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bt投融资的业主是不是必须是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法律依据是什么急
BT(Build-Transfer)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实施情况看,这种方式拓宽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创新了建设管理方式,很多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得以提前实施。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配套的政策、管理标准等不完善,BT模式在实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不明,审批权限不清,合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不确定,规避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部分项目打着BT旗号搞施工方垫资建设,甚至个别业主为承包方贷款进行担保,对BT模式的管理不明确等。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BT投融资模式管理,正确区分BT投融资模式与施工单位违规带资建设方式,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主要针对BT模式推行中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批程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投标、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措施。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 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普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项目业主要以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政府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批权限审批。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资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和理部门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回购资金困难大的项目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业主要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融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但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BT承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融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 合同中明确。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监督融资人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融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融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融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
五、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因融资人或项目公司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而节约的资金,项目业主仍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融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融资人招标工作;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建立BT模式财务跟踪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融资人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要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设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② BT项目融资方式的模式主体
BT项目融资方式的模式主体
什么是BT项目融资?BT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模式主体是什么地方?
1、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
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BT投资建设方
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
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BT项目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
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BT项目融资方式存在的问题
1、法律环境的缺失
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的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项目移交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在谈判过程当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的风险问题,双方往往难以达成统一。
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较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的增多而急剧上升。
5、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当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③ 现在BT项目好象已经被禁止,那么改头换面现在叫什么呢
不是改头换面,是彻底改了,不允许带资承包政府项目,现在基本上都是PPP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④ 政府推行工程项目以EPC+融资的模式进行招标是否存在违规与政府出台的政策相冲突
不违规,现在推行PPP就是一种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只要项目能给社会资本充足的 的回报:如特许经营权等,就可以参与 。EPC+融资模式现在就是国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财政部发布财预〔2012〕463 号文和与财预〔2017〕50 号文彻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资+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该项目,也将会面临无法融资的风险,银行一旦在审查环节认定为BT模式,是拒绝放款的。SO~为避免违规以及与政策冲突,要么将项目设计为真正的PPP项目,要么通过政府发债,采用传统政府投资模式。
(4)国家禁止bt模式融资扩展阅读:
针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特点进行WBS工作分解结构,每个工程可以根据自己工程的实际WBS工作分解结构情况,运用“工程中标”、“项目评估”、“中期管理”等阶段的程序在系统存储的公共工程标准细目数据库中指定属于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关分布项目信息。将这些分布项目信息继续分解为更细的细目、构造物并指定定额。
灵活的工程变更体系,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评估阶段所进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满足当前施工需求时,可使用“中期评估”阶段程序进行工程细目的变更,新增的变更重新拟定合同并进行对下计价。对于新增的变更,如果还没有进行对下分配合同,那么系统提供变更还原功能,以灵活处理变更中各项信息。
⑤ 国家是否禁止对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
没有禁止,但是加强了对BT项目招投标的服务和监管。
B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对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财政资金不足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充分认识BT,加强对其在招投标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有利于化解政府在资金引进、工程管理、项目回赎过程的风险。
一、BT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一)BT模式的特点
1、何谓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项目授予投资人(或投资建设人),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赎该项目。
2、BT模式的特点:
(1)BT项目的真正业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隶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类别,只有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才有资格作项目的BT发起人。并且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财政资金,或给予投资人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等),赎回项目的所有权。因此BT项目的业主无论是从项目的性质,还是项目的最终归属,都非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莫属。
(2)BT的本质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对市政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分配。为了充分体现“三公”,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只有通过竞标成功的中标者,才有资格成为BT项目的投资方,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BT合同。
(3)BT的项目管理重点有别于普通工程项目。投资方绝大多数会组建BT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暂时行使业主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并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期间的风险。
(4)投资人与投资承建人在项目管理与实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只找投资人,即项目法人只管融资。也可以既找投资人而投资人同时具备施工能力,即项目法人融资并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项目总包人。两种投融资人的选择、管理以及特许权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项目承包商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BT项目招标的重点是确定合适的投融资人,因此项目法人招标应将是否具备投融资能力摆在首位。假如项目法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需要通过二次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加强对BT项目二次招投标的监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项目BT的发起权;②项目BT阶段所有权的转让权;③BT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二次招标的监督权;④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监督权;⑤项目建成后的回赎权。
义务:①按时足额支付BT乙方合同价款的义务;②协助项目BT乙方二次招标的义务;③接受项目BT乙方的各类咨询义务。
(2)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项目投资和融资权;②当其具有BT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对该项目的承包权;③当其不具备BT项目总承包资质时,对该项目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权;④享有所实施项目的组织建设管理权;⑤享有项目建成后收回投资及合理利润权。
