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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金融资产计量时要考虑其

发布时间:2022-11-06 08:28:39

❶ CPA 2020 会计教材 - 1402 -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金融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 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企于应当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将金融资产组合分拆为更小的组合,以合理反映企业管理该企融资产的层次。例如,企业购买一个抵押贷款组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管理该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以出售为目标管理该组合中的其他贷款。

(2)一个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管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一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投资组合。

(3)企于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中,“关键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的关键管理人员。

(4)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企业应当考虑在业务模式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例如报酬是基于所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所收取的合同现金管流)等。

(5)企业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例如,对于某金融资产组合,如果企业预期仅会在压力情形下将其出售,且企业合理预期该压力情形不会发生,则该压力情形不得影响企业对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评估。

此外,如果金融资产实际现金流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评估业务模式时的预期,只要企业在评估业务模式时已经考虑了当时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这一差异不构成企业财务报表的前期差错,也不改变企业在该业务模式下持有的剩余金融资产的分类。但是,企业在评估新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这些信息。

2.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影响着企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能力。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因此,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此外,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例14-1】甲企业购买了一个贷款组合,且该组合中包含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贷款。如果贷款不能按时偿付,甲企业将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实现合同现金流量,例如通过邮件、电话或其他方法与借款人联系催收。同时,甲企业签订了一项利率互换合同,将贷款组合的利率由浮动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

本例中,甲企业管理该贷款组合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即使甲企业预期无法收取全部合同现金流量(部分贷款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不影响其业务模式。此外,该公司签订利率互换合同也不影响贷款组合的业务模式。

3.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出售通常频率更高、价值更大。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是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例14-2】甲银行持有金融资产组合以满足其每日流动性需求。甲银行为了降低其管理流动性需求的成本,高度关注该金融资产组合的回报,包括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本例中,甲银行管理该金融资产组合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4. 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就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他业务模式。例如,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以实现现金流量。即使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也不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来说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论金融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否为一项贷款,都可能是一项基本借贷安排。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贷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银行管理该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贷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再如,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回收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企业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债券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又如,企业正常商业往来形成的具有一定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如果企业拟根据应收账款的合同现金流量收取现金,且不打算提前处置应收账款,则该应收账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企业持有的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一般情况下可能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的要求,如果企业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该债券为目标,则该债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股票 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本章关于本金和利息的定义,因此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不考虑特殊指定的情况下,企业持有的股票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基金。 常见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量既包括投资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也包括处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持有的基金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获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一项转股权,通过嵌入衍生工具,企业获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企业将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由于可转换债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投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帀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形。

1. 关于“非交易性”和“权益工具投资”的界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或者发行人根据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划在近期回购的、有公开市场报价的债务工具。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例如,未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或外汇期权。

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进行该指定。

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本章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例如,普通股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本身并不符合本章第三节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施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符合列报为权益工贝条件的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 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例如,有些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会计错配。如果将以上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会计错配就能够消除。

再如,企业拥有某些金融资产且承担某些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交易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时会出现会计错配。套期会计有效性难以达到要求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将所有这些资产和负债均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也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现象。

又如,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因为这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没有一项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不满足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条件,从而使企业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出现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方面的重大不一致。例如,某银行通过发行市债券为一组特定贷款提供融资,且债券与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可相互抵销。如果银行定期发行和回购该债券但是很少买卖该贷款,则同时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计量该贷款和债券,将消除两者均以摊余成本计量且每次回购债券时确认一项利得或损失所导致的利得和损失确认时间的不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指定,且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可以有合理的延迟。此外,公允价值选择权只能应用于一项金融工具整体,不能是某一组成部分。

企产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企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即使造成会计错配的金融工具被终止确认,也不得撤销这一指定。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企业対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対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吿期间的第一天。例如,甲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3月22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7年4月1日(即下一个季度会计期间的期初);乙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10月15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8年1月1日。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対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生产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的模式会发生变更。例如,某银行决定终止其零售抵押贷款业务,该业务线不再接受新业务,并且该银行正在积极寻求出售其抵押贷款组合,则该银行管理其零售抵押贷款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必须在重分类日之前生效。例如,银行决定于2x17年10月15日终止其零售抵押贷款产务,并在2x18年1月1日对所有受影响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在2x17年10月15日之后,其不应开展新的零售抵押贷款业务,或另外从事与之前零售抵押贷款业务模式相同的活动。

