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三:流动性风险
某些理财产品期限较长或投资于难于及时变现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或面临按照不利的市场价格变现所致的亏损风险。为了能够减小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可以进行资产配置,将一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随时可以赎回的高流动性产品,以免用钱时不能够及时赎回。此外,需要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巨额赎回的条款限制,一旦客户集中赎回达到一定比例,银行有权利拒绝或延期处理。
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理财产品的规模已高达13万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将在6月到期。短期内,偿还这些到期的理财产品将是内地银行需要面临的最大问题。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究竟有多大,一直存在争议。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相当于商业银行存款的16%,但中等规模银行的比率更高。由于“发新还旧”是到期理财产品最主要的偿还渠道,因此,流动性风险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大难题。而产品期限短、基础资产流动性差且存在期限错配、投资者不稳定等特点,都带来了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最大的风险在于资产本身,如果中国制造业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与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偿付问题,整个链条上的参与者都会受到波及,商业银行表内资产的不良率也可能飙升,单单应对表内风险都可能力有不逮,更不用说兼顾两头。
当然,部分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问题和资本压力的倒逼下,将理财作为揽存手段,产品定价严重脱离其真实水平,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又不健全,一旦市场出现不利波动,连锁性兑付问题不容低估。因此,监管层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风险预警,以及银行完善对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管理、厘清参与方的权责关系,确保风险及明晰责任,都是十分必要的,而解决最大的潜在风险,决不能仅仅盯住银行。
就中短期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带来的最直接风险是对整体流动性的负面影响。一轮“钱荒”席卷银行间市场,虽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资金的流出,随着相关部门加强对投机性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以及国际资金纷纷从新兴市场撤离的示范效应,前期进入国内的国际资金重新流出,导致国内资金市场出现超预期紧张。但到期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兑付缺口,同样也导致了资金需求的大幅上升和预期年化利率坚挺,因此,如果政策方向未变,随着理财产品的到期,7月前银行间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还会继续上升。
更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层加快了金融体系“去杠杆”的步伐,这些监管政策的实施放大了市场资金需求,导致整体流动性趋于收敛。从管理层的种种表态来看,政府开始试图减少对流动性的依赖,货币投放方式的改变对流动性形成压制,国内流动性增速或将进入下行通道。这也就意味着,起码在6月份,市场流动性偏紧与理财产品兑付缺口将出现叠加,势必加剧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波动。
2.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风险如下:(一)管理者对债务融资风险认识不充分;(二)银行对企业的债务监督不充分;(三)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四)企业投资决策失误。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3. 如何分析融资融券的流动性风险
你好,对个人来说,融资融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比低于300%时,除非卖券还款把担保比提升到300%以上,否则一分钱都不能转出信用账户。
4. 无法及时融资,就是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哪一项
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
无法及时融资就是融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这一项,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合理的时间、成本条件下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如果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能力较弱,则容易导致银行的流动性状况欠佳,其流动性风险也相应较高。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之一。金融机构无法获取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到期的债务。
5. 融资融券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你好,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
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三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或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6.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都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1.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如股价深跌,损失巨大。2.融资融券所具有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3.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针对的是个股,而个股时常会发生涨跌停或停牌,此种情形下,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都会因此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4.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加剧融资融券也有可能加剧内幕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7. 无法及时融资,就是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哪一项
无法及时融资就是融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这一项,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合理的时间、成本条件下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如果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能力较弱,则容易导致银行的流动性状况欠佳,其流动性风险也相应较高。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8. 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哪些:第一是流动性风险。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比如余额宝,但当中也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 第二是信用风险。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门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活跃的P2P平台超过数百家,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第三是声誉风险。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实则也有风险的产品,但却不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 第四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基础,是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但同时也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些交易平台并未建立保护客户信息的完善机制。 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即IT系统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9. 流动性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避免流动性风险
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后不能如期全部收回,从而不能满足偿还到期负债、新增合理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风险,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宏观经济状况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经济增长率会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通货膨胀预期会影响银行储蓄资金的来源和稳定性等,这些都会对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间接影响。
有必要区分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偿付能力风险是指银行破产的风险,即资产的现值无法支付其所有的负债。这与流动性风险有些类似。当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然后破产时,都会变成无法支付所有的负债,最终破产。但这其中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 "不能以合理的价格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义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即银行筹集资金的价格可能过高,但可能能够度过危机,并不一定会导致破产清算的结果。即使流动性危机中的银行最终被清算,其缺乏流动性也是暂时的,而其破产则是永久性的。核心的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通过实施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希望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更有效地抵御和减轻潜在银行风险的损失。
10.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1.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如股价深跌,损失巨大。2.融资融券所具有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3.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针对的是个股,而个股时常会发生涨跌停或停牌,此种情形下,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都会因此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4.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加剧融资融券也有可能加剧内幕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