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反恐怖活动反恐怖融资

反恐怖活动反恐怖融资

发布时间:2022-10-28 08:38:57

Ⅰ 哪些行为属于恐怖融资行为

恐怖融资的来源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从上面融资,即从有关政权、商业实体、慈善机构以及通过金融体系的集中大规模财务支持;从下面融资,即恐怖分子以小规模、分散形式筹款,例如恐怖分子自己通过就业或领取福利金自筹经费。
法律分析
恐怖组织通过合法来源获得相当大的支持和资助,包括慈善机构、企业,或恐怖分子及其同伙通过就业、储蓄及社会福利自筹资金。这包括合法资金,例如资金源自慈善机构、政府补贴或从社会福利收集而来,转移服务于非法激进的目的,例如招募恐怖分子或从事恐怖活动。慈善机构或非营利机构具有使其对恐怖分子特别有吸引力的或容易被恐怖融资滥用的特点。他们享有公众的信任,获得了可观的资金来源,并且他们的活动往往是现金集中型的。此外,一些慈善机构全球运作的架构,为恐怖组织在其恐怖活动附近地区从事国内或国际性质的金融交易提供了便利。合法企业的收益也可以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在某些情况下,恐怖组织从内部收入来源获得资助,包括家庭和其他非犯罪收入来源。单个恐怖分子或其所在组织利用储蓄、借贷或其控制企业的收益来获得发动一系列攻击所需要的大量资金。高度分散并自筹资金的恐怖组织,其可由一个不直接参与策划或实施攻击的相对独立的外部财务人员协调资金。恐怖分子利用犯罪活动筹集资金的范围包括从罪行较轻的欺诈行为到罪行严重的绑架勒索、武装抢劫等有组织犯罪。判断恐怖组织是否通过犯罪活动来筹集资金是很困难的,难以确定犯罪行为是要为恐怖活动筹资还是仅仅只为获得犯罪活动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Ⅱ 恐怖融资是指

恐怖融资是指有下列行为: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拓展资料
根据《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恐怖融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有义务对其进行打击。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公布。
一般来说,恐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资金:合法来源(包括通过滥用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和自筹资金)、犯罪活动、垮台政权、政权夺取者和其他安全避风港。从方向上来看,这些恐怖融资的来源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从上面融资,即从有关政权、商业实体、慈善机构以及通过金融体系的集中大规模财务支持;从下面融资,即恐怖分子以小规模、分散形式筹款,例如恐怖分子自己通过就业或领取福利金自筹经费。
长期以来,一些恐怖团体可以从支持恐怖主义的政权夺取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随着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这些资金来源开始变得不可靠。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资助已经完全消失了。此外,新的分散而独立的恐怖单元往往不像传统的恐怖组织那样能获得国外资金。因此,恐怖组织已经转向替代的资金来源,包括犯罪活动例如贩运军火、绑架获取赎金、敲诈勒索、诈骗和贩毒。
恐怖分子利用犯罪活动筹集资金的范围包括从罪行较轻的欺诈行为到罪行严重的绑架勒索、武装抢劫等有组织犯罪。判断恐怖组织是否通过犯罪活动来筹集资金是很困难的,难以确定犯罪行为是要为恐怖活动筹资还是仅仅只为获得犯罪活动收益。有关文献和案例显示恐怖分子所从事的犯罪活动主要有:贩卖毒品、支票和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武装抢劫。

Ⅲ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国务院反洗钱行复政主管部门、国制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3)反恐怖活动反恐怖融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为防止他人借用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请不要用金融账户替他人提现。

Ⅳ 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40项建议包括哪3个主要领域

法律分析:FATF国际标准40项建议包括以下主要领域:

1、反恐怖融资;

2、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3、反洗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Ⅵ 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资金来源,转移资金的方法和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这些方面不同。二者有区别但也有联系,恐怖融资又是与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具体的区别如下:

1.资金来源的区别: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然而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是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

2.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但是恐怖融资只是达到某些目标的一个手段。

3.转移资金的方法不同:

洗钱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金融机构,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相反的是,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等。

另外,恐怖融资包括为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筹措资金,是恐怖主义组织为了筹集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所需的资金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恐怖融资是恐怖主义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没有资金的支持,恐怖主义也会无法生成下去。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Ⅶ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其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久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2019年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共五章五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Ⅸ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

阅读全文

与反恐怖活动反恐怖融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东莞证券怎样查股票 浏览:644
白银期货上市对企业有负面影响吗 浏览:893
人民币外汇知乎 浏览:732
富春通信股票股吧 浏览:519
股票红肠 浏览:959
华轩集团破产 浏览:887
也多佳价格 浏览:321
期货年终工作总结 浏览:640
私募基金理财招聘 浏览:257
杠杆定律教学视频 浏览:277
在外汇平台注册帐号 浏览:672
外汇中的非农 浏览:42
期货跳空怎么操作 浏览:425
大连友谊集团股票行情 浏览:595
小爱查一下实时汇率港币 浏览:167
360股份怎么买 浏览:728
如何在银行买理财 浏览:13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688
金牛化工股票行情查询 浏览:991
焦煤期货交割替代品肥煤 浏览: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