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绩溪 是谁赌博输了两个亿叫什么
曹宏飞啊,在合肥夜总会,包厢里1万多块的红酒,一次叫6瓶,那时候酒吧老板都说黄山的曹总最有钱了。
2. 民间会倒为什么会头按诈骗定案呢
民间会倒了肯定是会头因为诈骗骗取钱财而倒闭了。
民间资金互助会俗称“标会”“做会”,是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式,作为民间常见的一种信用融资活动,具有赚取利息与筹集资金的双重功能,通常依赖亲情、友情、乡情寻找会员,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无相应法律保障。现实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不仅会头要承担刑事责任,参加标会的人员也会血本无归。
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借钱”本身客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借”钱有证据,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无证据。一般借钱都有借条,借条是借贷关系最佳的证明,同时也是不构成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的最有利证据。二是借款人客观上不具有非法现有的目的。很多借款人在出了事情后选择的是躲避,不接电话,找不到人,但一旦找到后大多数都承认借钱的事实,而且几乎没有人会傻乎乎的说这钱我还了一般都是说,我现在没能力还,等我有钱了肯定还,这也就否定了非法占有的定性。借款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的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如果一方存在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行为,那么就会触犯《刑法》规定的合同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需要处以刑罚。注意一下,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有可能构成合同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罪。举两个例子,甲向乙借钱,一开始就不想偿还,拿到钱后进行赌博,最后导致无法偿还,甲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罪。再来一个例子,丙买丁的房子,约定丙先交首付,并约定在丁拿到房产证(拆迁房)后,丙再支付剩余房款,丁后面伪造了一个房产证,让丙支付剩余房款,后面丁跑路,此时丁就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根据立案标准,合同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2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合同民间会钱倒了是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系。
3.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案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案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八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案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4. “悲情创始人”吴长江:一晚输5亿,赌掉300亿公司,送自己进大牢
“人生在于赌,大赌大机遇,小赌小机遇,没赌没机遇”。
这是谁说的?
曾经名动一时的雷士照明公司创始人吴长江说的。
据说,这是他读大学时贴在床头的座右铭。
我似乎明白了,为什么有些人,就像吴长江,一个晚上输掉5个亿而不皱眉头的原因了。
吴长江还在牢里,56岁了,应该己经大势己去,他的江湖故事己画上了句号。
现在,就让我们回看一下他的经历吧!
1965年6月,吴长江出于重庆市铜梁乡下,父母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他有一个弟弟,一家4口,虽贫穷,也幸福。
文化水平很低的父母从小就教育兄弟俩要好好读书,坚信“读书改变命运”。
可怜天下父母心!这家人在文化教育上是成功了,却忽略了另一方面,就是对孩子爱赌博的习惯视而不见。唉,他们当时哪里想得到这么多呢?!
吴长江的学习成绩非常出色,而且不是书呆子,他曾当选四川省优秀学生干部。
1984年9月,19岁的吴长江考上在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北工业大学(这也是一间牛逼学府),专业是飞机制造。
几年后他的弟弟也考上中专。
一门两杰,对长于乡下的他们来说,也是光耀门楣的喜事了。
1988年7月,23岁的吴长江大学毕业,被分配到陕西汉中航空公司。进入国企,拿到了铁饭碗,吴长江的未来可期。
吴长江平常爱赌两把,但是这爱好没有影响到工作,他聪明睿智,业务及 社会 能力都强,在企业里面很活跃,深得领导喜欢。
上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拉开大幕,到了1992年,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再上一个新台阶,经济发展欣欣向荣,这就激发了一大批体制内的精英辞职“下海(经商)”,吴长江正是其中之一。
此时,吴长江己工作了4年,能力超群的他己经进入了副处长的提拔名单,野心己经激发的他不顾这些了,毅然在1992年8月辞职南下。
这是赌一把,还是为理想奋斗?
1992年9月,27岁的吴长江兴冲冲地来到改革开放的前沿中心-深圳,不过,出师不利,身为工程师的他难以在深圳找到专业(飞机制造)对口的用武之地。无奈之下,只好应聘到一家台湾电子厂,当上了储备干部。
所谓的储备干部,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杂工”,工厂哪里缺人手就去哪里帮忙。不久,台湾老板看吴长江身体结实,就让他去做临时保安。
这对吴长江来说,心中难免郁闷!