义务:①承担项目融资、投资、建设风险的义务;②承担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③接受BT发起方有关约定的义务。
(二)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
1、何为带资承包方式: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筑施工企业垫款施工。
2、BT模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点:
BT中的投资方需要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而带资承包方在相当程度上也具有融资的性质。两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实际操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目误将带资承包当成BT模式,或误将BT项目操作成带资承包。这一方面违反了国家禁止工程建设项目带资承包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项目建设期间权责不明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后果,易出现项目建设期间和之后的“官司”不断,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地方的稳定。
3、BT模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BT模式的投资方可以是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愿意以BT方式赚取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费和利润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加入这一领域。
带资承包方式中的带资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要求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参与项目施工,否则可视为项目的违法“挂靠”。
(2)工程建设项目类别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收回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带资承包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涉及面广,可以出现在各行业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会发生。
(3)合作性质不同。
BT模式中,项目业主与投资方签订的是BT投融资建设合同。尽管在BT项目运作方式中,投资方可能同时具有投资者与施工者的双重身份,但其中投资者的身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作为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工程服务范畴。
(4)法律关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涉及到项目发起人、投资者、项目贷款银行、融资担保人、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的法律关系较为纷繁复杂。
相对而言,带资承包方式中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项目业主与带资承包方仅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
(5)管理对象与管理范围不同。
BT模式中,项目业主一般只负责项目的前期管理,如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解决征地拆迁、选择投资者等工作。投资方则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工作,如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实施单位,并全权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建设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按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发起开始,直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竣工交付使用为止。承包单位只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承建工程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阶段的工作。
(6)项目保证措施不同。
BT模式中,为保证投融资的效果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投资方须先向项目业主提供足额的项目保证金或银行担保,然后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拨项目建设资金。
带资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设备材料款等各类资金的筹集、使用均由带资人全权负责,无法保证各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7)合同价款的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资方需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资金的筹集,因此,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资回报。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合同价款只包含工程建设费用,不含资金占用利息和投资回报。
(8)资金支付主体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两个资金支付主体,第一个是投资方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个是在项目建成完工移交给BT项目业主后,项目业主按照BT合同的约定向投资方支付合同价款,通常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带资承包只存在一个资金支付主体,即项目业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后不久的时间内向垫资施工方支付合同价款。
(9)项目的所有权人不同。这既是二者的根本区别,也是区分BT与带资承包两种建设方式的关键特征。
在BT模式中,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是项目的“暂时所有权人”。在工程竣工后,投资方需要按BT合同约定的转让程序,再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项目业主方名下。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发包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将已竣工工程移交由发包方,并不涉及项目所有权的转移。
(10)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不同。
在BT模式中,项目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责任与风险,进行项目的宏观管理。投资方则要承担建设期间的建设管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工期、造价以及融资的风险,还要承担不能及时得到回购资金的风险。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筹集等项目风险。承包单位只承担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和竣工交付相应承包范围内的风险,以及垫资得不到偿付的风险。
4、如何指导业主,做好BT项目的招标工作,规避基础设施建设带资承包风险:
明确了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对于服务业主,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1)帮助指导项目业主用招标或招商的形式选择投资方;
(2)帮助指导审查项目业主的BT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帮助指导审查项目业主与投资方签订的BT协议,突出项目回赎内容重点。防止将BT项目协议误做带资承包协议,也防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带资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帮助指导监督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资方组建BT项目联合体和实施项目建设的二次招标。
二、哪些项目适宜采用BT模式
(一)采用BT模式运作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政府需要投资建设的,但又不适宜于由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点等;
2、政府需要垄断经营的,或不愿意采用BOT方式将经营权转让给投资者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集中供热、垃圾处理等项目;
(二)项目采用BT模式的前提条件
采用B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前期项目立项、审批、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已完成,设计方案稳定,建设标准明确;
2、政府应具有充足的回购能力,能提供回购承诺及相应的担保;
3、工程规模、难度适当,投资额度和施工资质应在潜在投标人可承受的范围内;
4、已经有一定的符合条件的BT潜在投资人可供选择。
三、如何选择项目BT投资人
(一)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政府要把“双赢”放在首位。选择BT投资人实际是选择项目的战略合作伙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经济利益最大化。
2、实施项目管理“管办分离”。宜以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当地政府为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行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项目资金监管职责。
3、防止以项目为抵押的融资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应将投资人提前注入项目保证资金及提供银行履约担保作为谈判的重点内容。
4、尽量选择有资金实力和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有效规避投资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矛盾。
5、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早介入对BT项目的服务和监管中。指导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招标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务中履行好监管职责。
6、招标过程中注重评标办法的合理编制。招标找项目投资人不应以价格最低作为中标条件,应综合考虑投资人经济实力、融资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应将侧重点放在工程将来的运营成本及质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资方的产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针对较大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项目业主通过前期的信息发布、摸底,已有合作对象,争取项目审批立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准邀请招标或直发包的形式来确定投资方。这种形式暂定名为招商招标。
2、“抛绣球选亲型”。即项目尚无明确合作伙伴,项目发起人在权威媒体公开发布招标(或招商)信息,吸纳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关注,择优选定投资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较大项目,信息发布的范围要广、时间要久,要给真正的投资者充分论证项目投资的必要时间。
(三)BT投资人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具有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也叫BT总包人。BT总包人既是BT项目的投资方,同时也是项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备的施工资质能力和范围进行施工,一般情况无需进行二次施工招标。
另一种是没有或不具备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叫BT投资方。由于其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还必须再以投资方的身份,在项目业主的协助下对项目施工进行二次招标确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见的完善BT投资人总承包资质的办法
