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③ 集合资金信托所需信托文件与交易文件的种类
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交易文件:运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而签署的相关文件,如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保管合同等。
④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废止此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⑤ 签订信托书面文件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答: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⑦ 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要立即纠正;在清查时,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评价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进,持续监控。
五、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六、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项下业务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要进行充分披露。信托投资公司任何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和进行损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要立即进行严格清查。已超过上述比例规定的,除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外。对超过的部分,要制定计划,限期清理压缩。对违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对重新登记所审查事项要实施持续跟踪检查。对发现重新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重新登记前的原有业务,严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监测、按年考核”的原则,监督原有业务清理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严禁发生新的违规负债。对资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备的信托投资公司,限期补足。对重新登记后新发生的违规负债业务、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担保、拆借及违反拆借资金用途进行长期运用的要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纠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或暂停其部分业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拟重新登记公司的监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记前,除清收资产、归还原有负债外,不得开展任何新业务。拟转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未完成转制前,各银监局应继续履行好监管责任,严禁其开展任何新业务,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转制工作。无法实现转制的,要及时研究,采取进一步的市场退出方案。对仍处于停业整顿的,要督促负责整顿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市场退出工作。当地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银监法的要求,做好机构与业务的监管。严禁其从事清收资产、偿还负债以外的业务活动。
九、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以及增强内、外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和损害风险管理的做法。对已发生的情况,要依照银监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具备健康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长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要坚决叫停信托投资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
十、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各银监局要依法开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注册地履职的,要责令立即正常履职,或建议公司限期更换相应的高管人员;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空缺的,要限期选任合格人员,限期未选任合格人员的,要暂停该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不熟悉业务,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不具备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管警示;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建议公司即行更换。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监管谈话,对监管谈话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地答复监管机关询问,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高管人员,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经营、落实监管意见不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依法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高管人员权力进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凡有不良记录或受金融监管部门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各银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作风到位,监管到位。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各类重大风险要做到家底清楚,并制定监管预案,多做工作,稳妥处理。要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和问责制,确保监管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各银监局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做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参考网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⑧ 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
委托合同 ,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1
委托人(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就其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事宜,与受委托人(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乙方办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
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拆迁调查工作,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还应当协助甲方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为甲方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许可证由甲方申领。乙方在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派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开始拆迁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 协议书 ,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将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拆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在双方订立本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付_______元,余款在拆迁范围内的废物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后四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在拆迁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午餐及其他费用。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双方发生拘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报请房管局签证。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
乙方:________建设拆迁事务所拆迁委托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 其它 方式: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 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
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2
借方:__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_路_号。
贷方:__信托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__路__号。
贷方受委托,与借方就办理委托贷款事宜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
根据__委托贷款的要求,贷方同意向借方提供人民币___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贷款利率为月息9。8%。
二、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于____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贷方有权自挪用El起,按实际挪用额,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罚息__%,直到追回被挪用的贷款为止。
三、贷款的办理
借方在办理贷款时,要提交贷款 申请书 、委托人的批准书和还款计划书。
四、贷款的管理
借方应按季向贷方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每半年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
贷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检查本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方有义务向贷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五、贷款的计息 方法
本项借款采取单利计息方法。
六、归还贷款方法
1、借方根据其提交给__信托公司的还款计划书归还贷款。
2、本项贷款一般不予展期,若借方申请贷款展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待批准后,与贷方补签贷款合同。
