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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融资融券细则
上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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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8-21
执行日期:2006-8-21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2]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3]
⑷ 融资融券放开后,带来什么好处
放开融资融券带来的好处,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体系可以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交易导致股价飙升时,投资者可以卖出股票,促进股价下跌.相反,当股价被低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购买股票,从而促进股价上涨。有效缓解市场财务压力: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很多方式,比如基金,所以融资的自由化和银行资金的进入也将分为两个步骤。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需要资金调整的基金机构,不仅可以解决迫切需要,而且可以带来相当好的投资回报。
刺激A活跃的股市: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活跃,利用现场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一种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改善券商生活环境:除了给券商带来大量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入外,融资融券业务还可以衍生出大量的产品创新机会,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为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相关方一直在认真准备。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中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中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⑸ 券商开始恢复融券交易是什么意思
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所以券商恢复融券交易就是证券公司恢复证券信用交易这项交易活动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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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为什么股市两融股票基本融资余额很多而融券余额基本为零
A股市场融资的业务好发展,融券的业务难成功,主要的原因就是劵源很缺乏,明明有融券功能,但是余额基本为零,这里有两大原因,第一,投资者不具备融资的资格,就说明你还没有开通融资融券的账户;第二,该股的所有融券数量均被使用了,说明市场看空的情绪比较强烈。但是也存在大部分融券在机构手中,用作对冲交易。
目前A股市场还是只能做多的股市,投资者在行情好的时候可以融资做多增加收益,当行情不好的时候就去融券做空实现了T+0交易,不过融资和融券是存在时间限制的,最长持有期限是不超过6个月,到6个月就必须平仓,这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那股市两融股票金币融资余额多,融券余额为零,该股票是什么情况?1,看空投资者增多或者券商无券可融。 既然没有券源,也可以理解为券商根本没有券给你了,这些融券被其它的股民或者大户资金给承包了,也能说此股有部分较大的资金在做着空头操作。也有另一种原因就是开户券商对所持有的标的券源也不多,这就导致了你要在该股融券就存在难度。
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就建议换成大型的证券公司,因为有的证券公司本身规模小,无券可融,导致了投资者没法融券的情况发生。
2,融资融券存在风险,量力而行。 今年一季度大盘上涨到3000点上方,就迎来了清理配资盘的消息,结果大盘跌了500多点,很多融资盘爆仓,至今大盘还在震荡。在A股市场融资风险极高,有的融券股也存在暴雷的事件,一旦被深套6个月内不能回本,只能平仓处理。
而融券就是做空,在A股市场本身交易机制不健全和涨跌停机构优先离场的制度下,融资和融券炒股无疑就是需要投资人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否则不能盲目尝试。
总之, 融资余额多说明当下个股不想融资的人占了多数,融券少留意下券商的规模大小,有的券商券源缺乏,或者是否被没融券了。
因为缺乏券源,无券可融。我国券商经营水平很低,大多数水平类似火车票代售点,都是赚手续费,只不过人家卖火车票券商卖股票。我国券商权益类投资占比很低,自营股票业务很少,大概只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有占总资产30%的权益类投资,其他券商多数资金都用于固定收益投资,比如国债等等。券商自己都不买股票,它又何来股票给你融券?所以,尤其中小券商,融券功能基本都是废的。如果想融券,尽量到大券商开户,不是帮中信证券做广告,中信证券确实算券源稍微丰富的。
目前股市除了科创板之外,其他股票基本上都是以融资为主,做融券的很少。
我的理解的原因主要是融资与融券的方便程度、资金券源来源等不同导致的。
关于融资余额为什么很多,主要是:融资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也是比较好理解和操作的事情。只要是你开通了两融功能,就可以从券商借钱融资买入看好的股票,一般来说,券商的资金是比较充裕的,券商也乐意对股民进行融资,可以赚取中间费用。
为什么融券余额很少,主要是:虽然券商也可以通过给股民融券赚取中间费用,但融券的股票来源不像融资的资金来源那样方便和充裕,融券来源较少。
融券来源较少的原因有:
1、证券公司自营盘对冲成本太高。证券公司自营盘提供的融券并不是因为它自己看好,主要是融资融券部需求,自营盘主动买入,然后利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但是由于目前股指期货开仓限制,并且因为较大贴水。也就是大负基差!负基差!负基差!导致自营盘对冲风险太大,想想看要是你做着把书从国内倒卖到国外的生意,同时上缴给海关20块税费,但是有一天突然你发现,你倒卖一本书收入只有30块,但是税费这块成本上升到50块了,那你还会继续做这个生意吗?
