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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2005

发布时间:2022-10-20 07:32:50

Ⅰ 中国十大资产管理公司

Ⅱ 请问中信集团和中信银行有关系没有

中信银行为中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目前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100%股权.

作为中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银行这些年创造了不俗的业绩,可以说为中信集团公司立下“汗马功劳”。2005年11月,“中信实业银行”更名为“中信银行”。

以资产值计算,中信银行目前是内地第七大银行。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行经营利润达到63.34亿元,全行资产规模达6165.4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折人民币达5309.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折人民币3706.75亿元。

Ⅲ 请问“中信建设”和“中信证券”具体是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

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又称中信建设国华公司)成立于1986年,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旗下从事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及相关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3)中信信托2005扩展阅读:

公司致力于在EPC工程总承包、PPP、BO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公司先后承揽了众多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中信证券下属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期货有限公司、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中信证券在境内合计拥有165家证券营业部、61家证券服务部和4家期货营业部。

Ⅳ 于泳掌舵鸿商再进击:负债859亿入主纳晶科技 中法人寿欲上市

12月23日,新京报贝壳 财经 记者获悉,纳晶 科技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于泳。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鸿商集团还曾起诉纳晶 科技 多个股东。

纳晶 科技 之外,鸿商的保险布局也在加码。

记者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批准了中法人寿注册资本从2亿元增至30亿元,由宁德时代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300750.SZ,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9亿元人民币,由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控股”)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9亿元人民币,由鸿商集团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7.9亿元人民币,由贵州贵星 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星 汽车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1亿元人民币。

鸿商集团为国内大型民营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于泳,有“隐商”之称。近年来,凭借在洛阳钼业的成功投资,鸿商集团迅速崛起,其称,通过灵活股权投资、公开市场投资、并购整合等多种投资方式,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

持续扩张之际,鸿商集团业绩呈现爆发之势。

鸿商集团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营收约为467.45亿元,同比增长368.40%;净利润约为54.91亿元,同比增长240.58%。

三季报披露,截至9月30日,鸿商集团负债合计约859.54亿元,2019年同期约为754.50亿元。

记者注意到,鸿商集团获得多家国际银行的倾力支持,其2020年中报披露,包括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以及荷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等综合授信额度为1231.13亿元,2019年底银行授信总额度为1196.66亿元。

此前已持续输血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曾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该通知称,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下称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一位行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贝壳 财经 记者,这意味着行业天花板限制被打破。

记者注意到,中法人寿此番引入的新股东阵营堪称豪华。

其中,宁德时代是全球领先的锂离子电池研发制造公司,目前在国内号称新能源 汽车 电池王者。

青山控股实力更为雄厚,其为国内规模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和不锈钢巨头,名列世界五百强。

记者注意到,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转让后,鸿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宁德时代持股30%,青山控股持股30%,贵星 汽车 持股7%。

中法人寿成立于2005年,由中国邮政集团与法国人寿合资设立,双方各持50%股权, 注册资本2亿元。不过,中国邮政集团在2009年另起炉灶成立了中邮人寿。2014年9月,中国邮政集团开启对公开挂牌转让中法人寿之旅,并对受让方作出明确限制,将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外。

2015年4月,保监会批文中国邮政集团将持有的中法人寿50%股权中的25%转让给鸿商集团,另外25%转让给人济九鼎,法国人寿将其持有的中法人寿25%股权转让给鸿商集团。至此,鸿商集团持股50%,成为控股股东,人济九鼎和法国人寿各自持股25%。

2017年4月和8月,中法人寿曾两次提出增资计划,但都未能被批准。上述股权架构延续至2020年第三季度。

中法人寿官网发布的2019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该公司营收约为204.08万元,与2018年相比下降了约80.0%;净亏损由2018年的6698.41万元缩减至2019年的6228.96万元。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显示,保险业务收入为0元,净亏损约为1217.44万元。

上述季度报告称,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资本金从未得到过补充,因持续亏损,资本金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公司自2017年4月即出现流动性枯竭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法人寿频繁与鸿商集团签署借款协议。最新一次借款是2020年12月7日,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资金主要用于应对中法人寿出现的流动性风险,满足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需要。