【例14-3】甲公司持有拟在短期内出售的某商业贷款组合。甲公司近期收购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持有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甲公司决定,对该商业贷款组合的持有不再以出售为目标,而是将该组合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其他贷款一起管理,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甲公司管理该商业贷款组合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 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 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恵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2. 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 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没有发生变更,而金融资产的条款发生变更但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不允许重分类。如果金融资产条款发生变更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不涉及重分类问题,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变更后旳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1)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例14-4】2x16年10月15日,甲银行以公允价值500 000元购入一项债券投资,并按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该债券的账面余额为500 000元。2x17年10月15日,甲银行变更了其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其变更符合重分类的要求,因此,甲银行于2x18年1月1日将该债券从以摊余成本计量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x18年1月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490 000元,已确认的减值准备为6 000元。假设不考虑该债券的利息收入。

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490 000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6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000
       贷:债权投资 500 000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2)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例14-5】2x16年9月15日,甲银行以公允价值500 000元购入一项债券投资,并按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债券的账面余额为500 000元。2x17年10月15日,甲银行变更了其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其变更符合重分类的要求,因此,甲银行于2x18年5月1日将该债券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x18年1月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490 000元,已确认的减值准备为6 000元。假设不考虑利息收入。

甲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债权投资 500 000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 000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6 000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5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6 000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2)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

❷ 如何理解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第三十条 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法律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一)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使用在法律上的限制。(二)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实物上是否可能,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
(三)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财务上是否可行,应当考虑在法律上允许且实物上可能的情况下,使用该资产能否产生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从而在补偿使资产用于该用途所发生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现行用途可以视为最佳用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基于最佳用途确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场参与者单独使用一项非金融资产产生最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同样单独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
(二)市场参与者将一项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或者其他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组合使用产生最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以同样组合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并且该市场参与者可以取得组合中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其中,负债包括企业为筹集营运资金产生的负债,但不包括企业为组合之外的资产筹集资金所产生的负债。最佳用途的假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组合中所有与最佳用途相关的资产。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是单独使用、与其他资产组合使用、还是与其他资产和负债组合使用,但在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假定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确定的计量单元出售该资产。

❸ 衍生金融资产和非衍生金融资产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非衍生金融资产也就是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等。衍生金融资产也叫金融衍生工具,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2、内容不同

衍生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货币的交换、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债权、现金、应收账款。

3、金融工具不同

非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金融工具赖以生存的基础,主要是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常见工具有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合同的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可获得的一种选择权合同。证券市场上推出的认股权证,属于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则属于看跌期权。远期合同。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某一数量的标的项目的合同。

互换合同,互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项目不同,互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权益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比较常见。

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❺ 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关于金融资产的问题。

不是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不能说是固定资产,一年以上的都叫非流动资产,也就是长期资产,资产负债表按照流动顺序排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都是持有在一年以上的。
还有不明白可以继续提问。

