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零元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性质
零元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性质
零元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转让协议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零元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性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TK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TK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TK置业公司设立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TK投资公司。2011年6月27日,TK投资公司与陶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TK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TK置业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陶某,转让金额为零元,TK投资公司加盖了公章,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亦签字。同日,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与陶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言明因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融资所需,尚不能配合陶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陶某持有TK置业公司10%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义务。
2011年6月28日,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与案外人中信信托公司等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中信信托公司对TK投资公司进行增资。2011年8月1日,TK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包括同意中信信托公司对其增资13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由彭某变更为李某。2013年12月13日,TK投资公司向陶某发函,撤销关于TK置业公司10%股权的赠与行为。
陶某遂起诉请求判令:1、TK投资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其持有的TK置业公司10%股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2、TK置业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已于2011年6月27日成为TK置业公司的股东,持有TK置业公司10%的股份,陶某有权要求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实为赠与合同,然从协议名称及文字表述来看,均使用“股权转让”的字样,并无所谓“赠与”之文字,仅从表面来看,该份合同应属股权转让合同,而并无赠与之表述。该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款虽为零元,但股权与一般动产权利或不动产权利有所不同,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相反与股权相关的企业经营还可能存在未来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关于撤销赠与的函件亦并不发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综上,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审法院对陶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系争合同的名称及其内容均显示为股权转让,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股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还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受让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受让方受让股权的对价。现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上诉称合同的实质为赠与,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股权的意思表示。故原审据此认定系争合同为股权转让的定性并无不当。
其次,因TK置业公司在涉案的股权转让之前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股东会,而是由唯一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故在TK置业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TK投资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被上诉人陶某之间签订系争合同之后,对于TK置业公司而言,股权的转让即已完成,陶某的股东资格即已确立,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因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起诉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据此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上诉称股权转让并未完成、其具有任意撤销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合同中约定的零元转让股权的法律性质。