中法人寿官网披露,2020年共计借款4次,累计金额为3700万元;2019年共计借款5次,累计金额为5400万元;2018年共计借款9次,累计金额为6910万元。2017年共计借款9次,累计金额为13084万元。四年累计借款为29.094亿元。

持续扩张的鸿商系

在参与投资中法人寿之前,鸿商系还曾涉足百年人寿。

2013年8月,鸿商集团曾闪电持股百年人寿,持股比例约8.47%,与大连港集团等7家公司并列为最大单一股东。然而4个月后,鸿商集团清退全部持股。在撤出后,有媒体引述业内人士称,鸿商集团在寻找新的猎物,包括信泰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和幸福人寿等。几经竞价和商务谈判,鸿商集团联合人济九鼎参与入股中法人寿。

据报道,“鸿商集团其间还看中过信泰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和幸福人寿等,这几家保险公司的部分股东彼时也有意出售股权。但最后皆因各种原因无疾而终。”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创立于1998年,2003年在整合附属机构及所投资企业的基础上,组建为专业化的产业投资控股集团。鸿商集团实际控制人于泳的暴富源于参与洛阳钼业的投资。

鸿商集团在2020年中报表示,正在打造三个业务板块,即以洛阳钼业为主体的国际化矿产资源行业运营板块、以中法人寿为主体的现代金融服务板块和以鸿商资本为主体的新兴 产业投资板块。

近年来,鸿商系持续扩张。

对于前文所述中法人寿,鸿商集团在2020年中报表示,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业务品质、投资回报方面成为中国寿险业第三集团的领先企业,为公司公众化奠定基础,未来跻身中国中型寿险公司行列并上市成为公众公司。

洛阳钼业方面的并购车轮继续行进。近日,洛阳钼业披露子公司NREIT从FCX购买了两家公司全部股权,从而获得位于刚果(金)的PDC95%的股份,获得相应的Kisanfu铜钴矿权益。交易已获得当地政府和百慕大金融管理局批准。Kisanfu铜钴矿与洛阳钼业Tenke铜钴矿距离仅33公里。

战略新兴产业投资方面,鸿商集团主要投资方向为医药、新材料、TMT、现代金融服务等领域,所投资的行业在稳定性与成长性之间合理配置。

截至2020年6月末,鸿商集团战略新兴产业投资的主要被投资实体包括:宁德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纳晶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 科技 有限公司和联芸 科技 (杭州)有限公司等。

12月21日收盘后,纳晶 科技 发布收购报告书等多条公告,公司由无控股股东变更为鸿商集团,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于泳。随着过去一个月纳晶 科技 原董事相继辞职,鸿商集团开始派驻自己的董事补足,五人董事会已占三席。

纳晶 科技 成立于2009年8月,是一家以量子点半导体新材料为技术核心的企业,主要业务是量子点新材料的研究、制造及应用技术与产品的开发。2014年8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记者注意到,2014年8月,纳晶 科技 挂牌新三板后几个季度,前十大股东每个季度几乎都有变化。2014年12月,汇桥投资成为纳晶 科技 第二大股东,随后在前十大股东席位中波动。2015年一季报显示,鸿商集团通过流通股成为第三大股东,直到2019年11月,鸿商集团成为第二大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鸿商集团曾起诉纳晶 科技 多个股东,原因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鸿商集团与中信信托公司签订了三份资金信托合同,分别向纳晶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新荟菁提供了一笔贷款,以及向高磊生参与持股的北京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聚”)提供了两笔贷款。鸿商集团与后两者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后者未能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于是,2019年,股东减持股份,所得资金用于归还贷款。2019年10月,纳晶 科技 发布公告称,法院判决宁波新荟菁将其持有的约415.57万股过户给鸿商集团,或向其偿还贷款本息约3020.07万元,罚息和复利约304.49万元;北京鼎聚将其持有的约1129.43万股过户给鸿商集团,或向其偿还贷款本息约8334.41万元,罚息和复利约840.29万元。累计约1.25亿元。

2020年,纳晶 科技 启动定增,鸿商集团及汇桥投资以每股4元的价格认购定增股份。然而,定增并不顺利,说明书七次修订后,12月7日公布结果显示,鸿商集团及汇桥投资合计控制21.33%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Ⅳ 国内历史上有哪些保险公司破产