❻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B,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当前用途可视为最佳用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该非金融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❼ 如何评价企业会计准则39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
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
格。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情
形除外。
第四条 下列各项的计量和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如《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范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会计准
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
(二)股份支付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三)租赁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21 号——租赁》。
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可收回金额的
资产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资产的披露,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披露,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相关资产或负债
第六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考虑该
资产或负债的特征。
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
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
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
第七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项资产
或负债(如一项金融工具、一项非金融资产等),也可以是资产
组合、负债组合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范的资产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
业合并》规范的业务等)。企业是以单项还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
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取决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
元。
计量单元,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3
量的最小单位。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应当由要求或者允许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但本准则第十章规范
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除外。
第三章 有序交易和市场
第八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市
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
条件下的有序交易。
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
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第九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
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
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
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
最高的市场。
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
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交易费用,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
场)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费用。交
易费用是直接由交易引起的、交易所必需的、而且不出售资产或
者不转移负债就不会发生的费用。4
运输费用,是指将资产从当前位置运抵主要市场(或最有利
市场)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企业在识别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时,应当考
虑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但没有必要考察所有市场。
通常情况下,企业正常进行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市场可
以视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第十一条 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应当是企业在计量日
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但不要求企业于计量日在该市场上实际出
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
由于不同企业可以进入的市场不同,对于不同企业,相同资
产或负债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交易费用不属于
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只与特定交易有关。交易费用不包括运
输费用。
相关资产所在的位置是该资产的特征,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够
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企业
应当根据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的运输费用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第十三条 当计量日不存在能够提供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5
的相关价格信息的可观察市场时,企业应当从持有资产或者承担
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假定计量日发生了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
债的交易,并以该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
第四章 市场参与者
第十四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
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
所使用的假设。
市场参与者,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
市场)中,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
(一)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述的关联方关系;
(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
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及交易具备合理认知;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
交易。
第十五条 企业在确定市场参与者时,应当考虑所计量的相
关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
在该市场上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等因素,从总体上识别
市场参与者。6
第五章 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
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
在企业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交易中,交易价格是取得该
项资产所支付或者承担该项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即进入价格)。
公允价值是出售该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该项负债所需支付
的价格(即脱手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
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但在下列情况中两者可能不相等:
(一)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但企业有证据表明该关联方
交易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除外。
(二)交易是被迫的。
(三)交易价格所代表的计量单元与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确定
的计量单元不同。
(四)交易市场不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
市场)。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
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
等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估值技术
第十八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7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企业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
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
负债的价格。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
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企业应当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
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
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
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
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
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
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
(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
第十九条 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相关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输入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给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
的假设,包括可观察输入值和不可观察输入值。
可观察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
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
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8
输入值应当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且
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使用了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技术
的,应当在估值过程中校正该估值技术,以使估值技术确定的初
始确认结果与交易价格相等。
企业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使用估值技术的,尤其是涉及不
可观察输入值的,应当确保该估值技术反映了计量日可观察的市
场数据,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价格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
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出现新的市场。
(二)可以取得新的信息。
(三)无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
(四)改进了估值技术。
(五)市场状况发生变化。
企业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会
计估计变更,并根据本准则的披露要求对估值技术及其应用的变
更进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相关会计估计变更进行9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选择
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
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包括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
东权益折价等,但不包括与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计量单元不一致
的折溢价。
企业不应当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折
价或溢价。该折价或溢价反映了市场正常日交易量低于企业在当
前市场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相关资产或负债数量时,市场参与者
对该资产或负债报价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
要价的,企业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
价值的价格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
量资产头寸、使用要价计量负债头寸。
本准则不限制企业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
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
第七章 公允价值层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
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
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10
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
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
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企业应当在考虑相
关资产或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判断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重要。公允
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
值技术本身。
第二十五条 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
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
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企业持有大量类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或负债,这些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但难以获得每项资
产或负债在计量日单独的定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
用不单纯依赖报价的其他估值模型。
(二)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因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导致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三)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二)所述情况。
企业因上述情况对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进11
行调整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较低层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
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根据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对第二层
次输入值进行调整。这些特征包括资产状况或所在位置、输入值