4个月后,他辞职,前往广州番禺,进入一家灯饰厂,从此,他进入了让他爱恨交织的照明行业。
在这里,吴长江前期做技术员,后来升为经理,表现十分出色,以致于他辞职时,老板拿出高薪极力挽留。
10个月后,吴长江存下了1万5千元,他准备创业了。
吴长江打了1年半左右的工后,1994年7月,29岁的他来到毗邻深圳的惠州,联合5个伙伴,凑齐10万元注册资本,创办惠州明辉电器公司。
公司艰难起步!
幸运的是,不久他们接到一个大单,来自于一个香港客户,要求2周内交付2万只变压器。
吴长江带领10来个人,连续干了几个通宵,终于如期如质完成任务,得到香港客户的好评。
这一单,他们赚了20多万,公司得以立足下来;第一年,他们就每人分了3.8万元。
第二年,一个香港老板看中吴长江的经商才华及企业的发展前景,出资3百万元收购了明辉电器,随即迁往东莞,吴长江成为年薪20万元的高管及小股东。
(1)同学联手
1998年初,33岁的吴长江卖掉公司股份,辞职重返惠州,联合两个高中同学——杜刚和胡永宏,三人凑了100万元,成立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其中吴长江出资45万,占45%的股份;而杜刚和胡永宏,则一共出了55万,一起占有55%。
(他们是老哥们,读高中时,胡永宏是班长,吴长江是团支书,而杜刚则是他们公认的大哥。)
(2)吴长江能力超群
当时,飞利浦、欧司朗、松下等跨国照明行业巨头已进入中国,在珠三角一带的照明企业已超过3000家,市场竞争激烈。
“雷士照明”最终胜出,全靠创业团队的努力拚杀,尤其是吴长江出类拔萃的经商能力。
“渠道、诚信、品牌”是吴长江的致胜秘笈。
比如,在2000年下半年,一批已经卖出的价值200多万元的产品发现了质量问题。是召回产品还是夹着皮包走人?在这生死攸关的时刻,吴长江做出了重要的决策:召回全部问题产品。有职工提出把雷士商标抹去后再销售,被他断然否决。“雷士”以净损失200多万元的代价,创立了在照明行业率先实行的产品召回制度,从而赢得了市场信誉。当年年底,“雷士”的销售额达到了7000万元。
比如,吴长江是行业内第一个推行专卖店模式的老板。“雷士刚起步,产品连半壁墙壁都摆不满,开什么专卖店?”很多人不理解。但吴长江坚持了自己的想法。2000年7月,第一家专卖店在沈阳开张。一年之后,这样的店已经有了十几家,经销商反映挂了牌子的店要比不挂牌子的店销售好得多。渐渐的,有经销商主动找上门要求加盟
比如,在广告宣传推广方面,吴长江也有独到见解,他认为,打广告无外乎两个目标,一是要让客人知道你,二是要客人相信你,但是不能别人说什么你也去说什么,这样没什么新意,别人记不住你。“我们不请明星代言、不在电视做广告,我们是第一个走出卖场在高速路、机场、车身做广告的,这是差异化的宣传,这样才有效果”。
在以吴长江为核心的经营团队努力打拚下,雷士照明发展迅速。2002年开始,雷士照明的行业地位越来越高,几乎每年以翻倍的态势在增长,20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成为国内照明行业的龙头企业。
(3)分道扬镳
就在企业欣欣向荣之际,曾经亲如兄弟的三个合作伙伴撕破脸皮,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
人与人之间闹矛盾,原因多方面。单就吴长江来说,他经商能力出众,却总是难交好搭档,像这次的两个同学,以及以后的合作伙伴都是这样。除了运气不好(正所谓“知音难觅”),吴长江也要检查自身原因,比如他独断专行,比如他好赌,交一个赌棍作为事业伙伴,很多人是不乐意的。
杜刚和胡永宏联手,对阵吴长江,矛盾从2000年就开始出现,彼此不想到化解、收复,矛盾就越积越多,越来越深,终于在2005年下半年大爆发。
开始,杜刚和胡永宏利用自己的绝对控股地位,毫不客气地将吴长江逐出雷士照明,但是吴长江联合经销商反扑,结果是杜刚、胡永宏败北,两人退出,所持股份由吴长江斥资1.6亿元回购。
(4)因赌而成的困局
从1998年到2005年,雷士照明走过了7个年头,并且发展挺顺利的,吴长江赚到了多少身家?他拿得出1.6亿元转让金吗?
