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立医院的设备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抵押物吗
是可以的。实际上,医疗设备也是融资租赁的一个偏好产品。
不过你的问题有歧义,我这样回答你你看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没有抵押物的,因为是租赁的形式,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谓的抵押物也就是租赁物本身。所以融资租赁是不需要用医院现有的资产来做抵押的。
Ⅱ 非常急!!公立医院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医疗设备,一定要进行招投标吗有什么方式可以绕开招投标吗
国家严禁公立医院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医疗设备。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5日发布《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
四、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要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的投入政策。对于公立医院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或需要贷款建设的在建项目,在暂缓建设,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复审,并由同级政府负责保障建设资金后方可实施。
Ⅲ 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哪些特点
1、自主选择医疗设备,融资不负债
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医院自主选择医疗设备,透过融物的方式达到了融资的目的,获得了设备,同时没有增加医院的负债;由此可以提升医院学科建设的速度,增加核心竞争力。
2、以小博大,借鸡生蛋,降低医院的经济压力
医院存放少量保证金在租赁公司,即可添置大型设备,减少大额开支对医院的压力;同时,医院以未来的收入偿还租金,收入与支出相匹配,减轻医院的经营压力。采取租赁方式添置医疗设备,使得医院可以同时开展多个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使医院在不负债、无风险的前提下,尽快赢得市场份额,以建设项目创造利润偿付租金。同时,租赁使得医院可以加速设备更新,使用更多的先进适用的医疗设备,赢得更多的医疗市场份额,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扩大医院知名度。
3、引进综合服务
我们在提供医疗设备租赁的同时,还可以为医院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专家管理咨询团队和专业化的市场运作与咨询队伍,迅速提高设备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进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和高效率的管理体制,为今后可能的医院改制创造典型的示范案例。
4、决策简单、迅速灵活
医院采用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手续简便。由于租赁费用被视为经营支出而非资本性支出,所以易于决策。这样使医疗设备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投入实际医疗使用,使医疗设备和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5、挖潜改造,避免资源浪费
医院过剩的医疗器械可以委托租赁公司将其出租给需要的地区或医院,在最大限度地盘活医院存量资产取得流动资金的同时,避免了重复添置设备和资源浪费,使医疗设备配置达到最优化。
6、租赁具有优化财务结构的功能
租赁可以调整医院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医院账面的现金资产,降低负债比例。缓解了医疗机构购置大型设备时一次性大额现金流出所致的财务压力,代之以租赁设备自身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分期、平稳地支付租金,降低了医疗机构财务风险,并使医疗机构在同样的支付能力下同时占有使用更多先进适用的医疗设备。
7、租赁具有还款灵活融资额度大期限长的功能
医院通过租赁方式不仅可以分期付租金,而且每期所付租金数额及间距时间比较灵活,有利于医院的资金周转。不占用现有的银行信贷额度,是现有融资渠道的有力补充;融资期限最长达到20年。
Ⅳ 国家卫计委32号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Ⅳ 融资租赁公司做医疗设备直租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对前述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以生产或经营。
以租赁或融资租赁形式向医疗机构提供CT等医疗设备,属于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以进行经营的项目。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4月15日曾有作出《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4]20号),该批复明确指出:“租赁经营是经营的一种形式。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出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不论其出租的医疗器械是否具有产品注册证书,均应根据《条例》(注: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同)第三十八条予以查处;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其出租的医疗器械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产品的,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查处。”
2005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作出《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规定:“一、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二、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Ⅵ 向医院投放(或融资租赁)大型医疗设备(MRl、DR、CT……)的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厂商,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医鹭久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
第一,简单融资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该租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将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负责修理和保养租赁物件,享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维护不负任何责任,承租人一方计提设备折旧。医院首先选好医疗设备和生产厂商,然后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合作要求,租赁公司依照其要求买回设备,双方签订租赁契约,医院定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将租赁设备以双方协商价再出售给医院。这种方式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易于管理,医院只需寻找一个可靠的租赁公司即可,是目前各医疗机构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第二,售后租回:售后租回通常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的一种集融资和销售为一体的筹资方式,是现代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它是指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以出售资产所有权保留使用权的方式取得所需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在售后租回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着双重交易,都拥有双重身份,从而形成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医院将自有设备按折旧年限价值抵押出售给租赁公司,从租赁公司取得所需购买的医疗设备资金,并按照合同要求定期支付租金租回售出设备的一种租赁形式。一方面医院通过抵押自有设备获得了购买新设备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租赁公司通过售后租回的交易方式,也找到了一个回报稳定、风险极小的投资机会。这种方式现在在各医疗机构中应用广泛,已不只局限于对医疗设备的购买,而是逐步扩大到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各种项目的投资中。
第三,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并可获得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通常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类似于银团贷款。租赁公司出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资百分之六十到八十,共同购买医院选好的设备,医院按期支付租赁费用。由于其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较低,还可享受税收利益,目前轮船、飞机、大型成套设备和通讯设备都采取这种方式,但是由于其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杠杆租赁在各医疗机构中并不多见。
希望能够帮到您解决问题!
Ⅶ 医院科室运行没有设备怎么融资租赁
关键是看医院的资金如何,医院有资金的话还是不太愿意做融资租赁的。
医院的设备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都有医疗设备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不能再抵押,因为融资租赁期限内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医院自筹国家没有规定违规就可以做资金购进设备能否抵押,这个不了解。个人估计价值高的设备可以抵押。
国家没有规定违规就可以做。
Ⅷ 融资租赁公司新规
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
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针对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拓展资料】
一、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二、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Ⅸ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Ⅹ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2.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4.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