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资产下能占用的文件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2020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94.0万亿元、负债总额62.5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19.6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6.5%。2020年,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74.5万亿元、负债总额109.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56.4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2.4%。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0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68.5万亿元、负债总额171.5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76.0万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2020年,中央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19.0万亿元、负债总额196.2万亿元,形成国有资(国有资本及应享有的权益,本章节内下同)16.5万亿元。2020年,地方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04.2万亿元、负债总额92.4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6.2万亿元。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0年,全国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323.2万亿元、负债总额288.6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22.7万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2020年,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5.8万亿元、负债总额1.6万亿元、净资产4.2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5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4.3万亿元。2020年,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7.7万亿元、负债总额9.6万亿元、净资产28.1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3.8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3.9万亿元。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20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3.5万亿元、负债总额11.2万亿元、净资产32.3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5.3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8.2万亿元。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截至2020年底,全国国有土地总面积52333.8万公顷(785006.9万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760.6万公顷、国有耕地1957.2万公顷、国有园地238.7万公顷、国有林地11284.1万公顷、国有草地19733.4万公顷、国有湿地2182.7万公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2020年,全国水资源总量31605.2亿立方米。
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第二章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3. 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规范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34号)要求,依据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宜。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所有人、出资人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中,金融企业是指省属及省以下地方金融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拥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区分各类国有资产不同情况,坚持清产核资、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监督管理,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以自然资源调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二章报告编制第二章报告编制第六条国有资产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为基础。第七条国有资产报告数据以年度会计核算与统计为基础,纳入年度报告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确保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各类国有资产基础数据收集布置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执行。第八条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分工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资监管部门牵头编制地方国有企业资产专项报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第九条建立国有资产子报告机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分别编制其监管资产子报告,全面、详实反映各类资产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将子报告提交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供其编制完成专项报告。子报告作为专项报告的附件,每年由专项报告牵头部门与专项报告一并提交省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完成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第十条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包括报告正文、附件及编报说明等。
综合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情况、监督管理情况、年度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综合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要指标分析表、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及子报告、相关资产报表等。
专项报告正文主要包括纳入专项报告的资产范围及规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重点报告事项、上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等。专项报告附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及政策、管理体制、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表、相关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子报告、有关资产报表等。编报说明包括指标术语解释、有关情况说明。
4.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前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前款所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将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来源分为以下五类:
(一)国家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出资,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三)国有绝对控股出资,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和国有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四)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以上三类资本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五)其他出资,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一)、(二)、(三)、(四)类资本的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
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户数较少的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合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二、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企业国资等管理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征求有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分析意见并反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构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分类标准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国有企业占有、使用或者代管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等。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等。四、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情况一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报表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重点反映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经营绩效、配置处置、防范风险等情况。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综合财务报告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并按规定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计部门按照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结合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年度工作重点,加大国有资产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依法、全面、科学、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不同种类国有资产性质、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在每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前一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作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作口头报告。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分类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国有资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完成有关自治区部署的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情况;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情况;全区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自治区本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国有企业负债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情况;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情况;不良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资产负债总量;资产变动、分布、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权属和收益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7.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8. 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9
9. 哪些领导人/机关/组织需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其工作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9)国有金融资产向全国人大报告扩展阅读:
报告工作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10.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建立有何意义
近日获悉,2018年以来国资监管在多个层面都有加强的趋势,提高监督效能、健全监管体系的步伐也在加快。《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于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多个省市也于今年相继出台了相关督促检查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国资委印发了《江苏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汇编》推动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此外,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也释放出了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国资监督的信号。
日前公布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则直指部分企业在内部管控、经营投资、境外管控、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资委监事会公开的数据,第六任期首个监督检查年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累计列席中央企业会议3351次,实地检查中央企业子企业1745户,开展谈话5713人次,对9家中央企业进行了集中重点检查,对29家中央企业107个境外项目开展了实地检查,报送各类报告341份,印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提醒函和整改通知174份,提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517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