他拿不出,只能自筹很小的一部份,大部份依靠融资,这必然跟他好赌有关,赚的钱拿去赌博了。
曾经因为赌债没及时清还,工厂门口被追债者封堵。
1.6亿元需要融资,他计划中的企业大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所以接下来一年多,吴长江大力“找钱”。
(5)引入投资者
雷士照明的发展前景良好,所以融资不算难!
(1)一个低调的广东女富豪——叶志如出了200万美元;
(2)风险投资人区健丽出了994万美元;
(3)投资资金-软银赛富(代表人阎焱)出了2200万美元。
等等。
(6)企业发展迅猛
有了资金,吴长江率领企业迈开大步前进,斥巨资建设广东惠州工业园、重庆万州工业园(西南地区最大的照明制造基地)、山东临沂工业园(华北最大的照明制造基地)。
2008年,吴长江为了增强雷士照明的节能灯制造能力,斥资收购中国世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的部分资金4656万美元由软银赛富联合高盛出。
雷士照明高歌猛进,吴长江也功成业就,他荣获“2009广东十大经济风云人物”、“中国首届照明行业十大杰出人物”、“中国十大创业新锐”、“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等殊荣。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达到300多亿,吴长江达到人生的巅峰时刻,同年,他以29亿元身家挺进中国福布斯富豪排行榜。
此时,软银赛富持股30.73%,为第一大股东,吴长江持股29.33%,为第二大股东,高盛持股9.39%,为第三大股东,吴长江任董事长、CEO,代表战略投资者的阎焱出任执行董事。
2011年7月21日,阎焱主导引进策略投资者施奈德(也是照明行业巨头),后者出资12.75亿港元,获得9.22%股份,成为第三大股东,与此同时,软银赛富的股份稀释为18.48%,吴长江的变为15.34%。
(7)团队矛盾
公司创始人吴长江和代表投资者利益的阎焱合作愉快吗?
彼此有过蜜月期,都是为了利益嘛,企业发展顺利,可以遮盖彼此的隔合。
但是,阎焱心中渐生隐忧,因为什么?
首先是吴长江的经营作风过于独断专行,多次绕开董事会作重大决策,比如,将公司总部迁往重庆便是他一人决定的;
其次是吴长江好赌,每逢公司高管开会,结束后吴长江总会“组团”前往澳门大赌一把,还不时有吴长江拿公司资金财博的传闻。把公司交给这样的人,难免让人忧心。
不过,吴长江的确能力出众,公司发展也强劲,阎焱就把换人的念头压在心底。虽然如此,阎焱还是做了一手防备,就是引进策略投资者施奈德。
(8)矛盾爆发
两人之间的平衡终究有打破的时候。
2012年5月,富豪刘某某夫妇案发,有一笔资金牵涉到吴长江,吴长江被请去司法机关协助调查。
(情况是这样的:吴长江个人和朋友创办重庆雷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他持股60%,后来,因为背负5亿多赌债,只好将股份转让给刘某某夫妇。)
上市公司老总协助司法机关查案,不是好事情,一经传出,雷士股份的股价应声而跌,吴长江面临极大的 社会 压力!同时,因为里面牵涉巨额赌债,阎焱十分恼火,决定将压在心中多时的换人计划付诸行动。
5月25日,迫于公司内外压力,吴长江以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CEO,阎焱接任董事长,在施奈德集团工作了16年的张开鹏出任CEO,张开鹏从施奈德集团找来几位高管组成公司新的管理团队。
(9)吴长江反击
过了一个多月,因协助警方调查的风波平息,这风波也没对吴长江造成什么负面影响,于是,他要求重返雷士照明,遭到以阎焱为首的董事会的断然拒绝。
吴长江自然不甘心失去自己一手创办企业,他采取“反攻”以收复失地。
但是他手中的王牌只有一张,就是经销商、企业员工支持他。其实,所谓的支持,也是“利益”两字,吴长江当政时是比较关照或关心经销商及员工的,而且,新上任的管理团队出台了一些不得人心的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企业员工自然倒向吴长江了。
7月12日,阎焱领导的董事会,与雷士的高管、经销商代表和供应商代表会面,代表们要求吴长江重返雷士,改组董事会,并让施耐德出局,遭到拒绝。
7月13日,一场声势浩大的员工罢工正式开始。
这些有效吗?