一、零元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传统民法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遵循法律行为生效的构成要件原则,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根据该原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转让协议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该规定下,股权零元转让的行为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应如何协调?如果不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出让人是否会通过该方式规避公司法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打破公司法为保护公司人合性而设置的壁垒,此时该股权零元转让协议是否内容违反公司法72条的规定?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同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性质。[1]如果将股权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去分析,就能发现股权零元转让实际上与其他转让形式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在股权零元转让协议中,转让人零元转让其财产权的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对此公司法不应予以干预。但对于人身权,由于该权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客体,同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问题,应由公司法加以调整。[2]因此,在认定对外零元转让股权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一般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
对于对外零元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在零元对外转让股权中,约定的价格是零元,受让人不需要支付价款,故不存在“同等条件”,而不得使用优先购买权;也有人认为,不管约定的价款是零元还是其他任意价格,只要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他股东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此时该约定的价格即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对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对外股权零元转让的目的是使受让人得以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为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需要,应该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反,如果不加以限制,有些股东可能会利用该行为去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从而达到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目的。且在该情况下,零元即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在本案中,首先,该股权零元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因TK置业公司在涉案的股权转让之前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在TK置业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TK投资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被上诉人陶某之间签订系争合同之后,已经满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因为没有“其他股东”的存在,所以也不涉及到同等条件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该转让协议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系争合同中约定的零元转让股权并非股权赠与
(一)零元转让股权的定性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
“以自己之财产,为他人利益,而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于给与之无须报偿,两相合意者,是之谓赠与。”[3]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章程约定,可以将股权赠与给其他人,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赠予问题未作规定,在民法上,赠与是赠与人通过签订与受赠人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要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交给他方所有的意思表示出来(即要约),而且尚须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物(即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应认为股权赠与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双方应明确载明赠与之意思表示。
而在股权零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之所以明确约定是以零元的价格转让股权,而非明确股权赠与,应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避免赠与可能面临的撤销而导致的不确定性,所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保证双方利益的确定性。
在本案中,系争合同的名称及其内容均显示为股权转让,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现TK投资公司、TK置业公司上诉称合同的实质为赠与,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股权的意思表示。故二审认定系争合同为股权转让的定性并无不当。
(二)股权赠与为单务合同,零元股权转让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无“对价”这一概念,故而寻求“对价”的法律意义不能求助于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然而,我国票据法却对“对价”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义的描述。《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上述关于“对价”的释义表明,“对价”即为“代价”,是双方利益的互换。诸如,用粮食交换石油,用金钱交换产品。“对价”这一特征表明,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对价之给付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对价不以等价为限,无论互易之利益是否等价均为对价。[4]
