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可以申请贷款吗
授权的专利可以办理专利质押贷款。
授权的专利其实就是一笔无形资产,贷款部门会跟据专利的价值审核放贷。
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黄石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和专利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展阅读:
企业向银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专利权人应持《专利证书》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客户初步分析其资产准入标准及范围,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贷款主体的准入标准,二是质押物的准入标准。
贷款主体的准入标准可通过贷款企业信用履约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经营发展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分析等确定,在实际中贷款主体通常是贷款行的黄金客户、优质客户,在贷款行及其他行无不良记录。
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③ 全国第一笔专利质押贷款是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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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
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
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
④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展成效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带来了一定的社会示范效益,并引领北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有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9年底,北京自开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个亿,其中2007年—2009年3年间共达成45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计4.3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为1亿6千多万元。其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融资期限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客观来讲,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出的初期阶段,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尝试和大胆举措,既促进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又推动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使用。
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模式,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截至目前,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以“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共为11家企业提供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可见武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有一定进展,但是至今尚未推出一笔直接质押贷款。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个性和共性问题
三种模式虽然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个性问题而言,北京模式: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具体表现为:一是贷款门槛高、风险大,贷款额度一般是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二是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上海浦东模式:政府承担着重要风险。在推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2006年至2010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至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已达1亿,按2倍杠杆放大,其可撬动商业银行贷款2亿元。然而,该业务开展四年多以来,贷款量只占可贷金额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具备推广价值。因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正在通力合作,尝试推出一种以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且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全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武汉模式: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开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不愿意尝试;二是武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与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规模开展。
同时,三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⑤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介绍
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需完善的机制包括:一、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五、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现状
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承担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
当前,浙江省杭州市在“平台+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杭州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杭州银行、中国银行滨江支行、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战略协议,共同推动该模式。同时,浙江省还开始启动商标专用权直接质押贷款。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只要向银行提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在经过商标专用权评估、银行核审、银企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取得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江苏省也开创了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作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这些做法均为其他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模式
整体而言,从国内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主要以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为代表。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比较
政府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并承担了相应的服务功能;上海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与上海银行约定承担95%—99%的贷款风险,而浦东知识产权中心(浦东知识产权局)等第三方机构则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武汉模式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立项,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各主管部门发挥了“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且在具体职能上做了一定科学合理的分工。
银行角色。北京模式中,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可以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充当的是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上海浦东模式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承担风险为1%—5%,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武汉模式中,相关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表现还是颇为积极,如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已办理了9笔专利权间接质押贷款,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在尝试推出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
中介服务机构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比例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经纬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的是法律风险,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专利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提供担保,正是因为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难题,使得北京地区的质押融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中心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在评估方面主要是由该中心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并没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运作;武汉模式中,引入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武汉科技担保公司,该公司在武汉市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与支持下,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应收帐款、专利权、著作权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其中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由尝试走向推广。
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吗
要的,这跟拿固定资产去质押融资是一个道理的。因为银行在向你贷款前,会内要求你拿到第三方容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这样才能决定可以贷给你多少钱。现在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大概有三种,分别是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市场价、转让价、许可价等作为参考,最终判断该知识产权的价格有多少。
⑨ 求一篇产权交易所的知识产权转让业务规则或指引
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识产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进行本市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优化配置资源;
(三)自愿、平等、有偿;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一)出让方:
1、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营权等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
经联交所确认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权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标的是指委托联交所出让的注册商标权、转让权、著作权(版权)。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买者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电子竞价;
(三)一次报价;
(四)综合评审竞价法;
(五)招投标或拍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项目按照申请登记、确权重估、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一步:申请登记,确权重估
第八条 申请登记
(一)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填写《出让方登记表》。
(二)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填写《受让方登记表》。
(三) 交易主体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关表格。
1、 交易主体应保证填报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且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交易主体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
3、 交易主体应出具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让的知识产权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确权、重估
由联交所统一受理挂牌项目的确权、重估。
第二步:审查挂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审查挂牌
审查内容:
1、登记表所有款项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
2、证明材料品种、数量、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3、知识产权凭证真实、有效。包括:
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认可和保护。
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知识产权的有效剩余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3) 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知识产权年费。
4) 知识产权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声明不放弃其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4、项目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
5、对于银行提供的支持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若贷款期满后借贷方无法还贷来联交所挂牌,需要统一由联交所对该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确权和评估后才能挂牌上市。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提交的项目材料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联交所应与委托交易的交易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联交所的公开挂牌要求,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留下处置记录,并出具相关说明。
8、对准予挂牌项目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并依照项目类别对挂牌上市项目进行项目编号,启动挂牌上市工作程序。
9、联交所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准予或不准予挂牌上市的通知。
第十一条 挂牌上市及信息发布
联交所将挂牌需求的完整资料输入联交所内部交易系统,并以下列形式公开发布:
1、网站推广;
2、组织各类交易推介会;
3、新闻媒体宣传推介;
4、联交所内部网络定向发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组织交易,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
(一) 交易主体可根据挂牌上市交易的项目信息进行考察、调查、咨询、论证,并进行意向性洽谈。
(二)由联交所根据知识产权挂牌上市交易项目的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交易鉴证
(一)合同签订
交易主体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协议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交易主体签字盖章后,由联交所出具交易确认通知书,并给予交易备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交易标的;
2、交易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主体的双方各持一份,联交所存档备案一份。
(三)交易鉴证
1、 交易主体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2、 交易标的;
3、 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签约日期;
5、 联交所交易合同的备案编号。
第四步:结算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与登记变更
联交所负责场内统一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并监督和协助交易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召开听证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联交所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及为交易提供相关凭证和材料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则致使造成损失的,由违反本规则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涉及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出具相关补充细则,与本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定义: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