当投资者不具备项目总承包资质时,其欲直接赚取项目建设管理费和获取项目更大利润的打算就会落空。相对来说,其投资风险就会加大,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项目融资。
实践中许多投资人为弥补这种“缺陷”,增加投资利润,利用目前BT无“法”限制的时机,或采用“控股”,或采用“联合体”的方式,吸纳有项目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一起参与前期的BT投融资中,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BT利益集团。
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导投资者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BT联盟,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规避招标之实。
四、项目运作中的具体实施方式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BT方式
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招商确定投资方,投资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1、对投资方无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即可。
2、投资方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投资方为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3、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履行项目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商的确定,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项目业主监督下用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
(二)不设项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招商确定项目投资方,投资方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BT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直到项目建成后由业主赎回。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方承担,无须再进行二次招标。此种方式采用的前提是,投资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
2、项目业主直接和投资方签署BT投资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
五、加强对BT服务监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及时介入,指导项目业主完善BT操作
1、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介入最主要。项目监管部门要及时与项目业主沟通,了解项目工程特点、前期准备情况、业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帮助业主分析潜在投资者,选择对应的实施方式。由于BT模式的确定既属于项目立项阶段的内容,又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内容,因此监管者既有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又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在现阶段国家尚无政策明确BT模式监管权的情况下,需要各部门及时沟通信息,互相携手,对现有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服务监管到位。
2、帮助项目业主选择合适方式确定投资人最重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根据该项目BT潜在投资人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项目融资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标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二)明确项目资质要求,优化组合投资方
1、根据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特点,在项目BT招标时应对投资方的投融资能力和施工资质提出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应首选具备承担BT项目投资能力和施工资质的投标人为BT项目的总包人。当然,有BT项目建设经验的为最佳。
2、要积极引导有投资能力而无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具备项目施工能力的优质企业组成投资方联合体,实施“强强”联手,共同组建项目投资方。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在BT项目中,工程分包和转包情况以及“再BT”现象较普遍,这是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重要风险因素。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分包情况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禁止随意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加禁止“再BT”现象。
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业主应组建包括监理在内的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3、招投标监管机构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联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认真查处项目违法分包、转包情况。
⑥ 海南省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凭借与地方政府BT模式衍生出的数百亿元财富和数千亿订单、去年迅速蹿升“胡润富豪榜”亚军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掌门人严介和,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一《通知》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对此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投资项目室主任马小丁认为——
○ 马小丁
日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认识上的混乱,进而产生对投资体制改革的疑惑和误解。因此,正确理解四部委通知的含义、认清带资承包与BT建设模式之间的差异,是有必要的。
须明确三个定义和概念
《通知》中,有几个定义和概念需要得到正确的理解。
首先,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根据此定义,带资承包者是建筑业企业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其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实施市场化或者准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了这三个定义和概念后,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制止的带资承包行为,针对的是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顺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根据政府和社会不同的职能、项目的不同属性,项目的投资资金分别来自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彼此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义和概念中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隶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项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以及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等。而采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设的项目,则属于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项目,与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本质上的差别。
带资承包易引发投资失控
《通知》严令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出现带资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此禁令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防止宏观投资失控,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规模。根据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合理分工,不同属性的项目分别由政府和社会资金承担投资,二者共同形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构成。如果带资承包方式在大范围内出现,则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失控,导致宏观调控的困难加大。
规范和治理建筑市场,防止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的三个基本制度,建筑市场的规范依靠的是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在合理的游戏规则下确保各个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带资承包的建设方式,以带资承包作为先决条件进入建筑市场,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也损害了其它守法企业的权益。
防止政府行为失控和腐败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带资承包方式源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需求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发达地区政府行为不规范,追求所谓的“政绩”也好,急于加快发展也好,总是存在强烈的投资扩张冲动,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而热衷于带资承包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在此情况下,暗箱操作无法避免,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另外,政府行为的失控,还体现在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现了某种利益交换,相关部门很难正常履行政府对社会、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
防止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带资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资金供应的不稳定性,而且该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足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方式中,建筑业企业为政府垫付项目建设资金,然后由政府支付财政性资金逐年赎回,表面上不存在问题,即政府在当期使用了垫资企业的资金,而用预期的财政收入作为赎回的保证。但如前所述,以带资承包作为条件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行为,通常不会严格遵守相关的建设程序和规则,同时政府的盲目冲动也隐含着资金供应不足的风险。因此,在带资承包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供应链的断裂,轻则项目建设无法继续,重则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务院重点清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对采用带资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还有一个严重的隐患,就是寅吃卯粮,后续的发展将无以为继,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动荡。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其债务的偿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这将打乱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轨迹,从而给整个国家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政府投资项目还能否选择BT建设模式