只有一点点效用,就是施耐德集团进驻的几位高管辞职了,至于吴长江复职,没门。
对经销商、企业员工的安抚工作,阎焱他们也会做,吴长江这些基于利益之上的反击措施不久就归于平静。
(9)再找盟友
吴长江还有一个理论上可行的办法,他持股15.34%,和第一大股东的18.48%差距不是很大,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吸纳流通股成为第一大股东,从而重返董事会。但是,吴长江没有这样的财力,都怪他平常好赌。
为了重回雷士照明,吴长江简直是“杀红了眼”,他找到了昔日的竞争对手:王冬雷。
王冬雷是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豪润达)的创始人、控股股东,德豪润达1996年5月创立于珠海,200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家以小家电、LED和新能源相关业务为主的集团性公司,多年被评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
德豪润达从2009年开始大力布局LED产业,但是发展不顺,苦于没有足够响亮的品牌和优质的终端渠道。雷士照明的品牌和销售渠道,早己让王冬雷涶涎三尺。
吴长江和王冬雷两人一拍即合,结成了联盟,两人达成“密约”:吴长江将大部分股份和王冬雷互换,吴长江成为德豪润达的第二大股东,王冬雷再通过二级市场吸纳股份成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之后帮助吴长江重返雷士照明掌权。王冬雷做雷士照明的大股东,但不干涉雷士的运营;吴长江做德豪润达的二股东,同样不干涉经营。
2012年12月,财大气粗的王冬雷斥资6.54亿港元,从二级市场吸纳雷士照明的流通股份,加上吴长江转让的股份,他己经持股20.24%,成为了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 。
在第一大股东王冬雷的力挺下,2013年1月,吴长江被董事会任命为雷士照明CEO;同年3月,软银赛富的阎焱退出了董事会。
2013年6月,吴长江被任命为执行董事,重返董事会,实现重返心愿。
此时,王冬雷持股20.24%,是第一大股东,吴长江持股6.79%,是第6大股东。
(10)致命一击
王冬雷和吴长江合作愉快吗?
王冬雷不是阎焱一类的职业投资人,他是看中雷士照明的优质资源而来,因此,他必然和吴长江有一番夺权拚杀。
物欲江湖就是这样:王冬雷和吴长江表面上称兄道弟,笑嘻嘻,暗地里各有各的算盘。
不争气的是吴长江好赌,这边赌帐清完,那边的又来。赌债是不能不还,而且不能拖欠的,为了解决赌债,吴长江只好减持股份,到了2014年2月,他在雷士照明的持股己降到1.7%,跌出十大股东之列,与此同时,王冬雷的持股升为27.03%,成为稳稳的控股股东。
2014年8月8日,王冬雷和吴长江彻底撕破脸皮,王冬雷主导的雷士照明董事会罢免了吴长江CEO的职位,由王冬雷接替。
吴长江再次出局,绝对不甘心,但是他变得毫无还手之力,曾经力挺他的经销商、企业员工,纷纷倒戈,站到了王冬雷的一边。收买人心,或许阎焱外行,王冬雷却是这方面的行家。
吴长江现在剩下的就是所谓的影响力了,毕竟雷士照明是他一手发展起来的,在雷士照明,他的影响力还是有的,就像王石在万科的影响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吴长江还能鼓动重庆雷士总部对抗王冬雷。
但是,王冬雷玩更绝的!
吴长江曾经私下跟王冬雷透露,他曾经背负赌债5个多亿,每月利息就要一千多万,天天被打手追债,日子蛮紧张的。
王冬雷琢磨,像这样的赌鬼,手头吃紧时,难道不会打公司财务的主意吗?他马上派人秘密查帐,果然不出所料。
2014年10月22日,王冬雷方面将一摞厚厚的举报材料送到惠州市经侦部门,由于举报材料详实、充分,惠州经侦部门随即传讯吴长江“协助调查”,吴长江一去,就再也没有出来。2个月之后,吴长江被刑事拘留。
吴长江关了进去,王冬雷成了雷士照明董事长,他的儿子王顿成了执行董事,他的两个叔叔也成了公司高管,吴长江辛苦打拚的企业(曾经市值达300亿元)最后成了别人的家族企业。
(11)牢狱之灾
吴长江一直关在里面。
2016年,吴长江等来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位于3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安排陈严携带公司公章到3家银行办理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4家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这笔保证金作为担保,向银行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亿多元。雷士照明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9.2亿元。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损失5.5亿元。
吴长江犯职务侵占罪则是因2014年初,吴长江将一笔处理雷士照明重庆公司的370万元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破案后,370万元未能追回。
吴长江被判14年,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
2021年4月30日,重审一审宣判:罪名一样,刑期改为10年。还要偿还5.6亿巨款。
吴长江持有的德豪润达的股份,2017年在闲鱼上拍卖,拍得7.84亿元人民币,扣除各种债务,到吴长江手上的几乎为0。
吴长江对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依然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不管最终判决如何,他在经济上败得精光的局面己不可改变!