2、大股东出借意愿不强。由于目前标的证券数量也仅有896只(近期已经进行了扩大),而且很多大股东都是国企或者央企(对这点收益并不看重)。普通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担心融券导致股价下跌(他们害怕持有的股票市值减少,当然其实这并不会,融资融券反而有助于股价活跃,有利于进行市值管理。)。因此目前大股东证券出借数量也不多。
3、基金等机构尚未参与到出借业务中。在国外这些已经较为普遍,特别是阿尔法对冲客户,无论是出借长期持有证券给证券公司还是向证券公司融券对冲风险,都是很好的选择。期待未来基金等大客户能够出借证券。
4、同时,很多券商囿于资金实力,仅储备少量券种,导致在融资融券模式下,融券力量相对缺失,做空功能也未能充分体现。
但这种情况在科创板的股票中已经完全改变了,其核心还是券商的券源充足,机构、游资等能够接到,从科创板的表现看,多空博弈激烈,通过融资或融券,股票涨跌都可以获利。
融资的话券商给你的是钱,你买啥都不确定,对赌的是市场;融券的话,这个券是券商自营盘的,你想借来砸盘就是跟券商对赌,那你基本上就是输的多,要是确实出现融券池子里面的个股有下跌趋势时候,券商为了避免自营盘损失早就先抛了就不借给你了;要是出现暂时的下跌因子你想融券砸盘,那也对不起,券商会提前把券高高挂起不让你卖出。也就是说,除了ETF,当你能轻松融到个股股票卖出的时候,一不小心就成了跟券商的对赌。明白了么?这时候就死多活少啦!
这问题我也注意到了,为啥为零,说白了就是券商不愿意让自己受损失。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就像自留地里的庄稼,有收成好的,也有刚种下去的,自留地的大小决定了融资和融券的大小。我市一个大券商,我咨询过了只有区区几只可以融券的。按理说,融资买入是做多,融券是做空。做空还不是A股的主流。自然不愿来给你融券做空。为啥呢?
1、融资
简单的说就是券商自有的资金,你借出后,券商收利息。你不借他一分钱都不会损失。这就是融资余额很多的原因所在了。
2、融券
融券大概就是券商要花钱买好多股票回来,供客户进行融券卖出,从中收取佣金。而买进股票这个风险是不可控制的。甚至于还要多花费一些费用请操盘手来帮他操作这些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券商的成本,再则还可能产生损失。所以券商宁可不融券。就是你说的融券为啥为零的原因了。
就目前市场而言,从k线分析,做空比做多好做,A股都有惯性,要么是持续上涨,要么是持续下跌。五日线拐头向下的拿来融券,可以说包赚不赔,k线下跌要修复,恢复到上涨可得持续一周或者更长时间才修复得了,等修复了,你在买进来还给券商。券商自然也分析过这个概率的了,赚钱几率太小了。从而不愿意买股票来给你融券。而券商要购进股票是要承担下跌产生的损失的。所以各券商都不愿意担这个风险甚至要规避,宁可接你一点钱来融资买入做多,也不愿意来融券。
券商很精明吧?希望对你有用。
融资余额指的是尚未偿还的融资总额,在A股市场,融资比较容易,向券商借钱买入某只股票,只要券商有钱就可以,所以融资余额很多是正常的。
融券余额指的是每日融券卖出与买进还券间的差额,融券的前提是券商有可供借出的股票,但在A股,券商的券源有限甚至无券,无法满足投资者需求。券商不提供券源也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股票高估时券商将券源借给客户,自己也要承担股价暴跌的风险。
从投资者自身角度看,融资相当于做多,融券相当于做空,其实做空比做多更难把握,所以多数人是习惯做多的。
综合券商、投资者等方面来看,融资余额很多而融券余额很小甚至为零,就正常不过了。
这里存在一个最简单的数学逻辑,比如2元的股票:有很大的概率涨到6元以上,这样如果做多就是300%的涨幅(如果方向做错了,那就算一比一的杠杆就可以让你爆仓3次了),如果2元融券做空,就算跌到0.2元退市,那跌幅顶多90%了,这样的盈亏比做空太没有优势了吧,就算碰到一只退市股也才能挣90%(2元做多一比一杠杆做到退市了,顶多爆仓一次)。做多有信仰,做空无信仰。
我总结了证券市场券商的低费率,发现【佣金:最低万一左右 融资:无条件最低能做到5%,一般是永久费率,融券:2.99%起】除此之外,高净值:100万以上可以找券商申请快速量化交易系统,300万的合格投资者以上可以申请专业版,自己编程量化,这些一定是自己提出来才有用,券商一般不主动说。
接下来,让我从两融、费率、服务几个维度来给你解读
一、两融这个不是绝对的,取决于你的倾向:融资多还是融券多融资多,肯定选融资利率低的,因为融资各券商基本没有本质差别,5%就是极低成本了。
融券多,那么两种选择。要么选择绝对券源多的,比如国君等,但是融券存量客户量大,抢券比较费心费力。第二,选择券源尚可,存量小,基本不怎么涉及抢券的,如某金等靠前头部的券商。
不过,不得不说:融券确实不易!