安联大众,前几年倒的。但其业务被其它公司接手的,保险法有规定 保险公司不能申请破产保护。

中德安联由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和中国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于1999年1月25日在上海正式开业。

2005年10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准安联大众股权变更申请。安联大众称,公司客户和业务伙伴的利益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受到影响。在整个过程中,公司的所有业务都保持正常运行。

安联大众有关负责人表示,中信信托和大众保险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交割手续,其中涉及公司更名、工商注册等程序。该负责人还透露,安联大众的8位董事会成员中,4位来自安联集团,4位来自大众保险,股权变动之后,大众保险的4位董事成员将由中信信托取代。

(5)中信信托2005扩展阅读:

企业大事记

经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安联集团于1993年12月在北京开设了第一家代表处;1994年又在上海和广州分别成立了代表处。在安联上海代表处,有来自总部设于欧洲的安联风险咨询和顾问公司的技术专家提供的有关技术和风险管理的咨询。

在同济大学,安联出资建立了中德学院安联保险教研室提供保险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旗下的德累斯顿银行也设立了教研室提供金融专业研究课程。(现任安联集团董事的蔡德礼先生曾祖父就是同济大学前身“德文医学堂”的创办人之一)

2001年3月安联大众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签约,成为该俱乐部当年唯一指定保险赞助商。

2006年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安联仍持有有51%的股份,继续保持控股地位。

同时,在引进了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信托作为合资伙伴后,安联在华分支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得到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寿险业务。

Ⅵ 信诚基金公司怎么样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中信集团旗下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专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属公司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携手投资创办的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其中,中信信托与英国保诚集团各持股权49%,并列为第一大股东,中新创投持股2%。
信诚基金现有32只公募基金产品(截至2014年12月底),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市场和资产类别,产品线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指数分级基金、QDII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凭借保诚集团在亚洲的跨市场合作平台,以及信诚基金专业的投研团队,信诚基金为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2011年,信诚基金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主要理念为:信诚基金融合了中信对本土市场的深刻理解和充沛资源,以及英国保诚在国际资产管理领域的成功经验。“满载诚信,全力以富”, 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值得投资者的投资。

Ⅶ 国内信托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起的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3、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从业务角度来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
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12月23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2005年12月2日被实施双规;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新规要求进行实业投资清理、存续业务的整改,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经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在新的法规施行下, 2010年,全国范围内共有55家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共成立了2337只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规模从11年的3000多亿,在短短的5年时间。突破到16年的16万亿。其数量也增加到现在的68家。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目前稳定在了68家。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

