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银行党委宣布成立征信中心党委,并任命王晓明同志为征信中心党委书记。2010年6月26日,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贰』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的知识,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关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押贷,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故,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物流银行突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及现状
各个国家无论其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发展如何,这一难题都会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是首先我国中小企业成份多种多样,有乡镇企业、科技企业、国有工商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自筹资金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得较大,银行存款所占比重明显偏小,有价证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资市场方面,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都还存在很多空白,同时相关的法制还不健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则表现为企业“想贷贷不着”、银行“想贷不敢贷”。
2.物流银行业务应运而出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经济成份的复杂性总会使得作为个体存在一些自身的内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交易不经济等。而这些所谓的“缺陷”正是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缺陷”,也就没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的经营优势和特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中小企业自身要改变什么,而是我们的金融环境,包括制度、机制和产品,要努力去适应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
以动产质押为主体的物流银行业务则是能很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从广义的角度讲,物流企业资金运营及银行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可称为物流银行;而从狭义的角度,“物流银行”则是专指物流质押银行贷款业务,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近几年,物流银行在我国异军突起,被“2004中国物流创新大会”列为“十大物流创新模式”之首。物流银行的引入,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问题,银行也可通过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资金流、信息流和货流统一起来,达到一个银行、生产方、经销商、物流企业的四方共赢局面。
中小企业实践物流银行融资中的问题
物流银行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业,中小企业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拥有雄厚的实力、规范化的管理、先进的信息系统,银行才会与其合作开展物流银行服务。而中小物流企业的数量和在行业内承担的业务量已分别占到总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说,中小企业已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在实践中,与银行进行合作的物流企业往往是中外运、中储、中远等大型物流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数量及发展潜力巨大,但总体利润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都反映企业贷款特别困难,其中遭遇拒贷率高达80%以上。与此同时,银行放贷更倾向于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如中储、中远等,他们从银行取得贷款就不会有任何的障碍。这也是实践中银行对中小物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放贷的条件要比对国有大型企业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内银行还是不会轻易进入专门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也不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叁』 2020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数量
本次推送是转发上海高院首次发布的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的白皮书。
案件概况显示,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失范引发纠纷。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不规范性、风控机制不健全、潜在风险隐患较多。其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捆绑搭售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增加。目前此类保证保险已经沦为各保险公司的负担,都处于追偿阶段,囿于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给保证保险追偿所在的管辖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许多案件甚至远无法在诉讼时效内追偿立案,总体给保险行业造成了巨额的亏损。
案件纠纷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并存。
陈禹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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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20年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近年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对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满足各类主体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现将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概况
(一)纠纷案件总量增长与结构分化并存
近年来,随着上海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获得不同程度发展,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持续增长。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数量从4,374件上升至21,229件,增长了3.85倍。
从案件标的金额看,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标的额从133.97亿元上升至272.06亿元,累计增长了1.03倍。
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总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不同类型案件的增速出现明显差异,导致案件结构持续变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融资方式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18,241件,比2016年增长了5.13倍;涉商业保理公司案件517件,比2016年增长了1.79倍;涉融资担保公司案件1,298件,比2016年增长了2.14倍。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成为金融纠纷中数量位居第三的案件类型,仅次于银行卡和金融借款,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了向汽车等消费领域拓展的趋势。
与之相比,小额贷款、典当等传统案件类型相对保持稳定。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小额贷款合同案件912件,比2016年上升69.83%;比2016年上升40.82%;典当案件258件,比2016年上升11.21%;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案件3件,比2016年下降90.32%。
(二)当事人争议较大导致案件调撤难度高
2020年,全市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一审案件调撤率为22.35%,低于同期金融商事案件调撤率(31.37% )9.02个百分点。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合同约定不合理、客户资信状况不佳等因素,导致双方争议较大,难以消弭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双方对纠纷处理结果预期认识不一致。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案件中,债权人通常有租赁物、应收账款、当物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作为权益保障,一旦涉讼,债权人往往不愿在金额和还款期限上作出让步,而债务人因资金紧张希望降低还款数额、减免违约金、延缓还款期限等。
二是双方对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部分债务人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不真实、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虚假、典当中的当物不存在等理由进行抗辩,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争锋相对,导致诉争复杂化,缺乏调解基础。