券商的券源分为:自有券源和外部券源。
自有券源就是券商自己拥有的股票,意味着和客户风险成反比,一旦借给客户,客户赚,券商就可能少赚,甚至因为出借给客户措施好的出票时机。所以券商的自有券源出借,实际是和客户有一定的对赌性质,基于对票的方向判断不同,基于成本和收益回报判断。这就决定了券商再大,也不会有太多的券,因为要担风险,甚至要做风险对冲。
外部券源指的是券商从部分客户,证金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借到的券,本身就没有大的风险敞口,所以这部分券源比较多,但是不能随借随到,一般是要预约,至少加一个交易日才能融到,便捷度大大减弱。
【综合来看,肩部券商融券优势在于较多券源+低存量用户,综合性价比比较高】
所以总的来说,融券不易,主要是在于融券的风险使得券商不想大力做这个事。
因此,即便券源稍微多的也不太好融到自己想要的票,因为券源多的存量融券客户也多,太难抢了综合来看,选择佣金低,服务好,两融合适的券商最好。
二、成本,也就是费用根据我统计的全国主要券商费率,比较得出:
股票:信用户同普通户-----万1左右
融资:最低5%左右,是永久利率
融券:2.99%起,券源不同差异很大
期权:最低的1.7左右每张
场内基金:万0.5
我整理了市场上主要的券商低费率,其中就有佣金和融资融券,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什么都好的完美券商,这个低费率参考表上的费率并不一定都能在一家证券公司获得。举个例子,你了较到这个参考费率后,找到了某信证券,可能能实现万一,但不一定能实现5%,主要看他的成本(可能高于5%)和政策倾向,所以不可强求。
整理表做参考的目的【是为了让你及可能看到的人心里有数,不至于吃亏】,并且选择证券公司也不止看重费率,还包括服务等,知悉!
三、服务各家券商目前没有本质差别,只要是能找到一对一理财顾问的,都能持续提供服务。关键还在于你的顾问靠不靠谱。至于软件等方面,只要不是最尾部的券商,其实都很稳定,人性化,好使用,熟悉了都差不多。所以,服务方面真没啥本质差别的了。只不过在效率方面确实存在差异,【少数券商几乎所有业务都可以线上办理,包括两融开户】,这就很好,有少部分券商当天就能办理完销户(普通或者两融),这就很好。
1、融资说白了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你,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都还是比较充足的,而且证券公司后面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金公司等
2、融券的券源,是从流通的股票中筛选符合条件的股票作为券源,目前A股也就4000多只股票,数量有限,而符合条件的又少之又少。其次,券源很多是掌握在头部券商手上,之前我的很多客户都是因为在之前的券商融不到券转到我这的。
3、融券和融资的费率不一样
2022年3月股市最低费率:A股/港股通万1,融资5%,融券2.99%起,场内基金万0.5,期权1.7元/张,股债逆回购1折,北交所万6,极少数券商可以线上办理两融。
——数据本人统计,关注私信回复“券商”,可了解上述费率的券商
其实就是不让你个体做
⑺ 股票被调出融资融券如何解决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具体以所属券商为准。
⑻ 融资融券标的多长时间调整,融资融券标的多长时间调整
融资融券标的调整时间不固定,当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上简称“细则”
⑼ 融资融券新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融券新规定如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⑽ 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正常范围多少
您好,一般来说,维持担保比例1.35以上都属于正常的,越大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