在股权赠与时,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无需支付对价,在股权赠与中,股权价值未被确定;而在零元股权转让时,是一方出价购买另一方所持有的股权,双方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一方交付股权,另一方交付金钱,在股权零元转让中,股权的价值是确定的,即为零元。
[1] 《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明确表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而被继承人财产权的继承则完全属于《继承法》规范的范围,任何的公司自治都不能排除这种财产权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与股份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是可以相分离的。
[2]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出发,为内部股东组织外部人员进入公司提供法律依据。内部股东如果想阻止外部人员进入公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出让人向内部股东征求意见阶段直接与出让人协商内部转让。第二种方式是在股东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利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两个阻止外部人员进入公司的方式,都是为了维护现有股东间的信赖关系,但都是从限制人身权转让的角度展开的,不涉及具体的财产。
[3]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页。
[4] 参见傅鼎生:《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❷ 玖富万卡逾期,今天收到律师事务所的通知要起诉我会真的起诉我吗
有可能会被起诉。
玖富万卡是玖富集团旗下的贷款平台,逾期一般不会起诉,但是会遭遇各种催收,且会产生高额逾期罚息,甚至影响个人央行征信。
另外,玖富万卡如果逾期超过3个月,欠款人没有还款意愿,且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欠款人也有可能被起诉,这取决于玖富万卡对逾期事件的评估结果。
总而言之,玖富万卡逾期即使不会被起诉,也不要逾期,按时还款才能维护好个人征信。
玖富万卡简介
玖富万卡是玖富数科集团推出的智能信用账户产品,类似于个人虚拟信用卡。用户通过实名认证、风险评估获得一定的信用额度,享受额度分期、商城购物分期、信用卡管理等服务,链接玖富所有的用户和场景。
玖富万卡APP是由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系玖富数科集团旗下一款以数字技术驱动、连接用户和场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的App,主要为大众消费者以及特定机构提供信息咨询、信用评估、大数据分析、信用管理等信息技术服务。
玖富万卡依托自身在场景、AI、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积累,与中信信托、平安壹账通、内蒙古银行等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展开战略合作,并在精准营销、流量分发、大数据风控、智能客服、贷后管理等多个业务链上发挥优势,共同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的效率。
❸ 收到中信银行发短信说开庭,是真的吗
这个应该是银行的催款方式的一种,假如银行批量起诉了,应该是由法院来通知你,而不是银行,所以不是真的,但是不管是真是假,还是要尽快把信用卡的欠款还掉,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你在中信银行的贷款或者信用卡逾期没有还款,通常在两年以内会发短信去法院起诉。
1.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或逾期金额比较大,那么银行是可能会采取发短信、打电话、上门、起诉等等不同程度的催还方式的,所以如果收到起诉类的短信,那么是该留心了,不要大意。
但发这类短信也有可能是为了催促借款人尽早还款,或还有可能是其他的诈骗短信,所以在收到短信时得辨别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被放款银行起诉了,那么可能会在近期内收到受理法院的传票,或接到法院相关的审核、通知电话。
当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借款人还是得及时还款,如果实在是在短期内还不了,可以主动和银行联系,协商是否能延长还款期限。不过在协商延迟还款期限时,建议借款人根据真实情况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给银行一个合适的还款方案,让银行知道自己的还款态度和还款能力。
拓展资料:
1.借款逾期后果:一般来说,贷款逾期一两天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只要及时还上,银行会认为你只是因为疏忽忘记还款,而并非故意拖延或者没有还款能力。但若是逾期过长,银行催收后也不还款,那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个人征信:贷款逾期的记录不止会出现在银行的内部系统中,也是会出现在借款人的个人征信中的,借款人若再想申请贷款,个人征信这一关就极有可能过不去。
2、罚息:贷款逾期的第一天银行收取的利息就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而上浮这部分就作为银行对借款人的罚息,若是逾期严重,银行还会加收贷款滞纳金。
3、黑名单:借款人若是逾期严重,会被银行认定为故意拖延,继而被拉入黑名单中,这对借款人出行、住宿等都有极大影响,更有甚者,借款人的子女也有可能无法就读重点学校。
4、抵押物:若是逾期严重,银行会起诉借款人,在法院判决下来后,银行一般会将借款人抵押的物品进行拍卖,以回收部分贷款,减少银行损失。
❹ 理财的理财事件
重仓茅台基金经理“裸奔”
创业板的牛市,成就了2013年超80%的股票型私募基金取得飘红的业绩,可是否极泰基金却以超50%的跌幅成为2013年的亏损王。
据否极泰披露的半年报显示,其核心持仓的只有贵州茅台一只股票。被誉为A股价值投资典范的贵州茅台,自去2013年上半年起便被机构投资者集体抛弃,全年股价跌幅达到37%。
钱景财富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表示,真正让其亏损严重的是,该基金是以高位融资买入的方式重仓贵州茅台,成本非常高,随着贵州茅台股价下跌,否极泰的净值会以更大幅度下跌,净值仅有0.46元。媒体曾报道该基金经理董宝珍2013年9月与人打赌,若茅台市值跌破1500亿元将裸奔30分钟,2013年中秋节他也践行了这个承诺。
白发股民展“遗书”
2013年12月19日上午,昌九生化的十多名投资者代表与赣州市国资委、赣州工投、昌九集团、昌九生化方面召开交流会,希望昌九生化股票能长期停牌,直至重组方案出台。小股东们因未被允许进入会场,在会场外口号不断,一度引发肢体冲突。据南京的陈女士介绍,此次来赣州的170多位昌九生化投资者,持有昌九生化股票约3000万股,以跌停一天计算,所持昌九生化股票市值缩水就超过4000万元。一位满头白发、濒临绝望的昌九生化股东在现场向与会记者展示了其写的“遗书”:“赣州做局让我们昌九股民倾家荡产!我愿以死唤醒中国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
“中国大妈”每克浮亏60元