三是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担是否合理认识不一致。例如,部分案件涉及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有的系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有的则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诉讼中,客户常以对方未提供任何服务,费用收取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提出抗辩。
四是相对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较高。发生纠纷后,地方金融组织在利率、费用、违约金上能够作出的让步空间相对较小。
(三)客户小而分散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问题复杂
由于地方金融组织多服务于个人或中小企业,交易结构相对借款而言更为复杂,同时随着近年来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客户普遍呈现小而分散的特点,导致案件送达难度高、公告适用多、审理周期较长。例如,融资担保纠纷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反担保人等诸多主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保证人、车辆挂靠企业等众多当事人。保理合同纠纷中,可能涉及保理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大量外地公司将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辖地约定为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异地经营,导致大量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相当数量案件无法直接送达,缺席审判适用比例较高。
(四)金融创新导致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交易模式不断变化,而法律规则相对滞后,反映在金融审判中不断出现新型、疑难、复杂问题,金融市场对于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升。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除车辆、医疗器械、教育设施等传统租赁物,还有将城市管网、天然气锅炉等城市基建设施作为租赁物,更出现鸡、猪、奶牛等生物资产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等新类型租赁物。融资租赁物的范围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认识。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上海法院积极通过组织交流研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引导市场行为。
(五)个别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失范引发纠纷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规范性还有待提升,风控机制尚不健全,潜在风险隐患较多。例如,有的地方金融组织积极运用金融科技,发展普惠金融,开展平台合作,吸引大量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参与交易,但相关领域众多客户违约、投资亏损引发纠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捆绑搭售保证保险,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实质上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等问题。有的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对公司担保流程未依法审核、对担保物管控不力、通过员工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等风控薄弱环节,影响债权安全。
二、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趋势研判
(一)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传统的银行类、保险类案件占据绝对主导,转变为各种金融案件类型并存,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复杂性、多样性将进一步显现。例如,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将在农机、科投、文化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诸多公共领域开展业务,并向电子信息、大生命健康、节能环保及新能源等高精尖产业布局。随着保理合同被写入民法典,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为保理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随着金融科技不断进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相关纠纷案件也将不断出现。
(二)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将更加注重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和协调
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属性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司法裁判中将更多考量金融监管因素,注重司法裁判结论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协调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中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评判交易行为法律效力时,法院将依法积极回应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更多关注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违反特许经营等方面金融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认定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过错及责任时,法院需考量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忠实勤勉等义务,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司法裁判对于地方金融组织交易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将进一步强化
涉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交易持续发展创新,在基本交易结构基础上不断设计出多种更复杂的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司法裁判对于界定交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交易规则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涉及让与担保、租赁权质押、保单质押、资产收益权回购等非典型担保方式的纠纷中,担保权的成立条件、公示方式以及实现途径等尚存模糊地带,需进一步明确。此类涉及市场交易规则确认的案件将不断出现,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三、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集中反映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金融组织需进一步强化规范经营
由于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行业门槛相对较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的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收费名目及收取方式尚需规范,实践中约定的收费名目不尽相同,如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有的地方金融组织则直接以融资利息为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地方金融组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管理。部分地方金融组织未向客户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利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异获取高额利润,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个别地方金融组织在客户违约后,自行收回担保物,且收回担保物后随意处置,损害客户利益。
(二)部分地方金融组织违规从事信贷业务需引起重视
存贷款业务系属需经特别行政许可方能实施的特许经营行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个别案件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利用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估”、虚构应收账款等方式向不特定融资人放款,从事名为“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实为信用贷款的业务,违反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案涉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三)拓展普惠金融需进一步加强合规性审查
部分地方金融组织通过与金融科技公司、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线上资产管理机构等合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开发新的资金来源和客户群体,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业务合规风险。例如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数家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合作,保理融资款系由合作的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直接发放给融资方,而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四)个别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仍有出现