能力出众,同时非常好赌!
这边努力打拚赚来,那边以赌拿去送人,赚的最终斗不过赌的。
一个晚上输掉5个亿,不过是哈哈一笑。
这就是吴长江的江湖故事。
如果,他不赌博,或者不赌那么厉害,……
唉,自古以来,“如果”都是不存在的,说它实在无益。
有益的是,我们大家都不要沾赌!
5. 什么是非法融资_非法融资案例五篇
非法融资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非法融资的励志,来看一下吧
关于非法融资1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从目前案发情况看,大多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 种植 、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 文章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 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剩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发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一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 保险 应当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等。因此,投资时应当查看有无批准文件,帮助识别。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判断风险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预期收益率在上述区间范围,也不一定就是绝对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七看参与投资主体。是否谁都可以参加,金额不论大小都可以投资。如果是的话要引起警觉,不要上当受骗。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关于非法融资2
一.投资的地方永远是在线上!
非法融资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线上注册账号,获取你身份信息,转账的平台,要么是公众号,要么是APP,要么是PC端网站!首先骗子会给你讲,电影市场怎么好怎么好,另外说的心动之后,会给你说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册账号,而且很多都带有推荐码!
二.投资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过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过的,平台里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吗?当然不是,盗的羊头,卖的狗肉,这个是骗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诱惑!
马云听完也要吓坏了,比早期的支付宝利润还高。假设投资30万元,45天之后我就会得到445800元,一个月净赚接近15万。如此高的利润显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频频暴雷的P2P。
我吓坏了!对此,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他称:“一般银行理财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理财。而且,日化收益就能达到1.08%,周期仅为45天,高收益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
四.永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说白了,从注册到投资,你永远没有见过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那么我想说了,平台倒闭,数据清空,你凭什么说,你投资过?
五:公司资质查不出来!!
正规的影视公司,其资质,还有项目拍摄许可证都是公开的,可以在网上随时查询到信息的!
六:侥幸心理
我这几天遇见一个奇葩的人,他给我说,既然这些平台是骗人的,那么在倒闭之前,应该是资金没有筹够,那么我能不能投一笔进去,等这钱赚了,我再收手。我听完这个朋友的想法,我直呼,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侥幸一笔,你就想侥幸两笔,往后越来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无泪吧,就想赌博一样,存在这样的心理,最终还是陷进去!!
所以最后再劝大家一句,影视投资固然好,选对公司很重要!!
关于非法融资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万名投资者约300亿元人民币“被骗”。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出台,但是涉案金额高企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毒瘤”长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法集资的手段又是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财富网特约北京市炜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作出一一解析,以帮助投资者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减少损失。
杨航远曾辩护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有:西北证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药业集团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黑龙江焦英霞、杨春孝涉嫌集资诈骗案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杨律师介绍,《刑法》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四个特征
第一,常常表现为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经过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过往案例中,有的是农村信用社,主体本身是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会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
第二,常常表现是一种公开的宣传,比方说,我们日常会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大致为“给你的存款承诺多高回报”或者说是“能够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那么这样的承诺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会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表现为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此,杨律师特别指出,非法集资初期,无论是约定的高额回报也好,或者是承诺的还本付息也罢,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兑现,而越往后,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成本越高,后面的参与者得到偿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资金链出现断裂,就出现案件的发生。而有些企业,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贷款比较困难,他们有时会向自己的职工、亲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资行为,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够覆盖集资的成本,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造成危害也越来越大。
其次,具有广泛性,一个是行业覆盖的广泛性,一个是地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往,非法集资多数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越发达,民间融资越活跃。但是现在,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里,集资行为也数量众多,爆发出来的案件金额也是惊人。
还有从形式上,集资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来越多样化。
杨律师介绍,不管是发生在哪个领域,房地产也好,金融领域也罢,万变不离其宗,抛开形式来说,本质就是一个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时间、一定期限,给予投资者一个高额的回报或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回报。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看到承诺高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需要谨慎” ,杨律师说,“大家都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承诺你高额的回报、固定的回报的时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换句话来说,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公众在面对投资项目时,可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资者对于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所在的领域,应该有一定的理解,投资者如果没了解清楚所投资的项目,听到一个 故事 就往前冲,那么也很可能上当受骗。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机构主体应该有所审查,公众可以查询政府网站,看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的产品,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对于合法的主体,行业口碑比较好的企业,违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资概率也较低。
发现非法集资后如何维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避免风险为第一要务,但是如果风险已经产生,又该如何维权?