2013年4月15日和16日,黄金出现断崖式跳水,成为年度跌幅最大的两天。市场有消息称中国内地投资人狂购实物黄金300吨,约占全球黄金年产量的10%。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代表,“中国大妈”一词登上黄金舞台,并使抢金潮从国内向国际蔓延,其抄底黄金的成本价每克大约为307.01元,此后金价持续下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菜百投资金条回购价格为243.6元/克,每克至少浮亏60元。
高位入市三天亏6万
网友“我是技术专家”慨叹:“希望朋友们远离比特币,别想着一夜暴富!”据他介绍,其投资10万元亏损了6万多。当时他在6500元的高位买了20个比特币,没想到遇上暴跌,仅仅两三天价格狂跌到3000多元一枚。“没别的选择,只有清仓了。太惊心动魄了,不敢玩了,”他说,“辛辛苦苦赚的钱烟消云散,不怪任何人,只怪自己太贪心。”
分级债基月亏38.96%
2013年4月至5月份,海通证券[0.09% 资金研报]资管成立了多只分级债基,均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不过,截至12月2日,这些产品的亏损幅度均在40%至60%之间。亏损幅度最大的海通年年升风险级的净值仅0.365元,海通年年鑫风险级、海通半年升风险级、海通半年鑫风险级、海通季季升风险级、海通月月升风险级、海通季季鑫风险级的净值均在0.47~0.58元之间。而海通月月赢风险级和海通月月鑫风险级的净值分别为0.6元和0.75元。从这些分级债基风险级净值走势来看,2013年11月以来的亏损幅度最大。数据显示,这些风险级产品一个月的亏损幅度均在30%左右。其中,海通年年升风险级一个月的亏损幅度高达38.96%。
20万元炒白银只剩8毛8
年过古稀的李先生2012年经由天津全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先生推荐而对贵金属投资动心。在得知需上网操作后,不懂电脑的他打算作罢。“但当年小刘打保票说他帮我弄,当时行情也好能赚钱。”当年9月28日,李先生签完《客户协议书》便拿出20万元积蓄投资白银。
李先生几个月后因用钱要求退资,但直到2013年8月仍未能拿到钱,此时他才发现账户余额成了8毛8分钱,“20万元几乎全赔了,小刘跟我承认是他做亏了。”随即李先生向全唐提出赔偿要求。
全唐方面表示,刘先生代客操盘确系违规,公司已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李先生的索赔请求,全唐的答复内容是:“客户损失主要因为没有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其次,如果李先生要通过诉讼向刘先生追讨损失,公司愿提供交易明细等证据。”
200多万元投资折损近半
浙江湖州投资者王先生2013年10月开始投资网贷,其投资的网贷平台有四家相继宣布经营难以为继,他投入的200多万元难以追回,而其中有100多万元是向身边朋友借来的。王先生正在做最后的尝试,跟受损投资者一起,一方面找平台协商回款,一方面找警方介入调查。平安银行理财师对外界表示,从曝光的一系列案例来看,一些P2P平台不过是将此前的民间借贷换个P2P马甲搬到了网上而已。民间借贷市场曾经出现的问题,在P2P上同样会出现。投资者要想从已经关门的P2P平台上拿回自己的全部本金,恐怕机会不大。
信托产品抵押物被法院拍卖
2013年5月3日,“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抵押物——青岛舒斯贝尔地产、青岛乾正置业项下土地使用权在山东省法院司法拍卖厅进行第三次拍卖。原因很简单,中信信托认为,舒斯贝尔对信托资金进行挪用,多处违规。于是在中信信托申请下,山东省高级法院对信托计划中的上述两个地块进行查封,并作为中信信托产品抵押物进行首次拍卖。这一事件再次警醒信托的风险。
❺ 中信信托有没有未兑付的
中信信托一款产品疑似无法正常兑付。
等了147天,投资人还是没有结果。
7月14日,北京投资人沈雨(笔名)向时代财经记者表示,当天有3名投资人在北京总部与中信信托的经理、律师等7人进行了线下沟通,重点是产品支付、解决方案等问题。
上述投资人表示“没有实质性进展,没有承诺,但对方比较开朗。”
此前,7月13日,多名投资者向时代财经表示,中信信托2020年7月认购的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深圳龙岗计划”)部分产品无法正常兑付。该计划总规模为87亿元,剩余未缴资本约57亿元。
也有投资者向时代财经记者表示,部分产品的支付指的是5%-18%的不同资本金,但只到今年4月11日,从去年9月开始逐渐,利息一直没有计算。
7月13日,一位接近中信信托的人士回复时代财经称,“现在我正在努力处理这件事。公司一直在和地产公司沟通,也涉及到一些其他因素。方便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公布信息。”
不过,该人士并未证实前述投资者描述的信息。
同日,中信信托某财富中心主管向时代财经透露,“这个项目(深龙岗项目)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现在确实是临时违约。大家都开始互相起诉了,可能的结论是等对方把资产退回来,但是现在(房地产公司)因为市场困难没有(资产)。”
参与线下沟通的沈雨告诉时代财经,“今天我问了现场的律师,对方说如果启动诉讼程序,这个过程大概需要一到两年。”
根据投资人给出的产品合同,时代财经就该产品目前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的支付问题,向管理该信托计划的两位监管人员发出了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回复。
付了1000多万,房贷受影响。
多位投资者对时报记者表示,深圳龙岗计划是他们中信信托财富部认购的家园信托产品。另外,这款产品也是按照中信银行销售的,但是占比不高。
“所有项目有57亿元资金未支付,利息从去年9月开始计算。”7月13日,深圳投资者赵周(笔名)告诉时代财经,他无法在深圳龙岗计划到期后支付他在2020年7月从中信认购的300万元人民币。中信信托没有给出任何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中信信托7月12日公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计划资本余额为56。报告期内已收到借款人还款资产2,987万元,相关信托权益已派发给投资人。
时代财经从投资人给的品牌推广书上了解到,深龙岗计划2020年7月17日出售,期限不超过36个月。募集资金87亿元将投入深港国际中心的开发建设。
如果一切顺利,未来将超越现在的平安金融中心,成为深圳的“新地标”。
信托产品分为五类,ABCDE,期限从12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认购规模的不同,商品A的年化率为6.7%-7.4%,商品B的年化率为6.8%-7.5%,以此类推,产品E最高可达7类。
逾期风险从今年2月底开始逐渐暴露。
今年2月17日,是中信信托和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94亿元)的部分到期日。
2月16日,中信信托与项目方举行网上投资者见面会,拟于到期日提前支付12元资本9400万元的10%及部分利息,利息合计10%。剩余的82亿元将延至2024年。
实际展期方案为:2022年贷款本金(截至59年2月15日)的25%及部分利息,总利息约20% 08万元;2023年偿还贷款本金的35%及部分利息,利息总额约24% 3200万元;2024年偿还贷款本金的40%和部分利息,利息合计约25.14亿元。
但自2月16日会议后,市场出现动荡,投资者逐渐迷茫。
赵周告诉时代财经,“开会前几天,我的财务经理联系我,说货物可能有问题。”此外,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的投资者也收到了理财总监的提示。赵周当时的第一反应是“这么大的项目怎么会爆炸?”
