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内信托与西方国家信托的区别
国内信托与西方国家信托的区别,从以下三点进行说明:
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则系统树立而成的,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海外信托并未有很大不一样。
我国《信托法》规矩了信托联络中,托付人、受托人、获益人各自的责任,而且规矩了信托工业是指托付人通过信托行动,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必定的信托目的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工业,以及通过处理、运用或处置后取得的工业收益。
但是在实践操作傍边,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矩了在托付人不是信托仅有获益人的状况时,托付人去世或撤消、破产,信托能够存续,信托工业不作 为其遗产或许清算工业。但是信托工业是不是能够实在结束隔绝,《信托法》是不是能够敌对其他法则如《合同法》等,这一点由于没有有实践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确 定性。
其他,在信托工业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难以结束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信托公司方面,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托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 额的咨询费用。待托付人附和后,信托公司再帮助托付人树立海外信托,而且供应长期的处理/处臵、咨询顾问效劳,这样又会长年收取处理费用直至信托结束。
在信托树立上,海外信托多会在离岸岛屿开设子公司,然后将托付人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而且在公司树立董事进行处理。在托付人生前,离岸公司的董 事多由托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进行处理,托付人死后则会由其指定的顾问或许由信托公司聘任的第三方出资顾问进行出资,已保证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自身由于自身为信托联络的当事人,会采纳逃避,只对信托获益按照托付人自愿进行处臵。这一点与国内信托公司担托信托工业出资顾问的惯例有所不一样。
终究在对于信托公司的信托上,由于自己信托多会长期存续,这需求托付人对于信托公司的极大信托。国外的信托公司多以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 长期出色的信用度和处理阅历。与之对比,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往后才树立起来,不行安稳,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事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供应资金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少。
在客户需求上,欧美富豪树立海外信托的目的多为以下几种:
财富传承。树立信托将家族公司或许遗产信托,将工业传承给子孙或孙子孙,这样能够敌对第三方等胶葛。即使在托付人身故今后,其资产依然可按 照自己自愿进行分配和处臵,通过信托,托付人在身故后既能够抵达育婴获益人的目的,还能够操控获益人不至于将得到的财富挥霍一空。除此之外,还能够躲避高 额的遗产税等税负。当时欧美、包括东亚、东南亚等发达国家多会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最高甚至抵达70%之多,这是很多富豪设臵海外信托的首要原因之一。
资产隔绝。托付人将其名下股份等一系列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样即使今后托付人发生债务或破产清算等,其信托资产能够保证安全。一同还能够通过此办法隐蔽其自己工业信息。其他树立婚前工业信托也能够保证婚前工业与婚后工业的隔绝。
公益信托。同传承信托类似,通过树立信托,将获益人设定为慈悲机构或许自己,抵达托付人慈悲的目的。
在我国,近年家庭财富敏捷堆集,财富分配、处理方面的需求将给自己信托市场带来或许。一同老龄化呈加速开展趋势,养老保证以及财富传承,对自己信托产品也提出了火燎的市场需求。
除以上与外国一样的需求外,还有一些不一样的特征。
海外信托和本乡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本乡其他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很简单就受到了大家族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
首先,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初步实施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减少了有些国内对于传承信托需求。
但是由于国内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遗产时多会出现各种胶葛,甚至致使将家人亲属诉诸法庭,若国内传承信托能够实在抵达工业隔绝的效果,这对于国内自己信托将会有很大市场。
其次是对于资产转移的需求。如吴亚军爱人、潘石屹爱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能够抵达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需求,一同有利于公司海外 上市。类似的需求还有很多,新的移民潮闪现国内富豪对于我国将来开展有着不一样的区分。若国内信托公司能够帮忙富豪们在树立信托,将资产转移至海外,则将会 带来很大的前景。
其实不管是海外信托仍是本乡信托,对于出资者来说,能够帮忙自己结束出资目的,增加财富的信托产品便是好信托。因此,在海外信托和本乡信托面前徜徉不定的投资者们,不要犹疑那么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就行了。
『贰』 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
『叁』 投资者可以用美元认购国内的信托产品吗(信托产品投向
国内有的信托产品是投向国外市场的,这样的信托产品一般是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后投资的。如果有美元,当然可以
『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伍』 请问:香港公司可以认购大陆的信托产品吗
当然可以呀,信托没有地域限制(当然,是指国内)
『陆』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会选择适用版中国法权律的,因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柒』 外资银行(含香港银行)能否和国内信托公司合作
这个,是可以的。
所ν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内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容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ÿ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ÿ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并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捌』 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投资信托计划
1、首先做出董事会决议。
2、投资的产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范。
3、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律师意见、公司章程等文件到商务部审批。
4、办理工商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6、办理外汇管理登记。
7、办理法人代码登记。
如果外资占投资比例的25%以上的,该新设公司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去市工商注册局名称预约
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去工商领)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目的:领取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一般当场办理)
* 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外商投资比例必须达≥25%。
核准名称一般将保留6个月,即6个月内需办理完注册手续。
名称预约费:100元
此时要确定的事项有:投资人名称、拟立企业名称、拟定企业住址、投资总额、币种、拟定企业类型、拟订经 营期限、拟定经营范围。
二、去市工商注册局办理营业执照
先领取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原件)
3.公司章程(按工商局给的电子样本写)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任职文件与章程中规定的产生方式相符、身份证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
*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市环保局批文)
* 12.外商在其所在地的注册证明的公证
1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目的: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外商的公证必不可少!企业是执照的公证,个人是证件的公证
材料齐全,三四天即可领证,章程严格按工商提供的版本写。
需交费用:0.08%登记费、10元工本费
8和9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交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而一般的公司都是此时不需要这两条材料,而是在办完营业执照即注册成立后,股东分一次或多次的按合同规定交付其所占注册资本,即成立后等按成立的合资合同规定的时间资金按时到位或实物出资的办理财产过户后,再去让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然后拿着验资证明去工商局把实收资本改了(之前发的执照写的是零)。就是次文章最后的部分.
