA已收回全部贷款,如今做到了滚动发展,继续扩大、巩固合作社自有的电力系统。
贷款资金开始主要用于建立农村配电线路。近年来,也逐步扩大到建立发电厂(包括水电、火电等)及输电线路。
--TVA在体制上是很特殊的,是一个“被赋予政府权力的公司但又具有私营企业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刚开始,TVA的主要目的是扶贫,进行流域的综合治理,以及防洪与航运,以后逐渐建立了一批大型水电站(如今总计装机容量3,166万kW)。1942年起又建设火电、核电,目前其水电只占10%左右。起初TVA只发电,再趸售给电网。随后自己购入160个市与合作社的配电设施,建立了“家用与农场电器设备局(EHFA)”,并与电器制造商合作,大力推广农村用户用电设施,促进了农村电气化的进程。
3、农村电气化的思路
--开始也仅限于照明,并只注重经济效益,后来就逐渐意识到发挥其社会效益的重要意义。REA的管理层就是由那些社会意识较强并注重与其他部门为发展计划作好协调的人们所组成。
--原来设想把农村电气化按照市场方式进行,即由私营电力公司按城市供电方式办,但是根本行不通。REA和TVA的经验证明:国有机构负责农村电气化工作是可行的,而且是高效的。但还不能说私营企业一方与REA一方的矛盾通过竞争已经结束。在配电方面还需要适当的立法才行。
❻ 水利基金优惠政策2022
2022年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如下:
1、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
4、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5、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结束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6、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❼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作本规定。第二条外商来我省建设经营水利项目,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水利企业),除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除外)。外商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设立外商投资水利企业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四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水利项目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养殖业、水产业、林业、种植业、牧业和旅游业等综合开发经营,对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形成的水域可对外出租经营。第五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具有防洪除涝等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其社会公益性部分的项目投资可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第七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对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水利项目,合营期限可达5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的供水价格,由投资方按照能够弥补供水成本并有适当利润的原则提出价格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可根据供水成本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九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及兼营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获利年度起,10年内对企业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经营农业灌排项目及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第十三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水利项目,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河道采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给予减征。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水利企业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水利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❽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第九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条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第十二条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第十三条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打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措施,严肃法纪,强化监管手段。第十五条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六章信息返馈第十七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项目管理信息,分析整理,建立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及时上报信息。第十八条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材料)逐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今年底和明年5月底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❾ 水利类创业项目可享受什么国家政策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可持续利用。国务院近日批准颁布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水利类创业项目可享受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