杨律师分析,作为投资方,如果投资已经完成,一定要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尽自己所能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注意该项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规的流程在运作,防患于未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那就要积极跟项目联络人联系,尽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该项目。而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对经济信息的捕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绝大部分选择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最后,杨律师奉劝投资者“投资者一定要理性投资” 。投资不能光被高额的回报所迷惑,要把风险放在考虑的第一位。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双赢才能持久,如果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谋求不切合实际的利润,那么也不会是一个长久的模式,最终有可能伤害到的是自己。
关于非法融资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非法集资活动也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此类行为还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极大。
一、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 渠道 ,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费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
(一)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政府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
(二)建立预警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
关于非法融资5
一、国家级专利产品+非零和消费返利营销模式,助力江苏汝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由陈瑜老师的《消费资本论》一书而引起的关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的争论屡有发生。学术界、企业界争论不断,各种新的学术观点和营销实践屡有发生。
江苏汝康公司的掌门人吴红庆就是利用这种消费投资理论,加上自己的长期营销实践,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 即强调生产商与消费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中,汝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回馈协议》,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汝康公司购买产品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对价时,消费者将享受产品3.3折会员优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费者赠送市值3万元的同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受赠的3万元产品委托汝康公司代为销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场营业利润的35%左右按期的回馈,汝康公司在销售消费者委托销售的三万元产品时,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运营成本,最终向消费者累计回馈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产品销售款项时,本合同的双方义务履行结束。
在产品选择方面,汝康公司生产经营世界首创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经酸元宝枫系列的五项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莲系列保健床寝用品等高科技产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吴红庆先后收购并创办了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丹枫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业。
在市场运营方面吴红庆采用建设“汝康非零和直营店”加会员制的管理体系。他先从浙江入手。在丹阳、无锡等在建设直营店,每家店都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合法的法律手续。和会员之间每笔交易都签订《消费回馈协议》
借助这种营销模式和管理机制,吴红庆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江苏汝康在全国陆续建设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营店,拥有了20多项食品发明专利技术,和3个酒厂、三个绿色食品种植基地。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丽水市召开的“2015中国生态休闲养生健康产业大会”上,汝康集团董事长吴红庆以“非零和分享经济带动下的万众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并获誉 “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他所倡导的企业非零和经营模式获得了与会者的肯定与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吴红庆颁发了“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奖牌。
为了开发自己的专利产权元宝枫,2016年7月,吴红庆代表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达成协议,在当地的老竹、丽新、黄村建立15000亩元宝枫种植基地、30亩育种基地及旅游养老产业基地,同时,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宝枫、云南玛咖等种植基地也在积极地运行。
二、管理滞后引发的经营混乱
2016年9月,快速发展的汝康公司的销售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社会上出现一些虽然没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销售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只是拿来其他公司的产品,加价卖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高额的返利,显然,以他人的商品加价倒卖必然虚增成本,并且有违法经营之嫌,导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纷纷倒闭,很多参与者血本无归,造成销售市场的恐慌心理,该现象被汝康公司的竞争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营销行为的人所利用,误导了对汝康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其次由于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销售门店均为授权代理商,汝康公司对代理商的所谓“店长”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个别“店长”为追求佣金,偏离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费的理念和游戏规则,对消费者进行所谓高额返利误导宣传,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不理智的消费,有的甚至处置财产、借高利贷购买汝康公司的优惠产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过渡消费,导致一些非理性消费者发生了债务危机,试图向汝康公司转嫁责任;