杭州投资人张欣(笔名)告诉《时代财经》,“最初,展览计划是在2月16日的大会上确定的。按照这个数额,我们认为每天支付1000多万元是可以接受的。但3月3日左右,中信信托向投资者表示,这个(付款计划)不算,商品进入验货期,大家都很疑惑。”
鉴于“考察期”,时代财经从中信信托3月3日发布的公告中了解到,2022年2月17日,项目方未按承诺足额支付信托项下到期账款,而是每个工作日逐步将资产支付给信托计划。受托人觉得逐步降低融资敞口有利于促进项目背后的资产重组。因此,根据受益人利润最大化标准和信托合同的相关承诺,受托人公告信托计划并进入检查期,第一次检查期为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5月31日。在观察期内,受托人根据还款制度和每个工作日的还款目标,督促对方落实还款责任。
但很快,该计划也在“考察期”宣告失败。
4月29日,中信信托发布公告称,3月4日至4月18日,项目方共向信托计划支付资金3800万元。但4月18日起将终止转账,原因是收款少于预估金额。中信信托仍在公示中表示,将尽力再次寻找各种风险解决方案,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可能。
但投资者对中信信托“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心理并不认可这种说法。
根据时代财经的采访,投资者的核心诉求是中信信托没有尽到受托人的职责,期待其对各种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
许多投资者告诉时代财经,“这封信和服务都不到位。中信办电话打不通,必须按官网热线转接,信托主管也联系不上。”
投资人段宇(笔名)表明,“前几天和理财经理沟通,问今天涉及的一些借款公司中信信托是否向法院提交了最高限额。对方说没有,从常理上来说,这应该是速战速决的行为,但中信信托至今没有任何动作。”
“主管居然说大家(中信信托)要互相配合,这让我很生气。”段誉说。
7月13日,一位接近中信信托的投资者回复时代财经称,“信托公司一直在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也和房地产公司沟通过,但也涉及到一些其他因素。方便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公布信息。”
当天,时代财经以咨询的名义致电中诚信托财富中心,一位主管透露,“这个项目(深龙岗项目)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现在确实是临时违约。大家已经开始互相起诉,可能的结果就是等对方还款,但是由于市场问题(房地产公司)没有(资产)。”
从2月17日部分商品逐渐逾期,到7月14日中信信托与投资者见面,已经过去了147天。
投资者李楠(笔名)共认购约1000万元,影响了她的生活。
“我已经84天没收到一分钱了,但贷款银行不会停,孩子的学费还得交,老人生病的治疗费也不该欠,”李楠说。“本来是按照承诺的时间付利息的,家里也够用了。现在都‘锁’了。”
她还感叹,“疫情期间,大家的收入都受到了影响,压力真的会很大。没想到买了信托想要点利息变成家庭理财了?”
段誉认缴了300万,他告诉时代财经,“现在家里生病了,等着钱做手术,孩子还要上学,所以循环很紧。”
另一种商品是预付货款?
时代财经注意到,虽然深圳龙岗项目已经出现风险,但中信信托涉嫌在今年3月31日提前结清另一个项目——招商大运信托项目(以下简称“招商大运”)。
时代财经了解到,招商大运计划于2020年4月27日成立,中信信托官网于今年3月31日公布了该计划的清算报告。
有投资者告诉时代财经,“他们的疑问是招商局大运会项目和深圳龙岗项目有没有关系,为什么这个可以早点解决,而我们不行?”
根据时代财经从投资人处获得的录音以及中信信托监事的说法,该监事在沟通中表示,“除了深圳龙岗项目,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为了其他投资人的利益而公布其他(项目)信息。”
据时代财经介绍,深圳龙岗计划的资金投向深圳深港国际中心,深港国际的开发建设方是一家名为新里程实业的企业。公开资料显示,新里程实业于2020年向中信信托申请了15亿元三年期贷款。至2020年末,借款金额1亿元,未完成相关担保。
时代财经发现,2017年12月,一家名为福建新里程投资的公司在239的基础上,深港国际中心综合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权属43亿元。该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大云新城核心商务区。根据项目,该地块计划建设一座600米高的标志性建筑。福建新里程和新里程实业的大股东是同一家房地产公司。
深港国际和大云城属于同一个项目吗?
一位投资人告诉时代财经,“人人和中信信托首席手机确认,招商大云城项目是招商银行出售的深市大云15亿贷款项目。可以肯定的说,招商局大运信托计划也是由深圳龙岗项目经理和团队运作的。”
换句话说,如果新里程实业的15亿元贷款与中信信托出售的招商大运计划是同一个项目,那么招商大运计划应该在2023年4月到期。中信信托为什么会在今年3月底落定?