Ⅷ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发展阶段

创业时期
(1979年—1984年)
公司成立初期,主要通过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于国内经济建设,发挥对国民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率先对外发行债券,开辟了多种融资方式,最早开展了融资租赁、海外投资、国际经济咨询等业务,积极开展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快速发展
(1985年—1988年)
这一时期,公司继续开拓创新,利用外资发展投资业务,取得快速发展。为适应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进行了机构改革,将主要业务部门分别独立出来,先后成立了若干个专业子公司、地区子公司和海外子公司,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从事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综合性业务的企业集团。荣毅仁董事长制订的“中信风格”,成为中信人的行为准则。
调整时期
(1989年—1992年)
根据国家对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司围绕加强管理、压缩投资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调整措施,公司业务在调整中继续取得发展。1992年7月,公司制订了十年规划和
八五计划,确定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抓住机遇,积极发展”的基本方针和发展目标。
稳步发展
(1993年至今)
1993年3月,荣毅仁同志当选国家副主席,国务院调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领导班子,魏鸣一同志任董事长,王军同志任总经理。从1993年起,公司围绕发展战略、业务重点和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注重克服重开拓、轻管理的倾向,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宏观控制。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约见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周叔弢、古耕虞五人提出吸引外资解决经济建设资金问题。
1979年2月,荣毅仁提出成立“中国国际投资信托公司”。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月8日正式公布。同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 Investment Corporation)宣布成立,简称“中信公司”,注册资金2亿人民币。
1979年10月4日,中信董事会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正式成立。董事会成员共44人,荣毅仁、雷任民、吴志超、陈树梓、王兼士为常务董事,荣毅仁为董事长,雷任民为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为荣毅仁,雷任民、吴志超、陈树梓任副总经理。其他董事包括马万祺、王少岩、王光英、王纪元、王宽诚、叶林、古耕虞、刘希文、刘靖基、孙孚凌、孙晓村、华煜卿、芮沐、肖桐、何贤、何郝炬、李文杰、李嘉诚、杜新波、邱纯甫、陈希仲、汤元炳、周志俊、周宝芬、张敬礼、张遗、段云、茅以升、胡子婴、经叔平、郭棣活、钱昌照、资耀华、曾定石、常彦卿、童少生、裴先白、缪云台、霍英东等。
1980年6月2日,中信与日本东方租赁合资成立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成为中国唯一向外资开放的金融领域。
1982年1月18日,中信与野村证券达成协议,以年利率8.7%发行12年期武士债,总额100亿日元,其中80%投入仪征化纤。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发行海外债券。
1984年,中信旗下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与英国[朗文]合作出版了《中国投资指南》,这是中国第一部完整介绍中国对外开放有关政策法规的书籍。
1986年,中信利用杠杆租赁收购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10%股权,被评为“1986年世界十大融资案例”之一。
1986年3月22日,中信以3.5亿港元收购因挤兑风波遭到严重打击的嘉华银行92%的新股。
1987年1月27日,中信香港以19.36亿港元收购国泰航空12.5%股份,成为第三大股东。
1988年2月24日,中信、大东电报局、和记黄埔三方合资成立亚洲卫星有限公司。1990年4月7日,亚洲一号由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的长征火箭送入太空。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卫星发射市场。
1988年8月15至1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北戴河会议,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物价指数突飞猛进,五大“官倒”——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遭到国家审计署审计。
1990年1月,中信收购泰富发展,更名中信泰富。中信香港将资产和业务注入中信泰富,中信泰富由小型地产公司一跃成为超过40亿港元的大型上市公司。
1990年2月14日,中信香港以每股4.55港元,斥资103亿收购香港电讯20%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
1992年2月13日,中信泰富收购香港最著名老牌洋行——恒昌企业。
1995年2月,中信证券成立。2002年,中信证券上市。中信证券是中国最大的券商。
1995年3月26日,中信与伊朗德黑兰城乡铁路公司签署协议,承包修建德黑兰地铁一、二号线。德黑兰地铁工程被称为“总统一号工程”,是中东、北非第一个地铁系统。
2001年,中信集团成立。
2002年12月5日,中信控股成立。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
2003年,中信集团参与的联合体中标“鸟巢”。
2005年11月25日,中信实业银行改名“中信银行”。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A+H股同步上市。
2008年10月20日,中信泰富因外汇期权合约巨亏,面临破产危机,引发港股震动。中信集团紧急注资拯救,损失不详。
2008年1月,中信集团、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信汽车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获得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和VSAT业务经营许可证。
2008年3月,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2008年4月,中信国安集团无偿受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持有的51%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2008年5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发生特大地震。中信集团组织力量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累计向地震灾区捐款人民币7,322亿元。中信海洋直升机公司选调12架主力直升机和骨干人员组成抗震救灾飞行队,出色完成救援飞行任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0.2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11.61%股权,完成收购后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成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8年6月,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条件通过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暨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申请。
中信集团、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配发股票7.89亿股,募集资金约25亿港币。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市场。
中信资源澳大利亚公司斥资9,973万澳元增持澳洲上市公司麦克阿瑟煤炭公司股权至20.39%,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及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信集团承包建设的国家体育场(鸟巢)作为主体育场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贡献。中信国安第一城在奥运会期间成功接待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三国总统等奥运贵宾。
2008年10月,中信集团、中信国安集团共同出资32.6亿元投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股49%,成为其最大股东。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就投资外汇期货合约形成潜在亏损发布公告,预计投资外汇期货合约亏损金额超过150亿港币。
2008年11月,中信集团和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成功私有化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完成私有化后中信集团持有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约70.32%股权。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增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至10.07%。
2008年12月,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中信泰富向中信集团发行可转换债及由中信集团承接部分外汇期货合约的方案。中信集团按每股8港币价格认购中信泰富约14.5亿股股票,完成认购后中信集团对其持股比例增至57.56%。中信集团按澳元兑美元汇率0.7水平承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约53亿澳元期货合约,中信泰富支付中信集团对价约91.6亿港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中信产业基金发起设立金额约60亿元的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
2010年5月,中信集团启动整体上市。
2011年9月01日由山西太原钢铁集团与宝钢集团、中信金属公司、 鞍钢和首钢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国铌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功以19.5亿美元收购世界最大铌公司巴西矿冶(CBMM)15%的股权CBMM由巴西Moreira Salles家族控制,五大企业完成入股权后,该家族仍持有七成控股权。
2013年1月,中信集团控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成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最大股东。
2013年4月,中信集团控股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成为昆明贵重金属交易所最大股东。