涉及到的手续:
(一)办理第11条:市环保局批文:(0元)
去拟定企业住址所属区环保局:
材料:①XXX单位关于XXX项目办理环保审批请示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五份)
目的:领取上述11条所需的:批复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材料去区环保局领,填好上交,区局负责上报市环保局审批
如果不涉及到污染事项,办理顺利两工作日即可
(二)办理第2条:市外经贸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80元)
材料:* ①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件(区局关于颁发批准证书的请示)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准文件
(报告原则要求是专业机构做出的、批文为区发展计划局红头文件发文)
③合营各方法人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
④合营各方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⑤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 ⑥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外商投资者所在地注册证明的公证、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明、法人的有限证明文件
⑦环保局批文: 批复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⑧企业经营条件落实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
⑨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评估报告。
目的:领取第2条所需的:市外经贸局请示批复、批准证书
然后去工商局办理注册执照。
其中,办理第①条手续共两步:
首先,去(东港)区发展计划局立项.(0元)
材料 1.立项申请(领取样本)
2.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需批地的是预审意见,已有地用土地证)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管理部门出的,如不需批地则不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
5.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约通告单
6.资本金证明(司帐户银行开;有固定资产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7.用地协议(此条不需要)
* 8.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
9.合资公司需:章程、合同,股东合法身份证明(执照、护照等)
目的:领取区项目核准意见(项目建议书),以递交给区和市外贸局.
* 材料样本去窗口领取,材料备齐后次日即可领取核准意见.
然后,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理设立申请(0元)
材料:1.企业设立申请(类似于之前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即之前办理了的计划局核准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
5.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
6.中外方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去开户行办理)
7.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
8.主体资格证明,即投资主体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针对于外商)
9.营业执照
10.中外投资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11.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委托日期、法人签字)
12.房产证明、土地证明
13.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的需要提供所有全证书及
证明文件
目的:领取①所需关于颁发批准证书的请示,以上交给市外经贸局
三、去市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费380元)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是之前先拿着市外经贸局的批复来赋码,拿着赋的码去办理批准证书(码在证书上有写,so 需要先赋码)
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2.行政公章(名称预约完其实就可刻章,章费贵贱不等)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所有出资人(股东)的有效证明文件
目的: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副本
* 材料备齐,五个工作日领证
一定带着经办人和法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去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20元)
材料:1.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章、法人章
3.章程、合同
4.经办人身份证、会计证
5.法人身份证
6.税务登记审批材料(领取)
7.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地税)
8.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目的:领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一般是会计负责办理
五、去市外汇局备案登记(可与四同步办理)
1.批准证书、批复
2.公司章程、合同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登记申请
5.公章、法人章
6.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目的:领取外汇管理登记证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去银行开户
A.资本金帐户:验资用
1.批准证书正本
2.营业执照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公章、法人章
5.企业信息表(找工商局开)
6.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B.基本帐户:
1.批准证书正本
2.营业执照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公章、法人章
C.一般户(报税用):
* 去银行开户所需材料都是企业基础材料
由公司会计负责办理
七、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与六同步办理)
土地和其上面的附属物(房屋)必须一起转让,办理过户,应先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再去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A.房管局:
材料1.土地证、房产证
2.双方营业执照
3.出售方的公司章程
4.出售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一致通过同意作价出售)
5.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6.双方出具的个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授权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8.双方公章、合同章、法人章
目的:领取新房产证
* 材料齐全X个工作日可领证
需要房管局做评估报告,土地房产一起评,按其评估价格去市财政局窗口交4%的契税,然后在房管局交:10元/平方米的交易费;2.04元/平方米的测绘费;按面积大小交80--800元不等的登记费。
B.土地局:
材料1.转让合同、转让申请核准表(领取)
2.转让土地宗地图(经双方盖章)
3.原批文、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4.有土地估件资质的评估机构楚剧的土地评估报告
5.附有物产权证明
6.转让双方为法人的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任命书、法人身份证,属自然人的需身份证
7.改变用途的提交规划许可证,新立项目的需附加立项批复文件
8.公章、法人章、合同章
目的:领取新的土地证
* 材料齐全工作日领证
材料审核通过,还的去地税居交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之类的,我不是很懂)
3%过户的契税办理房产时一同交了,当时按土地加房的总价交了3%已经.
新土地证和房产证是验资时必用的
八、验资
材料1.审批机关批准证书
2.企业合同、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委托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7.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开户证明
8.投入资金的银行单证(进帐单、对帐单、外币收款通知)
* 9.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权属证明(办理过户)
10.外汇业务核准件
11.公章、法人章
目的:获取验资报告,以用来办理带有实收资本的新营业执照
* 材料齐全,当日可办理
期间,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询证函去资本金帐户所在银行盖章
和去市外汇管理局盖章
九、去工商局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材料1.验资报告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4.公章、法人章
目的:换取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符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之前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实收资本为:0元
待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后,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经办人带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局办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至此,合资企业的注册手续全部完成,期间行政部门会出现许多预想不到的因素,导致注册手续可能不定期延长。
说句实话,如果能不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就最好别用,因为其中涉及的麻烦事挺多,而且关键是还的交很大部分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