《通知》一出,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
需要明确的是,《通知》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未排除BT建设模式的使用。同时,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受该《通知》的约束——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该《通知》。而且,从其实质来说,BT建设方式属于BOT方式的一个变种,是对BOT(建设-经营-移交)的一个变换,意指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法人)承接投资者委托的项目,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与BOT方式相比,BT方式少了经营的环节,仅仅包括建设、移交两个部分。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放开社会资金进入的领域,已经是各级政府的共识,以期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当前的政策鼓励和允许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多种建设方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BT建设方式在政策上是许可的,如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因此,对带资承包方式的禁止,并不意味着BT建设方式被禁止。《通知》所禁止的是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章、法律法规的、已经异化的“BT”模式,如某个企业近年来以“收购”或“托管”国有企业为捆绑条件的“BT”方式承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遵循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投标公平合法地获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方式,在当前的政策框架下,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带资承包方式与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带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建筑业企业。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规定,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担负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获得建设许可后,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特征,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才能开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更加严格,以防止出现各种问题——这是由政府投资的特殊性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而带资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破坏了正常的建设程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方被禁止。
⑦ 什么是建设工程BT,EPC模式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BT是“建设—移交”项目融资方式。 BOT“建设—运营—移交”这种融资方式较常用,多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 EPC是“项目总承包”的承包模式,是指一家总承包商或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
⑧ 浅谈工程项目融资的BT模式
浅谈工程项目融资的BT模式,想知道更多详细的内容,请看下文,我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1.1 概念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2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3 发展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点
1.4.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1.4.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4.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1.4.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2 BT的运作模式
2.1 模式主体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2.1.1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1.2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2.1.3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2.2 运作过程
2.2.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2.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2.2.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2.2.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2.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 BT模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
3.1 风险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2 建筑企业的风险规避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4.2 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4.3 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4 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4.5 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4.6 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4.7 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8 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5 工程实例
5.1 工程概况
某桥梁工程,全长约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长约2.93 km,隧道长约0.45 km,大桥长约1.338km。全线按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75 米,大桥采用双向四车道,桥面宽22.5 米,隧道采用分离式双向六车道,隧道横断面宽度2×17.5m。本工程项目范围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移交及保修。工程造价55397 万元,总投资建设期为62个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1)施工准备期2 个月;(2)施工期36 个月;(3)质量缺陷责任期,自交工日起24 个月。)
5.2 投资回报及利息计算办法
5.2.1 投资回报利润的计算
投资回报利润包括建设期投资回报利润和回购期投资回报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计至计算期投资回报利润总额。
T―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2 年起计算;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1 年起计算。
Ft―自开工时至第t年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扣减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后的余额,但未计算过投资回报部分的不得因回购款的提前支付而扣减。
n―计算期。按当年投资产值时间起点至计算回报时间点的年值。
5%―年投资回报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开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一年累计投资总额4 亿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二年投资总额3亿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三年投资总额3.5 亿元(以上各季度产值无论是否等值),工程于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验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购和提前回购两种方式计算如下: (1)不提前回购模式
假设回购期按累计投资总额平均分三次间隔一年支付回购款,第一年不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亿元
(2)提前回购模式
甲方于2013 年5 月1 日进行第一次回购,共支付7 亿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进行回购期支付3.5 亿元,第一年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亿元
5.2.2 资金利息的计算
利息以实际投入资金和投入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的季度产值、从该季度中间日至计息日的时间为计息期乘以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计息日累计利息。
Ft―第t年某时间点确认的投资产值总额。
i―贷款基准利率(若甲方当年付清利息为单贷款利率,否则为复利贷款利率)。
n―计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迁款2 亿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为1.5 亿元(资金投入点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计算),2013 年7 月1 日为计息日,贷款年基准利率暂定为5.4%,第一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 年,第二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2164 年,则此两笔款项的利息为:
I=2×[(1+0.054)2-1]+1.5×[(1+0.054)2.2164-1]=0.4072 亿元
6 结语
⑨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第四条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第九条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第十条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一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第三章投资人的确定第十二条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⑩ BT建设模式的风险
1. 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 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 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
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
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
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
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
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权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
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可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