Ⅸ 什么是贷款转让

商业银行的传统资产管理业务是将贷款持有直至到期,从而在吸收优质客户的同时获取收益。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活动的开展和主动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商业银行设计出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特别是对传统资产类业务的转让,引发了商业银行强化资产负债管理、推动业务创新的高潮。

1.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发端

在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转让业务。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生银行开展贷款转让业务,随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贷款受让业务。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贷款转让业务。随后,贷款转让业务在我国银行间开展起来。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积极开展贷款转让业务中的转出银行。从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以间接银团贷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银行转让20亿元贷款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贷款转让业务。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也成为贷款转让业务中的积极参与者。
贷款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买断型贷款转让业务,2005年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发展。2005年初,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对贷款转让交易实施管理。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了建元2005-1(发行金额41.77亿元)、中诚信托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行了开元2005-1(发行金额58.37亿元),贷款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展开。
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的贷款转让市场发展快速,业务规模大幅增加。保守估计,2008年贷款转让交易规模达到8000亿元左右,同期新增人民币贷款总额为4.91万亿元。而在2009年,由于我国信贷规模的激增,达到前所未有的9.59万亿元,从而也促使了贷款转让业务的大量开展。虽然次贷危机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证券化业务较前更为谨慎,但银信合作通过推出理财产品实现贷款转让的通道却获得很大发展。
综上所述,贷款转让业务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由于我国经济增长的活力和银行业业务创新的发展,我国的贷款转让业务发展空间很大。

2.我国贷款转让业务发展的推动因素

2.1 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就是银行放贷提供融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也同步提高。在提高过程中,既有长期的稳定增长,又有短期的爆发式增长,这既决定于经济增长的动力,也跟经济特殊时期关联。次贷危机引发了世界范围的经济衰退,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开展了庞大的救市行动,挽狂澜于即倒,在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批判的同时,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我国也不例外,在危机时刻推出了“一揽子”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在投资的驱动下,中国银行业投放天量信贷,年增长达到9.59万亿元。
随着新增贷款前所未有的爆炸式的增长,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据2009年前六个月统计数据显示,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全行业普降,其中资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最高的达到36.98%,核心资本充足率降幅最高达35.64%;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深发展银行资本充足率已经贴近8%,浦发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降到4.68%,距离达标线4%已经不远。
在资本压力的驱使下,自2009年年初开始,已经相继有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公布了各自的巨额发债计划,而发债的目的都是为了补充资本充足率。
在目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为了保证银行体系的健康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监管层通过限制一些资产负债比例已经较高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大幅增加的背景下产生补充资本的需求,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开展贷款转让活动,或者通过银行间的贷款转让,或者以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将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转移出去,降低资产规模,增强流动性,保持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增长,把握新的投资机会。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2.2 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是化解贷款风险集中的有效手段
经历了2009年历史罕见的快速增长以后,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的集中度风险日益凸显,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和期限中长期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的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美国银行业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和消费贷款为主,即使有住房抵押贷款等期限较长的贷款,也大部分通过资产证券化。而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比重很低,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长达10多年的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也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这样,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功能明显错位。长期融资只能依赖银行,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分配到银行体系中。银行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贷款转让拓展对中长期资产的管理渠道,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提供了防范贷款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

2.3 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必然要求
根据麦迪森相当谨慎的假定,“中国可能在2015年前后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它的GDP水平可能会在2030年时达到世界总量的1/4,其人均收入水平会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1/3。到2030年时,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及它在地缘政治中的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2003年。” 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良好前景对我国的金融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部门的创新活动将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力量,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作为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创新,贷款转让不仅有效调节贷存比与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更有助于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合理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强化我国银行的经营能力。