与类似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程度(包括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二)规
定的因素)、可观察输入值所在市场的交易量和活跃程度等。
对于具有合同期限等具体期限的相关资产或负债,第二层次
输入值应当在几乎整个期限内是可观察的。
第二层次输入值包括:
(一)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二)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三)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包括在正常报价间
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隐含波动率和信用利差等;
(四)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是指通过
相关性分析或其他手段获得的主要来源于可观察市场数据或者
经过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输入值。
企业使用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第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
整,且该调整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是重要的,公允价值计量
结果应当划分为第三层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只有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者市场活动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即不可观察输入值。12
不可观察输入值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
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包括有关风险的假设,如特定估值技术的固
有风险和估值技术输入值的固有风险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确定不可观察输入值时,应当使用在当
前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场参
与者假设。
企业可以使用内部数据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但如果有证据
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将使用不同于企业内部数据的其他数据,或
者这些企业内部数据是企业特定数据、其他市场参与者不具备企
业相关特征时,企业应当对其内部数据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章 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
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
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
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
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第三十条 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法律
上是否允许、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一)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应当
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使用在法律上的
限制。13
(二)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实物上是否可能,应当
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
(三)企业判断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财务上是否可行,应当
考虑在法律上允许且实物上可能的情况下,使用该资产能否产生
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从而在补偿使资产用于该用途所发生的
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
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现行用途可以视为最佳用
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途使
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基于最
佳用途确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场参与者单独使用一项非金融资产产生最大价值
的,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同样单独使用该
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
(二)市场参与者将一项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或者其他
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组合使用产生最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以同样组合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
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并且该市场参与者可以取得组合中的其
他资产和负债。其中,负债包括企业为筹集营运资金产生的负债,
但不包括企业为组合之外的资产筹集资金所产生的负债。最佳用14
途的假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组合中所有与最佳用途相关的资产。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是单
独使用、与其他资产组合使用、还是与其他资产和负债组合使用,
但在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假定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确定的计量单元出售该资产。
第九章 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当假定在计量日
将该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负债在转移后继续存
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履行义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假定在计量日将该
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自身权益工具在转
移后继续存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取得与该工具相关
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
报价的,应当以该报价为基础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
(二)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在计量日从持
有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该
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15
当该资产的某些特征不适用于所计量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
益工具时,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
的价值确定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些特征包括
资产出售受到限制、资产与所计量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类似
但不相同、资产的计量单元与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计量单
元不完全相同等。
(三)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并且其他方未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从承担负
债或者发行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角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负
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应当考虑不履约风
险,并假定不履约风险在负债转移前后保持不变。
不履约风险,是指企业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自身信用风险。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并
且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如果公允价值计
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该因素,企业不应当再单独设置相关输
入值,也不应当对其他输入值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随时要
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应当低于债
权人随时要求偿还时的应付金额,即从债权人可要求偿还的第一
天起折现的现值。16
第十章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
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
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是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定义但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
处理的其他合同。
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
的财务报表列报,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企
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理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
(二)企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
基础,向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信
息;
(三)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组合中的金17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四十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特定
市场风险及其期限实质上应当相同。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如果市场参与者将会考虑假定出现违约情况
下能够减小信用风险敞口的所有现行安排,企业应当考虑特定对
手的信用风险净敞口的影响或特定对手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净敞
口的影响,并预计市场参与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些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条 企业采用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的规定确定相关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章 公允价值披露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
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
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
为确定资产和负债的组别,企业通常应当对资产负债表列报
项目做进一步分解。企业应当披露各组别与报表列报项目之间的
调节信息。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相关资产或负债组别且其分
组原则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该组别提供相关信
息。18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的
公允价值计量。
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
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
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
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
第四十四条 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
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
(一)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三)在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和原因,以及确定各层次之
间转换时点的政策。每一层次的转入与转出应当分别披露。
(四)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
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
(五)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
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
值计量中使用的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
息。19
(六)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期初余
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已实现利得
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失时的损益项目;计入当期
损益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未实现利得或损失
时的损益项目(如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计
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以及确认这些利得或损
失时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别披露相关资产或负债购买、出售、
发行及结算情况。
(七)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当改变不可观察输入
值的金额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时,企业应当披露有关敏感
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
这些输入值和使用的其他不可观察输入值之间具有相关关
系的,企业应当描述这种相关关系及其影响,其中不可观察输入
值至少包括本条(五)要求披露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果为反映合理、可能的其他假
设而变更一个或多个不可观察输入值将导致公允价值的重大改
变,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变更的影响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八)当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与其当前用途不同时,企业
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后的资产负债表
中,企业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
产和负债的下列信息:20
(一)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非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和金额,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原
因。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三)对于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企业还应
当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
(四)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披露使用的
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当变更估值技术时,
企业还应当披露

❽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22号推测,试术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摘要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❾ 非金融企业资产流动性来源包括哪些

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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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非金融资产计量时要考虑其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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