由于投资者的上述说法,时代财经无法获得在大云投资的详细项目资料,也无法在公共资源中寻找关联性。同时,中信信托无法回应时代财经的采访要求。
放眼2021年,中信信托收入和利润增速较去年有所放缓。
财务报表显示,中信信托2021年完成收益为85。与2020年的870年相比,分别为875亿元和4500万元,下降1.8%。股东净利润35亿元,比380 2020年下降9.2%。
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21年底,其信托资产余额为9788亿元,跌破1万亿元,同比下降20%。2021年,中信信托新增信托项目225个,实缴信托规模3300亿元。信托资产主动管理信托资产占比73%,包括基础设施、金融体系、文化科技、工业制造等行业。
此外,财务报表还提到,中信系统信托、保险信托、公益信托服务客户超过3600家,委托财产近560亿元,同比增长13%。https://pics5..com/feed/.jpeg?token=
❻ 皇庭国际所持深圳地标性商场遭查封
一纸债务违约诉讼,将深圳一地标性大型商场推向舆论焦点。
近日,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皇庭国际)发布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公告,其中被冻结查封的物业是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核心地段的皇庭广场,亦是上市公司皇庭国际旗下核心资产,占地约4.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4万平方米。
所持深圳地标性商场被申请查封
据悉,因借款合同纠纷,中信信托对皇庭国际及相关方提起了诉讼,申请查封了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晶岛国商购物中心的不动产,即皇庭广场,查封期限为36个月,受理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皇庭国际是一家地产开发及经营管理服务商,由郑康豪创立,总部设在深圳,隶属皇庭集团,
早年间因在深圳核心地段开发有皇庭广场、皇庭中心、皇庭商务中心和皇庭V酒店等诸多知名项目,在深圳本地享有较高知名度。现公司业务包括高端住宅、商业地产开发、不动产管理及运营,金融、物业服务等,1993年改组为股份公司,成为深圳本地一家零售商业类A B股上市公司。
此次借债主体融发投资为皇庭国际子公司,2016年,融发投资与中信信托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笔贷款仍有27.5亿元未还。中信信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诉前保全。该案件诉讼处于尚未开庭阶段。
根据协议,该笔借款以皇庭广场作为抵押,融发投资100%股权,以及融发投资和深圳市皇庭物业发展皇庭广场分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皇庭国际及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和他全资控股的皇庭投资与皇庭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目前,皇庭国际共有4.37亿股股份被质押,占总股本的46.91%。
从现阶段来看,上市公司深陷债务困境,其所属母公司也恐难为其输血。据启信宝查询,目前皇庭集团深陷纠纷旋涡,近两月内的开庭公告多达10余宗,郑康豪已三次成为被执行人。因合同纠纷被执行总金额达15.78亿元,实控人郑康豪、郑康雄均被限制高消费。
一年亏掉三年利
皇庭广场被查封消息发布后,外界十分关心商场的经营是否会受到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广场仍在正常运营,商户对于查封事宜并不知悉,也未收到需重签租约合同或搬离店面的通知。
皇庭广场仍正常运营 每经记者 甄素静 摄
皇庭国际董秘吴凯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皇庭广场目前是诉前保全,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为抵押查封状态,查封暂不影响商场和商户正常经营。
对于公司大量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皇庭国际回应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业务主要通过转账等方式完成,公司仍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开展业务,生产经营仍在正常开展,已安排相关人员解决上述账户冻结事宜。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查封行为对商户的影响与否,取决于法院最终判决。若最终法院强制执行查封物,商户所租赁的场地会发生所有权变更,但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便后续发生所有权人的变更,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期限。
但就上市公司近年营收数据看,皇庭国际待偿还的超30亿元债务,确如泰山压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年报获悉,2020年皇庭国际实现营收6.86亿元,同比上一年下滑31.24%;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92亿元,同比上一年下滑684.99%。
值得注意的是,皇庭国际盈利、净利自2018年起就已有下滑趋势,且有持续扩大之势。翻阅历年年报,皇庭国际2017~2019年营收为7.02亿、9.49亿、9.4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78亿、0.91亿、0.51亿元,同比涨幅59.42%、-24.55%、-44.18%、-685%,其中2020年一年亏损2.92亿元,接近过去三年净利之和。
2021年一季度,皇庭国际净利润0.03亿元,同比下降72.73%;营业收入1.91亿元,同比增长25.66%。
截至第一季度,皇庭国际货币资金为3743万元,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性负债为31.45亿元,一季度虽已扭亏为盈,但获净利的300万元加在手资金,相较已披露高达30亿元的待还债务,依然是杯水车薪。
对于此次债务危机解决方案,吴凯坦言目前公司自有资金不太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此前网传皇庭广场也存在转让的可能,其表示,这只是众多解决方案中的一种,目前公司正在洽谈其他金融机构,未来找到资金后,与债权方沟通解抵后,皇庭广场还可作为抵押担保物。
对于公司未来盈利预期,吴凯表示,将提升经营能力、租金水平,降本增效,以及寻求机会发展新业务,培育新的增长极。
截至5月21日收盘,皇庭国际(000056.SZ)涨6.15%,现报4.14元,成交额2.66亿元,总市值48.63亿元。
❼ 中信信托又踩雷!57亿本金疑似无法兑付,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米哈游诉五矿信托”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有游戏玩家对此调侃,“割玩家韭菜的终被信托收割了,看来金融机构才是食物链顶端”“这就是你给我三个大保底(游戏中的抽卡保底机制)原因吗”“难怪给玩家10原石都抠抠搜搜,原来拿着钱去投资了。”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查阅青海网上法院时了解到,除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外,另一家“游戏大厂”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莉丝”)同样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起诉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开庭时间和开庭法院均一致,为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