3.我国贷款转让业务开展的主要类型

3.1 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直接的贷款转让活动
我国贷款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作为一项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而开展,主要以信贷资产转让的形式来实现。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正式批准民生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来,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经具备开办信贷资产转让的资格。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工行、建行、招行、中信银行等都已较为广泛的开办了此项业务,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总体来说,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相对较小,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

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贷款转让活动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商业银行之间的正常(甚至优质)贷款转让活动。比如,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再如,2002年8月,民生银行正式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2009年4月,民生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签署银团贷款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合作协议,2009年双方银团贷款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计划合作额度达300亿元人民币。民生银行将发挥贷款营销优势,邮储银行发挥资金优势,具体合作模式包括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联合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理财产品发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等;信贷投向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信贷政策,主要则涉及公路、铁路、石油、电力、煤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领域,同时还可以适当涉足一些竞争性行业,如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贷款。
在贷款规模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转让活动成为一项新的业务创新,同时成为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途径。虽然银行之间的贷款转让不断开展,但由于都是采取双边交易的形式,银行之间单独谈判,信息封闭,因此关于贷款转让的数据难以获取,但毋庸置疑,这一资产业务的创新活动正日益成为商业银行开拓的新领域。

第二,银团贷款的转包、批发和转让活动。在国际上,银团贷款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贷款产品和技术。尽管最近几年来,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但由于银团贷款在我国起步较晚,无论从占比还是从技术的成熟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只有5%左右,远远低于国际上20%的水平。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银团贷款达到1.7万亿人民币,较2005年末增长了7倍;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从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未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区域发展的需要,银团贷款规模将会有快速的增长。而通过银团贷款进入二级市场的贷款转让活动将是贷款交易市场的重要力量。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对其拥有的某些低级别(有可能无法回收贷款)进行打包抑价转让。比如,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月27日首次以公开竞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转让不良资产组合。这次转让的资产组合为该行拥有的抵债资产,资产所在地以珠江三角洲为主,并涉及北京、上海等共18个省市,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40亿元。经过激烈竞价,摩根士丹利和德意志银行牵头的投资财团在角逐中胜出。两家外资银行将为此支付14亿多元人民币,相当于账面价值的34.75%,高于资产管理公司一般的现金回收率。我国1998年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对其进行处置。在随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前,又将一部分不良贷款转出到资产管理公司,但对这种贷款的处置日益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比如招标、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处置。还有一种可能是,在当前信贷高涨的形势下,许多中小银行由于贷款规模已经逼近监管的上限,为了能继续发放贷款,争夺优质客户,也会通过障眼法的方式将正常的贷款“打扮”成低级别的贷款,暂时转到资产管理公司,规避信贷规模的监管。

3.2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让贷款
虽然在美欧等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其他的市场开展经营,与贷款转让市场独立运行。但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规模很小,而且证券化之后在市场的流动性很低,虽然不属于直接的贷款转让,但考虑到我国不存在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因此作为贷款转让的一种形式,在此也进行介绍。
我国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表1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2006-2008)

发行时间
发行数量
发行面值(元)
发行价格(元)

2006
4
100
100

2007
12
100
100

2008
23
100
100

数据来源:上海财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表2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贷款支持证券情况(2006-2008)

发行银行
发行数量(次数)

国家开发银行
5

中信银行
9

浦东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4

建设银行
2

招商银行
4

浙商银行
3

数据来源:上海财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5年银监会下发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并在国开行和建行进行试点,工商银行也先后在2007年和2008年发行了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总体来讲,作为商业银行动态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与技术,我国资产证券化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投资银行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将来发展的潜力和机会都会很大。