第三,个别竞争对手和汝康公司内部持有利己利益动机的人相互配合,乘机制造谣言,串通破坏汝康公司的市场,甚至在自媒体上发布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文章,使得众多消费者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产生怀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销售开始下滑。
为此,吴红庆准备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进行整改和完善。该改革动议触动了所谓既得利益,为此,有人公开有组织的到汝康公司闹事,并发生了组织社会人员绑架吴红庆、经营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黄亚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资”强行介入导致的企业生存危机
2016年12月24日,江苏丹阳市公安局对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红庆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汝康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律师介绍,在处理汝康公司问题上,丹阳公安先以涉嫌集资诈骗为由、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的介入。随着江苏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开始介入,并纷纷对相应被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动导致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迅速破裂,几百家直营店纷纷关张,许多店长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额保释金后被取保后审。
涉及的的数万消费者更是忐忑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许多消费者依据消费协议回馈的大量产品被扣押。
四、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如何执法考量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关于汝康公司的《消费反馈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主任介绍:他们在代理过种中发现。苏州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对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吴红庆等人的举报后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公安机关,在看了举报人提交的协议后鲜明的表示,这就是一份消费协议,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阳、无锡等地方公安纷纷对汝康公司的经营者和代理商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
是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就这样草草收场。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未结束。
河南郑州某品牌酒业老总研究汝康的资料后认为,汝康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他们一直在做的买酒送汽油、买酒送车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经营模式。
6. 烂尾楼盘遭业主强制停贷,预售制该不该取消
是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了,用你的钱,建你的房子,还烂尾了,这是对购房者的不公平。以后谁有钱谁建房,没钱没实力的别建了,不能把包袱甩给老百姓和社会。98年房改时,全国缺房子,开发商缺钱,预售制是权宜之计,现在全国套户比超过1,从大开发进入存量时代,对购房民众不公平的预售制已经过时了,该取消了,改为现房销售。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天经地义。当然二次房改是个技术活,兼顾化解停贷、复工保交楼、重组房企债务、恢复市场信心以及长效机制,长效机制四大关键是推动城市群战略、人地挂钩、金融中性稳定和房地产税。这样有助于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精神、有助于保障购房老百姓权益、有助于房企稳健发展,一举多得,谋划长远。如果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中国一定能实现房地产软着陆和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跨过这道关,解好这道世界难题。
整体来看,当前停贷项目占比较小,但是要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避免风险升级。如果及时出台统筹兼顾各方的有效措施,顺势推动二次房改,则能借机将房地产市场发展推向正轨。
停贷项目所属房企绝大部分是此前债务违约的风险民营房企,主要分布在河南、湖北、湖南等地。
总体来看,涉事楼盘主要是延期交付多年的楼盘,以及未到交付时间,但资金紧张、难以复工的停工盘,反映出了商品房预售制的负面效应愈发凸显。
简单科普一下:商品房预售最早源于中国香港,俗称卖楼花,卖期房,是一种开发商放杠杆的方式。98年房改,由于商品房短缺,房企缺资金,借鉴中国香港,引入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其实,当前世界不少国家存在预售制。但是,重点来了,发达国家一般有严格的监管保障措施,开发商在项目获得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开始销售,买家在购买期房后并非像中国一样在支付完首付款后从银行一次性贷款支付剩余全部房款,而是根据开发商工程进度在完全交房前进行分期支付。
所以,预售制度是需要严格的资金监管、分期支付以及违约处罚措施作为保障的,如果没有这些保障措施,一定会触发风险,对购房民众不公平,所以不如借机取消预售制度,以后改为现房销售。客观讲预售制度有一定历史阶段性,现在中国住房进入存量时代,取消预售制度有助于降负债降杠杆,不再把烂尾风险甩给老百姓和社会,当然这需要配套房企债务重组、复工保交楼、恢复市场信心和房地产长效机制。这是个技术活,只要坚持市场化改革,中国一定能化解这个难题,让房地产回归实体经济和居住属性,安居乐业。
7. 郭美美被正式批捕,出狱后的她还会“三进宫”吗
既然这只是一个凭个人分析的问题,那么不妨就预测一下,我个人觉得,郭美美应该不会“三进宫”了。
为什么这么觉得呢?
1、再次以身试法结果再入狱,足以告诫她不要藐视法律。
2、道德对她的监督和束缚会升级,社会对她的包容度会下降,自然减少了她敢再犯罪的机会。
3、相信狱中教育和感化的力量,可以让她迷途知返。
郭美美第二次入狱是因为在网上销售添加了违禁成分的减肥类食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当中,等待郭美美的法律惩治将是什么程度,有待审判,但愿她真的能在这第二次入狱中真正得到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