极个别地方金融组织受利益驱使,不安于从正常经营中获取利益而将目光投向了灰色边缘地带,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个别渠道商借融资租赁模式进行合同诈骗或利用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个别地方金融组织采用张贴告示标语、暴力收回担保物等非法手段催债。这些案件往往具有区域性和涉众化特点,需引起高度重视。
(五)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资金成本较高、债务人违约风险较大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利用优势地位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强化。例如,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不均衡,合同中针对客户违约责任的条款较多,而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仅进行了简单罗列。合同订立时,地方金融组织没有就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向客户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合同中针对客户未按约还款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例如部分违约的情况下以全额计算违约金等,导致案件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四、上海法院支持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相关举措
(一)统一适法标准规范引导市场行为
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制定法律适用意见、公开出版办案要件指南、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推进涉地方金融组织案件法律适用统一,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上海高院先后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出台了适法意见,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租赁物范围、虚假应收账款、服务费收取、利息保护上限、违约金调整等问题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出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为各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的同时,也对建立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市场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法院还发布多个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例如,法院在一起商业保理纠纷案件中明确,商业保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因超越经营范围并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再如,在一起小额贷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明确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
(二)协同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制度建设。例如,为维护涉融资租赁物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有序发展,上海高院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作为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并明确该登记在一定范围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上海法院从司法审判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促进相关制度完善。
(三)发送司法建议和白皮书提示风险问题
针对地方金融组织在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上海各级法院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发布白皮书等方式,提示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上海高院、金融法院就融资租赁案件发布专项白皮书,浦东、静安等法院针对涉自贸区保理纠纷、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等发布专项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获得良好反响。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例如,法院针对个别典当行续当手续不规范以及长期多次续当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典当行积极反馈,表示将根据建议内容,严格规范续当手续保留书面凭证,原则上续当不超过三次,且在续当一次后不主动要求对方续当。针对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收取高额利息的问题,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指出案涉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表中约定每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按年利率计算一年的利息后按12个月平分后得出,但上述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未扣除每月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致使实际计算的利率远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相关小额贷款公司表示将尽快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避免利率约定与实际计算不一致。
(四)积极推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高效化解
针对大量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被告为外地户籍且存在部分被告逃避送达等情况,上海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与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引导企业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司法送达条款”约定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说明,加强对涉诉当事人在合同、其他诉讼材料中记载信息的查实,提升送达效率。积极推进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地方金融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调解组织与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对接,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式,高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
五、相关建议
地方金融组织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方面,其健康发展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科学、有效监管是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监管规则多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而具体监管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各方需在各司其职、分工尽责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需进一步推进完善涉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立法,提升法律层级,细化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严格落实国家监管要求和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各项规定,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明确监管职权,强化监管能力,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在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大力加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的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均应加强惩处力度,防止出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空白地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关注自身业务模式与借贷业务的界限,回归业务本质,严防信用风险在金融领域的交叉传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及时整改相关纠纷中发现的问题,更新完善合同文本,平衡地方金融组织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充分履行地方金融组织的适当性管理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忠实勤勉义务等。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收费内容及名目,合理设定融资成本和费用收取方式,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负担,严禁采用违法违规甚至暴力方式催收债权。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背景下,建议监管部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秉持“放水养鱼”思维,给予一定扶持,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组织内控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业务管理,完善风险内控,落实好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尽职调查。加强客户的资质审查,对客户的经营、财务、涉诉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慎判断其资信和偿债能力,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回访跟踪,防止“重视业务拓展轻后续管理”的倾向,及时发现客户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在客户轻微违约时,力争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是完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将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应当审核的内容明确列举,注重业务开展中各环节信息记录及材料留档保存,防止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能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事实或自身面临败诉风险。强化对业务人员的合规培训,从严把关合同签订和履行流程。