3.3 银信合作推出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实现贷款转让
所谓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存量或新增贷款替换成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发行该类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放贷款。
某种程度上,银行与信托的这种合作是当前制度催生的产物,是对制度约束的反应。因为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制约,而这样的创新刚好解决了各自单独作战时受到的限制,所以目前银行与信托的合作十分紧密,这种合作可以改善银行盈利结构。
我国商业银行于2004年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日益紧密合作,共同开发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一是银信合作发展迅速。2005年5月16日,民生银行和平安信托合作推出“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T2计划”,开启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先河。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3283个,分别占商业银行全年发行理财产品数量的55.74%和信托公司全年发行信托产品的83.05%。二是银保合作继续加强,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重要转让渠道。2008年,银保业务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106.53%。

表3 2003-2010(3月份)年信贷资产理财产品数量情况

发行银行
理财产品数量

总计
6,488

招商银行
1,635

交通银行
645

中国民生银行
115

中信银行
639

北京银行
581

中国工商银行
381

中国银行
32

中国建设银行
820

中国光大银行
481

上海银行
13

兴业银行
25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54

中国农业银行
68

深圳发展银行
20

华夏银行
37

东亚银行
7

浙商银行
25

西安市商业银行
10

平安银行
22

南京银行
29

数据来源:WIND资讯

过去几年,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在开发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在这类产品的转让中,风险低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卖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完全不存在,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提示,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理财的风险并不承担,而是投资者个人承担。
同时,近两年信托公司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项目资源优势发放了对优质企业贷款,但信托公司受制于自身有限的资金规模,出于加大资产的流转速度,加快资金流转的目的,将其优质企业贷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4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特征

4.1 我国贷款转让的定价
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按账面价值、由政府主导定价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现象使转让资产普遍质量低下且缺乏流动性。目前我国进入资产转让市场的普遍是银行不良贷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贷款,交易标的质量低下难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另外,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缺乏必须的流动渠道,且处置市场狭小,也使得投资者对不良债权信心不足,市场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十分复杂,财务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债权评估成为评估工作最大的难点之一。债权资产价值评估没有统一规范和成熟的方法,评估中判断性因素起决定作用,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定价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国当前还缺乏对债务人还款、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其次,由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债务人都将安置企业现有职工、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托在盘活债务人现有资产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债权资产的真实保障程度和价值;再次,信贷资产价值还受到国内产权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 因此,我国贷款转让的定价单一,很难提高转让的流动性。
贷款直接转让由于都是正常贷款的转让,其定价都是平价交易。而贷款证券化发展缓慢,所以在当前的政策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贷款转让只有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定价一般就是按照利息的比例进行分割,手段非常单一。

4.2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产品种类单一
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的产品根据分类不同开展投资级别和杠杆贷款,或者按照贷款的评级和质量交易平价贷款和抑价贷款。而我国目前开展的贷款转让产品只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级别的贷款,甚至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

4.3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投资主体单一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参与主体单一,目前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转让,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被禁止进入贷款转让交易,这就大大降低了可转让贷款的流动性,同时市场的规模和投资热情会被抑制。而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实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5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5.1 关于贷款转让的政策体系亟待完善
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从初步无序管理走向成熟的市场管理,不仅有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和组织,而且在贷款转让业务的定价与风险防范方面也已经规范。从国外的经验看,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监管权属及政策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并且也将随着产品的丰富而复杂化。
我国自从允许银行间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以来,虽然贷款转让活动在银行业务活动中还不是主体业务,但近几年由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压力的提高,通过理财达到转让贷款却发展很快,但相关政策依然需要对该类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同时我国对银行贷款转让业务还缺少完整的制度框架,交易过程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尚需政策予以明确。此外信贷转让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更需要统一交易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

5.2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市场化组织程度较低
美国的贷款转让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市场自发的基础上形成十几个不同规模和主营业务分割的正式的贷款交易市场,市场化组织化程度相当成熟,开展贷款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战略的主要内容。而我国的贷款转让业务活动只是个别银行为了暂时补充资本金,增加流动性。贷款转让交易私下一对一交易,交易合同既不规范,也不具有标准化。最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为了推动金融创新、提高贷款交易规模的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限制大大限制了该类业务的正常活动,一方面是由于贷款转让的透明度低,难以对该类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另外由于贷款转让业务只是在商业银行之间私下开展,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释放,同时符合市场需求的投资者却难以对该类业务进行投资,影响该类市场的发展。