3、贷款到期时,若借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方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的基础上,加收__%的罚息。
七、违约和仲裁
1、凡是借贷双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属违约。
2、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及委托单位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由上述争议所引起的任何一方的全部损失及法院裁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自行修改和撤销,本合同所有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借方还清贷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3、此协议不应因为借款方的关停并转、人事的变动而影响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4份,正本2份,由借贷双方留存;副本2份,由__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留存。
借方签字:
贷方签字:
20__年__月__日
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3
委托方: (以下简称“业主”)
受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业主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双方协商,就摩尔尚城一期工程决算书编制的委托审核达成一下协议内容:
一、 业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摩尔尚城5#、7#、10# 楼的工程决算书(依清单编制)
咨询业务内容:摩尔尚城5#、7#、10# 楼的工程审核决算(依清单编制) 并出具决算书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告。
编制原则上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__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
主要材料价格参照苏州市建设局苏建价『20__』5号文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商务标中的组成综合单价计取。
二、 双方签定的由业主提供的工程造价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后,应在20天内完成三幢工程决算书编制的全部工作。
三、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费用结算按所委托工程合理决算价的核减金额的3%收取。所计取的委托费用已包含了审核人员的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及乙方公司经营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委托费用至本协议内容审核结束提交报告后十天内付款,对所审核的工程决算书由业主核对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四、 双方义务
1、业主对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计量编制过程中应仔细核对资料,如发现有资料不清、遗漏的应及时与业主联系反映。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编制,确保编制标底结果合理、准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编制的差异较大业主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新审核编制。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组织实施本工程编审决算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的编审资格和类似的编审 经验 及良好的职业操守,编审时乙方应将审核人员的相关工作简力和证书提交业主确认。
五、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1、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咨询委托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并留有完整、准确资料档案,以便查证。
2、编审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作好保密 措施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参与可能与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六、 业主的责任
1、业主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书 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责任,应赔偿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经济损失,赔偿的方式及金额按双方约定 相同的收费金额 。
2、业主应配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工作和施工现场的勘察等。
3、业主应按协议要求按时支付委托费用。
七、 违约与索赔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结果弄虚作假、质量低劣和泄密,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向业主作出赔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能在协议时间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业主有权解除协议且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追诉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如因业主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
八、 争议与仲裁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由 苏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业主:(签章) 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签于 年 月 日 帐号: 邮编: 电话: 签于 年 日 月
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4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EMAIL: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EMAIL: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_________, 本人现委托于进行商谈合同条款、签署 租赁合同 、办理相关业务登记备案等手续。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本授权书不得转委托。
除非另经合理提前并以明确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内容不得变更。
特此证明!
签署确认: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书范本怎么写5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向 清收欠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向 追收欠款总额为 大写: 元;¥: 元的欠款。甲方同意按实际收回欠款 20%的比例提成给乙方作为报酬。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主安排追收欠款的具体工作,包括追款时间、人员等。甲方负责提供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债权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签署授权委托书,协助寻找确认债务人,必要时负责沟通情况联系工作,债权凭证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债款还清后销毁。
3、除本协议第1条所示的费用负担外,乙方追收款过程中的其它所有支出费用(如交通工具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等),如果属实,均由甲方承担。
4、在整项追款过程中,甲方不对乙方任何行为负责。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开展追款工作。否则,因乙方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只作合法协助。
5、追收回的款项,应由债务人直接交给甲方。若债务人将款交付乙方,不视为甲方已经收款。 在催收过程中,甲方不得单方面与债务人私自达成任何协议,乙方也不能私自与债务人, 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凡甲方债款经乙方催要,债务人直接向甲方或通过乙方向甲方交款,作为乙方代甲方追回的债款进行结算。
6、若债务人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或电汇方式付款,则自款到甲方银行帐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当次实际收款金额提成的报酬支付给乙方(按本协议第1条所示比例);若债务人以现金付款,则甲方应及时抵达乙方办公地点,按本条协议所示第1条比例,将实际收款金额提成的报酬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取债务人支付的欠款或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报酬,都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付款一方。
7、若因乙方能力局限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收款工作失败,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则视乙方已经圆满完成本项委托追款工作,甲方应该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比例支付报酬给乙方。
8、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将本协议的收款事宜第三方办理,否则视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第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9、甲、乙双方都负有严格保守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10、甲方应为乙方工作的便利,向乙方出具受权委托书。追款完成后,乙方应将相关手续文件的原件归还给甲方。双方通过本协议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一切合法权益,甲方也有责任维护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本协议复印无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12、乙方劳务佣金必须由甲方亲自交到乙方,并由乙方开具收款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付款,乙方有权利继续向甲方追讨。
13、双方协商以诉讼方式解决,乙方按照第一条减半收取代理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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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遗嘱信托文件的内容有哪些
遗嘱信托来文件不同于一般的遗自嘱。遗嘱信托文件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继承人)。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具有理财能力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⑩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