三是完善担保物管理。注重明确担保物权属,就物的取得、权属凭证、现状等作有效审查,完善登记和公示程序,防止他人恶意处分担保物造成损失。就各类新类型担保物,可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实施必要的监控。
(三)进一步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举措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在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合理引导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涉地方金融组织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强化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树立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正确投资理念,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健全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多元化解
为有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建议进一步突出监管部门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支撑作用,抓好已有各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实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中的覆盖面,针对当前融资租赁纠纷、商业保理纠纷持续高发的态势,推动建立专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积极探索吸纳各类社会机构参与纠纷化解,促进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大力推进金融仲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约定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坚持将非诉解决挺在前面,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拓宽调解通道,完善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各类社会调解组织的互联互通,将更多的金融矛盾纠纷纳入到多元化解机制中,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
『肆』 聚信租赁是否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15年开始向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开放接入权限。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聚信租赁成为2017年第一批成功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这是聚信租赁管理上的开创之举,是运营上的重大突破。系统接入后,公司可以全面了解客户的征信记录,掌握客户信用状况,不仅为业务决策提供了依据,而且还将显著提高业务审核效率,更快更好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入征信系统后,制定了健全的工作机制,各部门间合理分工、协同合作,确保征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今年第一季度,聚信租赁征信考核被中国人民银行评定为最高等级“A”级,代表公司基本指标整体优异,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征信工作规范运作水平的高度认可。
『伍』 ,融资租赁还款如果不准时的话,会在中国银行的信用记录中有不良记录吗对企业后续的贷款有影响吗
征信报告是人民银行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是商业银行审核您贷款资格和信用记录的依据材料,具体视信用记录情况而定。建议您与欲办理贷款业务的网点联系咨询,与人民银行咨询征信问题。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蚂蚁信用个人征信报告异同
两者大不相同。
芝麻信用和人行征信有什么不同呢?
1、地位不同。人行征信,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属于政府的“官方”征信系统。从建立之初到现在,人行征信征信领域的霸主地位从未被动摇,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也不会被动摇。芝麻信用,是蚂蚁金服旗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属于商业的“民间”征信系统。与芝麻信用类似的还有腾讯征信、拉卡拉信用、前海征信等7家征信机构,芝麻信用只是诸多民间征信中的一员。
2、收录人数不同。人行征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1999年,2006年1月才正式运行。根据人行征信官方数据,截至2015年末,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其中3.7亿人有信贷记录。芝麻信用上线于2015年1月,现在只要有支付宝基本都会有芝麻信用,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支付宝活跃用户约4.5亿人。
3、信息维度不同。人行征信包含个人基本信息、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异议记录四个部分。芝麻信用主要依靠阿里系大数据及其合作的机构进行信息采集,有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具体每个维度包含哪些信息,芝麻信用尚未明确指出。
4、使用场景不同。人行征信,目前主要运用于金融方面,即信用卡、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信用贷款等各项贷款申请。芝麻信用,目前已经覆盖信用卡、消费金融、融资租赁、酒店、租房、出行、婚恋、分类信息、学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等上百个场景。
『柒』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什么
在信贷记录中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究竟是何方神圣?除了个人信用记录外,它还能为我们提供什么信用方面的帮助呢?
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目前针对个人的征信服务主要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最基础产品,它记录了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的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他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了客户的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主要有六个方面: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和查询历史信息。
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实时来自于公安部公民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表示客户本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是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是个人征信系统从其他部门采集的、可以反映客户收入、缴欠费或其他资产状况的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本人对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异议标注是征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针对信用报告中异议信息所做的标注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更正时所做的特别说明。查询历史展示何机构或何人在何时以何种理由查询过该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和人民银行,消费者也可以在人民银行获取到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式,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消费者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以及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查询机构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只需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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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在融资租赁公司租车还不了租金会上银行征信吗
在融资租赁公司租车无法支付租金的话,是不会上个人征信的,但是如果对方对你进行催收,你还没有偿还,或者是已经对你进行起诉法院判决,而你没有执行的话,有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