5.3 银团贷款转让初具规模,但缺乏规范性的转让市场
我国贷款转让最早是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形式开展的,后于2006年被银监会禁止。2007年,银监会在颁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明确表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自此,我国银团贷款转让获得了较快发展。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我国银团贷款达到1.85万亿人民币,较2005年末增长了7倍以上;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从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
银团贷款转让活动的不断开展和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规范性市场。这是因为,目前各银行在从事贷款转让时,往往采取双方单独议定等形式,“非标准化”特征非常明显,在贷款出售种类、贷款出售的合约方式、期限结构、转让价格、转让手续费、售后服务、信息批露、担保形式等方面都要单独议定,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形成了一定的风险积聚。因此,有必要提高贷款转让的标准化,建立一个统一的贷款转让市场。同时,建立贷款转让市场也是促进银团贷款转让进一步提高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银团贷款转让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只有5%左右,远远低于国际上20%的水平,通过建立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为我国银团贷款规模的增长和银团之后贷款的批发转让的顺利进行,实现两类市场相互促进与发展。

5.4 资产规模限制了中小银行参与大项目融资与拓展业务空间
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城商行银团贷款余额已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在对公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达到4.3%。但与银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在全部银团贷款余额中,排名前十位的银行占国内银团贷款余额总量的比例达到87.31%。
由于净资产相对较少,以城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长期被贷款集中度问题困扰。而贷款集中度越高,银行资产质量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中小银行发展银团贷款更有必要性。一方面,中小银行受到的资本约束比大银行更强,另一方面从客户结构上来看,大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更好,资产安全性更好,小银行的资产风险则明显高于大银行,需要通过增加大客户优化客户结构。
此外,资产长期化问题困扰银行业,但大银行间的资产交易较多,小银行间资产流动性较弱。贷款转让市场建立后将提高其资产流动性。而银团贷款中贷款转让的发生也将帮助城商行突破物理网点少的限制,拓展异地业务。这是因为,对于异地的优质客户,各家银行在风险把控上必然比当地银行审慎,更不用说一些当地较不知名的企业。即使项目优异,风险很低,也有可能因为不够熟悉、不够了解的原因而错失业务拓展机会。
发展贷款转让市场,就可以使得中小银行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参与到大项目中,建立多渠道的客户关系,同时,也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转让贷款来减轻规模限制的压力。

5.5 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双买断”与“真实性”转让问题
一般转让通过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以及同业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由于去年的天量放贷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大型银行从去年开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现象不断增多。据了解,国有大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因2009年上半年的大量放贷,新增贷款规模受限,而股份制银行则主要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城商行、邮储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则因抢不到大型贷款项目而富余下大量资本金,成为主要的转入方。同业间的信贷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由于双买断可降低转出方当期信贷规模,提高转入方的盈利水平却不必计入风险资产,多数业务采用的是双买断形式。“双买断”要签订两个条约,即当期的“买断”合同和远期的“回购”合同。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贷款因此凭空“消失”,无法纳入央行的统计之中。对于这其中具体的贷款“消失”规模,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不好“估算”。业内表示,目前信贷资产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对于带有远期回购条款的资产转让,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并不清晰,亦难以监管。对于这种通过“双买断”转让贷款的规模具体占整个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比例具体有多大,很难估算,由于信息不充分,因此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带来了困难。
因此,银监会在2010年1月份向各家银行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监管层在2009年底杜绝银信合作中的信贷资产转让通道后,银行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亦被叫停。但由于我国贷款波动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贷款规模的限制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都会促使商业银行有开展贷款转让业务的冲动,同时对规避相关监管做出其他“出表”创新。因此,建立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实现贷款转让的“阳光”操作,对于监管也是有利的推动。

Ⅹ 杭州整形医院有限公司的人员配置

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整复外科事业的创始人之一担任院长。在众位整形界元老级别教授的带领下,医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建院至今先后有11项课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项课题填补国内空白,在国内外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300余篇。医院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20余名,高级医疗专家20余名,整形外科床位28张。建院28年来,收治病人150余万例,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口碑。
医院2005年实行体制改革,被中国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全资收购。改制后医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立医院一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被评为全国十佳专科整形医院、全国守诚信优秀示范单位、全国重质量守诚信优秀示范单位、卫生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省级先进单位、浙江省消费者满意示范单位、市级重点涉外参观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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