五矿信托鼎兴系列产品投资方向为房地产融资类产品,属于R3中风险产品。产品起购门槛为100万元和500万元,期限为18个月。该信托用于受让深圳五顺方买断持有的供应商对世茂集团旗下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世茂关联公司为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提供差额补足。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尽快打破信托刚兑的执念,谨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经济世界好比大江大海,个人资产投资则像大江大海上的一叶行舟。你能不能很好的研判局势,见风使舵、顺流而行,决定了这艘小船行进的速度和安全度。在当下的市场情况下,地产类信托已经不再像之前那样稳妥,对比来看,背靠政府信用的政信类项目,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❽ 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这件事会有什么影响
安信信托迎来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但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显示,安信信托作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来源 |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中国基金报等
12月26日,安信信托公告称,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安信信托为绿地外滩中心发行信托
湖南高速4亿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预期有关。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据了解,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接手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受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据《九民纪要》 承诺刚兑无效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湖南高院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签署的涉案协议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 92 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 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条法规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 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 议应认定无效。
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保护的,都是无效的。
胜诉利好安信信托重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安信信托首次取得的胜诉案件,或具有转折意义。
此案进展对于正在进行重组的安信信托无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间,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函证确认,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简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
另外,这已经是安信信托近期在诉讼方面取得的第二次胜利。12月3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涉案信托计划”)项下两位自然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❾ 信托产品延期将近一年,该找谁要钱
国家之前已经出台了政策,所有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也就是不再刚性兑付了。
虽然低风险理财产品出事儿的概率还是非常低的,但是如果您的信托产品出现了延期一年兑付的情况,您可以联合其他投资人到信托公司找相关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调查该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没有,那就看一看该信托项目进展如何,如果该项目还是在正常运作之中,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延期一年的话,建议您可以稍微等待一下,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延期一年以后正常兑付。
如果项目已经停止运作,陷入困境,那么要积极进行维权,要求信托公司处置该项目的抵押物,接受该项目的财务工作,起诉融资方和担保方,尽早进行财产保全,收回资金或降低损失。
经过这件事以后,您应该已经了解,信托项目已经不再刚性兑付,虽说信托项目风险很小,但是也要谨慎选择,在选择信托项目的时候,尽量选择央企项目或政府城投项目,完成率比较高,赔付基本有保障。
一般碰到这种情况,信托公司会召开投资者大会,会有具体方案给到投资者,如果投资者不满意解决方案,可向信托协会进行申述,信托属于正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监管,不会跑路的。
郭嘉之前出郑策打破刚兑,最受影响的就是信托行业,隐形的刚兑属性不复存在
关键看你当时购买的信托是自益型的理财产品还是他益型
然后看一下投的标的质地,目前金融大环境不好,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逾期违约不计其数
看看公司方面有什么兑付方案或保证增信措施
祝早日拿回本钱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分享一下。
信托产品本质上是一直债权债务关系,你说的现在是信托产品到期以后,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出来问题,被迫延期一年,在这个关系中,信托公司只是受托管理人,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
所以,不管什么时候,都只能找借款人,让借款人还钱,不管是到期一次性还,还是1年期间分期还,都可以。还可以看看,借款人是不是提供了抵押物,房子或者土地之类的,如果还不上可以卖了这些抵押物,获得的收入来还款,这个就需要法院和信托公司的配合了。
关于其他什么刚性兑付啊,跟这个问题就没用关系,没有说到点子上,欢迎讨论
不知道您是什么类型的信托产品延期?
信托产品延期后,信托公司会去和融资方进行沟通,所以您第一个要对接的是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公司与融资方对接的情况来判断归还资金的情况。
其二,要判断信托公司有没有尽职尽责,没有的话可以起诉信托公司
我接触这么多年,要具体分析一下。
信托产品,首先要看是事务管理型还是主动管理型。
要是事务管理型,找信托公司作用不大,只能自己去联系代销机构,通过代销机构联系法律一起找融资方。
要是主动管理型,就可以联系信托公司,看看信托公司在做管理人方面有没有尽心尽责,信托公司有责任帮助委托人追逃融资方。
现在信托业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不允许信托公司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投资人进行赔偿,也就是所谓的打破刚兑。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以下三条路可以尝试:
一是给信托公司施加压力,虽然不允许刚兑,但一些信托公司害怕声誉风险等会私下兑付;
二是找到信托公司的过错来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找过错的要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是否完全,是否有信息没有披露让投资人产生误判,
2.信托产品在内部报审环节是否有过错,例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产品是否合规,风控是否达到了正常标准,报审流程是否完备等,
3.信托产品成立后,信托公司的后续管理是否勤勉尽责,
4.出现延期后,信托公司的反应是否及时,是否没有耽误问题处理,
以上四点是信托容易出现错误的主要点,可以抓住来打,信托公司要完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容易的;
三是如果信托产品延期后有兑付的可能性,可以让信托公司抓紧处理,如要求处理抵质押物,封锁账户等;
以上三条处理方式,建议和其他投资人组成委员会一起操作,最好是有熟悉信托行业法律法规的律师一道出面处理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尤其是步入2022年资管新规生效,国内资管产品的刚兑已然打破,随着时间推进、行业政策落地以及行业的发展,未来一定会有不少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出现不良、发生逾期,那么发生项目逾期,投资人如何减少损失,保护自身权益也会日渐成为一门“必修课”......
回归提问中,信托产品延期仅一年,该找谁要钱?
这里指正一个误区:延期和逾期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近期 融创债券“20融创01”。融创房地产集团在上交所披露债券公告称,“20融创01”展期方案已获82%的持有人通过。 这便是合法合规的延期行为。而逾期多指实质性违约行为。
该找谁要钱的问题,就底层逻辑而言,这钱最终一定是融资方还,但对于投资人而言,是直接与信托公司签约合同,达成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和合作关系,投资人并不与融资方直接产生联系,让投资人直接找融资方要钱,这就不合逻辑了!
正常流程: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沟通,信托公司启动相应风控措施,如常见信托项目多有第三方担保、应收款款质和实物抵押等,这些都是风控措施的有效抓手,此外 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但在信托业务中 有一类业务属于通道业务,如之前的银行理财套信托、资管套信托等,这些信托项目,信托公司仅是提供一个信托通道,赚取一点手续费,并非实际项目运营方,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这类项目一旦发生违约,很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这便大大加大了维权难度!
所幸 在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后,这类嵌套、加杠杆的通道业务便被监管要求大力压缩,投资人不会被这类业务所累!
众所周知,2021年初房企融资三道红线生效,各大房企难以生存的三高模式: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模式难以为继,不少房企出现集团层面流动性风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 恒大!
恒大自2021年出现流动性风险以来,境内外债券、银行理财、信托融资等包括恒大旗下的恒大理财等众多融资产品都出现逾期,可谓“全面开花”。
今天仅以信托为例,我们来讲讲 恒大还款个案的具体做法。
按照常规做法,信托公司会启动项目风控措施,通过司法途径将相应信托项目名下资产进行资产保全,进而变现 以兑付相应投资人的本金、收益!
但实际上,据我所知,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这么做——为何?
原因如下:
一,恒大是机构层面流动性风险,而非单一项目层面,恒大出现违约后,司法一途径便被广州中院集中管辖,此路实际不通;
二、一旦走上资产变现道路,资产必然打折,相应货值未必能覆盖本息全额,而且资产缩水程度只会加大,这并不利于信托公司处置;
三、一旦资产处置案例一开,整个恒大也是如斯处置,恒大作为房企龙头之一,名下土地资产之多,一旦有变 难以独善其身,整个房地产行业都会受其影响,这个口子不能撕开!
而在实操中,恒大也没有贱卖资产,而是坚守保民生、保交付这一首要重任!
此外 就信托项目而言,恒大更多是将整个地产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接盘,自己退为“代建方”,这样实现资产保全、债务隔离和资产变现。 五矿信托、光大信托 如此操作接盘了好几个项目。
此外,中信信托“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金余额为32.5亿元),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城投集团)作为保证人( 但最终待政府有权部门审批为准 )提议采取仅担保主债权本金(本金为32.5亿元)并按照2年分批兑付。
恒大相关信托项目处置方案多为:恒大集团已陆续与多家信托公司签署协议,将部分项目剥离给后者,由信托公司来接管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以保障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及保交楼,恒大方面则有行使回购股权的权利。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风险隔离的同时,利益各方的权益也能在法制化、市场化前提下 实现最大化,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最后给此问题做给小结:
一、理清相应信托项目类型;
二、分清是单一项目风险处置还是机构层面风险处置;
三、是否有第三方如(监管层、AMC)介入,行业政策、监管导向很重要;
四、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是风险处置的两大原则。
以上,信托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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